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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書范文
(20xx)閔民二(商)初字第305號
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業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唐a,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朱a,上海A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B機模廠,住所地××省××市××路××號。
被告B機模廠未作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經對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并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訴稱事實屬實。
本院另查明,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四份增值稅發票,被告B機模廠已在相關部門作了認證、抵扣。
本院認為,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與被告B機模廠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系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合同的其他要件,該合同當屬有效,合同的條款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拘束力。
被告B機模廠經本院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自己的抗辯等其他訴訟權利,對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其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B機模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貨款余額74,979。35元;
二、被告B機模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以貨款74,979。35元為本金計,自20xx年4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日止,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874。06元,由被告B機模廠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立案庭)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楊 瓊
xx四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湯曉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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