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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

時間:2022-11-25 16:32:17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關于買賣合同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買賣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關于買賣合同

關于買賣合同1

  供方:

  需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 致的原則。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經雙方友好協商,特簽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照執行。

  一、 標的、數量、價款: 消防器材供應 該合同單價為貨到需方施工工地后結算價格,含材料、運輸、上、下車費、包裝、稅等全部費用。 該合同數量為計劃數量,雙方按實際收貨數量結算為準。

  二、質量標準:

  1、嚴格按需方要求規格、型號生產供應,質量符合國家現行GB14561-20、GB3445-93等質量要求及國家有關消防規范,并負責其產品通過當地消防部門驗收。產品質量等級為優等品。

  2、供方送貨時應按上述要求提供產品檢驗報告及合格證、生產許可證、產品準用證等全套軟件資料,作為質量檢測依據之一。供方負責其產品通過當地消防部門驗收合格。

  三、損耗 損耗由供方承擔。

  四、交貨地點、運輸方式及到達費用負擔:

  1、 交貨地點: 需方委托收貨人:

  2、運輸方式及到達費用負擔:由供方負責運到需方指定的施工場地,運費、上下車費由供方承擔。

  五、 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供方負責按國家有關規定包裝運輸。

  六、產品的交貨期限: 供方必須保證產品供貨日期及質量,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開始供貨,供方嚴格按需方通知分批送貨。

  七、貨款結算方式:不付預付款,全部貨到需方工地初驗合格七個工作日付給實際總貨款的70%,整體工程竣工公安消防支隊驗收合格經需方審核后7個工作日內再付25%,留5%質保金,質保期滿經需方確認無質量問題,結清質保金。

  八、驗收方法:

  1、供方送貨時必須提供產品合格證、產品檢驗報告、產品準用證等全套軟件資料。

  2、貨到工地,供需雙方按約定質量標準和要求共同初驗,若使用后發現質量問題,由供方賠償一切損失并承擔相關經濟、法律責任。

  3、驗收標準,按本合同第二條產品質量要求驗收。

  4、需方工地驗收代表:趙xx、任x

  5、驗收或使用后發生質量糾紛,由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鑒定,按鑒定結果處理。

  九、質保

  1、質保期:自整體工程竣工消防驗收合格后需方在最終驗收合格的文件上簽字次日起________年時間。在質保期內,若因供方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標準,應由供方自費拆除并安裝優級產品,并承擔給需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2、質保金額和支付辦法:按合同總價的5%作質保金,質保期滿經需方確認無質量問題后____日內付清質保金。

  3、質保金不計利息,供方賠償義務不受質保金額的.限制。

  十、違約責任

  1、 供需雙方未履行以上條款,均視為違約。

  2、供方不能交貨,按總貨款的5%償付需方違約金,并退還已收需方貨款本息。

  3、供方逾期交貨的,按貨款總額每日千分之二向需方償付違約金,并承擔需方因此所受損失費用。

  4、若供方所交產品規格、型號、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由供方自費調換符合合同約定的產品,因此造成的逾期按逾期交貨處理,供方不更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

  5、需方無故中途退貨應向供方償付退貨總貨款5%的違約金,但供方收取的貨款本息應在____日內返還需方。

  十一、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 方均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一式六份,供方二份,需方四份,經雙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后生效,保修期滿結清合同價款后自然終止。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簽補充協議為準,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 方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經辦人:

  電話:

  開戶銀行:

  帳號: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需 方

  單位地址:

  負責人:

  經辦人:

  電話:

  開戶銀行:

  帳號:

  ________年____月日

關于買賣合同2

  機電產品購銷合同

  需方/買方(以下簡稱“甲方”): 供方/賣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購買機電產品事宜,達成以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一、產品名稱、數量、價格

  賣方保證所提供的所有設備是全新的,并且采用賣方最新設計和合格的材料制造,各方面符合合同所規定的質量、規格、型號等要求。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

  執行國家、地方頒發的質量標準和行業標準。在供貨時附出廠說明書、合格證,作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三、賣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

  1、設備自安裝、調試合格之日起保質期 2 年。。

  2、因設備質量問題發生爭議,由乙方所在地的技術單位進行質量鑒定。

  3、產品的風險自發貨之日起轉移至買方,但產品的所有權自買方付清所有款項之日起轉移至買方,在買方付錢所有款項之前,本合同所述的產品的所有權歸賣方。 四、違約責任

  1、逾期交貨的,乙方應每天按合同總價的萬分之五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2、 甲方無正當理由拒收的',應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30%的違約金。

  3、如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違約方除應承擔本協議第八條的違約責任外,還自愿承擔守約方為實現權利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差旅費、法院訴訟費等。 五、其他: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年 月日 年月 日

關于買賣合同3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就甲方向乙方出賣本合同約定的貨物事宜,達成如下一致:

  一、買賣標的和數量:甲方將下列貨物賣與乙方:名 稱 ( ) 規格或型號( )。

  二、單價和貨款總額:雙方約定的價格條款是:( )

  三、交貨時間和交貨數量:交貨時間為( )

  四、交貨地點、運輸方式和運輸費用的承擔:雙方確定的交貨地點為: ( )運輸方式( ) 運費由乙方承擔,不計算入本合同的貨物單價中。

  五、質量標準和驗收條款: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是:( ) 乙方在甲方貨物到達交貨地點的當天應當及時組織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予以簽收貨物。不合格貨物乙方有權拒絕接收。

  七、損失風險:貨物在送達交貨地點前的損失風險由甲方承擔,其后的損失風險由乙方承擔

  八、貨物所有權:在乙方如數、及時地支付完畢本合同約定的貨款前,甲方擁有對出賣貨物的所有權,乙方有義務保證不因乙方的原因而導致甲方的上述權利受到限制或者剝奪。

  九、貨款結算和支付:支付方式為:( )

  十、知識產權:甲方保證對所出賣的貨物擁有合法、完整的知識產權,否則因此而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予以充分賠償。在本合同約定的.有效期限屆滿、合同履行完畢或者雙方一致同意終止時,本合同得以終止

  十四、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生效。

  十五、爭議的解決: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交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決。

  十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關于買賣合同4

  甲方(轉讓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讓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的基礎上就幼兒園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愿將位于 的幼兒園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

  二、辦園所有權證件的變更、園舍承租權的變更

  1.辦園證件的變更:該幼兒園的所有權證號碼為( ),產權人為 。

  2.該幼兒園園舍承租權的變更:(房東)與甲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租期為 年,年租金為 元人民幣,現甲方已繳納 年房租,本協議生效后3日內,甲方應當協助乙方與房主達成校舍租賃協議。

  三、辦園證件附屬設施的歸屬

  甲乙雙方協商好,簽訂協議(甲乙雙方轉讓協議,乙方與房東租賃協議)后,乙方首次支付甲方轉讓金 元。幼兒園現有裝修、裝飾、設備、辦園所需證件等在甲方收到乙方第一次轉讓金后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在乙方付清全部轉讓金后,甲方負責辦妥法人變更手續。

  四、轉讓金

  轉讓金分期付清,雙方簽本訂協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 元(大寫) ,乙方付清全部轉讓款后,甲方負責協助辦理法人變更手續。

  五、相關證照的轉讓手續辦理及債權債務的承擔

  該幼兒園已由甲方辦理相應許可證,辦園證件齊全,甲方保證向乙方提供的幼兒園的一切信息的.真實性。甲方要辦好幼兒園所有證件轉讓給乙方的手續,乙方要積極配合。轉讓手續辦好后,以后幼兒園發生的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辦園前該幼兒園及法人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

  六、幼兒園校車約定:

  由于國家政策的緣由由甲方所有的幼兒園校車,(車牌號為: )暫時無法過戶給乙方,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幼兒園校車由乙方使用,校車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待國家政策允許時甲方應當協助乙方辦理過戶事宜。

  七、事故責任約定:

  自本協議生效,乙方開始接收幼兒園之日起發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承擔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八、保密責任

  任何一方對因幼兒園轉讓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如使用教材、教學方法、招生規定及價格等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九、違約責任

