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汽車買賣合同4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汽車買賣合同4篇,歡迎大家分享。
汽車買賣合同 篇1
買方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保證人_______(以下簡稱丙方)
上列當事人就汽車買賣事宜訂立合約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就其約定,將其所有的轎車售予乙方,乙方買受。
第二條 后記轎車的買賣總金額為人民幣 _______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
(1) 本日(訂約日)先交付定金____________元。
(2) 余款____________元(中期款)于申請過戶的同時支付。
(3) 余款_______元,可分十次支付,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止,每月__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___元,乙方應于過戶時,將相當于上述期滿金額的支票匯出交付。
第三條 甲方對乙方負責辦理如下的過戶與交付手續:
前條第(3)項的支票于過戶的同一日支付。
第四條 辦理過戶手續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五條 乙方若無法履行第二條第(3)款項中任何一期的分期付款,則必須將余款一次付清。
第六條 甲方須保證后記轎車并無瑕疵。有關瑕疵的保證,則只限于交付日后三個月以內,往后即不負一切責任。
第七條 后記轎車交付之前,若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使轎車丟失或毀損,其責任由甲方負擔。
第八條 丙方須對甲方保證,乙方確實履行本契約按期支付價金,并負連帶賠償責任。
本契約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執一份為憑。
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丙方):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
汽車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業務電話:_____________
買受方(乙方):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 ,戶籍地:_____________ ,現在居住地:_____________ ,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 _____________。
乙方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向甲方購車,為此,甲乙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汽車品牌、型號、顏色、數量
乙方按自己的意愿選購 ____產 __________牌, 車型_____,發動機號為 _______,底盤號 __________,功率 kw_____,車架號 _____,外觀為____ 顏色的汽車壹輛。
第二條 汽車價格和付款方式
1、汽車價格:
汽車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_____________元/輛(小寫¥:_____________元),以上價格僅為 提貨的裸購車款,并不含汽車因上牌、上路、營運等其他費用。
2、付款方式:應乙方的要求,甲方同意乙方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汽車,具體如下:
①首期付款: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足額支付汽車總價的 ___%的首付款,即人民幣(大寫) ____ 拾____萬___仠 佰元整(小寫¥:_____________元)。
②后續付款:乙方除首付款外的尚余購車款人民幣(大寫) 拾___萬___仟___佰___元整(小寫¥:_____元),分 個月支付,自 ___年 ___月 ___日起每月支付金額 元直至乙方將尚余購車款付清為止,每月 __日前交至甲方。
3、由于乙方尚未支付的購車款,占用甲方資金按照有償的原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按每月 %的比例結算。即按乙方未付購車款總額乘以占用天數計付給甲方。
4、甲方收取乙方交付的款項,采取先結資金占用費再還購車款的結算方式,乙方提前交付購車款的,甲方應予以準許,資金占用費結算至乙方付清購車款的當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逾期支付尚余的購車款和資金占用費。
第三條 乙方在下列程序完成后提車
1、乙方攜帶本人、配偶的居民身份證及結婚證復印件(復印件須由甲方與原件核對),以及甲方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2、甲方審查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并經核實后,甲乙雙方方簽訂合同,乙方簽署有關法律文書。
3、乙方付清首期車款、上牌稅費、分期付款期間的保險費用等應付稅費。
4、汽車所有的移動,包括提車途中、定制車箱、裝修等工作均應由乙方負責,在此期間的風險責任(含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汽車的質量、驗收和交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車,以生產廠家符合國家的全新整車技術質量標準,包括廠家產品出廠前對汽車的部分技術數據和結構變動未作聲明的其他技術指標為準。乙方在收車單簽字時未提出質量異議的,即視為乙方對汽車質量驗收合格和交付。
2、乙方如購買已上牌使用的汽車,其質量和其他技術指標以實物為準。
3、汽車交付乙方后,不得再對該車的車況、配置、部分改裝、規費標準收取等提出異議,也不得以此為由拒絕履行本合同或者相關合同的義務,汽車的滅失、毀損或等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
4、汽車的售后服務,按生產廠家的規定執行,甲方不承擔售后服務的任何費用。
第五條 擔 保
為確保乙方履行本合同規定之義務,雙方約定采取如下( )種擔保形式:
