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 (15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商品房買賣合同 1
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預訂二手房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轉讓的二手房位于____,。甲方已取得該二手房的二手房所有權證,該二手房建筑面積為:____,產權人:________,房地產用途為:_______。
第二條該二手房產權現狀為___,甲方對該二手房享有完全處分權。該二手房若存在租約,甲方須于二手房交付乙方使用前解除原租賃合同,乙方對因原租賃合同而產生之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條該二手房轉讓總價格為人民幣___仟___佰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
第四條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時,由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元人民幣的定金,作為甲、乙雙方當事人訂立該房屋買賣合同的擔保,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轉為房價款。甲方在收取定金后,應當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并注明收款時間。乙方逾期未支付認購定金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有權將該二手房另行出賣給第三方。
第五條甲、乙雙方約定,該二手房轉讓預訂期為_____天,甲方應當在預訂期內與乙方簽定《房屋買賣合同》,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將該房產交付給乙方。
第六條乙方應在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預訂期限前,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向甲方支付除定金之外的房款人民幣___仟___佰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
第七條在本合同的第五條約定的.預訂期限內,甲方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已收取的定金給乙方;乙方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權要求甲方返還已收取的定金。
第八條甲、乙雙方應在《房屋買賣合同》簽定后_____日內,共同向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該房地產證由乙方領取。甲方逾期不予協助辦理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以該二手房總價為基數自逾期之日起至產權辦理申請提出之日止按每日_____的比例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該二手房所附著的戶口,甲方承諾在收到二手房轉讓總價之日起______日內遷出,逾期則以該二手房總價為基數按每日_____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條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該二手房交易產生稅費共有: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房地產交易服務費土地使用費契稅產權登記費公證費其他_____。經甲、乙雙方協商,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項由甲方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項由乙方承擔。
第十一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乙方逾期支付除定金外剩余房款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甲方:日期:
乙方:日期:
商品房買賣合同 2
甲方:____
乙方:____
甲方自愿將甲方所有位于老隆鎮福榮街供電大樓宿舍706號房產轉賣給乙方。現雙方協議如下:____
一、甲方同意將其所有的老隆鎮福榮街供電大樓宿舍706號房產及屋內所有家俬(沙發一套、飯桌椅一套、床3張、衣柜3只、桌3張、熱水器及廚房設施若干)一同轉賣給乙方。轉買價為人民幣貳拾壹萬玖仟元整(219000.00元)。
二、過戶費由乙方負責,甲方同意全程無償陪同乙方辦理公證手續和過戶手續。
三、付款方式:____分兩期付清,第一期:_____年7月10日至_年8月10日止付拾萬元(¥100000.00元)。第二期_年8月11日至_年9月11日付清尾款人民幣壹拾壹萬玖仟元整(¥119000.00元)。
四、付清房款之日,房產權、房產證及屋內家俬歸乙方所有。
五、乙方交付甲方定金人民幣叁仟元整(¥3000.00元),交付甲方購房定金兩個月內,甲方不得再次轉賣房屋。如甲方再次轉賣須賠償乙方人民幣貳萬元整(¥_0.00元)。
六、如乙方到期未付清房款,甲方有權重新處理房產,并扣除乙方貳萬元整(¥_0.00元)。
此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兩位證人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 3
第1部分 合同背景
第1條 銷售:買受人根據人于________年___月___日刊登在____________報第______版的,與人取得聯系,如雙方無法在相關細節上有所說明時,則人提供或發布的及宣傳品應當作為證據。
第2條 合同原則:、買受雙方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本著平等、真實、自愿的原則,就買受人購買人商品房一事達成本合同。
第3條 合同定義:合同中所稱“本合同”系指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其他合同則冠以合同的具體名稱。
第4條 合同目的:買受人購買商品房系為自己住用、通過出租獲得利潤或在商品房升值時通過及時轉讓獲得利潤,或通過其他相關的所有權或用益物權以獲得利益。
第5條 合同標的:合同中所稱“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系指買受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合同即將買賣的商品房。
第6條 協商地點:本合同由各方依次選擇談判地點,分別為人銷售場所或為買受人及買受人代理人指定的場所。
第7條 商品房地址:此商品房位于_______________,目前施工進度情況參照照片。
第8條 項目許可:本項目由本市有關機構批準立項,項目的批準文號為:____________
第9條 土地權利:土地使用權證: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期限為;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性質為:____________。
第10條 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____________,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____________ 。
第11條 銷售許可:房屋銷售許可證:_______________。
第12條 施工許可:開工證_______________。
第13條 建筑施工:總設計單位:____________,建筑師姓名:_________,注冊建筑師號碼:________,總施工單位:________,總監理單位:________。
第14條 商品房標準:_______________,適用標準為:_______________,作為本商品房的設計和建筑標準。
第15條 商品房驗收:由_______________負責驗收。
第16條 質量評價:由_______________負責進行質量評價。
第2部分 套內空間
第17條 商品房戶型:___室___廳___衛___廚
第18條 平面圖:見合同附件。
第19條 立面圖:見合同附件。
第20條 起居室尺寸:長:_______,寬:_______,高:_______,其他:_______(毫米);
第21條 書房尺寸:長:_______,寬:_______,高:_______,其他:_______(毫米);
第22條 臥室尺寸:長:_______,寬:_______ ,高:_______,其他:_______ (毫米);
第23條 衛生間尺寸:長:_______,寬:_______,高:_______,其他:_______(毫米);
第24條 廚房尺寸:長:_______,寬:_______,高:_______,其他:_______,(毫米);
第25條 陽臺尺寸:長:_______,寬:_______,高:_______,其他:_______(毫米);
第26條 過道尺寸:長:_______,寬:_______,高:_______,其他:_______(毫米);
第27條 其他尺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28條 房屋層高:_______毫米 。
第29條 室內凈高:_______ 毫米 。
第30條 技術經濟指標:______________,使用率:______________,容積率:______________。
第31條 套內樓梯:_______________,長度:____________,寬度:____________,高度:____________,其他:________(毫米);
第32條 門窗:______________,長度:_______, 寬度:_______,高度:_______,其他:______(毫米);
第33條 貯藏空間:_______,長度:_______ ,寬度:_______,高度:_______,其他:_______(毫米);
第3部分 商品房質量
第34條 沉降情況:人保證房屋的沉降情況優于北京頒布的要求。
第35條 平直度:房屋的墻體及平面均應當平直,傾斜角度不得大于0.1度,計算方法為:高度差/直線距離。
第36條 墻體裂縫:人商品房內部無任何裂縫;如雙方無法對是否是裂縫達成共識的,由人申請有關機構就此問題進行評價。
第37條 設計質量:商品房設計質量不應低于有關機構頒布的最有利于買受人的標準。
第38條 質量證明:人在房屋交付時應當向買受人提供證明其質量的申報手續及質量評價報告。
第39條 質量評價:人在交付商品房前應當提供質量評價報告;買受人有權查驗與商品房質量相關的全部文件,有權委托相關機構對商品房質量進行評價。
第4部分 公攤面積
第40條 公攤內容:人應當在說明公攤面積的內容與尺寸,根據目前的情況,公攤內容包括以下幾個部分:配電室、公共樓梯、電梯間、泵房。
第41條 面積尺寸:房屋的公攤部分、面積及細節尺寸應當說明,經過測量的應當提供測量報告,使買受人有權可以獲得精確的詳細內容。
第42條 面積核實:買受人有權根據測量報告對任何一個尺寸進行核實,此等核實無需復雜的測量工具,僅憑于任意一個市場上購買的米尺即可進行測量。
第43條 通知到場:當買受人對公共面積進行測量時,如發現人提供的尺寸與事實不符,可重新測量。
第44條 違約條件:買受人對任何一個尺寸的測量結果,與人提供的圖紙不符,則視為人提供的公攤面積不合法,買受人有權拒絕支付公攤面積的費用。
第45條 違約責任:當出現上述違約條件后,人應當在3日內雙倍退還公攤面積的價款,并每天支付總房價百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部分 商品房面積
第46條 公用面積:買受人購買的各公用部分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
各公用部分面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47條 專用面積:買受人購買的陽臺建筑面積:_______,室內墻體面積為:______________, 室內使用面積:___________,面積的數字以現有的人提供的平面圖紙為標準。
第48條 露臺面積:鑒于露臺面積并不計算在買受人購買面積中,人將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的露臺之永久使用權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在使用過程中無須支付物業管理費。
第49條 建筑面積:
(1)面積范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約定建筑面積為 _______平方米,如經過實際測量后,面積在_______至_______平方米之間的,則雙方據實結算。
(2)面積誤差: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建筑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后,大于_______平方米的,買受人不支付多余價款,人應當據實辦理產權登記。
(3)面積誤差: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建筑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后,小于_______平方米的,人應當根據與約定建筑面積的差值,雙倍向買受人支付多收價款,并應據實辦理產權登記。
(4)面積差異:鑒于目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面積所適用的契稅為2%,如因為人的原因使面積擴大,導致買受人多支付的稅費由人承擔;買受人不支付由于面積擴大所引起的各種費用的增加,必須支付的由人承擔。
第50條 套內建筑面積:
(1)面積范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約定套內建筑面積為 _______平方米,如經過實際測量后,面積在_______至 _______平方米之間的,則雙方據實結算。
(2)面積誤差: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套內建筑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后,大于_______平方米的,買受人不支付多余價款,人應當據實辦理產權登記。
(3)面積誤差: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套內建筑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后,小于_______平方米的,人應當根據與約定套內建筑面積的差值,雙倍向買受人支付多收價款,并且應當據實辦理產權登記。
(4)面積費用:交房后,套內建筑面積、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相比都發生增加的,應當按相同比例增加,建筑面積增加的比例大于套內建筑面積增加比例的,買受人無須為任何增加的面積支付費用。
(5)變化比例:交房后,套內建筑面積、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相比都減少的,應當按相同比例減少;建筑面積減少的比例小于套內建筑面積減少的比例的,人應當按照最有益于買受人的原則退款,買受人有權選擇諸多方案中的一個。
第51條 使用面積:
(1)面積范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約定使用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如經過實際測量后,面積在_______ 至_______平方米之間的,則雙方據實結算。
