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積分入戶的條件
廣州積分入戶的條件【1】
申請積分制入戶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不超過45周歲;
2、具有初中以上學歷;
3、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4、持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滿3年;
5、在本市就業或創業并繳納社會保險滿4年;
6、符合計劃生育政策;
7、無違法犯罪記錄。
本辦法所稱積分制入戶是指通過市政府確定的積分指標體系,對申請入戶人員的條件進行指標量化,并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當指標累計積分達到規定分值時,可申請入戶。
本辦法設6項積分指標,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申請人總積分滿60分可申請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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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創新創業指標”作為積分項目之一
廣州日報訊 (記者張丹羊 通訊員來穗宣)《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昨日起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這是繼5月上旬《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向公眾征集意見后,其實施細則也進行相應的修訂并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于6月10日前將有關意見和建議以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向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反映。
廣州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介紹,2014年公布并實施的《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有效期為2年,今年需修訂印發后實施。“辦法意見稿”于5月上旬向公眾征集意見后,先后組織相關職能部門以及包括廣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謝建社教授、戶口網負責人余梁先生等在內的專家學者進行了深入研究討論,同步對《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進行相應的修訂。
本次修訂在原“實施細則”的基礎上,保持基本框架不變,申請人應提供驗證的證明、申辦程序以及負責審核部門分工和流程等繼續沿用原來的模式。
對此前“辦法意見稿”中新增的“持居住證滿3年”的基本條件、“創新創業”積分項目的核定等方面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修訂項目之一:居住證年限
“辦法所稱的持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滿3年,是指至申請截止日的上月底,已在本市連續辦理《廣東省居住證》滿3年及以上,且申請時仍在有效期內。”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解釋,明確要求申請人“連續辦理”居住證滿3年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貫徹落實國家戶籍制度改革和《居住證暫行條例》的有關精神,“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另一方面,該規定也與省、市其他來穗人員公共服務的相關政策關于連續辦理居住證的條件要求保持一致。
修訂項目之二:排名方法
對申請人積分制入戶條件進行審核排名,“在本市繳納社會醫療保險時間排名相同的情況下,按照在我市連續辦理《廣東省居住證》的時長排名。”
2014版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實施2年以來,社會各界對積分制入戶的排名規則提出許多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本次修訂將原按繳納“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時間長短進行排名修訂為按繳納“醫療保險”和持“居住證”時間長短進行排名,不但是回應社會各界的關注關切,也是以更科學更合理的規則為在廣州長期做出貢獻的來穗務工人員入戶暢通渠道,同時樹立更加鮮明正確的導向,激勵來穗人員真正在廣州“安居”、“樂業”,也更能體現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關于“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的有關精神。
修訂項目之三:關于“借住”
對以“借住”方式居住的申請人明確了合法住所證明材料。
“細則意見稿”在對“合法住所證明”予以說明時,補充明確了“申請人借住在親戚朋友家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①業主房產證和允許借住書面證明;②本市實際居住地所在的居(村)委出具的證明;③物業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這是結合近兩年積分制入戶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實際情況,按照以人為本的理念,對申請人合法住所證明的要求進行了細化明確。
修訂項目之四:
創新創業指標
明確積分項目中新增的“創新創業指標”由市科技創新主管部門牽頭編制目錄。
“辦法意見稿”中,新增了“創新創業指標”作為積分項目之一,該指標最高可積10分。只要在廣州市高新技術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申請人,工作每滿1年積2分,最高不超過10分。“細則意見稿”明確由市科技創新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編制列入創新創業積分指標單位目錄,作為申請人在“創新創業指標”中加分的依據。
修訂項目之五:
提交申請時間
申請人提交申請時間從原來的45天改為在“30天期限內進行網上申請,如實填報自評分和錄入個人相關資料,并到居住所在區積分制入戶窗口提交相關紙質資料。”
根據近兩年受理積分制入戶申請的實際情況,申請時間前期往往是咨詢、觀望者較多,大部分申請人都是在中后期集中提交資料。為提高工作效率,適當減少行政成本,因此將申報時間縮短為30天。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表示,將于每年積分制入戶申請期之前半個月以上,公布申報受理日期并印發詳細的申辦指南和流程,確保申請人有充足的準備材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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