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買賣合同模板集合八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買賣合同8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買賣合同 篇1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風險是指買賣合同標的物由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毀損、滅失所造成的損失。在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動產時,風險負擔的規定是任意性規定,允許當事人經由特約予以變更。我國民法對于物權變動,采取債權形式主義模式,將交付行為作為動產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的成立要件。買賣合同由誰來承擔?我國《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風險負擔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交付前標的物風險即由買受人負擔;二是交付后的一段時間內標的物的風險仍由出賣人負擔。比如說,甲向已買了一堆的水果,,在水果沒有到甲手中時已經壞了,這時就應該由乙負擔,若是水果到了甲的手中有了十天半個月的壞了,就不關乙的事,一切都由甲來承擔。但若是在運輸的途中,經過山路,突然從上面掉下一塊石頭砸在了水果上,把水果給砸壞了,也就是說,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在這種情況下仍由買受人也就是甲來承擔。
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動產標的物的所有權非自交付時起轉移,如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采取所有權保留制度作為合同履行的擔保,風險的負擔我們通常認為應采取交付主義。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不動產時,其風險負擔的移轉規則,與動產有所不同。就大陸法系而言,就物權變動采取債權意思主義模式的國家和地區,由于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無需辦理相應的手續,不動產的風險負擔的轉移在一般情形下與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相一致。對物權變動采取債權形式主義或物權形式主義的國家和地區,由于單純的不動產占有的移轉并不能發生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而是把登記作為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出來
要件,這就使得標的物的風險負擔的轉移與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不盡一致。其中,作為買賣合同標的物的不動產的風險負擔,則主張在不動產交付時移轉。如果不動產的所有權在不動產交付以前,因辦理完畢過戶登記手續而發生移轉,則不動產的風險負擔應在買受人取得所有權時轉移。就像買房子一樣,所有權一旦到了買受人手中,相應的關于這件房子的風險負擔同時也轉移了。
除了上述的一些情況之外,風險負擔的規則在具體應用時,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依據《合同法》第144條的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二:根據《合同法》第145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三:根據《合同法》第147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這表明只要完成了標的物的交付行為,即使出賣人通過保留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以保留標的物的所有權,也不影響標的物風險負擔的轉移。
第四:根據《合同法》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五:根據《合同法》第146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根據《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七:根據《合同法》第149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買賣合同 篇2
第一,審查合同主體,不只是要審查合同主體是否適格。還要看供方有無供貨能力,有無獨立承擔經濟責任。如是審查需方,需看有無付款能力,有無獨立承擔經濟責任能力。注意供需雙方都要核對清楚。
第二,審查買賣標的物(貨物)的基本情況。看是否有產品名稱故意不寫全稱,混淆產品品種;或供方不寫產品牌號和商標,想達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寫產品規格型號,企圖交貨蒙混過關;還有的供方不寫生產廠家,想用價低的檔次差的產品供貨。
所以,在審查時需重點審查是否寫清產品全稱,寫清牌號、商標,寫清、寫全規格、型號、寫清生產廠家。