(2)面積誤差: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使用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后,大于_______平方米的,買受人不支付多余價款,人應據實辦理產權登記。
(3)面積誤差: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使用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后,小于_______平方米的,人應當根據與約定使用面積的差值,雙倍向買受人支付多收價款,并且應當據實辦理產權登記。
第52條 面積測量:買受人有權在人住前或人住后對室內全部長度、高度尺寸進行測量;如需要對全樓進行測量的,人有義務向買受人提供與本樓相關的圖紙。
第53條 測量方法:買受人人住前有權聘請有資質的機構人戶進行測量,如雙方測量結果存有差異,則有權提請或有關機構進行最終決定,在此以前買受人有權先行人住。
第54條 測量機構:測量機構應當是取得測繪專業管理機構頒發的測量資格的機構,沒有專業資格的機構測量的數據無效。
第55條 變化通知:房屋室內任何長度或高度尺寸的任何變化均為合同的變更,人應當于變化時3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第6部分 室內環境
第56條 日照時間:房屋全年在日照時間最短的一天(冬至日),其窗戶能夠接受的滿窗日照時間為 _______小時。
第57條 自然通風:室內通風不低于標準的要求。
第58條 室內保溫:室內保溫不低于標準的要求。
第59條 隔熱保溫:外墻隔熱保溫不低于標準的要求。
第60條 噪音隔聲:墻體隔聲情況不低于標準的要求。
第61條 電磁輻射:室內電磁輻射不低于標準的要求。
第7部分 建筑設備
第62條 供水品質:人在買受人入住時提供24小時供水,水源為_______市政機構,壓力為 _______。
第63條 排水品質:人在人住時保證買受人室內的排水設施可以使用。室內排水共有地漏 _______個,分布在衛生間、廚房。
第64條 密封品質:人應當在買受人人住時提供管道壓力測試數據,并保證管道不會出現任何泄漏;如室內出現液體或氣體的泄漏,導致買受人的裝飾裝修家具損壞的,人應當以5倍的上述總款額作為賠償。
第65條 管線品質:人不在商品房內通行任何公用管線,所謂公用管線是指管線內的物、氣體不直接從此管內進入到買受人室內且供買受人單獨使用,否則買受人有權拒絕支付任何費用,在修改完成以前,不視為商品房已經交付。
第66條 電梯品質:本單元共有電梯_______部,型號為:_______;保修時間為_______年;買受人可以24小時使用電梯,并可以到達商品房所處層樓,安全責任由人承擔。
第67條 消防設施:人提供的消防設施為:_______;并在交房取得消防機構的認可。
第8部分 電氣部分
第68條 電源品質:負荷:______ KVA,計費設備為:______,插座位置:______ ,插座數量:_____ ,電平面圖:_______ ,使用時間: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
第69條 通訊品質:線路數量:_______條,出口位置:見圖紙,使用時間為: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第70條 其他線路:有線電視數據線:_______,出口位置在:_______,使用時間: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9部分 供暖燃氣
第71條 供暖設備:供暖設備型號為:_______,生產企業:_______。
第72條 設備安全:安全使用時間20年,人保證燃氣設備的安全性,并承擔由此產生的產品質量責任,在產品質量爭議時由人證明質量問題的責任歸屬人。
第73條 供暖效果:在室溫不低于20度時每個月用氣量不高于300立方米,溫度:_____, 濕度:_____, 暖氣片數量_____。
第74條 暖氣計費:方式及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75條 使用時間:__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
第76條 燃氣品質:燃氣設備:_______,計量設備:_______,計費方式及價格:______________。
第77條 使用時間:燃氣可使用時間為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0部分 裝修標準
第78條 室內裝修標準為:見附件所列標準。
第79條 室內裝修總價格為:見附件所列價格。
第11部分 周邊環境
第80條 周邊建筑:本商品房周圍 _______米外無其他建筑物,從本商品房各窗戶、門及門外50米內沒有垃圾箱、污水處理站、供變電站、停車場等其他設施。
第81條 使用道路:本商品房可使用道路為寬度不低于6米,應當可以實現人車分離。
第82條 環境綠化:本商品房_______米范圍內不可能再建設任何非綠化設施。
第83條 氣味條款:本商品房敞開門窗后,不會聞到任何異味;室內在任何條件下均不會出現異味。
第84條 環保噪聲:本商品房敞開門窗后,白天來自室外的聲音不高于60分貝,夜晚不高于50分貝,室內原有設備不會產生任何聲音。
第85條 自用車位:人向買受人提供安全停車的車位一處,具置為:______________,買受人無須為此車位支付任何費用,且在買受人于__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時即開始使用。
第86條 電磁輻射:人房屋室外500米內及本商品房樓上建造或允許他人建造任何電磁發射裝置,包括尋呼臺發射臺、移動電話發射臺、廣播電視轉發臺或其他有輻射的裝置。
第87條 如不能達到上述各條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時不退房,則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12部分 社區設施
第88條 社區名稱:本商品房所屬社區名稱為:______________ ,本小區屬于管理機構認可的合法社區。
第89條 用地面積:本社區總用地面積為:_______,總建筑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其中商品房面積為 _______平方米,公用建筑面積為_________米。
第90條 建筑總量:社區共有樓房_______幢,其中一期工程_______幢,二期工程_______幢。
第91條 基本原則:社區所屬的共用設施系為社區居民生活、工作方便而建設,其功能不得侵害買受人利益。
第92條 參考標準:本社區的公用設施的具體質量、數量由人提供數據標準,不能提供的應當按照人的各種資料作為標準。
第93條 綠地面積:社區綠地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可使用時間: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綠地率不應低于本市標準,交付時綠地率的計算方法為綠地面積與總建筑面積之比。
第94條 公共設施:幼兒園_____ 個,面積為 _______平方米,可使用時間:_______年_____月 _____日;學校 _____個,其中小學_____個,中學____個,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可使用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醫院____(級____等)個,面積為 ________平方米,可使用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停車場 ____個,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可使用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郵局____個,可使用時間:____年____月 ____日;娛樂設施:________________可使用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可使用時間:________年____月 ____日;電話接通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95條 公共交通:交通公路等級為:________,公路寬度:________,道路質量:____,可使用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96條 交通安全:社區內應當有人車分行的道路,以保證買受人與家庭成員安全交通,道路標識應當符合國家域本市標準。
第97條 居住安全:交付時社區內不應當有正在建設的建筑物,在買受人可能經過的道路絕對不允許有任何可以產生墜落的物品;道路平面絕對不得有可能導致行人或車輛的坑、溝、井或其他產生危險的建筑物或構筑物。
第98條 商品房標識:社區內的所有建筑物應當有明確的.標識,以利于買受人的特殊家庭成員能夠順利找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
第99條 建設標準:出買人本社區的設計與施工標準不低于《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的標準,如本市有更為有利的設計規范,買受人有權適用于此規范。
第100條 違約確定:對人提供的各種設施是否合乎約定,應當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買受人與人共同隨機選擇三人,由其對此爭議做出仲裁裁定。
第101條 違約責任: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交房時間從全部履行完畢之日開始計算。
第13部分 房屋交付
第102條 交付含義:本合同所稱交付是指占有權及使用權的交付,以保證買受人可以正常使用,以實現居住目的,并不代表所有權的交付。
第103條 交付時間:商品房交付時間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社區設施環境交付時間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04條 交付程序:
(1)入住通知:人向買受人發出入住通知書;
(2)書面簽收:買受人書面簽收“收到入住通知書”;
(3)鑰匙收條:買受人書面簽收“商品房鑰匙收到條”;
(4)隨附資料:人提供商品房質量備案表、商品房長度高度細節尺寸及面積測量結果及其他合同中約定的條件。
(5)不視為交房:上述條件缺少任何一條,均不構成商品房的交付。
第105條 交付驗收:買受人在人所建房屋完工后,可以進入室內進行觀察,并可以聘請相關專家對如下項目進行評價:建筑質量、室內設施、室內外環境、社區質量及其他驗收。
第106條 延遲交付:當人無法按期交付時,則買受人可以做出如下選擇:通知人解除合同,或繼續等待人。
第107條 交付效力;人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后,買受人即享有房屋的使用權、占有權、出租權、收益權,并有權對房屋進行裝修。
第108條 文件內容: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及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其內容不得低于標準。
第14部分 所有權證
第109條 所有權取得
(1)取得標志:所有權的取得以《房屋所有權證》(簡稱所有權證)為標志。
(2)取得時間: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即確認為無法取得。
(3)違約責任:一旦無法取得產權證后,人應當30日內立即退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賠償買受人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
(4)選擇權利:當無法取得產權證后,買受人有權選擇是否退房,如買受人同意延長,則可向人發出同意延長期的書面證明。
(5)所有權保證:人保證人目前的身份系合法的人,人經過審查后認為買受人目前的身份可以成為合法的購買人,因此人保證買受人可在權屬登記機構取得所有權證,如買受人無法取得上述證明,則應退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房屋款。
(6)費用分擔:
第110條 人辦理:人提前30天通知買受人,在買受人提供材料后60日內人將辦所有權證的全部資料交付給權屬登記機構,人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為買受人辦理完畢所有權證。
第111條 買受人辦理
(1)人人提供的資料足以使買受人通過個人行為取得有權證;買受人有權選擇是否自己辦理所有權證,人在___年___月____日前將備案情況通知買受人,以保證買受人可辦理所有權證。
(2)人應當根據權屬機構或買受人的要求提供資料,如自前述要求發出之日起30天內人無法提供所需文件,則買受人有權退房。
第112條 相關責任: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后,人除承擔前述條款的義務外,還應當賠償買受人的因取得全部損失所支付的其他相關費用。
第15部分 初步驗收與保修
第113條 初步驗收:鑒于商品房質量無法立即做出判斷,雙方認為質量的評價與驗收將是一個比較長的過程,買受人僅能對外觀部分進行初步使用性評價。
第114條 保修內容:主體結構、公用部分、環境設施、建筑外表部分、裝修部分、室內電氣部分、室內暖通部分及其他由人提供的內容。
第115條 質量瑕疵:如人住后發生漏水、裂縫,應當由人承擔責任,并立即進行修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此責任轉移至第三方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
第116條 保修期間:____年,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不低于《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維修辦法》的規定,當開始日期與交房日期不一樣的,則從交房日期開始,按最益于買受人的時間進行計算。
第117條 故障通知:自買受人電話通知后4小時內維修人員應當到達現場,8小時內將故障排除。
第16部分 前期物業管理
第118條 物管公司:人應當保證物業管理公司有較好的聲譽,有相應的資格與能力來維護買受人的各項權利,買受人有權對物業管理公司進行選擇。
第119條 服務期限:首期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期限為1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限屆滿后,由小區或本樓業主管理委員會另行決定。
第120條 管理費用:保潔費:________ 元;治安費 ________元;水費________元;電費:________元;燃氣費:________元;其他費用:________元。
第121條 管理責任:樓內外清潔,人應當在買受人樓層設立可以方便使用的垃圾收集處,至少每小時清理一次;如人將此義務轉讓給首期物業管理公司,則應當保證其履行義務。
第122條 社區安靜:人應當室外瞬時躁聲不高于50分貝,以保證買受人的生活舒適。
第123條 證明責任:物業公司負責證明向買受人提供安全及時達標的物業服務,如不能證明則視為人不能提供相應水平的物業服務。
第124條 保安責任:人選擇的物業公司應當保證買受人及親屬和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及汽車安全。
第125條 收費范圍:物業公司的收費水平不得高于本市的相關規定。
第126條 服務時間:物業管理的時間至少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開始,以保證買受人能夠及時享受到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
