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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帶民事訴狀
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解山義(系解利宏之父),男,52歲,漢族,農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孟凡平(系解利宏之母),女,51歲,漢族,農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吳小艷(系解利宏之妻),女,28歲,蒙古族,農民,住通遼市開魯縣幸福鎮四合福村。
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解雨璇(系解利宏之女),女,3歲,蒙古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吳小艷(系解雨璇之母),女,28歲,蒙古族,農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安支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安支公司突泉縣營銷服務部;
主要負責人:王鐵峰;營業地址:興安盟突泉縣北環路
被告人丁磊,男,29歲,漢族,司機,住烏蘭浩市突泉縣。
請求事項
一、判令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安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即賠償死亡賠償金110,000.00元)。
二、判令被告人丁磊賠償死亡賠償金 元,被撫養人解雨璇生活費28,944.00元、喪葬費13,056.00元(2176元*6個月)、被撫養人生活費(父母): 交通費1,000元,合計219,811.00元的80%,即177,657.80元。
兩項合計287,657.80元.
事實與理由
2010年3月10日00時20分許,被告人丁磊駕駛蒙F17565號大貨車沿突洮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呼海省際通道399公里加253.4處時,與沿呼海省際通道由北向南行駛解利宏駕駛的蒙D30586號大貨車相撞,造成解利宏死亡、宋保軍受傷,兩機動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0年3月29日,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丁磊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解利宏負次要責任,宋保軍、趙南民不負事故責任。
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認為,丁磊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行為而造成的損失,被告人應予賠償。
因被告人丁磊所駕車輛在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中國大地財產股份有限公司興安支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刑事附帶民事原告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中國保監會關于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公告》之規定,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付,超出限額部分,由被告人丁磊賠償。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法》的規定,解宏利死亡賠償金為288,620.00元,其中保險公司應賠償110,000.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人負擔。
解宏利女兒解雨璇(身份證號15232420070830632×),現年2周歲,應得被撫養人生活費為28,944.00元(3,618元*16年/2人)。
為維護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此致
解雨璇法定代理人:
201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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