在審查買賣標的物時,看是否有供方不寫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為了不免費提供,再借機收取配件費用。故需要提醒簽訂者注意:要寫清隨機備品、數量,配件工具、數量。并將上述用品的供應辦法、時間也寫清楚。
第三,審查標的物的數量和計量方法。為避免合同雙方簽訂者對產品數量或計量方法故意約定為本企業的標準或計量方式。應注意產品的數量應以國家統一的標準計量單位表示,沒有統一計量單位的,產品數量的表示方法由雙方確定,但必須具體明確,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計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應對雙方使用的計量方法作出具體解釋,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體包括的產品數量是多少。看是否供方不寫隨機備品或配件工具的數量。防范方法是要寫清隨機備品數量。并將上述用品的供應辦法、時間也寫清楚。
第四,審查標的物的技術標準(含質量要求)。這在買賣合同中存在的陷阱是不寫質量標準;成套產品的,不寫附件的質量標準;看樣訂貨的,不封存樣品。
所以要注意審查時質量標準,是國家標準呢?還是行業標準?亦或企業標準?成套產品的,不但要寫清主件的質量標準,還要寫清附件的質量標準。看樣訂貨的,一定要將樣品封存好,作為驗收的標準。另要注意審查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不但要寫清,而且要寫的科學、合理。如果對產品質量保證的時間寫的不合理,就會造成買方無充足時間審查。
第五,審查標的物的包裝方式和包裝要求。在買賣合同中,會經常出現供方不寫或不寫清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也不寫費用負擔,以達到簡易包裝省錢省力的目的。在審查時就要注意看是否寫清包裝物、包裝標準、包裝標簽的內容等。對包裝物的供應、回收,費用負擔也要寫清楚,以免出現糾紛。對包裝不善引起貨物損壞的責任約定是否清楚等。
第六,產品價格及支付期限、地點和方式及交貨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在買賣合同中不寫單價,逃避物價檢查,并為偷、漏稅創造條件,或需方只寫金額數量,不寫幣種等情況都會發生,不寫清交貨方式,以達到不承擔風險責任的目的,也為糾紛管轄設下埋伏。在審查中要看是否寫清單價,寫清幣種。看是否寫清交貨地點和方式,代辦托運時間及是否寫清運輸工具和運輸路線等。
第七,審查合同中是否約定驗收或者檢驗的標準、方式、日期。在買賣合同中容易存在的陷阱是供方不寫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的期限,或將提出異議的期限訂的過短。在審查合同時就要看是否明確規定貨物的驗收辦法,事關供需雙方預期的經濟效益與合作成功與否的大局,也是易發生質量糾紛的地方,必須注意明確訂明。看合同中是否明確載明:驗收的時間;驗收的方式;驗收的標準;由誰負責驗收和試驗;當驗收中發生糾紛后,由哪一級主管產品的質量監督檢查機關執行仲裁等等。
第八,審查是否約定結算方式。在買賣合同中不寫結算方式和期限,或只寫結算方式,不寫結算期限。以達到延長付款期的目的,這是買賣合同常存在的陷阱。這就需要注意審查是否寫清結算的具體方式,寫明結算期限。若是分期付款,還要審查是否寫清每次付款的日期和確切數額。
第九,審查違約責任及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在買賣合同中會存在有可能違約的一方,不寫違約責任,或將違約責任寫得過輕。甚至不寫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選擇有利于自己的合同解決方式和管轄機關。以為己方違約做好鋪墊。這就需要注意是否將違約責任寫具體。最好把對方每項義務不履行的違約責任都分別寫清,以鉗制對方,使其正確、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要審查是否寫清解決糾紛的方式,是仲裁、還是訴訟及確定糾紛的管轄地等。
第十,審查合同落款、署名、蓋章等方面。在買賣合同中往往存在不注意寫明簽名人是法人代表,還是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其他委托代理人。及不蓋公章或蓋的不是公章,用沒有備案的合同章甚至業務章,或蓋上了分公司或公司下屬部門的印章。
一定要注意這一細節,要蓋公章,有些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是經過備案的也可以,但這難于判斷。簽字的一定要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持明確授權書的代理人,但相對方要把該授權書留件備
查。
另外值得提醒注意的一點,在審查落款、署名、蓋章時,看合同中關于簽字和蓋公章是怎么約定的:如果關于合同效力條款有寫“簽字和蓋章,合同方生效”,那么就要注意審查看,署名和蓋章二者是否同時都有,否則會影響合同的效力,造成買賣合同無效的風險。
買賣合同 篇3
甲 方:
乙 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簽訂此合同,現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具體條款:
一、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金額
產品名稱:規格單價: 數量: 金額:大寫 ¥
二、進場交貨時間、地點
1、進場交貨時間:年
2、交貨地點:
三、質量要求、材質配件及驗收標準
1、乙方提供產品必須符合國標GB17565——1998《防盜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
2、乙方必須提供《產品合格證》、《檢測報告》、《產品保修單》等相關資料及其他相應手續,乙方保證防盜門通過有關部門驗收,驗收費用由乙方承擔……
3、防盜門安裝完畢后,甲方根據本合同質量要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正式移交給甲方,貨到工地至安裝完成期間由乙方負責保管。
四、運輸方式及費用
乙方負責產品運輸至甲方工地,運輸費用由乙方負責。
五、安裝施工條件
1、乙方負責防盜門安裝且在到貨現場施工條件具備情況下二周內安裝完畢,乙方必須按圖紙施工保質保量。
2、甲方提供使用電源,安裝時甲方應提供各樓層建筑標高線,門框前后控制點,門框與磚墻間隙的水泥砂漿塞縫由甲方負責,乙方負責門框內灌漿,門框灌漿所用水泥由甲方提供。
3、乙方施工人員必須服從甲方工地有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六、付款方式
乙方將防盜門按甲方指定標高安裝完畢后付款70%,余款待安裝完畢三個月后一次性付清。
七、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按合同規定日期交貨,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日期付款,按貨款的2%以日累計付違約金。
2、乙方若因產品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應負責維修、更換、并賠償甲方損失,若因甲方原因造成退貨及其他損失由甲方負責并賠償乙方損失。
八、其他約定事項
1、產品保修期:產品保修期為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完后壹年。
2、乙方負責免費按批調換經業主裝修后的防盜門鎖芯,但甲方應負責提供原裝六把完整鑰匙,如缺壹把鑰匙乙方則不予調換。
3、本合同簽訂后,在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所有商定的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如補充協議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合同生效、終止及爭議解決方式
1、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并不因人事變動而影響本合同的權利義務。
2、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3、若合同雙方產生爭議,應根據《合同法》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裁決。
4、同在雙方履行完義務后自然終止。
5、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名稱(蓋章)
日期: 日期:
買賣合同 篇4
一、理論的準備: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曾被視為“大陸法系民法中最輝煌的成就”,又被稱為德國民法中的“最難理解的基本概念”。它最早由德國法學家胡果在1905年在其所著的《日耳曼普通法》一書中提出的,當時的意義僅為具有法律意義的適法行為,后由海瑟將其內涵擴大到一般性法律行為,于1863年首次出現在撒克遜民法立法中。薩維尼在《當代羅馬法體系》中創立的法律行為體系至今仍堪稱為經典。他是這樣描述法律行為概念的:“行為人為創設其意欲的法律關系而從事的意思表示行為。”
至今,學術界對法律行為是否都是具有合法性有爭議。有些學者為了解決此矛盾,提出了一個上位概念:民事行為,指民事主體為了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行為而實施的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的行為。它包括準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消的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等。在立法上,我國沿襲了前蘇聯的觀點,民事法律行為僅僅指合法行為。《民法通則》第54條明確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二、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
1、概念
學理上,根據不同的標準將民事法律行為劃分為不同的類型。以法律行為與原因的關系為標準,可以將其劃分為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
梁慧星《民法總論》中的觀點是,有因行為,指行為與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結合不可分離的法律行為;無因行為指行為與其原因可以分離的法律行為。
梅仲協的《民法要義》對該對概念稱謂是要因行為和非要因行為。要因行為云者,以原因為法律行為之要件之謂也;非要因行為則異是。在非要因行為,原因超然屹立于法律行為之外,不以原因之欠缺致法律行為之效力受其影響。