  本協議簽訂后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須向非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為 元。

  十、本協議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本協議簽字、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關于買賣合同5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本著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購買鋼筋事宜,議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產品名稱、品種、等級、數量、金額

  1、甲方擬向乙方購買的多規格Ⅰ級、Ⅱ級、Ⅲ級鋼筋如下。

  注:1、表中所列數量為暫定數量,實際乙數量以施工需求為準,當實際數量不足表中所列數量時,乙方不得以所需求不足向甲方索賠。

  2、合同綜合單價為材料運于施工現場的交貨價格,包括出廠價、稅金、運雜費、擬獲得的利潤及各種風險。

  3、綜合單價為單批價格,實際價格按雙方每月或每批確認價格進行結算。雙方確認價格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延遲供貨。

  4、綜合單價中出廠價為可變價格,其他價格為固定價格。

  5、具體鋼筋數量以及進場時間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

  第二條、鋼筋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

  1、乙方的鋼筋質量包括現場取樣檢驗等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要求,包括_________《鋼筋混凝土用熱軋光圓鋼筋》、_________《鋼筋混凝土用熱軋光圓鋼筋》等。6、9、12米定尺,鋼筋直徑正公差總體數量比例不超過30%。

  2、各種規格光圓盤條鋼筋符合_________標準要求,鋼筋直徑正公差總體數量比例不超過30%。

  3、鋼筋標牌應完整,出廠檢驗報告應齊全。鋼筋表面不得有裂紋、折疊、結疤油污;鋼筋表面可有浮銹(黃銹),但不得有嚴重銹蝕(褐紅色銹)及銹皮;鋼筋表面凸塊和其它缺陷高度和深度不得大于所在部位尺寸的允許偏差。

  第三條、交貨時間、地點、方式:

  1、交貨時間:

  (1)甲方提前3天書面通知乙方進場計劃,乙方應按甲方書面通知進場計劃按時交貨。

  (2)乙方應在鋼筋進場前提前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收貨準備,提供卸貨場地。

  (3)項目施工期約為:12個月。鋼筋供貨期為20xx年9月25日至20xx年6月25日止。

  2、交貨地點:交貨地點為的施工現場。

  3、本合同聯系人:

  4、本合同指定收貨人:

  5、交貨方式:乙方負責送貨至甲方工地,卸至甲方指定的卸貨地點,并承擔裝、運、卸等費用。乙方在裝、運、卸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其他責任自行承擔,并承擔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乙方交貨時應向甲方提供該批貨物的質量證明書和準用證,冷軋帶肋鋼筋還要提供原材料的質量證明書。

  6、包裝要求:鋼筋應捆扎;鋼筋每捆應掛有不少于二個標牌,注明生產廠家、生產日期、鋼筋牌號和規格。螺紋鋼應在鋼筋表面軋上牌號標志、廠名(或商標)和直徑。

  第四條、鋼筋檢測和驗收:

  1、數量驗收:

  (1)計量方式:全部鋼筋過磅計量。甲方可采取點條法計算復核過磅重量(點條法依據五金實用手冊上的米重計算進行復核,點條時買賣雙方派代表共同參與),以現場過磅單數量為準,共同簽認數量計量結果。

  (2)數量計量由甲方與乙方共同完成。計量完成后,甲方與乙方應在入庫單及送貨單上簽字,入庫單及送貨單上應明確收貨日期、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位、收貨人姓名、單位等。甲方委托為指定收貨人員,無指定人員簽字的入庫單及送貨單無效。入庫單一式四聯,供貨方執一聯、甲方執三聯;送貨單一式三份,甲方二聯、乙方一聯。

  (3)凡經計量的鋼筋,乙方必須將其在交貨地點落地。凡進入_________項目施工現場的鋼筋,除非經甲方同意,乙方無權將其運出項目施工現場。

  2、質量驗收:

  (1)甲方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對鋼筋進行初步驗收,包括生產廠家、外觀、檢驗報告與型號對照等。對驗收不合格的鋼筋,甲方有權拒收。鋼筋的現場驗收應由運輸車輛司機或乙方所派的指定人員、甲方的專職材料員、駐地監理共同參與。驗收時,驗收人員應對每批鋼筋的質量證明書上的內容與實際貨物(爐批號,牌號)進行核對,核實到貨數量,并作相應記錄,如發現情況異常,驗收人員有權拒絕卸貨,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材料驗收合格后由驗收人員在材料簽收單上簽名并蓋項目部材料專用印章確認。

  (2)甲方應按國家標準、行業要求及時對鋼筋進行取樣檢驗。當出現檢驗結果不合格等異常情況時,甲方應立即書面通知乙方。

  (3)乙方簽訂本合同前,必須向甲方(或甲方項目部)提供所供應規格鋼筋的質量檢測報告(原件,或加蓋乙方公章的復印件)(檢測報告帶CMA章,前后不超過2個月);

  (4)甲乙各自委派的材料驗收人員不得隨意變更,如果一方驗收人員發生變更時,雙方應及時用公函形式通知對方作相應的更改。這部分往來所產生的公函,應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5)材料進場后,甲方按有關規范抽檢,檢驗費用由甲方負責。若出現質量爭議,以第三方的檢測報告為最終結果(但該結果不能免除乙方所應承擔的材料質量責任)。如果鑒定為不合格,質檢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負責將不合格材料運走。因材料質量造成甲方返工的,乙方應承擔由此給甲方帶來的返工損失,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權利;

  第五條雙方責任與義務

  (一)甲方責任與義務

  1、甲方委托分公司(或項目部)具體負責本合同的履行,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中需求、簽(驗)收、結算、支付等合同約定甲方應承擔的權利與義務;

  2、合同簽署后,甲方于_________天(日歷日)內向乙方提供本項目使用的鋼筋需求計劃,以便乙方組織貨源。實施供應前,甲方需在每月_________日前正式向乙方提交書面的月度以及各批次鋼筋用量計劃和具體供貨需求時間,每批次計劃實施前_________ 天(日歷日),甲方傳真通知乙方;

  3、實施供應時,若甲方因故對申報批次計劃有變動要求時,應在到貨前_________天(日歷日)傳真告知乙方,以便確認此批次計劃的調整。如該批次計劃的鋼筋已發貨,甲方應積極配合并予以簽收,而不應拒收,但甲方仍可就已簽收鋼筋與乙方協商調換事宜,涉及費用雙方協商;

  4、原則上甲方需求的鋼筋乙方應在鋼筋需求期限內供應完畢;若因甲方原需求超出該供應期,甲方必須提前_________天(日歷日)以傳真方式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調整供應計劃;

  5、當鋼筋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鋼筋的供應能力不能滿足甲方施工進度需求時,甲方將有權做出如下決定,乙方對此不得存在異議:

  ⑴對已進甲方倉庫的不合格鋼筋清理出場,處理費用由乙方負責;

  ⑵甲方重新外購鋼筋以保證施工進度的需要,外購部分的到場單價高出乙方供應綜合單價部分,從乙方鋼筋款中扣出以補償甲方;

  ⑶若經甲、乙雙方采取措施后,仍無法滿足合同要求時,則甲方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必須遵照執行。對甲方造成的損失,甲方保留向乙方索賠的權利。合同違約終止所產生的`未結算貨物,除不合格品由乙方負責清理出場外,合格材料的結算,由雙方另立補充協議予以完善。

  6、按合同約定進行計量支付。

  (二)乙方責任與義務:

  1、乙方根據甲方的需求,負責甲方指定的_________項目鋼筋的’運輸與供應,并負責運輸過程中的一切手續、費用;

  2、乙方所提供的鋼筋的質量必須符合本合同第2條的技術要求,必須滿足甲方現場施工的設計要求和施工要求。所供此批鋼筋的質量證明書上的內容必須與實際貨物(爐批號,牌號)相符,保證產品質量達到質檢部門檢驗標準,并合符國家環保要求;鋼筋捆扎整齊,鋼材質量證明書和送貨單(及提貨時的過磅單)一并隨貨同行;不合格品不得用于甲方工程,不合格鋼筋的檢驗費由乙方承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_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_