1、保證。乙方特請 為其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乙方尚欠購車款、應付資金占用費或利息、應付稅收、保險費、違約金以及應由乙方承擔的所有費用和因執行本合同所引起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代理費、執行費、評估、拍賣等甲方為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乙方最后一筆應付款到期后的四年。
2、抵押:乙方提供本人或 所有的_____________財產為乙方全部債務提供抵押,當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支付購車款和資金占用費或利息以及各種稅收、保險費用時,甲方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范圍為:乙方尚欠購車款、應付資金占用費或利息、應付稅收、保險費、違約金以及應由乙方承擔的所有費用和因執行本合同所引起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代理費、執行費、評估、拍賣等甲方為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抵押需辦理登記的,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并隨上牌稅費一次性向甲方繳清。抵押擔保期限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乙方最后一筆應付款到期后的四年。
3、乙方如要求甲方為其購車提供擔保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反擔保,并另行簽訂書面反擔保合同。
4、擔保人在本合同簽字或蓋章的,即視擔保或保證合同成立并生效。
第六條 汽車所有權歸屬和所有權的轉移
1、分期付款期間,乙方未全部付清購車款和其他稅費前,甲方保留汽車的所有權,本合同項下的汽車所有權必須登記在甲方名下,乙方享使用、經營和收益的權利。若乙方與他人有訴訟之爭,也與該財產無關。
2、乙方在未付清全部購車款之前,有義務向他方聲明所使用的汽車的所有權屬于甲方的情況。乙方在使用和經營汽車時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他方建立動輸合同關系,因使用汽車或者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任何虧損,或者造成第三方包括但不僅限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權損害,或者違法行為而被有關機關處罰等后果的,均由乙方獨自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3、乙方按合同付清全部車款及其他相關的費用后,汽車的所有權歸乙方,乙方應當在次月(也可協商時間)將汽車轉籍過戶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單位或個人,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保 險
分期付款期間,為減少意外所造成的損失,乙方汽車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投保第三者強制險和第三者商業險,并必須積極與保險公司溝通,使第三者商業險的投保金額最大化,甲方予以積極協助配合。其他險種必須根據銀行按揭貸款的要求足項、足額投保。投保手續由甲方在辦理汽車保險入戶時統一辦理,保險費用由乙方承擔。保險單由甲方統一保管并代辦理賠手續。
第八條 汽車轉籍或轉讓
乙方在未付清全部購車款與汽車有關的各項費用之前,要將本合同項下的汽車轉籍過戶或者轉讓他人的,甲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購車款及資金占用費。
第九條 特別約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同意甲方不必再以任何方式告知乙方,甲方即有權采用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或者通過法院等方式收回汽車,并授權甲方可將汽車進行任何的處置,處置汽車的價格均由甲方決定,乙方均予以認可。甲方處置汽車的所得的款項可用于直接償付乙方未付清的購車款、各種稅費(含收回汽車后發生的稅費)和由此支出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僅限于因此造成汽車停運期間的任何損失和因收回、變賣汽車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代理費、執行費、評估、拍賣等甲方為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如有剩余,退還給乙方,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承擔。
1、利用汽車從事違法活動的;
2、逾期支付購車款和與汽車有關的各項費用達60天的;
3、未按本合同約定投保第三者強制險和足額第三者商業險的;
4、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汽車轉讓、轉租、抵押等損害或可能損害甲方利益行為的;
5、乙方發生重大變故,致使合同難以履行的或其他嚴重影響甲方權益行為的;
6、乙方在未付清全部購車款和與汽車有關的各項費用之前,若造成汽車毀損責任事故,影響汽車價值或正常營運的。
第十條 其他約定
1、乙方同意甲方以本合同的汽車作為抵押物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貸款由甲方負責償還。乙方以接收汽車的單據及甲方出具給乙方的收費票據為憑,自愿承擔與貸款有關的費用。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項下的購車款及資金占用費付清和未作汽車過戶登記之前,甲方對該汽車保留所有權,乙方只對該汽車擁有使用權和經營權。在此期間,乙方有義務向他方聲明該情況,并以乙方的名義與他方建立動輸合同關系,甲方與乙方僅發生汽車買賣關系,沒有義務為乙方提供貨運業務。雙方也未就汽車的使用、經營進行任何合作、合伙等活動,沒有從中收取任何利益。
3、在分期付款使用汽車期間,因乙方使用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汽車對第三人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由乙方承擔法律和經濟的責任,與甲方無關。但乙方應及時報告保險公司和甲方,甲方可以給予必要的協助。如乙方交通事故確需甲方派員處理,甲方可以予必要的配合,所需費用(含差旅費、律師代理費等)由乙方承擔。
4、乙方在使用、經營汽車期間,汽車的保養、維修費用和營運中應交的稅金、規費等全部由乙方承擔。乙方使用汽車在營運中出現的貨運糾紛,貨物損失等問題,由乙方承擔有關法律和經濟的責任,與甲方無關。
