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單位未交社保如何賠償
根據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金,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單位未交社保如何賠償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社保可以補繳的情況
(一)對于未退休人員是否可以補繳。我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規定,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后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征收機構(即俗稱的社保局)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若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補足的,社保局可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申請縣級以上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劃撥。另外,用人單位進行補繳時,本需個人繳納的部分仍需由個人補繳。
(二)對于已退休人員是否可以補繳。我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做了系統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或一次性繳費至十五年,也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若未補繳也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該退休人員可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二、單位不能補繳造成勞動者損失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法院應當受理。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因此,對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屬于社會保險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請注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引發糾紛問題的答復》明確了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數額等發生爭議的,《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未規定由法院受理。此種情形下,因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欠繳費用負有征繳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勞動者或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征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故補繳社會保險的訴請是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審理范圍,可向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反映并請求處理。
【單位未交社保如何賠償】相關文章:
沒有工作單位如何交社保03-18
單位辦理社保流程05-26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不買社保如何維權03-14
社保賠償勞動仲裁申請書11-04
單位社保介紹信01-04
單位社保的介紹信04-17
社保如何異地轉移04-20
如何開社保證明11-10
社保工傷賠償協議書03-01
辭職后三月未交社保新公司補交會有影響嗎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