關于買賣合同6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就位于 (注意:應與商鋪產權證上的地址一致)的商鋪的整體買賣事宜,根據《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之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受讓甲方位于_______________的商鋪現房(以下簡稱商鋪),商鋪具體狀況如下:

  (1) 產權證號為 ,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

  (2) 商鋪座落在,結構為 磚混 ;

  (3) 商鋪產權面積 平方米。

  (4) 商鋪占用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為 國有 ,國有土地使用權以 出讓 方式獲得;

  (5)商鋪目前部分被租賃(承租人為 ,租期截止為 ,租金為 ,具體詳見租賃合同)。 以上系甲方對商鋪基本情況的陳述,甲方保證對所轉讓的商鋪擁有完全的所有權、處分權和收益權,不存在任何權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權、優先購買權等)。乙方以甲方的保證和陳述為基礎,決定整體買受上述商鋪。

  甲方保證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得與上述商鋪的承租人再訂立任何有關租賃性質的合同,原租賃合同在未征得乙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展期、續租。否則導致商鋪遲延交付的,甲方應按每遲延一日 元的標準向乙方承擔違約金。

  第二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上述商鋪轉讓包干價款共

  計人民幣 萬元,小寫( 元)。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給定金人民幣 萬元,合同履行過程中該定金可抵作購商鋪款。

  甲方應在合同生效后 日內將上述商鋪的抵押予以解除,使上述商鋪完全具備過戶至乙方的條件。(注意:解押資金為商鋪的現余抵押貸款額: 萬元+ 萬元借款)

  甲方應在商鋪的抵押解除后 日內將此商鋪過戶至乙方名下,乙方應在辦妥上述商鋪過戶手續的當日將價款 元一并支付。(注意:價款為付足上述商鋪的款項)。

  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上述商鋪無法按照合同約定的上述時間辦理過戶手續給乙方,視為甲方重大違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甲方除應立即退還乙方已付款項及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實際退還之日止)外,還應向乙方承擔定金的擔保責任。

  甲方應在合同生效后 日內將商鋪過戶至乙方名下,乙方應在妥商鋪過戶手續的當日將余款 元一并付清。

  第三條 上述商鋪的.過戶費用按政府的有關規定各自承擔。

  第四條 甲、乙雙方對商鋪的責任界定以過戶為準,過戶前所有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電費、物業費、租金等)由甲方承擔或享有;過戶后所有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電費、物業費、租金等)由乙方承擔或享有。

  第五條 甲方于商鋪過戶至乙方后3日內將商鋪交付乙方,具體方式為:甲方以書面方式告知商鋪承租人——商鋪的出租人已變更為乙方,甲方須得到商鋪承租人的書面確認,并且將該書面確認交與乙方,甲方保證承租人從告知之日起開始向乙方繳納商鋪租金。

  第六條 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上述的商鋪無法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辦理過戶手續給乙方,視為甲方重大違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甲方除應立即退還乙方已付款項及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實際退還之日止)外,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10萬元。

  如因乙方原因導致七、八號商鋪無法與甲方履行合同(即過戶至乙方),視為乙方重大違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0萬元。

關于買賣合同7

  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總第187期)刊登的一個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進一步明確了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范圍是惡意或者誤認出賣他人有形財產(動產、不動產)的合同。無形財產轉讓合同,如股權轉讓、知識產權轉讓、債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

  梁慧星關于合同法第51條的解釋

  對我國合同法第51條的含義學術界存在不同觀點,有人認為我國法律承認物權行為。這里是梁慧星老師的觀點。

  合同法與物權法是否承認了物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的獨立性,這個問題還是應回歸立法本意,不應該按照個人好惡來解釋。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同意梁慧星老師的觀點。

  問題3:最高人民法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與合同法第51條的關系如何?

  梁老師:讓我們先看法律條文。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理解本條的一個"關鍵"是"處分他人財產"這個短語。你既然不是財產的所有權人,也沒有得到所有權人授予的處分權,那你就不能處分該項屬于他人的財產。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不是出于"惡意",就是"誤認"。"誤認"即誤將他人財產認做自己的財產。因此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范圍是,沒有處分權的人出于惡意或者誤認而處分他人財產。第51條的適用范圍非常明確,就是沒有處分權的人惡意或者誤認而處分他人財產,這樣的合同當然是社會不允許的,應當被認定為無效,除非得到權利人的追認或者處分人事后得到了處分權。例如日本人買賣我國神圣領土,就是無處分權的人惡意處分他人財產,按照我們的合同法第51條肯定是無效的。

  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其適用范圍限于惡意或者誤認出賣他人財產的合同。但一段時間以來,一些法院未能正確理解第51條的適用范圍,誤用第51條裁判處分權受限制的所有權人處分自己財產的案型,及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的案型。例如,夫妻一方出賣共有房屋,丈夫把共有房屋賣了,妻子起訴法院,有的法院就按合同法第51條判決出賣房屋的合同無效。實際上這樣的案件,不屬于第51條的適用范圍,第51條規定的是處分他人財產,而本案是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不是處分他人財產。再如抵押人出賣抵押財產,好些法院都根

  據合同法第51條判決買賣合同無效。實際上抵押人出賣抵押財產,不是處分他人財產,而是所有權人處分自己的財產,只不過其處分權受到限制而已,不應該適用第51條。再有,國家機關及國家全資的事業單位,未經上級同意,出賣自己支配的動產不動產,有的法院適用合同法第51條認定合同無效。這就是說,合同法實施以來,我們一些法院任意擴大了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范圍,錯誤適用合同法第51條裁判本不屬于第51條適用范圍的案件。因此,最高法院制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目的之一,是要糾正這種錯誤適用第51條的實踐,這就是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創設了這樣一個解釋規則,當事人一方以合同訂立之時對方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為由,要求認定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樣的買賣合同,最后不能履行,買受人不能得到標的物所有權,該怎么辦呢?買受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或者選擇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 請特別注意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的適用范圍,主要是這樣幾類案件:(1)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沒得到批準處分它支配的.動產和不動產案型;(2)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案型;(3)保留所有權買賣的買受人在付清價款之前轉賣標的物案型;(4)融資租賃承租人付清租金前轉賣租賃設備案型;(5)將來財產買賣案型。這些買賣合同,均屬于處分權暫時受到限制的所有人(權利人)"處分自己的財產",而不是因惡意或者誤認處分他人的財產,過去的一段時間,曾經被好些法院誤認為無權處分合同,依據合同法第51條認定合同無效。現在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應當認定這些合同都有效。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可以稱為買賣合同特別效力解釋規則。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買賣合同特別效力規則,與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二者是什么關系呢?只要將兩個規則進行比較就清楚了。合同法第51條適用于惡意或者誤認處分他人財產的案型。惡意或誤認出賣他人財產,而且是他人的有形財產,就是我們說的動產和不動產。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總第187期)刊登的一個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進一步明確了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范圍是惡意或者誤認出賣他人有形財產(動產、不動產)的合同。無形財產轉讓合同,如股權轉讓、知識產權轉讓、債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的適用范圍是,處分權暫時受限制的所有權人(權利人)處分自己財產的案型: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沒得到國務院批準就處分其支配的動產和不動產;抵押人沒有告訴抵押權人就轉讓抵押財產;融資租賃承租人在付清全部租金之前轉賣租賃設備;保留所有權買賣的買受人在付清價款之前轉賣標的物;還有就是將來財產買賣合同。這些買賣合同,當事人以合同訂立時出賣人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要求認定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亦即認定合同有效。如果最終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由買受人選擇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或者選擇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

  這里補充一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適用范圍包括"將來財產買賣",什么是將來財產買賣?這種買賣,我想我們這里也該有,例如買汽車,到4S店去買汽車,特別是買高檔車,與到舊車市場購買二手汽車是不同的。到舊車市場購買二手車,是看上那輛車買那輛車,合同標的物是特定的某一輛二手車。到4S店買車與此不同,我們是根據4S店提供的產品目錄訂立合同,合同約定所要買汽車的規格、型號、顏色、價位等等,簽定合同當時我們并未看見這輛汽車,這輛汽車不在簽約現場,還在生產廠家的生產線上,還沒有生產出來。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的時候,出賣人還沒有購進這輛汽車,當然還沒有取得這輛汽車的所有權或處分權,而是在訂立出賣這輛汽車的合同之后,出賣人再去與生產商訂立購買這輛汽車的合同。換言之,出賣人是先賣出(這輛汽車),后買進(這輛汽車)。這種先賣出的合同,就叫將來財產買賣合同。