5、當事人在本合同記載的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為真實可靠。任何一方如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后的三天內,以書面的方式通知相對方。在沒有變動的書面通知之前,所有通知、函件均以本合同記載的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為準,通知或函件一經到達通訊地址,不論何種情況即視為送達。
6、甲乙雙方簽訂的與購車的有關合同,包括但不僅限于向銀行按揭貸款、借款、車輛代管合同、協議及委托授權書等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有權選擇分別履行或者合并履行。
第十一條 乙方逾期支付購車款的,按逾期應付額(本金)×3‰×實際逾期天數向甲方支付滯納金。乙方逾期支付購車款超過30天的,除應支付滯納金外,還應從逾期支付之日起計算,每逾期一天,按1%比例支付違約金。
第十二條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發生糾紛,甲乙雙方應本著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達成一致意見的,應另行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至少執兩份,乙方執一份。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債權債務清償完畢時終止。
甲方(公章): _____________乙 方(簽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 乙 方(簽章):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
擔保人(簽章):_____________
財務登賬蓋章: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汽車買賣合同 篇2
隨著市場經濟的日趨活躍,汽車交易大量增加,因汽車交易引發糾紛的案件也由此增多。有些當事人因為未辦理汽車登記過戶手續而主張合同無效,有些因為未到汽車交易市場進行交易而主張無效。在審判實踐中,由于受傳統審判觀念影響,法官在審理此類糾紛中,對同一類型的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有些法院認定無效,有些法院則認定有效。因此,對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應如何適用法律,需要進一步的探討。
一、買賣合同的法律依據、特征
對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法律進行探討,必須掌握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及它的特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簡稱《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買賣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1、買賣合同是有名合同;2、買賣合同是賣方轉移財產所有權,買方支付價款的合同;3、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4、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5、買賣合同多是諾成合同;6、買賣合同是要因合同;7、買賣合同為要式或不要式合同。
二、審理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能否以《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作為認定汽車買賣合同無效的依據
《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舊機動車流通涉及車輛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社會治安管理、環境保護管理等各個方面,屬特殊商品流通,必須在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進行行。”該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進行舊機動車交易,銷車方須向機動車交易中心出具單位介紹信或證明(屬于個人賣車的須持居民身份證)、機動車行駛證、原始購車發票、成交發票、
購置附加費憑證、車船使用稅‘稅訖’標志、養路費交納憑證等。購車方須出具單位介紹信或個人身份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舊機動車交易中心或有舊機動車經營權企業的交易憑證予以驗證,車管部門憑此辦理轉籍過戶手續。”據此,在審判實踐中,有些法院以汽車交易的雙方未按照上述第三條規定到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進行汽車交易,因而認定雙方的汽車買賣合同無效。有些法院則以汽車交易的雙方未按上述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車輛轉籍過戶手續而認定雙方的汽車買賣合同無效。
如案例一:
原告李春桂于20xx年11月20日與被告馮彬達成汽車口頭買賣協議,由馮彬將其向王忠群處購買的瓊C02034號小型攔板汽車出賣給李春桂,價款16500元。協議達成后,馮彬將該車及該車的有關證件交給李春桂,李春桂于次日向馮彬支付完購車款。雙方對養路費的繳納未進行約定,也未辦理該車的轉籍過戶手續。爾后李春桂將該車開往文昌,被文昌市交通規費征稽所以該車從20xx年2月至今拖欠養路費為由扣押,并作出罰款的處罰。李春桂交納6000元罰款和40元停車費后將該車領回,并找馮彬協商退車未果,雙方因此引起糾紛。李春桂以馮彬隱瞞該車欠大額路租實情,雙方的汽車買賣合同無效為由,要求將該車退回馮彬,馮彬退還購車款16500元及賠償經濟損失6050元為由,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馮彬辯稱,該車來源合法,證件齊全,口頭協議后,李春桂已支付購車款和接受車輛及該車證件,買賣合同已成立,李春桂以其隱瞞該車欠大額路租實情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駁回李春桂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瓊C02034號攔板小貨車,雖然該車來源合法,證件齊全,但是雙方未按國家關于舊汽車交易的有關規定,進行交易,納稅及辦理有關過戶手續,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國家利益,該車的買賣是無效的。原告李春桂要求退車退款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
