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狀范文
以下是小編為各位同學收集和整理有關民事上訴狀范文,希望對大家的學習和寫作有所幫助!
二審民事上訴狀范文【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男,漢族,1970年1月17日生,
戶籍地:浙江省玉環縣
身份證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福建省某某鞋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福建省南安,
上訴人因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535號民事判決,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所作(2011)泉民初字第535號民事判決中第一、第二項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如下:
一、根據雙方于2010年10月15日簽訂的《年度經銷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的約定,被上訴人訴請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其無權解除合同。
理由如下:根據該合同第七條:違約及終止 條款中第1款“乙方違約,經勸阻無效,甲方將視情況,隨時可以采取停止供貨、終止經銷合約、取消經銷資格等措”、第3款“雙方中任一方終止本合同,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第6款“合同解除后,乙方應在三個月之內付清所欠甲方貨款”。
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解除只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上述條款就是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協議解除合同的條件。
按照約定即使如被上訴人所言我方屢次拖欠貨款存在違約行為的,被上訴人也應當按照該合同第七條第1款的約定首先必須“經勸阻”,如果無效的,甲方可視情況采取包括解除合同在內的相應措施。
按照合同雙方約定:解除合同存在前置條件:①首先必須經過勸阻,勸阻無效的,才可以采取其他措施。
被上訴人一審訴訟訴狀中、舉證證據中并未有任何因拖欠貨款違約后向我方主張或勸阻的書面憑證,庭審中被上訴人也未有補充證據舉證。
、诖送獍凑赵摵贤谄邨l第3款約定任一方終止合同,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結合合同法第93、96條規定,即使被上訴人一審訴請能支持的前提也必須按照雙方合同約定提前一個月通知我方,而目前證據中并無任何書面、口頭通知證據,事實上被上訴人從來就未勸阻、通知過。
③退一步,即使合同約定解除成就的,按照該合同第七條第6款我方也只需在解除后三個月內付清所欠貨款,一審判決完全違背雙方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
一審既然按照合同法第93條規定判決就必須尊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審理。
令人遺憾的是一審庭審中既沒有審查查明與此有關的事實,判決中也未有對此進行任何說理。
完全無視當事人雙方合同中上述約定,導致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二、被上訴人要求我方償還所謂欠款至起訴時絕大部分均尚未到履行期限,故無權要求我方償還。
①根據我方舉證的2010年全年發貨明細、2011年1-6月份發貨明細及2011年上半年付款明細結合被上訴人舉證的對賬單及對賬回執(詳見一審反訴證據清單證據4、5、6,注:該組證據雖然系打印件、傳真件,但每月結欠數額、本月發生額及累計結欠額等與波輝公司舉證的對賬單回執及明細高度一致,能夠作為證據采信),2010年年底結欠額為8326771.57元(詳見2011年1月對賬明細),但2011年1月至7月我方付款合計7323441.02元。
由于雙方未明確付款是支付哪一期、哪一項下的欠款,以結欠先后順序可認為是償還上年度結欠款,那么只余剩100多萬。
我方即使拖欠貨款,根據合同約定被上訴人必須先勸阻,要解除的也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這是前置條件。
在其未履行上述義務情況下無權要求解除合同償還欠款。
、2011年1-6月份的經銷額相加的數額為5242106.05元。
加上7月份的經銷額(具體金額見對方舉證的2011年8月4日對賬單顯示是764345.5元),那么經銷額1-7月份為6006451.55元,基本和對方起訴額相等。
也即今年僅半年時間經營額就為600多萬元,按照合同約定該筆欠款必須到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而被上訴人起訴時根本未到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
、2010年版合同第六條第4、6點明確規定如“乙方不配合對賬,不及時回傳對賬單或寄送對賬單原件給甲方,視為乙方信用缺失…”,也即我方按約對賬、回傳或寄送對賬單的,每月、每年的結欠數額即為被上訴人給予我方的信用額度。
事實上我方多年來均按此約定履行對賬、回傳或寄送義務,從沒有違反此約定,這點能夠與被上訴人多年來從未要求我方償還欠款的事實相互予以印證。
故被上訴人認為我方長期拖欠貨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希望二審在認定本案貨款償還期限時能夠結合信用額度從合同整體的角度考慮。
三、一審認定我方在合同履行期間,未經被上訴人同意擅自轉讓經銷權給案外人,故判定依約解除合同系認定事實錯誤。
理由如下:① 2011年8月10日該份未生效協議內容中載明:該協議中丙方:陳繼勝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洪七的侄子(是親叔侄),事實上是被上訴人授意陳繼勝與我方磋商交接事宜,其對此是明知的(理由:在該協議中第三條第3款中提及的詳見附件二《對外債權統計表》,即是被上訴人在向江蘇鹽城起訴我方中舉證的該份證據,該份證據中被上訴人代表簽字人為陳金龍,結合我方一審反訴中舉證的證據8中代表被上訴人簽字的也是此人)。
一審認定完全無視上述證據直接認定導致事實判斷錯誤。
、谑聦嵣希摲輩f議是被上訴人以斷貨行為逼迫我方轉讓經營權,并授意案外人陳繼勝接手江蘇地區經銷權,但是由于該協議中主要的條款未能達成一致(處于空白狀態),更為重要的是被上訴人未予以蓋章確認,根據該協議最后一條: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故該份協議根本未產生法律上的效力。
一審以此未生效協議判定我方擅自轉讓經銷權無法律依據。
③相反:2011年8月15日被上訴人公司與案外人也即江蘇南京地區經銷商王恒斌簽訂了取代我方地位的年度經銷合同(合同期限為2011年8月15日至2012年9月30日,經銷區域完全與我方相同,且合同期也覆蓋我方原來的合同期,該協議的真實性一審庭審中被上訴人已認可)。
被上訴人上述行為未經我方同意,未協商解除雙方經銷合同的情況下,擅自將江蘇省總代理權另授權給案外人,這才是嚴重的違約行為。
、茏詈螅艘徊街v,即使認定我方擅自轉讓經營權的,請問合同中有那條規定了轉讓經營權的,被上訴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的?一審在沒有合同明確約定情況下徑行判決的法律依據在哪里?!
