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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礙民事起訴狀優(yōu)選范文
引導語:起訴書為打印文件。除首位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實和證據(jù)”一般是起訴書的主體。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幾篇關于排除妨礙民事起訴狀優(yōu)選范文,希望對你有幫助。
范文一:
原告:段某,女,93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址為某縣某鄉(xiāng)某村。
原告:段某(2),女,88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址為某省某市某辦事處。
被告:譚某,女,42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址為某縣某鄉(xiāng)某村。
訴訟請求:
確認被告無權占有、使用原告位于某鄉(xiāng)某村的兩扇半屋。
判令被告立即將柴物搬離上述房屋,停止妨礙原告使用上述房屋。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兩原告系同胞姐妹,現(xiàn)父母已故,96年兩原告父親段某分得某鄉(xiāng)某村的三間房屋,并有分管協(xié)議為據(jù),2000年原告父母均亡故,2000年某月某日,原告叔叔段某要蓋新房,需占用原告的房屋,原告的爺爺段某、外公羅某做為原告的監(jiān)護人,在某鄉(xiāng)司法所的主持下,各方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協(xié)議內容為:原告叔叔段某在原告兩扇半屋的平頂上所建的一間屋歸原告所有,原告所有的后半間地方歸段某所有,兩原告生下后,一直居住在此屋,到07年外出務工。
2012年原告回家時,看到屋里堆放了一些柴木和雜物,經(jīng)了解得知,才知道被告占用了該房屋,經(jīng)多次協(xié)商,被告拒不將雜物、柴木搬離,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某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段某 段某(2)
某年某月某日
范文二:
原告:XXX,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市XX區(qū)XXX樓XX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告:XXX,女,漢族,XX歲,現(xiàn)住XX市XX區(qū)XXX樓XXX號。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
被告:XXX,女,漢族,XX歲,住址XX市XX區(qū)XXX樓XXX號。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
被告:XXX,男,漢族,XX市XX區(qū)XXX樓XXX號。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
訴訟請求:
三被告搬出位于XX市XX區(qū)XX樓XX號的房屋,停止對原告所有權和居住權的侵害,排除對原告正常居住和生活的妨礙。
事實和理由:
被告XXX與被告XXX系姐妹關系,被告XXX與被告XXX系夫妻關系。原告與XXX系夫妻關系,二人的婚姻為后結合婚姻,被告XXX與XXX系XXX與前妻所生之女。原告與XXX于1977年2月27日結婚,結婚時被告XXX、XXX均已成年。
原告與丈夫XXX于1998年購買了位于XX市XX區(qū)XX樓XX號的房屋,并一直居住至今。XXX于2012年4月19日病逝。XXX病逝后XXX、XXX、XXX三被告不念其父與原告共同生活了三十多年的感情,為占有上述房屋強行搬入該房屋居住,并要求原告搬出房屋。三被告經(jīng)常對原告進行辱罵和毆打,有時還將原告反鎖在門外,不讓原告進屋休息,給原告的身體上和精神上帶來巨大的傷害。
面對被告的辱罵、毆打和無理要求,原告多次撥打110求助,公安民警多次出警解決,當?shù)鼐游瘯ぷ魅藛T也多次出面指責三被告,讓三被告搬回自己原來的住所,但三被告不但不聽勸阻,反而變本加厲虐待原告。原告是一個75歲的老人,年事已高,體弱多病,經(jīng)不起三被告如此慘無人道的折騰,故訴諸法律,尋求公力救濟。
原告認為,位于XX市XX區(qū)XX樓XX號的房屋系原告與丈夫XXX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原告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且原告自購買該房屋后一直在該房屋居住至今,對該房屋享有居住權。根據(jù)我國《物權法》第四條之規(guī)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被告的非法搬入侵害了原告對該房屋的所有權,被告的非法行為及無理 要求妨礙了原告的居住權,被告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搬出系爭房屋;又根據(jù)《侵權責任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關之規(guī)定,被告對原告的辱罵和毆打侵害了原告的身體權和健康權,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支持原告訴請,實現(xiàn)公平正義。
此致
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年 月 日
范文三:
原告: 盧女士(女,漢族,身份證號: )
住所:廈門市思明區(qū)文屏路
被告:小陳(男,漢族,身份證號: )
住址:廈門市思明區(qū)
聯(lián)系方式:
訴訟請求:
1、 確認被告無權占有、使用址在廈門市思明區(qū)文屏路V室的房產(chǎn);
2、 判令被告立即搬離上述房產(chǎn)、停止妨礙原告使用上述房產(chǎn);
3、 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向廈門市公房管理中心承租了廈門市思明區(qū)文屏路V室的房產(chǎn),租賃期間為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并一直在居住生活其中。被告系原告的孫子,已經(jīng)成年,一直在該房產(chǎn)居住。
被告不尊重原告,甚至有呵斥以至威脅要打老人的情況發(fā)生;原告年事已高,腿腳不方便,而被告不顧照原告的飲食起居,因其一直占用上述房產(chǎn),也給原告子女照顧其生活造成了諸多不便;被告生活沒有規(guī)律,經(jīng)常夜里十二點以后回來,并且關門的聲音很大,類似情形很多,已經(jīng)嚴重干擾了原告的休息,對原告的身心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被告有現(xiàn)成的公租房即址在廈門市高林三里25號B室的房產(chǎn)以供居住,但幾經(jīng)原告規(guī)勸至今不愿辦理廈門市思明區(qū)文屏路V室的房產(chǎn)。無奈之下,原告依法具文提出上述訴訟請求,請貴法院判如所訴。
此致
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
原告:盧女士(簽字)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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