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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樣本
附件一:房屋平面圖(附后)附件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
分攤面積包括以下部分:單元門廳、公共走道、樓梯間、設備井道、外墻
附件三:裝飾、設備標準
1、外墻:外保溫 外墻涂料
2、內墻:刮白
3、頂棚:刮白
4、地面:水泥砂漿面層
5、門窗:入戶門配高級防盜門,門窗為隔熱斷橋鋁合金窗、中空玻璃
6、廚房:防水地面 水泥砂漿找平層
7、衛生間:防水地面、水泥砂漿面層
8、陽臺:鐵藝欄桿
9、電梯:品牌電梯
10、其他:無
附件四: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二十一條的約定,經雙方友好協商,現就未盡事項,訂立本補充協議。
第一條: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五條的補充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差異部分按照合同單價多退少補。
第二條: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六條的補充約定
雙方約定,按照如下方式確定買受人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在買受人每次繳納相關款項后,出賣人出具收款憑證。在房屋交付后辦理產權證時,將全部房款收據換為正式發票。
以銀行匯款方式支付的,匯款到達出賣人帳戶之日為付款日;以銀行票據(支票、匯票、本票)方式支付的,銀行票據所載款項到達出賣人帳戶之日為付款日;以現金方式支付的,以交付現金之日為付款日。
按揭貸款購房的約定及辦理程序:
買受人采用銀行抵押貸款付款方式購房,向 建行萊陽支行 (以下簡稱銀行)申請 成 年抵押貸款(具體貸款成數,年限,金額最終由銀行審批確定)
1、買受人應在簽訂合同之日起 7 個工作日給出賣人交齊銀行規定的抵押貸款資料,并到銀行辦理完抵押貸款手續,同時向銀行提供申請按揭貸款所需的全部有效資料,買受人如未按時按額辦理完抵押貸款手續,每逾期一天則按應抵押貸款金額的萬分之 貳 計算違約金償付出賣人。
2、如銀行暫時不認可買受人的資信條件或按揭銀行最后確定的按揭貸款額低于申請的按揭貸款額,則買受人須補充提供資料或提高首付款比例直至符合銀行辦理按揭貸款的條件。買受人應在得到通知(含銀行現場答復、出賣人電話或函件通知)之日起 3 日內將所要求資料全部提供或一次性將增加的首付款支付給出賣人,并在首付款交付完畢之日起的 3 個工作日內辦理完銀行按揭貸款的全部手續。
3、經按揭銀行審查認為買受人不具備按揭貸款條件,雙方所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繼續履行,并且買受人應在按揭銀行確定不予貸款后 7 日內,將差額房價款一次性支付給出賣人。
4、如因買受人延遲付款或未按時提供按揭申請資料等原因,則出賣人有權終止合同,另行處理買受人所購買的房屋,并且收取買受人還應付房款 10 %作為違約金。同時買受人可到出賣人處辦理退款手續,出賣人在接到買受人退款要求后 7 日內扣除違約金后無息退還剩余房款。
5、買受人在采用銀行按揭貸款方式購買房屋時,按現行政策規定出賣人須為其在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提供保證。買賣雙方按如下約定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A.買受人與銀行的《個人購房借款合同》正式生效后,出賣人依照約定對買受人償還銀行借款承擔保證責任。
B.在出賣人保證期內,如因買受人原因,導致銀行要求出賣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出賣人有權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向買受人追償,同時買受人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從買受人已付款中優先扣除。
①買受人必須在接到出賣人寄發書面通知之日(以郵戳為準)起的 7 日內,歸還出賣人代還款項,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代墊期間的利息,復息和罰息等,同時向出賣人支付代還款 10 %的違約金;
②因買受人的違約行為導致銀行終止與買受人的《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出賣人有權且無需征得買受人同意,可以原價回購或直接另行銷售買受人所購該商品房,所獲款項除用于支付相關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出賣人代還款項和買受人應支付的公證費、律師費、滯納金、違約金、評估費、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其所余款全數無息退付給買受人;買受人已投入的裝飾裝修的損失由買受人自行承擔;已入住的買受人應在出賣人書面通知之日起 10 日內無條件自行搬遷完畢。
第三條: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八條、第十一條的補充約定
1、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八條中約定的“不可抗力”一詞,雙方同意如下解釋:
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事件;
②為遵守、配合政府的法規、政策的變化或因政府部門有關機構的行政行為而導致的延誤;
③施工過程中遇到的異常的并在短時間內無法克服的技術性問題。 遇上述任何一種或多種情況發生時,《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八條約定的房屋交付期限按不可抗力實際發生天數順延。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出賣人逾期交付該商品房的,出賣人免除責任。
2、出賣人所售房屋在符合約定的交付條件后,出賣人應向買受人發出《交房通知書》。買受人持《交房通知書》按其約定的時間、地點和部門與出賣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