八條第五項、第六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原告李春桂與被告馮彬的汽車買賣無效;二、原告應在判決書生效后十天內將瓊C02034號小型攔板貨車退還給被告,同時被告也應退還原告購車款16500元;三、原告用車受罰6000元及停車費40元,由原告自負。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李春桂與上訴人馮彬口頭達成的汽車買賣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雖然雙方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規并未規定車輛管理部門的登記是機動車買賣行為生效的必然條件,車輛登記只是一種管理手段。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故本案雙方簽訂的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該車從交付給李春桂之日起所有權已轉移給李春桂。原審判決認定合同無效錯誤,應予撤銷。據此,二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瓊海市人民法院(20xx)瓊海民一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二、上訴人李春桂與馮彬的汽車買賣合同有效;三、馮彬應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6040元給李春桂。
案例二:
原告朱海林與被告潘世海于20xx年8月26日協商小貨車的買賣事宜,由朱海林將其自己的一輛欄板躍進NJ1026D小型載貨汽車,車輛行駛證號為瓊D30594,出賣給潘世海。雙方約定,車價為8000元。同日,潘世海向朱海林寫下欠條一張,其欠條載明:“欠購車款捌仟元(¥8000)定于20xx年9月20日前付清。如果不按時付可按車價款壹倍處罰。欠款人:潘世海20xx年8月26日”。潘世海寫下欠條交朱海林后,朱海林便同意潘世海把車開走,至同年9月20日潘世海未按欠條時間向朱海林支付購車款8000元,朱海林也沒有將該車的相關證件交付給潘世海,雙方因此引起糾
紛。朱海林于20xx年3月17日向原審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潘世海支付其拖欠的購車款16000元,并承擔車旅費100元。潘世海辯稱,其本人已于20xx年10月12日將4000元支付給朱海林,按雙方的約定,朱海林應辦理好產權轉讓登記手續,而朱海林沒有辦理,因此,雙方的口頭協議沒有生效,要求朱海林退回定金4000元,并請證人張桂銘出庭作證。一審中,潘世海提出反訴,要求朱海林雙倍返還定金8000元,并要求朱海林支付為該車修理所付出的費用2420元。原審法院通知其繳交反訴費,但在法定期間內,潘世海未向原審法院繳交反訴費,原審法院裁定,按潘世海自動撤回反訴處理。一審中,朱海林對證人的證言予以否認。二審另查明,朱海林于20xx年3月間購買該車,總價款為35200元。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貿易部、機械工業部、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局關于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該車使用年限為8年。按使用8年計算,該車每天折舊費為12.05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所進行的交易是舊小貨車,根據國務院貿易部發布的《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舊機動車流通涉及車輛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社會治安管理、環境保護管理等各個方面,屬特殊商品流通,必須在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進行”的規定,原告所賣的舊貨車,必須要在經過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方可進行交易,否則應視為交易無效。因此,原告擅自將自己的舊小貨車賣給被告,其行為違反了《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故應視為買賣無效。對無效買賣所得的財產,應互相返還。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購車款16000元和車旅費1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被告在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給原告的這一事實,由于被告向法庭提供在場證人張桂銘出庭作證,雖然原告否認,但根據雙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度,被告有證人出庭作證,因此,被告主張的可信度大于原告否認的可信度。對被告的這一主張,本院應予認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和參照貿易部發布的《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原告朱海林與被告潘世海的舊車買賣無效;二、被告潘世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