  在過去計劃經濟時代還沒有這種買賣合同。過去的教科書講到一種關系叫"經銷",我們經常討論"經銷"與"代理"的區別,所謂"代理"是代理人出賣被代理人的商品,代理人從被代理人收取傭金,被代理人是出賣人,商品賣不掉或者賣虧了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人只收取傭金,不承擔任何責任。而"經銷"就不一樣,經銷商是從供應商那里買進商品,再出賣給買受人,一個是買進商品的合同,一個是賣出商品的合同,當然是低價買進、高價賣出,賺取兩個合同之間的差價,賣不掉或者賣虧了由經銷商自己承擔。區別代理和經銷,代理是一個買賣合同,經銷是兩個買賣合同。

  我們過去所理解的"經銷",是經銷商先買進貨物,再賣出這個貨物。而現在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銷商,如4S店,都是先賣出、后買進。因此,這個先賣出商品的合同簽訂時,標的物還不在經銷商手里,出賣人還不是標的物的所有權人,過去一段時間法院審理這類案件,就適用合同法第51條認定合同無效。因為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時,沒有所出賣貨物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因此認定無效。這樣處理是因為我們不了解現在的市場經濟,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將來財產買

  賣是最常見、最重要的一種商事交易,當然是合法的。因此最高法院制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適用于將來財產買賣合同,當事人以合同訂立之時出賣人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肯定將來財產買賣合同有效,如果最后不能實現所有權的轉移,由買受人選擇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或者追究違約責任。

  最后補充一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制定時,本來計劃創設兩個規則,一個是合同法第132條的反面規則(7月稿第4條),適用于前面談到的前四種案型,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未經批準出賣自己支配的財產、抵押人出賣抵押物、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出賣租賃設備、保留所有權買賣的買受人轉讓標的物;另一個就是將來財產買賣合同效力規則(7月稿第5條)。后來注意到兩個規則內容相同,在征得學者同意之后,將兩個規則合并為一個規則,即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 請同志們特別注意,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是非常重要的。最高法院解釋合同法,制定合同法解釋(一)、合同法解釋(二),雖然都很重要,但沒有太大的創造性。而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創設買賣合同特別效力規則,具有相當大的創造性性,彌補了合同法的不足,糾正了一段時間以來對合同法第51條的錯誤適用。但令人遺憾的是,這個解釋出臺后,最高法院出了一本《釋義》,講到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時,說是修改了合同法第51條,造成不應有的混淆。

  問題4: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權處分合同,經權利人追認的,合同有效。但根據債的相當性原理,在權利人追認的情形,該權利人將處于什么樣的法律地位? 梁老師: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出賣他人財產,權利人追認或者處分人事后得到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如果權利人不追認,處分人事后也沒有得到處分權,則該無權處分合同無效。現在提的問題是,在權利人追認的情形,該權利人處于什么樣的法律地位?問題提得非常好。按照合同法第51條規定,如果權利人追認,這個買賣合同就有效,因為權利人的追認,使原來的無權處分合同,變成了有權處分合同。買賣合同有效的結果,如果標的物是動產,則標的物一交付,所有權就移轉,即發生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效果;如果是不動產買賣,則根據有效的買賣合同,就可以向登記機構辦理產權過戶,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在買受人獲得標的物所有權的同時,對無權處分合同進行追認的原權利人,其權利就消滅了。

  回到我們的問題:追認后的權利人將處于什么樣的法律地位呢?應當肯定,在這個買賣合同關系中,他沒有法律地位,他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出賣人),也不是買賣合同的第三人。只是因為他的追認,而使該買賣合同,從無權處分合

  同變成有權處分合同,從無效合同變成了有效合同。該合同履行的結果,買受人得到標的物所有權,他對標的物的權利消滅了。追認后的權利人,因權利消滅遭受的損害,應當由處分人予以賠償,但這屬于另一個法律關系。他可以向法院起訴這個處分人,要求該處分人賠償他的損失,這是另一個案件。

  最后概括一下,法庭于案件審理中,發現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屬于無權處分合同時,是否需要將權利人納入訴訟?如果該權利人進行了追認,法庭是否需要一并處理他對于處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我的意見是,不需要將該權利人納入訴訟,法庭只是要求無權處分人提供權利人予以追認的證據。如果處分人提供了權利人予以追認的證據,法庭即據以認定權利人已經予以追認的事實,進而判決本案買賣合同有效;如果處分人不能提供權利人予以追認的證據,也不能提供處分人事后已經取得處分權的證據,則法庭判決該買賣合同無效。在整個案件的審理中,權利人既不是當事人,也不是第三人,僅可能是證人。權利人因追認而喪失權利,所遭受損失,應當另案起訴要求無權處分人賠償。

  問題5:在合同當中,第三人介入到合同關系,然后決定合同成立與否,是否打破了合同相對性法則?

  梁老師:法庭在審理合同案件中,查明出賣人既不是標的物所有權人,也沒有得到所有權人授予的處分權,即認定屬于合同法第51條規定的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這時法庭并不主動尋找真正的權利人,更不去問他是否予以追認。前面已經談到,他與本案沒有關系,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不是本案訴訟當事人。法庭只審查這個買賣合同有效或者無效。審理中查明出賣人既不是所有權人,也沒有處分權,法庭就要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如果當事人主張買賣合同有效,出賣人主張合同有效,或者買受人主張合同有效,法庭就責令他出示證明合同有效的證據。按照合同法第51條,這樣的證據,或者是權利人表示追認的證據(書證或者人證),或者是處分人事后已經取得處分權的證據(書證或者人證)。如果主張合同有效的當事人,舉出了這樣的證據,法庭就根據合同法第51條判決本案買賣合同有效,如果舉不出這樣的證據,法庭就判決本案買賣合同無效。法庭不必去尋找權利人,因為他不在本案法律關系當中,權利人的追認只不過是法庭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罷了,不發生第三人介入本案合同關系的問題。法庭審理的就是一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權利人既不是當事人,也不是第三人,如果權利人追認,其追認是法庭據以認定合同有效的證據。這樣理解,符合立法本意。 請同志們特別注意,根據合同法創設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的立法目的和第51條的文義,應當肯定,是將權利人予以追認這一事實,和處分人事后取

關于買賣合同8

  第一、合同法規訂中沒有對買賣合同中違約金的存在進行強制規定,即違約金不是買賣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

  違約金可以分為兩種,即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直接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在《合同法》施行前,有關買賣合同的法律及條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違約金的規定,屬法定違約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發布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發布的《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等。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后,上述法律條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終止,該法分則第九章買賣合同中對逾期付款并沒有法定違約金的規定,故對違約金的適用只能從當事人的約定,如當事人對逾期付款沒有約定違約金,則不得適用給付違約金的法律責任,判決或調解逾期付款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第二、如何理解最高院就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批復。

  在這里小編覺得,最高院的批復是對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就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所作的答復,原《經濟合同法》及有關條例中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沒有統一具體的計算標準,最高院法函[1994]10號首次對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作出統一規定,后又以法復[1996]7號、法釋[1999]8號批復,兩次調整了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并規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合同法》施行后,最高院法釋[20xx]34號批復規定,將法釋[1999]8號批復中規定的計算標準刪除。上述批復,源于原法律條例中有關支付違約金的規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舊的解釋就不能藉以為據,批復所依據的原法律、條例現已廢止,批復的法律基礎喪失,如仍按批復精神,在沒有約定違約金時,參照人民銀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將與現行法律相沖突。