江平的《民法學》中指出,有因民事行為指財產為給付的民事行為中,以給付原因為成立和有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無因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財產為給付標的的民事法律行為中,不以給付原因為成立和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馬駿駒,余延滿的《民法原論》中的觀點是:有因行為,是指財產給付行為中,以原因存在為必要,若其原因無效則行為亦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無因行為,是指在財產給付行為中,不以原因的存在為必要,即使原因無效而其行為仍然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彭萬林在《民法學》中指出,有因法律行為指給付原因與行為在法律上互相結合不可分離的法律行為,其特點是,給付原因是行為成立,有效的要件,即欠缺給付原因將影響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無因法律行為指給付原因與行為可以分離,獨立的法律行為,其特點是,給付原因不是行為成立,有效的要件,即欠缺給付原因,不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
王澤鑒的《民法總則》中指出,法律行為以得否與其原因相分離,亦即是否以其原因要件,可分為要因行為(有因行為,原因行為)及不要因行為(無因行為)。要因行為,指法律行為與其原因不相分離,以其原因為要件的法律行為。不要因行為,指法律行為與其原因分離,不以其原因為要件的法律行為而言。進而,王澤鑒認為無因行為包括債權契約(買賣和消費借貸等);無因行為包括無因契約和無因單獨行為(票據行為),無因契約包括處分契約(物權契約,債權讓與)和債權契約(債務拘束,債務承認)。
由上面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出,其實學者對這一對概念的含義并不存在多大的分歧,只是各自的表述不一。其內涵都是法律原因是否是法律行為的一個基本構成部分,即法律原因和其他要件共同組成一個法律行為成立,生效的支架。如果在有因行為中,抽離了法律原因,那么法律行為就喪失了一個要件,不得成立。無因行為,則反之。
在此,我們必須弄清楚一個基本的概念,就是法律原因。法律原因在羅馬法上被稱為causa(原因),是指主體之間財產給付的目的。梅仲協先生說“法律上直接之目的,吾人均稱之為法律行為之原因。”它與動機有所區別,法律原因是指直接的法律目的,為法律行為的內容,而動機不具有法律意義。梅迪庫斯也指出了行為雙方當事人通常所追求的其他目的,則不能作為有意義的法律原因,只有在例外情形,此類目的才能通過條件或交易基礎學說,獲得法律上的意義。在這里,梅迪庫斯指的是將此類動機作為法律行為成就的條件。
梅迪庫斯關于無因性的觀點較具特色,在這里,我將簡要地論述一下。他認為絕大多數債務合同都是有因行為,而卻大多數處分行為都是無因行為,他還舉出了幾種例外的情形,如負擔行為也可以是無因的,處分行為的法律原因也可以是純粹的原因約定,有些處分行為無須具備任何法律原因。他還將無因性分為外在的無因性和內在的無因性。外在的無因性指處分行為的效力不以該行為以外的存在的負擔行為的效力為前提。內在的無因性,或稱內容上的無因性,是指處分行為本身在內容上也是無目的'的。
2、分類的意義
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流轉行為一般情況下都存在給付原因,如贈與原因,負擔原因或清償原因等等。這是由民事行為的本質決定的。對有因行為而言,如果原因不存在,不可能,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或者雙方對原因認識不一致,都可以使法律行為歸之無效。比如說甲已雙方并不存在借貸關系,甲誤以為自己欠了已1000圓錢,而作出了給付,此法律行為的原因不存在,給付行為是無效的,甲可以請求已返還1000圓。反之,就算民事主體為民事行為的原因不存在或欠缺等,仍然有效的民事行為即為無因行為。如甲已雙方之間存在一個票據預約關系,甲承諾以已要求的方式和數額發行一票據,
票據流通后,即使他們的預約行為存在瑕疵,票據的流通仍然有效。
法律上為何要規定無因行為,我認為至少有三個方面的意義。第一,有利于準確地把握法律行為的性質,正確適用法律,以判別民事主體之間法律關系所處的狀態。第二,也是最重要的意義,如梅仲協先生所說:“誠欲使一般社會上之交易,臻于安全而云爾。”即維護法律交往的方便性和安全性。如果我們假定,所有的法律行為都是有因行為的話,法律行為受到其他與之相關的法律行為的影響,原因關系就會在同一標的物上累計,權利行為無效的原因越多,交易方識別權利性質會相當困難,使后面的交易根本無法進行。為了切斷原因關系瑕疵對后面交易的影響,法律就規定了無因行為。這使交易方只須關注此次交易的合法有效性,大大地便利了財產的流轉。第三,有利于完善民事法律理論體系。雖然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與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的分類有許多相似之處,但是,我們不能以后一種分類取代前一種,因為民事行為本來就具有多樣復雜性,我們只有從不同的角度分析和探討民事行為這個問題,民事法律理論的張力才能更大,維度也才能更寬廣。
三、物權行為的無因性
1、歷史沿革