四、一審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不尊重上訴人合法訴訟權利,請求二審查明:①一審開庭時雙方明確在庭審筆錄中載明“庭后將郵寄書面代理意見至法庭,并以書面代理意見為準”(詳見一審庭審記錄),我方在庭后于2011年12月26日發出書面代理意見,可笑是一審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就直接予以判決,一審有沒有尊重上訴人的訴訟權利顯而易見!②一審中上訴人提起反訴,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八條: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審時上訴人明確指出我方提出反訴的按規定需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但一審法院可置國務院規定不顧仍全額收取上訴人的反訴費用,真不知其用意何在?!綜上,上訴人強烈要求二審能夠履行監督下級法院的職能,糾正一審法院上述錯誤做法!
據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對一審判決直接予以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日期:
民事上訴狀篇【2】
上訴人:趙XX,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安丘市興安街道XX村XX號。
被上訴人:楊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安丘市興安街道XX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安丘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精品學習網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XX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XX波,楊XX作為XXX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XX與楊XX的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XX)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XX)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既然劉XX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
另外,被上訴人楊XX在(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XX的證人參加訴訟,是劉XX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
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系,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X。
2010年1月16日,楊XX與劉XX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楊XX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
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于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并認為退還給楊XX是有效的。
顯然是大錯特錯。
楊XX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么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XX的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
上訴人自2006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
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
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
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
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
(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XX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
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
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2011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2012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XX與楊XX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2006年自劉洪波之母張XX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
當時劉XX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
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XX簽訂書面協議,但張XX、張XX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并進行徹底裝修。
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
張XX、張XX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XX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么借給張XX8萬元后又借給其姐姐張XXX2萬元?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
劉XX一家就是因為2007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補交款478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XX,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
在200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
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精品學習網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
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20xx年5月27日
【民事上訴狀】相關文章:
民事上訴狀07-20
民事上訴狀10-09
「精選」民事上訴狀10-08
民事上訴狀模板-上訴狀09-30
民事上訴狀范文上訴狀10-02
民事上訴狀-上訴狀范文09-30
民事上訴狀范文07-14
民事上訴狀范本07-29
民事刑事上訴狀09-05
民事上訴狀的案例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