第17部分 業主管理委員會
第127條 姓名知情:當本樓居住者達到30%時,人應當將其他業主的姓名及聯系方法以信函形式告知買受人,以利于買受人與其他業主進行溝通。
第128條 知情權利:對于人提供各項證據,如證明為假則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百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29條 組織權利:買受人有權組織業主管理委員會,人應當積極配合,向買受人提供相應其他業主名單、可聯系的電話號碼,保證買受人能夠與其他業主取得聯系。
第130條 通知權利:鑒于買受人的弱勢地位,買受人有權向其他業主發布信息或通告,并就質量或物業管理問題與其他業主進行協商,人不得阻礙買受人行使此權利。
第131條 物品交付:人應當及時將業主管理委員會管理的財產交付使用,如不能及時交付,則視為人愿意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收入的3倍向業主支付工資。
第18部分 消費者權利保護
第132條 身份權利:買受人作為商品房商品的消費者,其知情權應當得到尊重和保護。
第133條 知情內容:施工進度,設計、施工、監理、測量、物業管理機構的資格,相關設計文件、法律文件。
第134條 權利行使:買受人有權查看原件,并有權保留復印件,人應當書面回答買受人提出的各項質詢。
第135條 監督權利:為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利,買受人有權對施工進行監督;
第136條 工期計劃:人將根據向有關機構提供的工期進行施工,現有的工期計劃基礎部分(地基土石方、結構、正負零)將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主體結構完工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樓外屋面裝修完成時間:________年 ____月____日;室內裝修和設施安裝: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交付使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37條 買受利:當人無法在上述約定計劃內完成相應任務時,除非人提出相應的擔保,買受人有權提出解除合同;無須等待最后交房日期。
第138條 驗收范圍:商品房質量、商品房面積、環境質量、環境面積、水、電、暖、燃氣等可能影響商品房質量及居住質量的全部方面。
第139條 驗收方式:買受人有權查閱相關文件原件,并有權復印;買受人有權聘請相關專家進入商品房內部進行鑒定。
第140條 驗收文件:人應在商品房項目竣工后90天內,提交市建筑質量管理機構出具的質量檢測報告。
第141條 欺詐責任:人不能證明自己向買受人提供的許可文件復印件與真實的許可文件系相同內容的,視為對買受人的欺詐。
第142條 消費者組織:買受人在簽訂本合同后,即有權組織其他消費者對人的施工或管理進行監督,行使《消費者權益保》中規定的各項權利。
第143條 撤銷權:鑒于買受人的弱勢地位,因此買受人有權在簽屬各種協議后三年內就其中的不平等條款提出行使撤銷請求權。
第19部分 擔保權利
第144條 定金情況:本合同簽訂之前,買受人已經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人支付定金________元,如人不能按時交房,則除承擔買受人的延期交付的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外,還承擔不能交付的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
第145條 土地抵押:人保證在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
第146條 抵押知情:買受人有權在任何時候,要求人提供《土地使用權證》,人在買受人發出通知之日起三天內不能提供的,則視為人違約。
第147條 商品房抵押:人保證此商品房在轉移所有權以前未經過任何抵押,人保證此商品房在向買受人轉移所有權過程中不會進行任何形式抵押。
第148條 商品房擔保:人保證不以此商品房為標的進行任何形式的擔保,如發生此等情況,買受人有權在行使撤銷權。
第149條 無效擔保:人保證本合同的有效性,如本合同無效責任則由人承擔,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范圍為本合同所列的買受人各項損失。
第20部分 變更權利
第150條 合同變更:當出現買受人婚姻變化、買受人生理變化、買受人行為能力變化、買受人支付能力變化、買受人經營情況變化時,雙方應對合同進行變更。
第151條 通知方式:人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買受人關于人資格的任何變動,沒有買受人的書面簽字,此變動不對買受人產生任何效力。
第152條 權利轉讓:未經買受人書面認可,人不得隨意轉讓本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已經轉讓的,買受人有權向受讓人與轉讓人共同主張合同約定的權利。
第153條 買受人變更:如買受人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家庭成員發生變化,人應當根據買受人的要求,對本合同進行相應的修改;當離婚時,人應當根據買受人的離婚協議或判決或調解書,將合同的買受人變更為買受人指定的人。
第154條 權利變更:買受人有權將自己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轉讓給自己的家庭成員,現有的合同條款無條件適用于新的買受人。
第155條 通知方式:買受人的任何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以掛號送達或親自送達。
第21部分 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第156條 合同終止:人按時按質交付商品房,買受人對商品房質量、環境質量、物業管理服務沒有提出任何異議;或合同法規定且買受人書面認可的其他情形。
第157條 解除條件:人沒有按時交付商品房、或人沒有按約定提供商品房質量或環境質量、或人不能交付商品房、或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責任時均可構成買受人退房的正當事由。
第158條 解除后合同的處理:人返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全部項款(包括銀行貸款及公積金貸款),并且賠償買受人的全部損失,對于延遲交付的應當支付違約金,對于不能交付的還應當支付兩倍定金。
第22部分 退房條款
第159條 基本原則:雙方通過協議或判決或仲裁退房的,應當按照本部分規定的退房程序進行;雙方在計算本合同中任何一項費用或金額時需要涉及比例計算的,均以總房價為依據。
第160條 退房通知: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的,可以通過掛號信或傳真或電話的形式向人提出;有一名證人(與買受人的身份關系不受限制)證明的,也應當認為人通過口頭提出過退房要求。
第161條 退房程序: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內,人應當退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162條 退還房款:人應當在買受人發出退房通知后將全部購房款返還給買受人,并且辦理完畢向公積金管理機構或貸款銀行還款手續。如無法辦理完成前述內容,則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買受人取得全部房款之日,人應當每天向買受人支付總房款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63條 個人房款:人在解除合同前先向買受人退還個人支付的購房款;不能支付的,則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164條 銀行借款:自買受人發出要求退還房款的通知后,人應當承擔買受人向銀行歸還貸款的義務,并且使銀行向買受人出不已經還清全部貸款的協議或合同。
第165條 借款合同:人應當承擔要求銀行與買受人解除合同的義務,如不能解除,則由人承擔向銀行歸還借款的義務。
第166條 雙倍定金:人還應當向買受人支付雙倍定金,買受人有權因為基于人不能履行的違約而取得雙倍定金,同時基于人延期履行而取得延期交付的違約金。
第167條 支付違約金:人還應當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買受人支付其他各種違約金。
第168條 其他費用:人支付上述錢款后,買受人有權依法或依約要求支付其他費用。
第169條 其他損失:人還應當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和事實情況賠償損失,此種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各種直接損失。
第170條 退房責任:如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無法退還;房款,應雙倍返還定金;上述項目的最終還款期限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每延遲一日,人向買受人支付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71條 禁止行為:在人沒有向買受人還清上述款項前,人不得將買受人已經購買的房屋出售、轉讓或抵押給其他任何人。
第23部分 違約責任
第172條 責任前提:本合同所述內容為是對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權利和義務的確認,如人不能滿足合同條款中的條款,則買受人有權要求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173條 責任明列:買受人有權選擇適用下列違約責任,向人主張權利:
(1)全部房款:返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銀行貸款及公積金貸款);
(2)全部損失:人賠償買受人的全部損失;
(3)違約金: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4)雙倍定金:人向買受人雙倍返還定金;
(5)權利選擇:買受人有權就上述違約責任的一部分先行主張權利;一部分權利的實現并不表明買受人放棄其他權利。
第174條 選擇權利:當人發生違約時,在確定責任時如發生違約金與返還定金同時適用時,人應當一并給付,除非買受同意不適用選擇條款。
第24部分 買受人損失
第175條 現實損失:買受人的損失包括以下各項現實損失,支付的房款、買受人貸款利息、買受人已支付房款利息、購買商品房所產生的交通費用、保險費用、查閱資料的費用、費用、誤工贊用、訴訟費用、仲裁費用、律師費用。
第176條 預期損失:買受人的損失還包括以下各項可以預見的費用:租賃其他居住地產生的租賃費用、因外界影響無常居住而外出租房的費用。
第177條 傷害損失:醫療費用、誤工損失;如因為人提供的設備導致買受人或其親友傷殘的應支付至少10萬元至50萬元賠償金給受害人,導致死亡的應支付300萬元賠償金給繼承人。
第178條 律師費用:買受人因為商品房質量、商品房面積、商品房交付時間、商品房環境向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申請,人應當承擔買受人的律師費用。
第25部分 爭議與其他
第179條 當本合同產生爭議時,買受人有權選擇仲裁或訴訟;如選擇仲裁,則仲裁管轄機構為:北京仲裁委員會;如選擇訴訟,選擇為:_________。
第180條 訴訟或仲裁條款:由于買受人在購買房屋中處于弱勢地位,而且訴訟成本相對較大,因此買受人可先就定金或違約金或全部房款或部分房款或其他損失提出。
第181條 相關原則:鑒于人在購買過程中處于優勢地位,則雙方在相關問題有爭議時,人負責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沒有違約,不能證明的則視為買受人有過錯或有違約行為。
第182條 證明責任:買受人在向人主張權利時,人有證明買受人已經放棄權利要求的義務,否則認為買受人主張過此等權利。
第183條 適用法律:如各級頒布新法律、法規、規章、范、標準,人應當將法律文本提供給買受人,將復印件交付買受人,買受人有權進行選擇。
第184條 法律沖突: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各種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標準之間有沖突之處,買受人有權選擇適用條款。
第185條 通知:人在合同履行過程發生的各種問題應當在發生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如沒有書面通知,則視為沒有發生任何不可抗力。
第186條 語言:本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均使用漢語,文字為頒布使用的現行簡化漢字,如需變更語言,需經當事人雙方書面同意。
第187條 本合同一式6份,雙方各執3份;買受人與人代理人共同簽字后生效。
第26部分 合同附件
第188條 人資料:人營業執照、人資質證、人代理人身份證、買受人身份證。
第189條 買受人資料:買受人身份證復印件,其他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190條 許可文件復印件:市立項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房屋銷售許可證、開工證、房屋竣工驗收報告、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商品房質量保證書。
第191條 技術文件復印件:商品房平面圖、電氣平面圖、供水平面圖、供暖平面圖、其他線路平面圖、裝修平面圖、細部施工圖。
第192條 上述及其他文件,如需要確定買受人是否收到,則以買受人提供的收據為依據。
第27部分 法律法規及標準
第193條 基本權利:民法通則、合同法。
第194條 繼承婚姻:繼承法、婚姻法。
第195條 擔保保險:擔保法、保險法。
第196條 消費權益:消費者權益保、法。
第197條 土地權利:土地法及實施細則、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本市實施《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
第198條 房產權屬: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房地產經營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法。
第199條 商業秘密: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200條 知識產權: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
第201條 規劃建筑:規劃法、北京城市規劃條例、建筑法、本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第202條 銷售許可: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本市內銷商品房管理暫行規定(95—4—18)、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本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203條 面積質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質量管理條例、市建筑質量管理條例、住宅設計規范、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