物權行為是指民事主體以物權的設立,變更或終止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雙方行為和單方行為。雙方的物權行為即為物權契約,是最主要的物權行為。實際上,物權行為制度早在羅馬法中便已存在。例如羅馬法上的交付(traditio)要求當事人一方以移轉所有權的意思,移交物件于另一方,才能移轉所有權。“在古典法和優士丁尼法中,對占有的轉讓可以通過某些隱蔽的和準精神方式加以完成,幾乎是通過雙方合意來宣布對所有權的轉讓”。但物權行為的概念最初由德國法學者薩維尼在他1840年出版的《現代羅馬法體系》提出,他寫道:“私法上契約,以各種不同制度或形態出現,甚為繁雜。首先使基于債之關系而成立之債權契約,其次是物權契約,并有廣泛之適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約之特征,是一個真正之契約,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現實交付,他方面包括移轉所有權之意思表示。此項物權契約常被忽視,例如買賣契約,一般人只想到債權契約,但卻忘記交付之中亦含有一項與契約完全分離,以移轉所有權為目的之物權契約。”
可見,薩維尼將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區分開來,進而提出了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理論:“一個源于錯誤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也就是說,在交易中,當事人承擔交付標的物的義務與完成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的行為是兩個分別獨立的行為,它們各自有獨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各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后來,德國在起草民法典時,將無因性理論適用到土地讓與,動產讓與及債權讓與等法律行為中。
關于物權行為各國立法存在肯定主義,否定主義和折中主義三種不同的立場。德國立法對物權行為持肯定立場,法國立法對物權行為持否定的立場,瑞士立法對物權行為持折中主義立場。相應地,對于物權變動的原因的法律行為的效力,也有三種立法體例。
一種為形式主義,認為物權的變動是債權合同的效果,在債權合同之外,不認為有直接引起物權變動的其他合同存在,而交付與登記不過是對抗第三人的條件而已;第二種為形式主義,認為債權合同僅發生以物權產生,變更和消滅為目的的債權,而物權變動效力的發生,直接以交付或登記為條件,即在債權合同之外還有以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物權合同;第三種為折中主義,分別結合了意思主義和形式主義。
2、我國關于物權行為的立法
我國是否已采納了物權行為,對于這個問題,仁智互見,歧義紛呈。學術界有兩種基本對立的看法。一種認為我國承認物權行為,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第61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或移轉行為必須登記,而且行為自登記時起生效;動產物權的設立或移轉必須移轉占有,而且行為自交付時生效。我國海商法第9條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向船舶管理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二種觀點認為,我國現行立法不承認物權行為。依《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所有權移轉是債權行為和其他合法方式的當然后果,是合同效力的體現,交付只是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繼承法》第2條也有規定,繼承人從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取得被繼承人遺產房屋的所有權,而不是繼承人去房管部門進行變更登記后才取得所有權。
我認為,我國沒有采納物權行為的概念。首先,從立法來看,現行中國民法和合同法中并沒有出現"物權行為"或"物權合同"概念,至于民法通則及擔保法有關條文的解釋,也很難確證立法者在事實上承認物權行為的存在。第二,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當事人之間訂立不動產買賣合同中,因具有欺詐、脅迫或違反法律法規等原因被法院確認無效或被撤銷以后,即使不動產已交付、登記,也會宣布登記無效,這說明司法實踐也沒有采納物權行為理論。
3、物權行為無因性的思考
物權行為面臨著兩難的選擇。如果雙方當事人履行買賣契約,一方將標的物轉移,而另一方交付價款。但是如果買賣合同由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公序良俗等而被宣布無效或做撤銷以后,雙方當事人可否請求對方返還已給付的標的物?根據物權行為無因性的原則,物權契約即使在債權契約無效的情況下,仍然產生法律后果。標的物的受讓人仍能保留標的物之所有權,出賣人喪失所有權,出賣人不能基于物權的請求權要求返還原物。這時,對所有權人的救濟只能基于不當得利債權的請求權要求返還。原所有權人喪失了所有權,而獲得了債權。如果買受人宣告破產,則出賣人不能享有別除權,而只能作為普通債權人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如果買受人將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則為有權處分,出賣人不能享有追及權,而只能請求買受人返還因轉賣所得的價金。第三人直接取得標的物時,即使是出于惡意(即明知或應知買賣合同已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也得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如果買受人在標的物上設立擔保物權,由于擔保物權具有優先于普通債權的效力,出賣人不能請求返還標的物,只能向買受人請求賠償。