日內返還瓊D30594號小貨車給原告朱海林;原告朱海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返還4000元給被告潘世海;三、駁回原告朱海林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原告朱海林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朱海林與被上訴人潘世海于20xx年8月26日達成口頭買賣汽車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該協議為有效協議。協議約定后,上訴人將車輛交付被上訴人使用,被上訴人未按約定支付車款,其行為屬于違約行為,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上訴人將該車交付被上訴人,沒有將該車相關的證件交給被上訴人,致使被上訴人不能正常的進行營運,上訴人的行為也應視為違約行為,也應承擔違約責任。鑒于本案中,雙方沒有約定上訴人的違約責任,因此,上訴人的違約責任應視為與被上訴人的違約責任相等。本案中,雙方均未完全履行協議,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將該車退回,被上訴人表示同意,故雙方約定的口頭協議可予以解除。由于被上訴人未按協議約定,將車款支付上訴人,也不及時將車退回上訴人,致使該車由被上訴人占用長達一年,因此,被上訴人應支付該車的折舊費給上訴人,其折舊費按每天12.05元計算,上訴人主張支付時間從20xx年8月27日至20xx年4月23日,共計239天,計2880元。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用車款沒有證據,不予認定。其上訴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損失費20xx元,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事實根據。原審判決駁回其他訴訟請求正確,應予維持。被上訴人主張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給上訴人,證據不足,不予認定。被上訴人在答辯中,要求上訴人雙倍退還定金8000元,并要求補償購買維修汽車配件費用2420元,由于一審中提出反訴請求,未按規定時間交納反訴費,一審已裁定按其自動撤回反訴處理,被上訴人現主張沒有理由。原審判決根據國務院貿易部頒布的《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認定雙方的舊車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屬適用法律錯誤。因為《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是屬于部門的規章,并不是行政法規。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規并未規定舊機動車交易必須在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進行,故不能以此作為判決合同無效的依據,應予糾正。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已支付4000元購車款,并判決由上訴人返還,其認定事實證據不足,應予以撤銷。依照《中華人
汽車買賣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甲方(出賣人)
住所: 郵編:
營業執照號碼: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委托代理人: 電話:
乙方(買受人)
國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郵編:
聯系電話:
證件類型:身份證□ 居住證□ 護照□ 永久居留證□ 營業執照□
證件號碼: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住所(址)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汽車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標的
汽車品牌及型號規格:
生產國別或生產地:
生產廠名稱:
首選顏色: 次選顏色:
第二條 數量與價款
車輛單價: 元,大寫 .
數量: 臺。
購車總價: 元,大寫 .
運費 元,由 方承擔。
出庫費 元,由 方承擔。
車輛交付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務的,雙方應另簽委托服務備忘錄(見附件一),乙方需另行交付有關費用和支付勞務報酬。
第三條 付款方式
乙方選擇下述第 種方式付款,并按該方式所定時間如期足額將車款支付給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簽署本合同時,支付全部車價款,計人民幣 元,大寫 .
2.車輛抵押貸款方式:
2.1 簽署本合同時,支付全部車價款的 %,計人民幣 元,大寫 .
2.2 年 月 日前,支付余款,計人民幣 元,大寫 .
乙方可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況視為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付款,應當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1) 乙方未能在以上規定時間內與銀行辦妥有關抵押貸款事宜(以銀行實際發放貸款為準)
(2) 乙方未能在以上規定時間內足額辦出貸款,且余額未按時自行補足支付的。
3.其他付款方式:
4.車輛交付時,定金可以抵作車價款。
第四條 質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車輛,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汽車產品標準或行業標準,并符合出廠檢驗標準,符合安全駕駛和說明書載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車輛落籍地政府關于尾氣排放的標準。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車,必須是經國家有關部門公布、備案的汽車產品目錄上的產品或合法進口的產品,并能通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測,可以上牌行駛的汽車。
第五條 交車時間與地點、交付及驗收方式
1.交車時間: 年 月 日前。
2.提車方式: 乙方自提 □
甲方送車上門 □
3.交車地點:
4.交車時里程表記錄小于:(1) 100公里 □
(2) 公里 □
以上里程表記錄均不包含委托上牌發生的公里數。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車輛時須同時提供:
(1) 銷售發票。
(2) (國產車)車輛合格證或(進口車)海關進口證明及商品檢驗單。
(3) 質量服務卡或保修手冊。
(4) 車輛使用說明書或用戶使用手冊。
(5) 隨車工具及備件清單。
6.車輛交接時當場驗收,乙方應對所購車輛外觀和基本使用功能等進行認真檢查、確認。如對外觀有異議,應當場向甲方提出。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車及隨車文件,雙方簽署車輛交接書(見附件二),即為該車輛正式交付。
8.車輛正式交付之時起,該車輛的所有權和風險責任由甲方轉移至乙方。
第六條 關于定金
1.雙方約定:本合同簽訂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大寫 .