第204條 小區規劃: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及有關機構頒發的各種強制性規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 4
「內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解決了目前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的許多問題,但其自身適用范圍的限制,并不能解決由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導致實踐中的無序。無效論者從合同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和合同標的履行不能出發,否定此類合同的效力;有效論者則從法解釋學和取締規范與效力規范的區別出發,認定合同效力。基于此類問題的復雜,筆者從社會整體的角度出發,利用利益衡量的基本觀點,指出有效論更能適應現實社會的需要,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應的處理對策,以期能對這一難題的解決起到促進作用。
「關鍵詞」商品房買賣合同,集體土地,合同效力,利益衡量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社會整體發展,物質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漸趨富足,文化日益昌明,原本與尋常百姓毫不相干的買房置地也成了現今十分普通的一件事情。但既然有買有賣,其間就難免產生糾紛,為了處理日益涌現的商品房買賣糾紛,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對于人民法院處理此類案件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促進作用,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但是,通過近一年來的實踐,這一司法解釋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從司法解釋序言中所體現的立法意旨看,該司法解釋主要是針對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規定的,并未把占國土很大比例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納入調整范圍,不能不說是一種“立法”上的缺失。對于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及處理,目前司法實務界及理論界都尚無定論,但實踐中由此而引發的糾紛卻日益增加,亟待解決。本文中,筆者試就此問題發表一下個人見解,希望能夠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起到參考作用。
一、我國的土地制度與商品房種類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因此,在社會主義的中國,從所有制上講,土地可以分為兩類,即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這種土地歸屬上的公有制是與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國的土地問題及附著于土地之上的房屋問題,就不能不以此為最根本的出發點,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區分為建筑于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筑于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兩大類。
二、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問題所在
商品者,依《高級漢語大詞典》之解釋,意為“⑴為交換而生產的物品。⑵泛指市場上買賣的物品”。據此并參考《解釋》第1條的規定,本文要討論的商品房就是指出賣人(僅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用于向社會銷售并移轉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房屋。究其根本,商品房與其他房屋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它是作為一種商品用于交換,商品房在所有權的讓渡過程中實現其交換價值。但是,法學不同于經濟學,其著眼點在于所有權的移轉及移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比較研究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與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就是要比較二者在所有權移轉方面的差別。
通觀世界各國,在房屋與土地的關系上,普遍采取“房地一體主義”,即房屋的所有權與其所附著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同時移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房屋使用過程中不會因房屋所附著的土地歸屬于其他人而引致紛爭。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1條也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在我國經過出讓的國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存在障礙的,但是,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改時將“允許城鎮非農戶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體土地”的規定加以刪除,并在第63條中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造成“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后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的狀況,從而在立法意旨上,城市及外村、外鄉居民已被禁止成為集體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權人。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就由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成為一種病態的契約,從而直接影響到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但是,在當前相當一部分地區出現了利用尚未收歸國有的集體土地開發商品房、規模建設新型人口聚集區的活動,較為時興的說法叫作“舊村改造”。雖然在這一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糾紛,但是,從深層次上看,這種現象的出現有其必然原因。隨著城鄉產業結構的升級和經濟結構轉型,土地的承載、養育等傳統功能逐步萎縮,而財富儲存功能、產業空間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興功能不斷加強,集體土地經歷了從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變,此其一。其二,隨著開放型經濟與城市建設的深入發展,大量外來資金與人口涌入,使村鎮集體土地的價值迅速提升,城市近郊非農用地的收益率明顯高于農用地。其三,國家征用集體土地是按產值補償,而當前土地市場價格遠遠超出該標準,用地者到國家嚴格控制的土地一級市場受讓土地成本過高。在土地補償水平與用地成本比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轉。其四,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隨著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舊村改造”的推進,相當一部分村成為實體化的經濟組織,在經濟利益最大化的驅動下,自然將手中所掌握并能實際加以運用的土地使用權作為資產來進行“土地經營”。可以說,在一定意義上,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現就成為不可避免的現象。
除此以外,在中小城市出現的“舊村改造”也并不與國家開發小城鎮的戰略相背離。無論從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走城市化、現代化道路的發展途徑上看,抑或從我國拉動內需、擴展經濟增長點的需求上看,小城鎮開發都是我國必將長期堅持并不斷發展的一項重要國策,而不是應付現狀、一時之興的臨時過渡措施。與其相對照,“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規定,僅源于原國家土地局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推行的“轉權讓利”政策,其實質仍擺脫不了政府利用管理者職權剝奪集體土地所有者、與民爭利的計劃經濟時代色彩。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征為國有后才能進入市場,其收益只能由國家得到,這一傳統做法明顯是忽視農民集體土地財產權的表現,與我國正在推行的財產權體系改革相背離。集體土地所有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其所有人必然要求能正常地使用、支配和處分土地,以取得合理的土地收益。
三、病態契約與無效合同
討論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之前,有必要首先對病態契約和無效合同的概念作出說明。
何謂病態契約?各國法對契約的成立和生效均規定了一系列要件,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的契約即為病態契約。例如,根據《意大利民法典》第1325~1352條的規定,契約生效的要件包括:⑴當事人的合意;⑵契約原因合法;⑶契約的標的可能、合法并確定或可確定;⑷契約的形式應符合法定或約定。如果將符合這些要件的契約定義為健康契約,那么違反這些法定要件的契約則為病態契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54條的規定,契約的病因主要有:⑴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⑵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⑷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⑸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⑹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因契約違反法律所規定的要件的不同,可以確定契約病態的嚴重性。一種是僅與當事人利益有關的要件的違反,如意思瑕疵等;另一種是對于與社會利益相關的要件的違反,如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或共序良俗等。前者因涉及當事人雙方利益,故病態并不十分嚴重而尚可救治,各國法一般規定其為相對無效的契約,即將契約是否生效的決定權交給當事人本人;后者因涉及社會利益,故為病態嚴重的契約,當事人無權決定其命運,各國法一般規定其為絕對無效。
雖然違反與社會利益相關的要件是確認絕對無效的契約的衡量標準,但這種表述仍失之抽象。筆者以為,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違反與社會利益相關的有效要件主要有兩個方面,即:⑴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⑵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稱之為違背公
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對于第一方面,王利明教授在《關于無效合同確認的若干問題》一文中提出了依據違法性確認合同無效的三個標準:⑴必須違反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才能直接導致合同無效;⑵必須是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⑶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對于第二個方面,可以簡稱為違背公序良俗。所謂善良風俗,一般是指社會對某種行為所持的一般道德標準與習慣。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不同,它反映和保護國家和社會的根本利益,表現了國家對社會生活的積極干預,其淵源大多來自公法,如憲法、行政法等;也有些規定來自私法。凡是違背上述條件的合同,都應當認定為絕對無效的合同。
四、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通說認為,由于《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必然導致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而《土地管理法》中又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后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就成為一種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的無效合同。但是,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在是有重新探討的必要。
(一)合同無效論的依據
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此類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由于《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因此要實現此類合同的目的,就必須使在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權與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但是在《土地管理法》里卻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此處是指《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類合同無效的結論。