由此可以看出,物權性的無因性理論存在著明顯的弊端。它“違背生活常情,與一般觀念顯未有符”,同時也違背了交易活動中的公平正義原則。我們這樣分析一下,既然合同雙方之間轉讓標的物的契約歸于無效,那么他們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理應恢復到契約訂立以前的狀態之中,但是如果嚴格地遵守物權行為無因性的原則,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卻被重塑,法律地位轉換了,原買受人成為所有權人,而原所有權人卻成為可以請求對方返還標的物的債權人。債權是沒有優先性和排他性的,原所有權人的原權利就被降格了。這對所有權人非常不利。
有鑒于此,在學術界,有些學者試圖通過盡量強調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聯系,提出了物權行為無因性相對化理論。該理論共有三種:一是共同瑕疵說,該學說認為如果債權行為因為當事人欠缺能力,或因欺詐、錯誤、違法等原因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物權行為也因具有共同的瑕疵而因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二是條件關聯說,此說認為當事人可以依據其意思將物權行為的效力與債權行為的效力聯系在一起。此種意思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的,在很多情況下,可以解釋當事人有默示意思。三是法律行為一體說,即將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統稱為一個整體的法律行為,適用民法關于法律行為一部無效而導致整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因此,當債權契約無效時,物權契約也應該宣告無效。在實踐中,物權行為無因性的發源地德國也通過了判例或解釋緩和無因性原理。判例認為,在一定的前提條件下,附著于原因行為之瑕疵,會反射于物權契約,致使物權契約無效,此在原因行為之因欺詐為理由被撤消時亦然。移轉所有權為目的之物權契約亦會受欺詐締結的影響,可一起主張撤消。
既然物權行為的獨立和無因原則有如此多的缺陷,那么在否定物權行為時,我們會受到怎樣的阻礙?此時,我們一定考慮到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物權行為為有因行為,物權第一次變動的瑕疵將會被保留下來并傳遞下去,也就是說物權行為會受到以前在此物上所為的所有法律行為的影響,設想一下,會有很多人的利益處在不安全的狀態。如上例,如果已已經將標的物賣與丙,亦或是已經經歷了多次交付,如果我們否定無因性,甲在任何情況下都可要求返還所有物,交易的安全得不到保護,社會利益將受到更大的損失。因而,法律不可能要求交易方每次交易時,都必須考察物權的合法性。為了使財產在流動中更快地增殖和考慮交易的安全性,法律只有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必須強調的一點是,第三人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在日本,對第三人的限制存在三種理論,一是正當利益說,二是有效交易說;三是或者吃掉或者被吃掉說。
買賣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鑒于________________公司系由甲方作為外方投資者投資,公司注冊資金為____________萬美元并于____年_________ 月_______ 日經______________外經委批準成立的中外合資企業;
鑒于甲方有意出讓其所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摩托車;
鑒于乙方為獨立的法人,且愿意受讓甲方摩托車,參與經營公司現有業務;
1 、甲方同意將所持有的_______________ 摩托車轉讓給乙方;
2 、乙方同意受讓甲方所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摩托車;
3 、甲乙雙方董事會已就摩托車轉讓事宜進行審議并已作出相關決議;
4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董事會就摩托車轉讓事宜召開董事會,并就同意本次摩托車轉讓以及原股東放棄摩托車轉讓優先認購權等相關事宜形成董事會決議;
5 、甲乙雙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摩托車轉讓過程中各自的權利義務,并均同意依法進行本次摩托車轉讓。
買賣合同 篇6
甲方: 第四中學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縣教育局和第四中學家長委員會組建競價、詢價小組,嚴格按照采購程序,于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通過競價、詢價采購,在規格符合要求、質量保證、售后服務承諾等基礎上,采取低價原則確定供應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雙方按照采購方案確定的事項及成效結果簽訂如下合同:
第一條 項目名稱、數量、質量、單價及規格
鳳岡縣第四中學床上用品(床套、床單、枕套3件為一套)。