  第三、違約金與其他違約責任的適用問題。

  對違約金的適用,有法定的從法定,沒有法定的,看合同雙方有沒有約定,如沒有法定,也沒有約定,則只能適用其他的違約責任,如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逾期付款給相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根據合同約定承擔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逾期付款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如沒有約定,債權人應提供對方逾期付款給自已造成損失的證據,含利息損失、追款費用等。對沒有約定違約金的一方當事人主張違約金的,法官應將法律規定向當事人進行釋明,要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堅持不肯變更的再駁回其請求,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防止訟累。

  第四、逾期付款從應當支付價款時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 有法律問題,上法律快車/retype/zoom/01523c13f78a6529647d53c4pn=2&x=0&y=1268&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cc0abef628b3bf147637dc23590ea3fc&sign=c7e566a1a0&zoom=&png=7950-&jpg=0-0" target="_blank">點此查看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應當支付價款之日,買受人不自覺履行的,視為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才視為買受人違約。

  綜上,當事人在合同中對逾期付款違約金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就不適用支付違約金的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應當提供對方逾期付款給自已造成損失的證據,從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支付價款之日起,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賣合同中逾期違約金與逾期利息(逾期損失)問題 鑒于,欠款糾紛的買賣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訴訟請求除返還欠款外,當事人的金錢孳息損失,是以“逾期違約金”提起還是應以“欠款利息”提起的問題,在查閱相關案例及法條后,就如何準確定位該訴訟請求,發表一些個人的看法,也為今后該類型的訴訟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違約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損失)的概念

  所謂“違約金”,顧名思義,是指合同一方違反合同的約定,而應向合同相對方支付的一定金額。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對此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就是合同雙方約定當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義務時,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違約金。

  逾期利息(逾期損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錢的義務,而其并未履行這個義務,另一方有權在向其主張支付本金時,同時主張本金延付期間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有合同約定,而主張逾期利息(逾期損失),則不一定有合同的約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糾紛,只要能夠證明存在欠款的事實即可。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款項支付的不同情形

  1、當事人既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的違約金或支付利息的標準或數額;

  2、當事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約定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數額;

  3、當事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但未約定逾期支付款項是否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

  4、當事人對支付款項的時間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

  三、原告一般會列出的幾種訴訟請求模式。

  1、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2、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支付利息;

  3、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既請求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又請求支付利息;

  4、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賠償利息損失。

  四、針對不同情況應當采取的訴訟模式。

  我國現行法律對不同的合同中出現的欠款情形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是不盡相同的。《合同法》對此情形的基本規定是支付違約金,如總則部分和分則中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技術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則規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沒有規定應支付違約金,也沒有規定應支付利息。

  根據上述不同類型的合同約定,我總結出以下四種向對方主張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雙方明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和逾期支付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這時,應嚴格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來主張違約金或利息(除非此類約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此種情況下,不論是逾期付款違約金還是欠款利息,兩種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會引起歧義,也不會導致法律適用的沖突。

  但需特別注意的是,當事人如同時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和利息,即使這兩者均有合同約定,也存在著被法院駁回的風險。因為這種重復計算實際上過分加重了對方當事人的負擔,法院很可能會應對方當事人的請求,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規定,判令駁回對其中一項的訴訟請求。

  2、合同雙方明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約定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這時,應當根據法律的相應規定(主要為《合同法》,見附件一),準確提出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或利息的主張。

  (1)如果法律規定此類合同拖欠款項應支付違約金,應向對方主張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或金額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執行。 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國人民銀行現行的逾期貸款利率標準: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xx]251號)規定:“

  三、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可以看到,參照上述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時,日萬分之二點一的原標準在名義上已喪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為新的計算標準,實踐中會經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非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往往不會約定合同履行期內的利率,這種情況下,根本無法推算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適用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的問題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須”或“應當”,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調整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也可以選擇不這樣做。既然現標準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張仍適用萬分之二點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筆者則認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加收30%~50%也許更適合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比如說,截止到起訴之日,違約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期限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期限超過五年,按五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

  (2)如果法律規定此類合同拖欠款項應支付利息,則只能向對方主張支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應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規定。

  (3)如果法律對此類合同未作相應規定,則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不同表述,確定不同的主張內容。即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處理;約定欠款利息的,參照前述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處理。

  3、合同雙方只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但未約定逾期支付款項是否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這時,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請求。對于是否能適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個人認為也是不能夠適用的。因為該批復中涉及的情形只是針對“未明確違約金計算標準”,而不是針對“未約定違約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釋對此有相應規定,可以提出要求對方支付利息或逾期付款損失,如借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買賣合同等;在法律沒有相應規定的情況下,可要求對方賠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數額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4、合同雙方對支付款項的時間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這時,首先應根據法律相應規定,確定款項應當支付的時間,之后,可以向對方主張賠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數額同樣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五、結論

  綜上,在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支付利息的情況下,個人認為應當按照上述論述中述第三種情況以“逾期付款損失”的名義提起金錢孳息要求為佳。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第二十四條第4款之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六、相關法條

  (一)《合同法》有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三款:“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四十八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二百六十三條:“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條:“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三百三十一條:“委托開發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

  第三百五十二條:“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

  作者:楊佰林 京衡律師

  一、合同雙方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只要一方不主張過低或過高,則依合同約定辦。但應注意的問題是,如已經主張增加違約金后,又提出賠償損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選擇增加違約金和主張違約金+實際損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間,要進行權衡,何種主張更為有利。

  二、雙方沒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一般不能主張違約金;存在損失的,可以主張賠償損失,照實賠償。

  三、在既有損失,又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除賠償實際損失外,違約方還應承擔違約金責任,該違約金應以不超過造成損失的30%為限。即實際損失再加損失的30%,為總的賠償額。

  四、在沒有實際損失,只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又分兩種情況:

  4.1 預期利益可以計算的情況下。

  一般按預期利益的130%主張違約金,即預期利益再加預期利益的30%。雙方所約定的違約金高于該數的部分,一般為對方所抗辯,法院一般也不會支持。

  4.2 預期利益不能計算的情況下。

  在沒有實際損失,預期利益也不能計算,但雙方又有較高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守約方可以按約定的違約金主張,就是主張歸主張,如何判決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此時,守約方應堅持違約金的懲罰

  性,指出合同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要求法院全部支持。違約方一般會主張違約金過高,但證明過高的舉證責任當然在該違約方,最終仍然會回歸到合同如順利履行對方預期可得利益的計算上來。

  上述違約金的計算,主線為:

  在既有實際損失,又有違約金約定,除主張賠償實際損失外,所主張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依目前合同法及其解釋規定,除賠償實際損失外,違約金以不超過因違約所造成實際損失的30%為限。

  沒有實際損失,但預期可得利益可以計算的情況下,除主張賠償預期可得利益外,所主張的違約金以不超過預期可得利益的30%為宜。

  相關法條

  合同法解釋二第28條【違約金增加:填補原則】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

  我國合同法中違約金的性質主要是以彌補當事人的損失為主。本條司法解釋貫徹了該原則,即:1、當事人請求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2、當事人增加違約金后,因為

  違約金已經可以彌補當事人的損失,因此如果在增加違約金后,又提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減少違約金的`原則】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違約金過高的認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解析】

  本條同樣貫徹了違約金主要功能是彌補當事人損失的原則。但與解釋第二十八條不同的是,如果當事人主張違約金過高應當減少時,人民法院是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同時本條解釋第二款對什么是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進行了規定,作為對司法實踐中判定的標準。該條對于違約金過高的認定,與最高院法釋[2003]7號《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

  1、以實際損失為基礎:該司法解釋規定僅是判斷違約金過高的一般原則,該判斷標準是以存在造成損失為前提的,如果不存在造成損失的情況,對于違約金是否過高又如何判斷?顯然這一規定并不能盡量全面解決如何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問題。

  2、對違約金過高進行調整的幅度。在能夠認定違約金過高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請求進行調整,調整到什么程度才算合理,這又是實踐當中的一個難題。合同法解釋(二)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該司法解釋實質上已經為違約金的調整規定了下限標準,即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 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是可以適當減少的部分,而適當減少后的違約金應當大于或等于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至于可以大多少,則是自由裁量權的問題。