2、由于合同標的不能而無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約的標的可能、確定或可確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之一。所謂標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規定的債權人的權利或債務人的義務在客觀上有成為現實的可能性。如果標的無法實現,則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當事人簽訂的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其標的是買受人交付價金、出賣人移轉房屋所有權。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房產管理部門只辦理城市國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權屬證書,因此,在集體土地上所建的商品房無法按照約定進行所有權的移轉,因為依照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的移轉必須以法定登記機關的物權移轉登記為要件,不經登記變更物權歸屬始終不發生變化,也就是說這類合同的標的在客觀上沒有實現的可能性。這是一種債務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履行的狀態。基于這一原因,也可以確定此類合同無效。
(二)合同有效論的依據
與上述觀點相對應,合同有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雖然《土地管理法》中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我國《憲法》第10條第4款后段明確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里雖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移轉,但依照法律解釋學的體系解釋方法,根據該條的上下文意來判斷,這里所稱的法律應當是對轉讓的程序進行規范和調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實體上的限制。因為該條從體系上分為四款,第1款規定了國有土地,第2款規定了集體所有土地,第3款規定了土地征用,第4款對土地轉讓作出了規定。這就是說,在整個這一條上,立法者是對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確的區分,逐款加以規定,在此種情形下,不作區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權,當然是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與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這個整體的,這是《憲法》條文中的應有之義。所以,《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是與《憲法》的立法宗旨相背離的,而基于“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則和《立法法》第78條的規定,應當認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
2、暫且不慮及上述對《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學理解釋,單從因為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而使合同無效的角度分析,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也值得探討。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使合同無效,其前提是合同違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行性規定。法律規范可以區分為任意法規和強行法規,而強行法規又可以區分為強制規定和禁止規定二種。強制規定,指命令當事人應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禁止規定,指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但是,如果再進一步細分,禁止規定又可以再分為取締規定和效力規定。前者僅系取締違反之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并不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后者系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法律規定。由此可知,由于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使合同無效,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但是,細觀《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第63條不僅有除外條款,而且也僅是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屬于典型的僅取締違反之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的規定,并未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應當定性為取締性規定,根據王利明教授“無效一般只限于違反效力性規范的合同”的觀點推論,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并不必然無效,只是屬于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取締的范圍而已,但此種結果并不必然及于私法。
(三)筆者的觀點
筆者認為,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效力進行界定,必須放在一個更高的、全局的視野上進行審視,不能單就某一部法律為判斷,“法規則只有參照它們所服務的目的始能被理解”,確定一項法律規則的存在是否合理,必須首先探究其目的何在,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對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作出取舍。
《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在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其意圖可以從該法第一章總則的規定得到說明。該法第1條規定:“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同時,該法第4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較為清楚的認識到,《土地管理法》不允許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其目的主要是保護農用地(耕地)總量,防止農用地(耕地)不斷減少而影響糧食安全和國計民生。應該說,這種立法意圖是十分正確的,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是以農業的穩定為基礎的,只有農業穩定,才會有工業和第三產業的穩定健康發展,社會也才能保持穩定。但是,假如商品房的開發是在現有建設用地上進行的,對農用地并不構成影響,那么,就不應當也沒有依據一概加以否定。
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調整及調和種種相互沖突的利益,無論是個人利益還是社會利益。法律的正式淵源并不能夠覆蓋司法活動的全部領域,總是有某種領域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來決定,在這種領域中,法官必須發揮其創造精神和能動性。法官應當努力在符合社會一般目的的范圍內最大可能地滿足當事人的意愿。實現這個任務的方法應當是“認識所涉及的利益、評價這些利益各自的份量、在正義的天枰上對它們進行衡量,以便根據某種社會標準去確保其間最為重要的利益的優先地位,最終達到最為可欲的平衡”。
讓我們首先來看一下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能夠帶來的利益。這一點其實在前面也已經基本提及了,最根本的就是為了貫徹落實土地用途的嚴格管制制度,國家可以控制土地用途,保護耕地,穩定國計民生。當然,除此以外,由于《土地管理法》已經著有明文,所以對這一制度不便輕易改動,這就是另一個好處,即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性。
與此對應的,如果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又能夠帶來哪些利益呢?從目前的情況看,在集體土地上進行商品房開發,雖然主要目的是用于銷售,但是,在此基礎上,村民的居住條件則是首先得到了改善,在村民改善自身居住條件后的.房屋才被用于市場銷售,也正是這種銷售帶來的巨大收入才保證了村民在現階段有能力進行居住條件的普遍改善。可以說,改善村民的居住條件、增加農民收入是確認合同有效的第一點好處。第二個好處,確認此類合同可以利用新增的居住空間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條件。國家雖然正在大力發展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廉租住房”制度,但是,單一的渠道難以在短時間內解決全部問題,多頭并舉更能加快進程。第三,也是很實際的一個問題是,由于行政機關的執法乏力,在集體土地上進行的商品房開發已經在全國各地廣泛出現,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問題。如何處理這類商品房的買房者與賣房者的利益,就成為一個直接關乎社會穩定的政治問題。確認合同無效,必然導致退房退款,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將所收房款用于房屋開發或者其他支出,不可能退還出如此巨大的一筆款項,買房者關心的更是有房住,如此一來買
者與賣者都將遭受巨大損失。那么,國家如果調整法律、確認此類合同有效又會失去什么呢?國家要求集體土地必須征用后由使用者支付出讓金才能用于商品房建設,這一前提是國家要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征地補償費,如果補償費高于出讓金,則國家就會遭受損失,如此一來國家就要“賠錢”;如果補償費低于出讓金,則意味著國家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處也就是農民處獲得了額外的利益,農民就遭受了“盤剝”。也就是說,補償費無論是高是低,都缺乏合理的依據。而如果確認合同有效,開發商品房使用集體土地而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不會有“賠錢”或是“盤剝”的出現,國家只要加強對土地用途的監管就可以了。目前實踐中出現的障礙主要是無法為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商品房辦理權屬證書,而這完全是由于國家法律政策造成,對國家而言輕而易舉毫無損失,對房屋的買賣者則是利益巨大。這也就是為什么此類合同在國家法律上存在障礙,而實踐中有大量出現的根本原因。
從法律演變的歷史原因看,國家之所以調整《土地管理法》,禁止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主要是為了有力遏止1992年之后出現的開發區熱、房地產熱對新興土地市場的過度沖擊,改變耕地大量閑置、用地結構失衡的惡性局面。但是,“社會現象日新月異,立法者有非萬能,茍發生立法當時所未料及之事件,自須衡量現行環境及價值判斷之各種變化,以探求立法者于今日‘立法’時,所可能表示之意思,始能掌握法律的‘一般妥當性’”。經濟的發展,現實的需要,都要求國家調整立法政策,對需求作出合理的反映。“太陽、月亮和星星今天看上去一如幾千年以前;玫瑰仍像在伊甸園里那樣開放;但法律從來是另一回事。婚姻、家庭、國家、財產經歷了最多種多樣的形態。”如果一味地因循守舊固守現有法律不變,實在不是明智之舉。
最后還有一個因素,但并非是最不重要的,就是如果確認合同無效,其邏輯的必然結果是退房退款,而事實上的失控已使數量眾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個人、城市居民卷入到此類合同中來,退房退款必將極大影響他們的切身利益,極易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與其硬性取締,不如調整政策而疏導之,畢竟國家的政策要以絕大多數人的利益為歸依。
綜上,基于對上述兩種觀點的利益衡量,筆者認為,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的觀點在現階段更為可取。
五、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處理
基于對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應當可以采取一種更加靈活務實的策略來對待這一日益突出的問題,具體的可以采取以下處理方法:
第一,修改《土地管理法》,在保護基本農田的前提下,使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與轉讓享有與國有土地同等的待遇。這是一種最直接、最簡單的辦法。《憲法》的原則性規定看,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都是可以依法轉讓的,修改《土地管理法》只是使具體法律與《憲法》的根本意旨相符合。從財產權的性質看,無論是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的國家,還是作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法律性質上,都是土地這種特殊財產的財產所有人,它們在私法上的地位應當是平等的,所有權具體權能的內容應是無差異的,即都應包含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雖然由于土地資源具有稀缺性的特點和保證國家糧食安全,對土地的用途應從法律上作出統一規定,但是在合理使用土地和確保耕地數量的基礎上,應當允許土地所有人享有其他財產的所有人所能享有的財產權內容相同的權利,其中當然包括用益物權的設立,此時的制度設計可以傳統的地上權制度為藍本。
第二,貫徹兩權分離,規范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要堅持和維護國家就土地所有制問題上的基本原則不動搖,確保土地所有制上的公有制度,在此基礎上實現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使土地使用權作為資源在市場上合理流動。在這一過程中,要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從土地用途管理和國家總體規劃入手,保護耕地、節約耕地,通過集體存量用地的流轉減少建設用地增量的增加,減少閑置土地數量。目前,廣東在這一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正式出臺了《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在土地總體規劃中確定并經批準為建設用地用途的集體土地進入市場,從而在國家土地一級市場外全新生成一個區域性的農村集體土地市場,在我國集體土地管理改革進程中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被稱為土地管理“二次創業”。為有力支持這一改革,廣東省在堅持占補平衡、切實保護耕地,全面進行農村土地產權登記調查,建立土地交易信息服務系統及建立以農村土地交易為核心的有形土地市場等方面做了大量基礎性工作,為農村集體土地這一“農民的資產”正式進入可經營范圍提供了堅實的保障。
