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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外貿易行紀合同
(一)對外貿易行紀合同的概念
在對外貿易中,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用委托人的費用,為委托人辦理商品交易業務,并收取報酬的合同即對外貿易行紀合同。這是一種特殊的行紀合同,主要發生在對外貿易關系中。
目前我國在對外貿易中行之有效的外貿代理制,主要是外貿行紀制度。我國對外經濟貿易部于1991年8月29日發布的《關于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對對外貿易行紀合同設有規定,簽訂對外貿易行紀合同時應遵循上述法規的規定。
(二)對外貿易行紀合同中委托人的義務與責任
對外貿易行紀合同的委托人都是從事對外貿易業務的組織。
①依法辦理委托進口或者出口商品的有關手續,并及時向行紀人提供委托進口或者出口商品的有關情況。
②未經行紀人同意,不得自行就合同條款對外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諾,不得自行與外商修改或者補充進出口合同。
③委托人同意的進口或者出口合同條款,不得就條款本身的缺陷所引起的損失向行紀人請求補償。
④按照委托協議進出口合同的規定及時向行紀人提供進口所需資金或者委托出口的商品。
⑤按照委托協議的規定,向行紀人支付約定的手續費,并償付行紀人為其墊付的費用、稅金及利息。
委托人違反行紀合同,導致行紀人違反進出口合同的,應當償付行紀人為其墊付的費用、稅金及利息,支付約定的手續費和違約金,承擔行紀人因此對外承擔的一切責任。委托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可免除其對行紀人的全部或部分責任,但委托人應當及時將不可抗力的事由及時通知行紀人并在合理期間內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如果行紀人不能因此而免除對外商的責任,行紀人對外商承擔的責任由其自己承擔。
(三)對外貿易行紀人的義務與責任
①行紀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與外商簽訂、修改或者補充進出口合同,并及時將合同的副本送交委托人。
②行紀人在辦理受托事宜時,應當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并符合國際慣例,維護委托人的利益。
③行紀人應向委托人提供受托商品的國際市場行情,及時報告受托事宜的進度及其他有關情況,并自行辦理履行進出口合同所需的各種手續。
④在外商違反進出口合同時,行紀人應當及時向外商索賠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行紀人違反行紀合同,致使違反進出口合同的,應賠償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損失,并自行對外承擔一切責任。行紀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行紀合同的,可免除其對委托人的全部或部分責任,但行紀人應當將發生不可抗力的事由及時通知委托人和外商,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如外商因不可抗力違反進出口合同的,應當免除行紀人對委托人的責任,但行紀人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并及時通知委托人。
(四)對外貿易行紀人與委托人的相互協助義務
如需對外索賠,委托人應當在索賠期限內向行紀人提交必要的索賠資料,行紀人應當按照進出口合同的規定對外索賠,并及時向委托人通報索賠情況,轉付索賠所得款項。因一方過錯導致未能對外索賠,其損失應由有過錯的一方負擔。如果行紀人在對外索賠中無過錯,則委托人無權向行紀人要求外商賠償金額以外的賠償。
如外商提出索賠,行紀人應當及時向委托人轉交外商提供的索賠資料,委托人應當根據行紀合同及時理賠。行紀人應當向委托人及時通報對外理賠情況。因一方的過錯導致未能對外理賠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行紀人因此而對外商承擔的責任。
在委托人提供費用及協助下,行紀人應當按進出口合同的規定,確定對外爭議的解決方式,由此產生的損失或利益由委托人承擔或享有。如果行紀人拒絕處理對外爭議,委托人有權要求行紀人賠償損失;委托人不提供處理對外爭議的費用及協助的,行紀人可以自行承擔費用和風險,處理對外爭議所產生的損失或利益由行紀人承擔或享有。
在外商對行紀人提起仲裁或訴訟時,行紀人應當依照行紀合同和進出口合同的規定及時對外交涉,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應當協助行紀人收集證據,并為行紀人的交涉提供其他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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