  3、實際損失與預期利益。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據此,賠償損失的范圍應包括預期利益。但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中以實際損失為基礎中的實際損失顯然是不包括預期利益的。如果作此理解,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實際損失也不應包括預期利益。如果基于上述判斷,則在考慮是否主張增加違約金時,須考量該主張與主張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其他損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間,何種主張更有利于守約方利益的保護。其實,實踐中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意義之一在于可以避免其損失在舉證上的困難。

  【法條鏈接】最高院法釋[2003]7號《關于審理商品房買

  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關于買賣合同9

  出賣人: 簽訂地點: 買受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設備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質量標準:按國家標準制作 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

  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不回收 隨機的必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合格證、使用說明書 合同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無 標的物所有權自 貨款付清 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于出賣人所有。

  第七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 用戶指定地點

  第八條 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 汽運、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第九條 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 標準驗收

  第十條 成套設備的安裝與調試:無

  第十一條 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

  第十二條 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 無

  第十三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合同履行完畢后自動解除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本合同自 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關于買賣合同10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買受人(簡稱:甲方):

  出賣人(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采購文件及藥品集中采購代理機構向乙方發出的成交候選通知書,經雙方協商一致,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具體協議。

  一、藥品品種、數量、價格

  (一)采購藥品品種和數量:甲方向乙方所采購的藥品品種、劑型、規格、數量等詳見藥品成交品種買賣電子訂單。

  (二)藥品的價格

  1、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提交藥品的價格必須是不高于成交候選通知書中確認的價格,本價格為甲方的入庫價格。

  2、成交藥品臨時最高零售價格執行期間,遇國家或省價格主管部門下調價格或其他情況時,對未供貨部分,甲乙雙方可協商調整供貨價格。

  二、質量標準

  乙方交付的藥品必須符合國家最新藥典或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并與供應時的承諾相一致,附有該藥品生產企業同批號的出廠藥品檢驗記錄或合格證,以備驗收檢查。

  三、藥品有效期

  (一)乙方交付藥品的有效期應與文件中規定的有效期相一致。

  (二)乙方所提供藥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12個月;特殊品種雙方另行商定。

  四、包裝標準

  (一)乙方提供的全部藥品均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保護措施進行包裝,每一個包裝箱內應附有一份詳細裝箱數量單和該藥品生產企業同批號的出廠藥品檢驗記錄或合格證(進口藥品應提供進口藥品注冊證和口岸藥檢所的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并加蓋經營企業公章)。如為拼裝箱件,箱內應按前述要求附有各種藥品數量單和藥品質量證明材料復印件,并加蓋配送企業公章。

  (二)特殊要求:

  五、配送服務

  配送由乙方提供或組織提供,乙方按合同要求對甲方提供或組織配送服務,每次配送的時間和數量以乙方收到甲方的供貨通知為準。原則上在乙方收到供貨通知后36小時內送達,屬急救及加急供貨的應在4小時內送達。(具體做法見第十一條)

  六、伴隨服務

  乙方應甲方要求提供或組織提供下列伴隨服務:

  (一)藥品的現場搬運或入庫;

  (二)提供藥品開箱或分裝的用具;

  (三)對進貨驗收時發現的破損、有效期少于12個月或不符合特殊約定期限的藥品及其他不合格包裝的藥品及時更換;

  驗收方式:

  (四)在甲方指定地點(甲方醫療服務范圍內)為所供藥品的臨床應用免費進行現場講解或培訓。

  七、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必須按合同約定采購成交藥品品種;除本條第四項規定外,甲方不得采購其他非成交藥品替代成交品種。

  (二)甲方須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按實際入庫的藥品數量及時結算貨款;并在貨、票驗收后60日內結清貨款。

  (三)甲方在接收藥品時,應于當日對藥品進行驗收入庫,對乙方提供的藥品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品種、數量、質量要求的部分,甲方有權拒絕接受。

  (四)甲方有證據證明乙方交付的藥品不符合質量標準(以省、省轄市藥監部門的檢驗結果為準)或延期交貨等不按合同約定交貨時,可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該藥品的供貨;并可以另行采購替代藥品;同時將選擇的替代成交藥品名稱、價格、數量清單或另行采購替代藥品的協議,在七日內由甲方送徐州市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管理辦公室和藥品集中采購代理機構各一份備案。(具體做法見第十一條)

關于買賣合同11

  合同登記: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委托代理人:

  聯系地址:

  身份證號碼: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機構: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注冊號:

  代理機構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買受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號碼: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姓名:

  國籍: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____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準文件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規劃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________________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_______________,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售商品房備案機關為_______________,現售備案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賣人在簽訂本合同時,已向買受人出示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其他有效用地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白蟻預防合同及出賣人的營業執照、開發資質證書等相關證件的原件或復印件。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經有權機關批準的房屋所在層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____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____【單元】【層】_______________號房。該商品房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屬_______________結構,層高為_______________米,位于所在建筑設計標高±0.000【地上】【地下】第_______________層。建筑層數地上最高_______________層,地下_______________層。

  該商品房陽臺為封閉式_______________個,非封閉式_______________個。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筑面積共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攤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有關

  公共部位位置及共有分攤建筑面積計算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該商品房所在建筑采用的節能措施、指標見附件三。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_______________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萬_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____拾

  _______________元整。

  2.按【套】【間】【位】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萬_______________千

  ____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元整。

  3.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_________幣)每平方米

  ______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萬_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_百

  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元整。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除上述購房款外,其他由出賣人代收的費用項目按以下標準、時間收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間】【位】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雙方可在附件六另行約定。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均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其中任何一項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書面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款(含買受人向銀行按揭貸款部分的本金及已支付利息,下同)退還給買受人,并按_____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但共有分攤部分面積增加超過其合同約定面積3%的,買受人不承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

  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合同約定面積×100%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如屬預售商品房,買受人應當按時依約定將房價款存入到指定的銀行預售款監管帳戶上。監管帳戶應當與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申報的一致。

  監管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管帳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_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前支付全部購房款的_______________%,計(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萬_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_百

  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元整。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前支付全部購房款的_______________%,計(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萬_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_百

  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元整。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前支付全部購房款的_______________%,計(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萬_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_百

  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元整。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_____________日,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____________日后,買受人在出賣人書面催告日后仍未支付應付款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八條 交付條件與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_______年月_______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同時符合下列各項約定條件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商品房經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竣工驗收合格和消防驗收合格;

  2.該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給排水、用電、管道燃氣、電信、有線電視、消防、郵政信報箱等設施達到設計要求條件;

  3.小區內部道路、綠化、室外照明、消防、環衛及其他商業、社區服務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礎設施按規劃設計要求建設完成。分期建設的,該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設部分應按規劃設計要求全部完成,并與在建工程之間設置有效的隔離設施和施工安全設施;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上述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1___種方式處理:

  1.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按逾期交房由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2.買受人同意接收,出賣人支付買受人(_____/_____幣)_______/_______元違約金。

關于買賣合同12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注冊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釋義】延伸閱讀:合同法全文

  商品房買賣合同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注冊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釋義】本部分條文是確認買賣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本條款提示點:

  1、出賣人的主體資格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將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為專營開發企業和兼營開發企業,但無論是哪種類型,都需要具備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頒布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不具備開發資質或開發資質已被取締的企業不能作為出賣人與相對的客戶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違者訂立的合同無效。

  2、買受人的主體資格

  (1)凡具備民事權利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作為買受人,

  (2)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方可作為簽約人訂立合同,

  A.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訂立的合同須經其監護人追認方可生效(已滿16周歲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除外);

  B.精神病人或間隙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發作期間訂立的合同須經其監護人追認方可生效,

  (3)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購房行為應當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約,

  (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無論以夫或妻的名義購買房屋,該房屋所有權一般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3、出賣人委托代理機構

  近年來,開發商委托代理公司進行房屋銷售的比例日益增加。在這種情形下,應當將代理機構的名稱列入本合同,并如實填寫。這樣,既明確體現和保障了開發商、代理商之間的委托代理合同關系,也保障了購房人的簽約知情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準文件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規劃用途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__________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