第三,以上兩點主要是對今后立法提出的一點建議,但立法的修訂總是需要一個周期,如何在現有法律條文修訂前處理實踐中出現的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是司法實踐中亟需解決的迫切問題,這也是我們司法實務工作者義不容辭的義務。
根據上述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效力的分析,筆者提出一個大膽的處理意見,僅供參考,即確認此類合同有效,但賦予購房者以選擇權。這里的選擇權的具體內容包括購房者可以選擇解除合同,要求退房退款;也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維持使用房屋的現狀,如果購房者要求辦理相關證件,則可以辦理“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并待國家政策調整后再作出進一步處理。
下面進一步闡述一下筆者提出上述建議的理由。
1、解除合同。雖然通過對合同效力的分析,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但是由于目前實踐中的現狀,比如產權證照辦理不能,對購房者權利的保護措施仍然不健全,其權利處于一種不能完全行使的狀態,因此,應當設立一種相應的救濟途徑以示公平。同時,由于目前經濟的持續發展,商品房市場的走勢良好,房價不斷攀升,而這種房屋的購買者又往往住房條件差、急需購房。在這種條件下,解除合同的做法其實是由購房者自己選擇,是否讓自己失去已得利益或可得利益,這種當事人自愿放棄利益的行為法律自然沒有必要強行干預。在這種房價持續上漲的狀況下,也不宜賦予開發商以解除權,因為那樣一來,對開發商有利而對購房者不利,容易助長開發商追逐利益的恣意行為。需要指出的是,在解除合同、退房退款的情況下,所退房款應當只是房屋價款的本金,而不應當包含利息。
2、履行合同。在購房者未選擇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由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則雙方就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購房者交納購房款,開發商交付房屋。只是在這種情況下,由于目前體制上和行政管理上的問題,可能在房屋所有權證的辦理上會存在一些問題,影響到權利人的權利行使和今后房屋的再次轉讓等方面,但這是一個需要協調各方面的系統工程,又涉及到前文對立法方面的建議了。
商品房買賣合同 5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一、本協議是備案號為 《成都市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的補充協議。買賣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作為對合同的修改和補充。
二、甲方在簽訂合同之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乙方已看到并理解上述文本,且無異議。
三、對合同第五條補充協議:
1、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視為乙方同意接受在原房屋單價基礎上引起的房屋總價款的變化。
2、雙方選擇按套計價的,對出現的面積差異互不找補。
四、對合同第六條補充協議:
(一)乙方選擇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給予乙方 元/平方米的優惠,即實際總房款為 元(大寫: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1、乙方須于﹍﹍﹍年﹍﹍﹍月﹍﹍﹍日前支付總房款的﹍﹍﹍%,即﹍﹍﹍﹍﹍﹍﹍元,大寫:人民幣﹍﹍﹍拾﹍﹍﹍萬﹍﹍﹍仟﹍﹍﹍佰﹍﹍﹍拾﹍﹍﹍元整。
2、乙方須于﹍﹍﹍年﹍﹍﹍月﹍﹍﹍日前支付總房款的﹍﹍﹍%,即﹍﹍﹍﹍﹍﹍﹍元,大寫:人民幣﹍﹍﹍拾﹍﹍﹍萬﹍﹍﹍仟﹍﹍﹍佰﹍﹍﹍拾﹍﹍﹍元整。
3、乙方須于﹍﹍﹍年﹍﹍﹍月﹍﹍﹍日前支付總房款的﹍﹍﹍%,即﹍﹍﹍﹍﹍﹍﹍元,大寫:人民幣﹍﹍﹍拾﹍﹍﹍萬﹍﹍﹍仟﹍﹍﹍佰﹍﹍﹍拾﹍﹍﹍元整。
4、乙方須于﹍﹍﹍年﹍﹍﹍月﹍﹍﹍日前支付總房款的﹍﹍﹍%,即﹍﹍﹍﹍﹍﹍﹍元,大寫:人民幣﹍﹍﹍拾﹍﹍﹍萬﹍﹍﹍仟﹍﹍﹍佰﹍﹍﹍拾﹍﹍﹍元整。
(二)1、乙方選擇以按揭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給予乙方 元/平方米的優惠,即實際總房款為 元(大寫: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元),乙方須于﹍﹍﹍年﹍﹍﹍月﹍﹍﹍日前付清首付房款即人民幣 元(含定金)并簽署購房合同。乙方未支付之剩余房價款,計人民幣 拾 萬 佰 拾 元整,由乙方在購房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向銀行申請 成年按揭貸款。乙方委托按揭銀行將取得的按揭貸款全部一次性轉付甲方指定的帳戶。乙方已明確知道按揭銀行規定的申請按前述金額貸款所需的條件和應當提交的資料,并保證自己符合該條件和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所有資料;否則,因此而不能按期取得銀行的按揭貸款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2、乙方向銀行申請按揭年限及成數以銀行最后批復為準。
3、應乙方要求,甲方就乙方向銀行的借款提供保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保證期內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①、合同簽訂后,如因乙方原因導致不能簽訂《個人住房按揭(抵押)貸款合同》(以下簡稱按揭貸款合同)時,造成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總房價款的10%的違約金(該違約金甲方有權在乙方已付首付款中直接扣取)。
②、乙方應在與甲方簽訂購房合同當日內按貸款銀行的規定備齊按揭的(甲方在與乙方簽訂合同前已向其明示)相關資料,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完銀行按揭手續,因按揭貸款而產生的公證費、保險費、手續費等由乙方自行支付。否則,視為乙方違約,每逾期一天則按乙方申請貸款總額的萬分之三計算違約金。
③、甲方保證期內,乙方未能按按揭貸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償還每期貸款本息,導致銀行從甲方在其開立的帳戶中扣款(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本息、罰款和復息等),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電話或書面通知一周內歸還甲方代還款項(以銀行扣款憑證為準),并從甲方代還之日起至乙方還款日止,近代還金額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滯納金,同時甲方還有權向乙方收取代還金額5%的違約金。乙方應當在30內歸還甲方被扣劃的保證金和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否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總房價款10%的違約金。
④、在甲方保證期內,如因乙方原因導致銀行從甲方開立的帳戶中扣款(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本息、罰款和復息等),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電話或書面通知一周內歸還甲方代還款項(以銀行扣款憑證為準),并向甲方支付代還金額10%的違約金;若銀行解除與乙方的抵押貸款協議,并要求甲方承擔加帶清償責任的,甲方有權直接或會同銀行依法處置乙方所抵押房產,所得款項除支付處理抵押房產的費用、甲方代還的所有款項及向甲方支付代還款項10%的違約金外,若有盈余歸還乙方。如有不敷支付,甲方有權繼續向乙方追償,直至清償為止。乙方采用公積金抵押貸款方式或公積金與銀行組合抵押貸款方式購房的,參照上述約定執行。
五、對合同第九條的補充約定:
合同第九條中累計已付款是指乙方交納的首付房款及按揭月供款中的本金部分。
六、對合同第十條的補充約定:
合同所指的`規劃、設計變更不包括甲方根據合同訂立后國家或四川省成都市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或有關政府部門的要求必須進行的規劃、設計變更。
七、對合同第十一條補充約定:
1、在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除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房價款外,甲方應以合同記載的聯絡方式通知乙方辦理房屋交付手續;乙方未接到通知的,乙方應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主動到甲方銷售中心現場辦理房屋交接手續。乙方委托其他人到場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須向甲方出示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交將公證書留存于甲方。乙方如果購買的是現房,則應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自行向甲方領取房屋交付通知(以上甲方依據的聯絡方式如有錯誤由乙方負責)
2、乙方辦理完畢房屋交接手續,商品房即交付于乙方;乙方未在本條第一款約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房屋交接手續的,視為甲方已經按期交付。
3、房屋一經現場交付,則視為乙方驗收合格。如商品房在質保期內出現瑕疵或為質保范圍內的問題,乙方應具體詳細地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否則,視為乙方無異議。甲方依據《住宅質量保證書》,及時提供保修服務。
4、本條所稱房屋交接單是指《房屋驗收表》,本條所稱拒絕交接是指拒絕收付使用。
5、對乙方提出超出質保范圍內的質量問題,乙方應以具體、詳細的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若有爭議,由乙方委托成都市相關質檢部門進行檢測,該機構出具的工程質量評定意見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注:房屋交接驗收按合同約定交接驗收標準進行。
6、附件二配置標準中的安防及智能系統,在房屋產付后陸續開通。
商品房買賣合同 6
合同編號:
甲方(買方):
乙方(賣方):
簽訂地點:
一、成交房屋:
二、甲方須向乙方提交 平方米的.購房計劃。
三、房屋交付日期:
年月日。
四、雙方協商房屋單價一次包定。
五、乙方代收煤氣管道費每戶元,電視天線費每戶元。
六、預購付款結算辦法。
1.簽訂合同時,甲方必須向乙方交納購房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無權請求返還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應當雙倍返還甲方定金。合同履行完定金可抵作購房價款。
2.自簽訂合同后,甲方應在10日內預付第一次購房價款。工程主體完工后預付第二次購房價款。工程竣工移交時結清購房價款。
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逾期滯納金。
七、乙方如因計劃、設計變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應提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另行安排房屋,甲方亦可解除合同。乙方在 日內返還預收房款,不計利息。
八、本合同自雙方單位蓋章、法定代表人簽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后正式生效,至乙方給甲方鑰匙之日起失效。
九、從交付房屋鑰匙之日起,在十二個月內發現因施工質量影響生產、生活的,由乙方在限期內負責維修。
十、產權歸屬:
十一、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十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十三、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
十四、其他約定事項:
甲方(買方):
乙方(賣方):
單位名稱(章):
單位名稱(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鑒(公)證意見:
鑒(公)證機關(章):
經辦人:
商品房買賣合同 7
原告: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_______族,住成都市高新區蘭天路號棟25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記注冊號: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金7608、58元。
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金09 、73元。
3、請求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4、請求判令由被告承擔逾期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違約金。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先后于xx年5月5日和xx年0月28日分別簽訂兩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由原告購買被告位于雙流縣華陽鎮華龍大橋側的戛納印象、歐洲商業公園A幢227號和3幢223號商鋪。在合同中約定逾期交房和逾期辦理房產證的應由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并約定了違約金的計算方式。
一、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被告應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金。
1、A幢227號的.交房日期為xx年9月30日,被告交房日期為xx年6月30日,逾期273天,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應承擔支付違約金人民幣2370、xx年3月3日,被告交房日期為xx年6月30日,逾期9天,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應承擔支付違約金人民幣5238、38元。
二、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第三條的約定,被告還應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雙方約定辦理房產證日期為原告交清全部資料、各項稅費、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后365日內(xx年6月30日已交付資料、繳付各稅費)。
1、A幢227號實際辦理時間為xx年8月日,逾期3天,被告應承擔支付違約金人民幣702、 5元。
2、3幢223號實際辦理時間為xx年6月26日,逾期36天,被告應支付違約金0389、58元。
綜上所述,被告應支付原告違約金共計28700、3元。
