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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正當防衛限度分析論文
摘要:任何的正當防衛都應受其正當性和合法性約束,即實施正當防衛采取的防衛行為本身及造成損害的結果必須要有限度,構建法律的目的在于保護法益,正當防衛保護的利益與造成的損害利益至少是具有相當性的,否則會侵犯其他利益。本文在對正方防衛及其必要限度分析的基礎上,探究正當防衛必要限度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關鍵詞:正當防衛;防衛限度;必要限度;分析
一、正當防衛概述
正當防衛是大陸法系刑法上的一種概念。是指從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利益出發,在面對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而不負刑事責任的法律概念。從法律條文理解的角度,筆者認為構成正當防止有四個條件主要包括:一、起因是不法侵害;二、對象是不法侵害者;三、時間要求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四、在必要限度之內。其中就正當防衛的防衛限度問題,學界爭論較多,也是筆者分析的重點。
二、正當防衛必要限度含義
任何權利和義務都應當是對等的,法律在給予公民正當防衛權利的同時必定也會賦予其相應的義務,而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則是公民在行使正當防衛權力時必須遵守的義務。根據刑法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一)“明顯超過”的含義從字面意思理解,所謂“明顯超過”,即防衛超過必要限度在程度上不屬于輕微的,一般人憑感覺可以能清楚容易地認定。(二)“造成重大損害”的含義所謂“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防衛者行為導致的損害是重大而非輕微,這里的損害包括人身和財產傷害。法律的構建是為了保護法益,而正當防衛制度也應當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法律,重大損害則是指保護的法益與造成的損害之間相比過于懸殊、未能真正達到保護法益的目的。(三)“必要限度”的標準我國學界有關“必要限度”的理解有多種學說,包括“基本相適應說”、“客觀需要說”以及“適當說”。“基本相適應說”認為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和后果,要與不法行為的性質、手段和后果大體相適應,才能成立正當防衛,這里的相適應并不要求完全對等。而明顯超過侵害行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就是超過了必要限度。“客觀需要說”又稱為“必要說”,認為足以制止住不法侵害的客觀需要是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適當說”綜合了前兩個學說觀點,從兩個方面考慮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一方面要考察防衛行為是否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另一方面還要判斷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是否基本相適應。筆者認為“適當說”更符合法律的要求,能夠更好地制止正在發生的法律侵害,更好地保護法益。(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與“重大損害”的關系學界有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與“重大損害”之間的關系,有三種觀點,包括“并列說”、“交叉說”和“充要說”。“并列說”認為兩者是并列的邏輯關系,只有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以及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時,才能被認為超過必要限度。“交叉說”更多地表達了一種邏輯關系,認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可以造成重大損害,造成重大損害的后果可能超過必要限度也可能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充要說”則認為造成重大損害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佐證,關鍵在于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非造成重大損害,認為造成重大損害是包含在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邏輯關系里的,即只要超過必要限度一定會導致重大損害。筆者更同意“并列說”的觀點,在正當防衛的構成中兩個要素缺一不可,實質上兩者也是有機統一的,這樣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正當防衛制度,更好地保護法益。
三、正當防衛必要限度運用到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一直是較難認定的問題,一直困擾著司法執法人員,綜上分析,對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應當從防衛程度以及防衛導致的后果兩方面進行考慮,還應該結合具體案件的各種主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在認定正當防衛的結果限度時不能進行硬性規定,應當給予一個彈性空間以便更好地達到更好的法律適用效果;而在認定強度限度時,不可脫離防衛者的心理因素、環境條件、防衛時間等其他條件因素,必須做到具體案情具體分析。
四、結語
在正當防衛制度中防衛限度問題一直以來是學術界以及司法實踐中較難界定的問題,而學術界對于防衛限度的理解有不同學說,筆者認為防衛限度應該包含正當防衛的強度及結果限度,即“明顯超出必要限度”與“造成重大損害”之間應當是并列的邏輯關系,在司法實踐過程中,也應該從正當防衛的強度及結果限度兩方面著手,同時綜合考慮其他因素做到具體案情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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