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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宅基地買賣合同
如何寫宅基地買賣合同呢?農村宅基地買賣有風險,合同簽訂需謹慎,究竟怎么寫才對?請看下面的宅基地買賣合同吧!
宅基地買賣合同【1】
留存方 ( 甲方, 乙方, 見證人一, 見證人二)
出賣人(甲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宅基地及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見證人見證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宅基地房屋情況:坐落于 省 市 區 鎮 村(社區) ,東起 西至 ,南起 北至 。
二、該房屋及土地使用權利由甲方保證:為本人所有,經家人同意,無任何產權、債務、財務、繼承等糾紛。
三、經雙方協商總價格為 元整(大寫: 萬 千 百 拾 元整),當日當面現款付清。
四、經雙方簽訂合同,乙方付清甲方房款后,甲方將房屋和宅基地及其所有附屬物(包含附屬建筑樹木等)歸乙方所有,并將土地使用證交付乙方。
五、甲方于 年 月 日按照合同規定將宅基地及所屬房屋售于乙方,乙方作為購買者擁有對于房屋及其不可分割的土地的任何權利(即:使用、改造、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所有權和處置權,也包括被征用拆遷等產生的賠償或者其他形式產生的賠償,均由乙方所得,與甲方無任何關系,且甲方配偶和后代不得向乙方及其后代進行追償)。
六、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再將該宅基地房屋與他人簽訂《買賣合同》。
七、本合同簽訂后,永不反悔,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見證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買受人(乙方):姓名身份證號碼: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號碼:
宅基地買賣合同【2】
轉讓方: (簡稱甲方)
受讓方: (簡稱乙方)
甲方自愿將宅基地一幅永久性有償轉讓給乙方作修建住宅之用地,經雙方自愿、平等、友好的協商,現達成協議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于號。
四邊分明為界,面積 平方米。
二、甲方知曉國家宅基地轉讓的規定,愿意按此合同約定賠償由此造成乙方的損失,并保障乙方的權益不受侵犯。
包括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
甲方不得干涉。
三、乙方不得改變此幅地塊的使用性質,改擴建不得影響附近居民的權益。
如采光等。
由此產生的糾紛,乙方責任自負。
四、轉讓金額:雙方議定此幅宅基地現價為人民幣整。
五、付款方式:雙方在協議簽字之日,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人民幣元整。
六、產權歸屬:協議雙方簽字付款之日起,該幅宅基地所有權屬歸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權在此宅基地上修建、改建房屋,本族及異姓人等無權干涉、爭議。
在乙方修建房屋過程中,所需水、電由甲方負責辦理,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道路有人干涉,甲方全部負責。
乙方在房屋建成后,甲方必須無條件配合乙方辦理,土地 使用證、房屋產權證過戶等手續到乙方手中,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協調和處理:乙方在建房施工中,如若發生土地產權糾紛等出現,由甲方負責出面協調處理,如有協調處理不好,甲方應負相關的責任。
甲乙雙方如產生矛盾,應協調解決,協調地點由乙方確定,如訴訟由乙方確定訴訟法院地址。
八、違約責任:本協議從雙方簽字當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違約,如甲方違約必須在原轉讓金全額的基礎上加倍賠償乙方,即賠償 元整。
1年以后違約以每年15%遞增,轉讓合同簽訂日期為合同生效日期,不滿一年算一年,滿一年不滿二年算二年。
以此類推。
即:賠償金額=原金額*2*(1+15%)^n。
n=轉讓年限-1。
舉例如下:成交金額確定為100萬元,第二年原房主反悔了,違約金=100萬元*2*(1+15%)^(2-1)=230萬元。
如造成乙方損失(如基建費、裝修費、安裝費),甲方應負責賠償給乙方,如乙方違約,甲方在收取乙方的轉讓金全額不退回給乙方,作抵消乙方違約金。
甲方原有的房屋價值在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后價值歸零。
九、優先購買權:乙方轉讓房屋時應提前30天通知甲方,可以電話通知或發告知函,甲方電話變更或通訊地址變更導致通知乙方通知不到甲方,責任在甲方。
乙方無責。
在同樣價格同樣條件下甲方享有優先購買權。
可以在乙方簽訂轉讓合同前,決定是否匹配合同。
一旦乙方與第三方簽訂了合同,優先購買權自動失效。
十、該宅基地如國家需要,需甲方配合提供相關手續,甲方不得推辭,賠償金由乙方所有。
如遇到拆遷占地等事情,甲方只享有戶
口所帶來的收益,其他一切收益都歸乙方所有。
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據。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證明人:
年 身份證號: 日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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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的認定
一、農村宅基地是什么?
農村宅基地是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享受使用,并且可以用來建造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
二、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但需滿足以下四點:
1、需經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和鄉級政府的批準;
2、轉讓人與受讓人同為本村村民;
3、受讓人無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
4、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轉讓,須與住房一并轉讓。
另外,轉讓人戶口應該已遷出本村或屬于“一戶多宅或多房”。
如系一戶一宅,須明確表示不再申請宅基地,且有證據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與其他近親屬合戶居住。
符合以上條件,房屋買賣才能萬無一失。
宅基地申請的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三、農村宅基地轉讓易出現的問題
1、買賣合同不規范因糾紛。
農村房屋或宅基地的買賣多為口頭協議,未簽訂買賣合同(或者買賣合同不規范),而農村房屋、宅基地的買賣在法律上也需要買賣合同。
如果沒有簽署買賣合同,或者合同有瑕疵,很容易對合同內容出現爭議,造成毀約糾紛;
2、房屋升值,賣方毀約。
現在的土地價值與日俱增,很多房屋出賣人看上了房屋的經濟利益,一些已經出賣房屋、宅基地的城鎮居民開始反悔,想方設法地想收回房屋,容易發生糾紛;
3、城鎮居民禁買農村房屋/宅基地,宅基地出賣人更受法律保護。
農村宅基地管理中有嚴格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這些禁止購買的政策為出賣人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返還房屋、贏得訴訟提供了法律支撐,從而使購買宅基地的人出于劣勢,也助長了出賣人反悔的氣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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