三、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的約定,被告還應承擔逾期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違約金。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的“權屬登記”既包括房屋產權證登記,也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登記。被告至今尚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被告違約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協商未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訴至人民法院,望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審理并判決如前訴請。
此致
_______________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 8
合同備案號:( )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代 理 人(代理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受買人身份證或護照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一、乙方所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名稱) 商品房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該商品房的具體幢號、建筑結構、設計用途、建筑面積如下:
三、甲方向乙方出示房屋銷售所需證件:
1、國有土地使用證, 編號:
2、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編號:
3、房屋所有權證, 編號:
備案時間:
說明: 1、本合同備案表由備案機關及買受人各執一份,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時,應連同合同正式文本一并提交。
2、本合同備案表與商品房買賣合同正式文本的相關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商品房買賣合同 9
甲方(出售方):
乙方(購買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達成如下協議:
一、標的物
1、甲方所擁有的坐落于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邾城街齊安大道老水產局宿舍樓二單元6樓B座,建筑面積為88平方米,其現用途為自住。
2、甲方已于20xx年4月28日取得上述房屋的原購房合同。
3、甲方自愿將上述房屋所有權及房屋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乙方自愿購買該房屋,甲方保證上述房屋所有權及房屋使用權無產權糾紛和無債權糾紛,否則,由甲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房屋價款
買賣雙方同意按套計價,該房屋總價款為人民幣壹拾貳萬捌仟元整。
三、付款方式
買賣雙方同意按下述方式支付房款:一次性付款,乙方于辦理該房屋付款之日一次性付清全部購房款。
四、房屋交付
甲方應于簽訂房屋合同之日起7日內將合同約定房屋交付乙方,
房屋內設備、設施及裝飾按口頭協商執行。
五、甲乙雙方權利與義務
1、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乙方按國家規定各自承擔有關稅費。甲方承擔原房屋過戶稅費。
2、甲方已裝修費用已計入房屋總價,隨房屋轉讓給乙方,雙方不得再另行結算。房屋交付前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煤氣費、電話費、網絡費及有線電視信號費用由甲方承擔。房屋交付后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煤氣費、電話費、網絡費及有線電視信號費用由乙方承擔。
3、甲方應按合同約定期日將合同約定房屋交付乙方。甲方未按約定日期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期滿第二天起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購房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甲方逾期交房達10日,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支付已付購房款3%的違約金;乙方愿繼續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期滿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購房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4、甲乙雙方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交易部門提出交易申請。
5、乙方交付房產全款后,而甲方不能交房時,則甲方應立即退回已付房產全款,并向乙方支付總房款的5%的賠償金。
六、因訂立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產生的爭議,包括合同效力,違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以下幾種方式解決:
1、向新洲區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及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相同效力。
八、本合同于20xx年4月7日在武漢市新洲區心連心中介所簽訂。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備案一份,中介公司備案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姓名:
住址: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乙方姓名:
住址: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簽訂日期:20xx年4月7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 10
出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出賣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__層,共_____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筑面積_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著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
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出賣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準 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177;___________(不包括177;_____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 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177;__________(包括177;_______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并按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準文件號為____________;該房屋買賣后,按照有關規定,買受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價格 按(總建筑面積)(實際建筑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幣)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元,總金額為(幣)________億______千______百__________拾_______萬_______千______百_____拾______元整
第五條付款方式 買受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賣方支付定金(_____幣)______億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拾______萬______千______百_____拾______元整,并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出賣方
第六條交付期限 出賣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買受方,并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買受方
第七條買受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出賣方對買受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
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_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天后,即視為買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出賣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__種約定,追究買受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出賣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買受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買受方據實賠償
2。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出賣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出賣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買受方使用,買受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出賣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
第十一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
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個月內按__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個月,則視為出賣方不履行本合同,買受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_種約定,追究出賣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出賣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2。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
第九條關于產權登記的39;約定 在買受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出賣方協助買受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出賣方的過失造成買受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_____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_賠償買受方損失
第十條出賣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出賣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出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由出賣方向國家交納,契稅由買受方向國家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生的稅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分別交納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五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合同連同附表共___________頁,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_____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賣方(簽章):____________ 出賣方代理人(簽章):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受方(簽章):____________ 買受方代理人(簽章):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圖(略)
附件二室內附著設施(略)
商品房買賣合同 11
徐女士與某房產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但后來卻被告知該房產已賣給第三人胡某了。經過了解才知道,該公司總經理錢某見該樓盤房價每平方米漲了1300多元,就利用職務之便將該房產又賣給其妻弟胡某,并在徐女士發現之前將該房產交付給胡某使用并辦理了產權證。徐女士與房產公司交涉多次,均無結果。徐女士問現在該怎么辦?