2.乙方不能按約支付車款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甲方不能按約交付約定車輛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七條 雙方特別約定: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付款,甲方有權按逾期應付款依銀行遲延付款的`規定,要求乙方償付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后,甲方有權單方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合同,乙方應在接到通知之日五日內,按相當于全部車價款的10%(進口車輛、特種車輛為20%,下同)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亦有權將此項違約金款在乙方已付車價款中直接扣除,余款在合同終止后十日內退還乙方,除此之外不再承擔其他責任。
2.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約定的車輛,乙方有權按已支付的車價款依銀行遲延付款的規定,要求甲方償付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后,乙方有權單方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合同,甲方應在接到通知之日五日內,按相當于全部車價款的1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并在合同終止后十日內連同乙方已繳付的車價款一次性交付乙方。
3.對上述違約事項,雙方有定金約定的,一方違約時,對方既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只能在二者之中選擇其一。
4.因車身超重、尾氣不合格等情況導致乙方無法上牌照,乙方有權退車。
5.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應在10日內提供證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6.乙方使用汽車前應仔細閱讀說明書或用戶使用手冊。如屬乙方使用、保養不當或擅自改裝、裝潢造成的質量問題,由乙方自行承擔全部責任,無權索賠。
7.乙方所購汽車如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應當到甲方或生產廠指定的特約維修站進行維修、保養。在保修期內經五次以上(含五次)修理,車輛的安全性、實用性和舒適性仍達不到出廠檢驗標準的,或者在60日內(國內無庫存的進口零件進貨在途時間不計在內,下同)未能修復,甲方應當負責換車或退車還款(扣除折舊)
8.保修期中,乙方所購車輛出現質量故障,在30日內未能修復影響乙方正常使用的,每延期一日按照車輛價款的1‰的標準賠償乙方因延誤使用該車輛造成的損失。
9.經國家授權的汽車檢驗機構認定或生產廠自認,乙方所購汽車確實存在設計、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如甲方無過錯,乙方有權向生產廠主張賠償,甲方有積極協助的義務。若甲方在該車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時,應該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則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10.甲方交付的汽車不符合說明書中表明的質量標準,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無償修復或補償損失或減少價款的違約責任。
11.乙方所購車輛如屬生產廠公布的汽車召回范圍,乙方應當按照生產廠公布的具體要求辦理交涉。
12.違約金、賠償金應如期支付,不按期支付的,按銀行遲延付款的規定加倍支付利息。
第九條 解決爭議的方法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也可請求上海市汽車銷售行業協會或上海市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主持調解。協商不能解決或調解不成的,選定下面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
1.雙方前列地址、電話若有改變,必須及時書面通知對方。
2.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需變更的事宜,雙方應通過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進行約定。本合同的補充條款、補充協議及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合同及其補充條款、補充協議及附件中的手寫文字與打印文字有矛盾時,以手寫文字為準。
第十一條 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貳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合同
一、委托服務備忘錄
二、車輛交接書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簽字: 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汽車買賣合同 篇4
出賣人:買受人:
一、汽車金額:
汽車品牌,型號,顏色,價格,備注
二、交車方式、交車地點、交車時間、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三、質量維修:
1、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汽車,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汽車質量標準。
2、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汽車,必須是在《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上備案的汽車。
3、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汽車時要真實、準確介紹所銷售車輛的基本情況。
4、出賣人在買受人購買車輛時必須向買受人提供:
(1)銷售發票;
(2)(國產車)車輛合格證、(進口車)海關進口證明和商品檢驗單;
(3)保修卡或保修手冊;
(4)說明書;
(5)隨車工具及備胎;
5、買受人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出賣人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
6、買受人在購車時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
7、汽車在購買后,由出賣人負責與生產廠家的維修站聯系、解決。
8、如屬于在汽車售出前流通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出賣人未向買受人時示的,依法承擔責任。
9、如買受人使用、保管或保養不當造成的問題,由買受人自行負責。
四、違約責任:
五、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六、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七、合同效力:
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章后生效。
買受人(簽章):出賣人(簽章):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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