1、數量:800套(具體按實有學生數)
2、質量:100%純棉布料(密度:不低于40支,重量為2.28斤/套)
3、單價:110元/套
4、規格:被套長2.2米,寬1.6米;床單長2.1米,寬1.3米;枕套長65公分,寬40公分。
5、顏色和圖標:符合學校提供的'樣品。
第二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必須在交貨時間內將第一條中所列貨物送甲方指定地點,交甲方驗收。
2、供貨時間:20xx年8月30日這前提供所有成品,請校方驗收后,貨物仍由乙方保管。
3、在交貨期間,甲方有義務為乙方交貨提供方便。
4、乙方必須做到保質保量。
第三條合同總額及付款方式
1、合同總金額;按實際發放套數計算;
2、付款方式:憑校方的收據與學校結算。
第四條違約責任
乙方未按合同提供貨物時間,應向甲方每日支付合同總價款1%的違約金。影響學校開學工作,甲方有權毀約。
第五條 合同未盡事宜
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以書面形式予以補充,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鳳岡縣第四中學和教育局各留存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即產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簽章): 代表(簽章): 電話: 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7
賣方:____________ 買方: ____________
收貨人:____________ 收貨人: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
第一條:標的物(見清單或送貨單)
第二條:質量要求:按照國家相關質量標準執行。
第三條:標的物所有權自(支付價款/貨款的100%)時起轉移,但買方未履行(支付價款/貨款的100%)義務的,標的物仍屬于賣方所有;標的'物的毀損、滅矢的風險自交付時起由買方承擔。
第四條:運輸方式及到達站的運費承擔:汽運,上海市區運費由合同賣方承擔。
第五條:本標的物總價款:人民幣 第六條:結算方式: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后即生效;標的物價款付清后本合同即終止。 第八條:爭議或糾紛處理:本合同在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可采取協商或請有關部門進行調解;當事人不愿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九條:其它約定事項:
供方單位(賣方):____________ 需方單位(買方):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人: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人: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買賣合同 篇8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貨物買賣,經雙方同意議定條件如下:
第一條乙方向甲方訂購貨物,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與樣品同品同種同類同質的貨物件,甲方應于____日內交付乙方。
第二條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僅能為一部分的`交付,應于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緩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時可解除合同。
因此致乙方受到損害時,乙方可請求賠償,甲方決無異議。
第三條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貨或不能為全數的交付,可延緩期日。但其延緩日數應經雙方議定。
第四條買賣貨款議定每件人民幣_____元,共人民幣_____元,交貨同時應悉數付清。如乙方不為付清的,甲方可將貨停止交付,并約定相當期間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時,甲方可解除合同。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第五條乙方預知屆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_日前通知甲方延展日期交貨,倘甲方不同意時,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給對方造成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六條甲方所交付貨物,如與樣品不相同時,乙方可請求更換或解除買賣合同,甲方無異議。因此致乙方受到損害者,更得請求賠償。
第七條貨價如有升降變動的,各方不得主張增減,或借故解除合同。
第八條合同一式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買受人(乙方):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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