對徐女士的這個糾紛本人認為有兩種解決方式:一種方式是根據《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向法院申請確認房產公司與胡某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房產公司繼續履行與其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二種方式是根據《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請求解除徐女士與房產公司的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同時可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類似于徐女士的這種購房糾紛在20xx年6月1日生效實施的《解釋》中均有所規定。該《解釋》除規定了上述兩種應認定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的情形之外,還在該《解釋》第八、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九、二十三條規定了另外十種依法可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撤銷或解除的具體情形。筆者根據該解釋的規定,對這十種確認合同無效、依法撤銷或解除的具體情形作一概括性介紹,希望能對廣大購房者有所幫助。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2.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買受人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向法院申請確認該合同無效,并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3.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買受人可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向法院申請確認該合同無效或撤銷該合同,并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4.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子的事實,買受人可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向法院申請確認該合同無效或撤銷該合同,并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上述四種情形,買受人還可同時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5.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6.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7.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其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同3%,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并支付利息,但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8.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但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9.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10.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出賣人的原因或不可歸責于買賣雙方的事由而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或者由出賣人返還購房款及支付利息或返還定金。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該《解釋》的突出特點是強調對房屋買受人的保護,其中規定的12種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撤銷、解除的具體情形,對于有力的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及我國人民法院對此類糾紛正確、及時的審理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當然,對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無效、解除及撤銷,除了直接適用上述規定之外,還可以適用我國合同法及房地產方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而不能局限于《解釋》中的這12種具體情形。
商品房買賣合同 12
甲方(出賣人):
乙方(買受人):
由于甲方已收到乙方預付的購房定金人民幣(大寫) ;¥ 元。雙方同意就下列商品房買賣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甲方自愿將座落在 鎮 路 樓第單元 層 號房,建筑面積約 平方米,地下室面積約 平方米的商品房出售給乙方。乙方已對甲方所要出售的商品房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購買該商品房。
二、價款、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雙方議定的上述商品房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 元。乙方由20xx年 月 日前分 3 次付清給甲方,購房定金作為購房的首付。付款時間、金額具體如下:20xx年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大寫) ;¥ 元。20xx年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大寫) ;¥ 元。20xx年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大寫) ;¥ 元。
三、移交期限。
雙方同意于20xx年 月 日前由甲方將上述商品房移交給乙方居住。
四、違約責任。
乙方中途悔約,乙方不得向甲方索還定金,甲方有權另行處置該房。甲方中途悔約,甲方應在悔約之日起 30 日內將定金退還給乙方,另給付乙方相當于定金數額的違約金。
乙方不能按上述第 二 條向甲方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由乙方向甲方給付相當于上述商品房價款千分之 十 的滯納金。若逾期滿 30 日即可認定為乙方中途悔約。甲方不能按期將上述商品房移交給乙方居住,每逾期一日,由甲方向乙方給付相當于上述商品房價款千分之 十 的滯納金。若逾期滿 30 日即可認定為甲方中途悔約。
五、權屬登記
上述商品房辦理權屬登記所需資料由開發商提供給甲方,20xx年 月 日后由甲方提供給乙方,由乙方辦理房產權屬登記,房屋產權歸乙方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甲方保證上述商品房權屬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采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可另行議定,其內容必須書寫在第十一條后,補充事項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 三 份,甲乙雙方各執 一 份,證明人存留 一 份。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1、合同后附甲方身份證復印件、乙方身份證復印件、證明人身份證復印件。
2、本合同涂改無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 13
甲方(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和_________省(市)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下列房地產買賣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__層,共____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____; (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
第三條價格
按總建筑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總金額為(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
第四條付款方式
1、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并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甲方。
2、已付定金將在最后一期付款時沖抵,支付方式為以下第______種:
(1)現金_________;
(2)支票_________;
(3)匯款_________。
第五條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乙方,并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乙方。
第六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計算。
2、逾期超過_____天后,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甲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_種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2)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七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按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逾期超過____個月,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2)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八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在乙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賠償乙方損失。
第九條保證
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
第十條稅費的交納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繳納。
第十一條聲明及保證
甲方:
1、甲方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乙方:
1、乙方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二條保密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年。
第十三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五條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七條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十八條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單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 14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誠實、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商品房買賣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交易房屋的基本情況
1、位于合肥市經濟開發區徽園“綠色港灣”。
2、該房屋面積約為平方米,房屋類型為高層全框架結構,最終面積、結構和成交價格以單位公布的正式文件為準。
第二條、房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1交價格,另加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的轉讓費為最終成交價格。乙方須于簽定本合同后將人民幣叁拾萬零肆仟元整(¥304000)作為該房屋款轉至甲方,以后補繳費用由乙方自付。
2、乙方付款后,甲方開具給乙方的收條的單位繳款收據作為已付款憑證。
第三條、房屋交接
1、單位正式公布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書面通知,并移交房屋鑰匙給甲方后,甲方通知乙方辦理交付手續。
2房屋產權資料,該房不得出租不得轉賣。
3、甲方因該房而造成一切經濟損失(房屋的稅收、退休后半價電費),由乙方負責補償。
第四條、責任與權利
1、甲方獲得該房屋的房產證后,甲方保證轉讓上述房產已征得其他產權共有人的同意。
2、乙方享受甲方單位對該集資房的部分優惠條件,(實物補貼除外)。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合肥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容,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聯系方式: 聯系方式: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 15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一、為房屋買賣有關事宜,經雙方協商,訂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賣給乙方所有:
1.房屋狀況:(請按《房屋所有權證》填寫)
房屋:________座________落________幢號________室號________套(間)數____________建筑結構____________總層數________建筑面積(平方方)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出讓(____)、劃撥(____)。
二、甲乙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萬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上述房屋交付給乙方。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四、出賣的房屋如存在產權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五、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并經嘉興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審查鑒定后生效,并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應嚴格履行。如有違約,違約方愿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支付違約費用。
六、雙方愿按國家規定交納稅、費及辦理有關手續。未盡事宜,雙方愿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愿向(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雙方及稅務部門各________份,房管部門________份。
八、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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