①在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除買受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應付房價款和違約金外,出賣人應書面通知(書面通知形式為掛號信、特快專遞或報紙公告)買受人辦理房屋交付手續;買受人未接到通知的,以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為辦理房屋交付手續的時間。買受人如果購買的是現房,則應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自行向出賣人領取房屋交付通知。
②買受人辦理完畢房屋交付手續,商品房即交付于買受人;買受人未在本條第①款約定時間內辦理完畢房屋交付手續的,則自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日起視為已按約定條件交付,該房屋的損壞、滅失、物業管理費、電梯費等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可將房屋移交給物業公司管理。
③買受人認為交付的商品房有質量瑕疵時,應以書面形式向出賣人提出。出賣人依據《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及時提供保修服務。
第四條: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三條的補充約定
1、出賣人所交付房屋的裝飾、設備、設施須符合合同雙方所確認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三”所約定的標準。買受人在接收房屋時,對該商品房的裝修、裝飾及設備質量若有異議的,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提出書面意見,經出賣人確認后,由出賣人予以完善,出賣人須按照“附件三”所約定的標準進行修繕或替換。出賣人修繕完畢后,應按照本協議的約定通知方式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應于出賣人發出通知后的7日內對房屋進行驗收,逾期不驗收,視同買受人已驗收完畢,同意接房。
2、出賣人銷售房屋所作的承諾和雙方的約定,以雙方正式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明確表明的附件為準,出賣人所展示的樣板房僅作為房屋空間布局導向、裝修裝飾參考,不作為雙方交房、驗收、退房等事項的標準和條件;其他任何資料未經買賣雙方簽字蓋章認可的,均對買賣雙方無約束力。
第五條: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四條的補充約定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水、電于房屋交付之日起達到使用條件;
2、燃氣、寬帶、電話、有線電視在交付之日具備開通條件,由買受人到有關部門自行辦理開通手續;
3、暖氣設施在交付時符合使用條件,由買受人到有關部門申請開通。
第六條: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的補充約定
1、辦理產權證所發生的相關稅費,依照國家規定,由買賣雙方各自承擔。買受人未在出賣人通知的時間內提交辦理產權登記材料和相關稅費,或未到房管部門辦理手續的,出賣人可免除責任。
2、如買受人購房款(包括車庫、車位款)未支付完畢,則出賣人將不予協助買受人辦理產權證。
3、買受人須按合同約定時間按時付清全部房款及相關費用。出現面積差“多退少補”情況時,買受人應在辦理產權手續前據實結清房款。未結清房款的,除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外,出賣人不予辦理房屋交接或產權登記手續,且不視為出賣人逾期交房,出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其他約定
1、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合同及其附件為準。出賣人在銷售廣告、宣傳資料、標書、模型、示范單位以及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口頭表達的意向和信息,均不構成合同內容,雙方不受其約束。
2、在買受人所購房屋登記備案后,買賣雙方任何一方無故單方面解除合同,都應一次性向對方支付成交房屋總價款 5 %的違約金。
3、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本補充協議有關的文件送達(到達)
A.買賣雙方向對方發出口頭和書面通知應依《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本補充協議所留的地址或電話或傳真發出。雙方對各自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B.《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中約定之所有通知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即傳真、郵寄信件或手遞信件。采用信件通知方式的,在寄出三天后(本省),七天后(外省)為到達。文件送達(到達)至買受人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所預留的事后補留的通訊地址或代理人處即為有效送達;買受人沒有向出賣人預留或補留通訊地址,或郵寄在途中發生延誤的,出賣人不承擔延誤責任。
C.一方聯絡方式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未作通知的,任何一方按照上述通訊地址發出通知的,即使另一方未收到,也視為已按約定條件送達。
第八條:本補充協議是《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由買賣雙方在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時簽署,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補充協議經買賣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出賣人: 買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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