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上訴狀范例
導語:經濟糾紛上訴狀是針對法院第一審判決和裁定書寫的,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經濟糾紛上訴狀范例,歡迎參考。
經濟糾紛上訴狀范例(一)
原告人:市區公司 地址:市區路號
法人代表:,系公司經理
被告人:市區商店 地址:市區大街號
法人代表:,系商店經理 案由:追索貨款,賠償損失
訴訟請求:
1.責令被告償還原告貨款 3 萬元。
2.責令被告賠償拖欠原告貨款 3 個月的利息損失。
3. 責令被告賠償原告提起訴訟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訴訟費、請律師費等。
訴訟事實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 2005 年 10 月 18 日商定,被告從原告處購進西鳳酒 200 箱,價值人民幣 3 萬元。 原告于當年 10 月 19 日將 200 箱西鳳酒用車送至被告處,被告立即開出 3 萬元的轉帳支票交付原 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銀行轉帳時,被告開戶銀行告知原告,被告帳戶上存款只有 1.2 萬余元,不足清償貨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銀行退回。當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貨款時,被告 無理拒付。后來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經理不在為由拒之門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106 條第一款和第 134 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被告應 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償付貨款,并賠償由于被告拖欠貸款而給原告帶來的一切經 濟損失。
證據和證據來源:
1.被告收到貨后簽收的收條 1 份
2.銀行退回的被告方開的支票 1 張
3.法院和律師事務所的收費收據張
此致
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市區公司(公章)
xx年xx月xx日
附:
1. 本狀副本 1 份;
2.證份。
經濟糾紛上訴狀范例(二)
上訴人:李X,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XX市XX鎮XX村XX號;
上訴人:薛XX,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XX市XX鎮XX村XX號;
被上訴人:丁XX,男,出生于1969年6月24日,漢族,農民,住址:XX市XX鎮XX村。
被上訴人:沈陽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XX(系該公司經理),住所地:XX市XX村。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XX市人民法
院的(2011)新民民(三)初字第283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遼寧省XX市人民法院的(2011)新民民(三)初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2、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3、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一、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錯誤。
1、 一審法院在查明事實中稱被上訴人丁XX于2010年10月15日開始供應的熟棒,截止2010年11月18日供熟棒12萬余棒,價值人民幣30余萬元。與事實不符。丁XX在庭審中卻實提供了部分養菇戶簽字的收條,因為上訴人不知道此事,于是庭審后原告要求簽字的養菇戶到法院把事情說清,可是一審主審法官態度蠻橫,不接待養菇戶,于是養菇戶只好向法院提交了說明,即大部分養菇戶出具的收條是2010年7月3日簽訂菌棒購銷合同因菌棒的質量原因(當時丁XX和康XX口頭約定成活率必保95%以上)丁XX的合伙人康XX根據每戶的成活率情況答應給種菇戶補的菌棒。而不是一審法院認定的12萬棒都是被上訴人丁XX履行合同供應的菌棒數量。
2、 一審法院在查明事實中稱:做生棒協議簽訂后,原告的用戶從2010年12月2日至12月7日拉走14萬棒的原料(含部分欠料、有欠條),價值35萬元。與事實不符。根據丁XX供應的原料及其提供的配方來算上訴人只能夠生產63013棒菌棒,而不是14萬棒。一審法官應當明白木桶效應即按照丁XX供應的花生殼、玉米芯只可以做63013棒,即使其他原料充足,也是無法生產,也做不成14萬棒菌棒。而且至今丁XX也沒有將所欠的花生殼、玉米芯補齊。因此,認定拉走價值14萬棒的原料及價值35萬元是與事實不符的。
3、被上訴人只供了部分平菇菌棒,合同約定的姬菇50萬棒至今一棒也沒有供應。造成廣大養菇戶品種單一,無法適應市場的需求,導致部分平菇銷售困難,價格偏低。
二、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 上訴人不存在違約行為。上訴人之所以沒有在2010年10月5日前交齊180萬購貨款,是因為被上訴人丁XX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在2010年9月23日開始供貨,并且在2010年10月5日前丁XX一棒菌棒也沒有供給上訴人的養菇戶,更甚者至今丁XX也沒有供齊70萬元的菌棒。因此,上訴人依據《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的規定,沒有繼續支付購買菌棒款,即上訴人不繼續支付菌棒款是依據合同法規定的先履行抗辯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一審法院認定的違約。
2、 被上訴人已供貨近70萬元是錯誤的。上面上訴人已經對丁XX實際交貨數量已經說明清楚,在這里不再論述。
3、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所訴被告違約,請求賠償證據不足。是錯誤的。一審法院在本院認為中已經認定丁XX未按照約定的時間供應第一批貨,已構成違約?墒怯衷谕欢蔚恼撌鲋杏址Q原告訴丁XX違約賠償證據不足。真是不可理解,上訴人認為作為一名法律知識淵博的老優秀法官不可能違法故意偏袒被上訴人,應當是年歲已高的原因造成邏輯思維出現了混亂,所以做出如此荒唐的錯誤論述,上訴人表示理解,請二審法官糾正過法官的思維混亂造成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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