  【釋義】本條是出賣人擁有項目的取得和開發建設等前期手續告知義務的內容,目的是為保障買受人知情權。

  本條款的提示點:

  1、開發商土地取得方式

  一般情形下,開發商取得土地的方式為受讓國家出讓的土地(出讓)或轉讓受得他人已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土地(轉讓)特殊情形下方可獲得國家得無償劃撥地(劃撥),如開發商開發建設規劃范疇內得經濟使用住房。

  未變更土地性質得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用作房地產開發;非用于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得劃撥地不能用作房地產開發;工業用地出讓地不能用作房地產開發。

  2、土地使用年限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土地使用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規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業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需要注意的是,該使用年限起始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確定之日,而不是買受人訂立購房合同之日;經濟使用住房因其土地系劃撥地,故不存在使用年限的問題。

  3、商品房項目的名稱無論是現定名還是暫定名,必須與商品發預售許可證或其他相關證件的描述一致。

  4、開發商必須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方可申請商品房預售資格。因此,購房者在簽訂合同之前除了知悉本條所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準文件號]外,更有必要查閱開發商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著重審查兩點:一是看開發商是否已經足額支付土地出讓金(未繳納完畢土地出讓金的開發商一般持有《臨時國有土地使用證》而非《國有土地使用證》);二是看開發商是否已將土地辦理抵押貸款(以土地作為抵押物辦理貸款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上往往作備案登記)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___________,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

  【釋義】本條是對商品房銷售的描述。

  本條款提示點:

  1、期房與現房的比較

  期房即預售商品房,是指消費者在購買時不具備即買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房地產開發商從取得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取得房地產權證大產證為止,所出售的商品房為期房。現房指消費者在購買時具備即買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開發商已辦妥所售的商品房的大產證的商品房,消費者在簽約后立即可以辦理入住并取得分戶權證。

  期房相對于現房,具有下列特點:

  優勢:

  (1)期房一般較現房便宜;

  (2)期房的選擇空間較現房大;

  (3)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新樓盤品質較舊盤有明顯提升。

  劣勢:具備延期交付、品質變差、權證不能按期交付等法律風險。

  2、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3、商品房銷售的其他依據

  一般來說,開發商除獲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外,還應具備下列證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即俗稱的“五證齊全,方可預售”。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許可證有按棟編號發放、按批號編號發放等形式,購房人在購房時應“對號入座”,提高自身風險防范能力。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單元】【層】___________號房。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___________,屬___________結構,層高為___________,建筑層數地上___________層,地下___________層。

  該商品房陽臺是【封閉式】【非封閉式】。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筑面積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釋義】本條是對合同標的物的詳細描述

  本條款提示點:

  本條涉及到若干建筑專業術語及建筑規范,購房人在購房時應更加切實注意。

  1、商品房的用途與房屋結構

  這兩項對于開發商而言,是其確定工程建設成本的關鍵點,專業辦公用寫字樓的工程建設成本一般比磚混結構建筑物建筑成本高出數倍。因此,購房人在選購房屋時應當加以落實。

  商品房的用途主要有居住、辦公、商品、商住、停車等種類,其用途一經確定,合同雙方不履行法律手續不得擅自變更。房屋結構主要有磚混、框架、鋼混等幾種,不同結構的房屋其使用功能和耐用程度各異。

  2、層高≠凈高

  層高指一層地面至上一層地面的距離,凈高則是指地面至天花板的距離,凈高=層高-樓板厚度。

  購房人在選擇預售商品房時應考慮上述兩者之間的差異。

  3、陽臺

  陽臺的封閉與否對計算商品房的建筑面積至關重要,根據現行《建筑面積計算規劃》的規定,封閉陽臺按全面積計算使用面積,而敞開式陽臺則按全面積的一半計算使用面積。

  4、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及使用面積之間的聯系。

  該套商品房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

  套內建筑面積=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強體面積+陽臺面積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___________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__幣)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_幣)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3、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__________幣)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拾______元整。

  【釋義】本條是關于商品房計價方式與價款的約定。

  本條款提示點:

  1、計價方式的改革

  多年來,我國一直采用按照建筑面積計價的方式銷售商品房,但該種計價方式卻存在著諸多弊病,集中體現在總的公用建筑面積難以確定,公用建筑面積計算分攤復雜,開發商非善意誤算等。隨著房地產經濟的活躍與發展,我國北京等地區已經推行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相信不久的將來,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將成為我國房地產市場的主要計價方式,使購房人真正能享受到“明明白白購房”的待遇。

  2、購房人應注意商品房“價外價”問題

  個別開發商除收取按面積記得的總價款外,還會向購房人提出收取配套費、教育實施費等其他收費項目,因此,購房人在支付房款時應當對這些收費項目加以關注,如開發商沒有法定收費依據的,購房人可以拒付。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_____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 = ────────────────×100%

  合同約定面積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釋義】本條是對房屋面積確認依據及房屋面積差異處理方式的約定。

  本條款的法律依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合同未作約定的,接以下原則處理:(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 %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 %以內(含3 %)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 %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 %以內 (含3 %)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 %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 = ────────────────×100%

  合同約定面積

  本條款提示點:

  1、面積確認標準

  本條規定以建筑面積或套內建筑面積為面積確認的依據標準,但購房人在簽約時亦可主張上述兩項面積同時作為依據標準。

  2、產權登記面積與購房人實際所得面積不符時的處理

  產權登記面積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登記的面積,一般情形下產權登記面積即等同于購房人實際所得到的面積,但如果產權登記測繪單位所作出的測量結果與購房人的實得面積不符,購房人依舊有權利聘請專業測量公司重新測量,并要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原產權登記面積作出修正處理。

  3、自行約定的方式

  基于設計原因,施工原因以及其他原因,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實往往不愿意接受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簽訂面積差異處理條款,而建議購房人選擇自行約定的方式,常見的約定方式包括:

  (1)買受人不要求退房,按照產權登記面積和原約定每平方米價格實施多退少補;(該條款的約定從法律上分析仍然存在問題,如某合同原定面積為80平方米,建成面積達120平方米,即使開發商主張該特別約定,由于約定面積差異已經對原合同造成了實質性破壞,法院最終還是會按法定標準而不會按約定標準裁決)

  (2)正負3%內實施多退少補,多于3%部分按原單價打折計算房價;少于3%部分按原單價上浮一定比例退還房款;

  (3)將《辦法》規定的臨界點3%調整為臨界點5%;(從開發商的利益分析,此條款最符合其利益)

  (4)總價包死條款,即無論產權登記面積是否與約定面積發生差異,均按約定總價計算房款。(對于廣泛采用通用文本約定的樓盤,購房人可選擇性使用該條款。就筆者的個人閱歷,很少有開發商在交房后因為測定面積比約定面積少而退款的,而建成后要求購房人補繳購房款的卻是屢見不鮮。)

  相比而言,上述約定方式均沒有本條款第二種方式那樣更能維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建議購房人在簽訂合同時選擇該種面積差異處理方式。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擬定的“北京版式范文本”中采用的是建筑面積差異與處理條款,更重視了對購房人權益的保障。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釋義】本條是對付款方式及付款時間的約定

  本條款提示點:

  1、一次性付款

  (1)一次性付款的本意是指購房人在約定期限內向開發商支付完畢100%的購房款,但在實踐當中,不少開發商同意選擇一次性付款的客戶在簽約是只支付90%-95%的購房款,留存5%-10%的購房款至房屋交接或權證發放時再行給付。

  (2)開發商為鼓勵購房人選擇一次性付款方式,往往會在商品房定價的基礎上給予一次性付款購房人一定比例的折扣。購房人如選擇此種付款方式,可以適時提出折扣請求。

  2、按揭付款

  (1)按揭付款不屬于分期付款,現在開發商與銀行已經在付款方式上取得可高度一致,就是銀行為按揭客戶向開發商提供一次性付款。對開發商而言,按揭購房人在完善其按揭貸款手續后就已經獲得了銀行支付的全額房款,購房人只是按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逐月向銀行還款而已。

  (2)按揭付款方式所產生的法律關系:

  A.主合同關系有兩個:一是開發商與購房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二是購房人與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

  B.從合同關系有三個:一是購房人以所購物業作為抵押物與銀行之間發生的抵押合同關系;二是開發商為購房人貸款而向銀行提供的保證合同關系(有的銀行還要求開發商提供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擔保);三是銀行與開發商之間的回購法律關系,即當購房人逾期未還款構成違約,銀行依法處分抵押房產,開發商向銀行承諾無條件回購該房產,并將回購房款優先直接清償銀行貸款本息,對此購房人在按揭貸款合同中予以書面確認。

  (3)按揭付款條款在簽約時屬于效力待定的條款,該條款生效的必備要件是銀行同意向按揭購房人發放貸款,并與其簽訂《借款合同》,如屬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銀行拒絕為購房人提供按揭貸款的,則該條款對買賣雙方不具備約束力,由此造成《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雙方互不負違約責任,當事人雙方可以請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購房人。但如是因為買、賣雙方作為或者不作為的行為導致銀行按揭不能,則需要由責任人承擔其相應的違約責任,如購房人不提供或提供虛假的申貸資料,開發商拒不承擔銀行要求的保證擔保責任等。

  (4)按揭付款方式后續法律問題

  A.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按揭貸款的目的無法實現,買賣雙方及銀行均有權解除按揭貸款合同,開發商應將所收款項分別退還給購房人和銀行;

  B.開發商作為擔保人為購房人按揭貸款提供保證擔保的方式有兩種:一是階段性保證擔保,即開發商提供保證擔保的保證期間為按揭貸款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購房人獲得分戶產權證并將其房屋所有權辦理他項權利登記之日止;二是全程保證擔保,即開發商在購房人向銀行償還全部貸款本息之前均需承擔保證擔保責任。按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購房人未按照按揭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但是已經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并與銀行辦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銀行如起訴購房人要求償還貸款本息或主張房屋優先受償的,不應當追加開發商為共同被告,開發商提供全程擔保的除外。如果銀行起訴時買賣人與銀行尚未完善抵押登記手續,則開發商無論是提供哪種方式的保證擔保都會被列為共同被告。

  開發商盡早為購房人辦理分戶權證的意義不僅是履行自身《商品房買賣合同》所約定的義務,還具備解除自身擔保法律風險的功能和作用。從近年法院受理的案件類型分析,按揭購房人逾期付款違約糾紛已成為一類主要民事糾紛,即每個樓盤都存在著一定比例的按揭購房人逾期不歸還銀行貸款的風險隱患,開發商如不重視此類糾紛的預防和風險防范,將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____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_(該比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釋義】本條是對購房人逾期違約金責任進行約定的條款

  本條款提示點;

  1、逾期付款違約責任分析

  逾期付款是買賣合同中的一種典型違約行為,逾期付款未達一定期間,構成根本違約。構成一般違約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履行合同并支付一定的違約金;構成根本違約的,守約方除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外,還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承擔由于終止合同所造成的相應經濟損失。

  基于一般違約與根本違約的理論依據,示范文本建立了兩種相輔相成的違約責任救濟方式。

  2、如何設定一般違約與根本違約的合理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從上述司法解釋分析,基于商品房買賣合同所涉及的標的物是一項重大資產,司法解釋的擬定者期望買、賣雙方都給予違約方相對較長期限的包容和理解,不主張權利人過快的享有單方解約權。因此,我們建議:在設定本條所規定的開發商有單方解約權的期間條款時,一般應定為3個月為宜,至少不應少于2個月,如果購房人在簽訂之后由于偶然性原因造成流動資金周轉困難而不能如期履約,購房人亦有合理期間進行調整。

  3、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設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該《解釋》第十七條又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發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結合上述兩條司法解釋,逾期付款違約金設定的標準一般應設在下列區間內:不低于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標準,不高于同期銀行逾期貸款利率的130%.設定的標準如果低于或高于上述期間,都有可能導致約定的條款存在法律效力上的瑕疵。

  #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標準:

  1996年5月16日前:每天萬分之三,年利率為10.95%;

  1996年5月17日——1999年1月29日的每天萬分之五,年利率為18.25%;

  1999年1月30——20xx年11月21日的每天萬分之四,年利率為 14.6%;

  20xx年11月22日——20xx年3月16日的每天萬分之二點一,年利率為7.665%;

  20xx年3月17日至今,在貸款合同中簽訂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30%-50%.

  個案分析:李小姐每月要還銀行貸款5000元,按照銀行對大多數客戶執行的5年期

關于買賣合同13

  1.格式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

  供方:××× 合同編號:

  需方:×××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一、產品名稱、商標、型號、廠家、數量、金額、供貨時間及數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內容可以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的表格填寫,也可以直接用文字表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交(提)貨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運輸方式及到達地(港)費用的負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理損耗及其計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的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結算方式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擔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于買賣合同14

  供方: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

  經供需雙方充分協商,按自愿平等的原則,就需方購買供方中央空調端配套器材簽訂本合同。

  一、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金額:

  產品

  名稱規格型號_________計量

  單位數量單價(元)金額

  (元)交貨期限及數量備注

  臥式暗裝風機盤管FP—85WA—G30,風量850m3/h,制冷量4.5kw,余壓30Pa臺150 670 100500合同簽訂生效收到預付款后15天內供貨盾安

  新風空氣處理機組GXⅢ70(Ⅲ)D,風量7000m3/h,制冷量139.1kw,余壓370Pa臺5 11380 56900盾安

  總計_________

  最終優惠價_________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_________元整

  二、以上產品供方按照需方要求設計制造,并經需方確認。實際發貨有變更的,以需方在“產品發貨單”回單聯上簽收視為認可。質量要求、技術標準按國家或行業相關技術標準規定。

  三、履行方式和費用:

  1、需方自提,運輸及其保險費用由需方承擔。

  2、供方倉庫提貨,由供方代辦運輸,將貨送到:宿遷威尼斯酒店,卸貨由需方負責。運費已包含在合同貨款中;

  四、包裝要求及費用:

  包裝要求:工廠標準包裝;包裝費用已包含在合同貨款中;

  五、驗收標準、方法及檢驗期限:按國家或行業相關產品技術標準驗收,需方檢驗期間為收貨之日起三日內,需安裝運行的為所供設備調試完成之日起一周內。在此期限內無異議,視為型號、數量、質量均符合要求。

  六、設備安裝:供方所供產品由需方負責安裝,供方提醒需方注意應選擇有安裝資質的專業安裝單位進行安裝。安裝單位應嚴格按設計要求和操作規范負責設備和系統安裝,并負責系統調試。

  七、設備的調試:由供方負責所提供產品的調試。

  八、產品質量保證期:產品質量保證期為產品自出廠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在質量保證期內因設備制造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由供方負責,因非供方原因引起的故障,可由供方排除,但此間發生的費用由需方負責。

  九、售后服務:供方負責對需方所購產品的售后服務,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應迅速趕到現場予以檢修。產品質量保證期滿后供方對需方的設備予以終身維修,但須按成本價收取零配件費用及維修成本費用;如需方未按時付款,供方有權停止售后服務。

  十、結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需方應先向供方預付合同總金額的30%(其中合同總金額的.20%為本合同的定金),余款應于貨到工地三日內前付清。若因需方原因取消合同或交貨期滿六個月內需方仍未提貨的,供方有權沒收定金。

  十一、需方支付的價款,應匯入本合同所列的供方銀行帳戶,不得以現金等方式直接交給供方業務、銷售等人員。在任何情況下,即使業務等人員以供方名義提供并蓋有公章、合同章等所有關聯印章的任何補充合同、證明資料等文件,需方不得改變本條貨款支付的特別約定,否則視為未付款。需方延遲付款的,供方生產交貨調試日期可相應順延。

  十二、本合同附件情況(若有,請寫明附件名稱、一式幾頁,并與買賣合同一并用印并蓋騎縫章):無

  十三、其它約定事項:無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雙方各執兩份,自需方簽字或蓋章,經供方加蓋“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十五、雙方如發生法律糾紛,由起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管轄。

  供方需方

  單位(蓋章):_________單位(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授權委托人:_________

  單位全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稅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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