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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全黨必須嚴格執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
請示報告制度是我們黨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機制,也是維護黨的集中統一的重要保障。
1948年9月,黨中央在西柏坡召開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會議的一個重要議題就是強調要建立請示報告制度,明確黨的下級組織的代表大會、委員會及代表會議的重要決議,必須呈報黨的上級組織批準以后方準執行;各級黨的領導機關,必須將不同意見的爭論,及時地、真實地向上級報告,其中重要的爭論必須報告黨中央。
正是這項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有力推進了黨的作風和紀律建設,保證了政令軍令暢通,為奪取解放戰爭勝利提供了重要保障。
1953年3月,黨中央還專門就請示報告制度制定了相關決定,明確政府各部門的黨組直接受黨中央領導,政府工作中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方針、政策、計劃和重大事項均須事先請示黨中央,經黨中央討論和決定或批準后方可執行。
這為新中國成立后規范黨內組織運行,推動黨的事業順利發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證。
經過長期的實踐,黨內請示報告制度逐步完善并固化下來,黨的十二大黨章到黨的十八大黨章都明確規定:“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問題。”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從維護黨中央權威、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出發,深刻總結長期實踐經驗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的新鮮經驗,明確提出“全黨必須嚴格執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
這既體現了繼承性,又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
應當看到,在實際工作中,有的黨組織和領導干部組織觀念、程序觀念淡薄,認為請示報告是可有可無的小事,在處理一些應該由黨中央和上級組織統一決定的重要問題時,或者在執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上級組織重要決定時,往往不請示、不報告,搞先斬后奏、邊斬邊奏,甚至斬而不奏。
《準則》著重從責任主體、報告對象、內容范圍以及特殊要求等方面,對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
在責任主體和報告對象上,《準則》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査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其黨組織要定期向黨中央報告工作。
在內容范圍上,《準則》從3個方面進行了明確,包括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項或作出重大決定要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執行黨中央重要決定的情況要專題報告,遇有突發性重大問題和工作中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
在特殊要求上,《準則》明確遇有突發性重大問題和工作中重大問題,情況緊急必須臨機處置的,要盡職盡力做好工作,并迅速報告。
此外,《準則》還對地方黨組織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作出規定,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在黨中央領導下開展工作,同級各個組織中的黨組織和領導干部要自覺接受同級黨委領導、向同級黨委負責,重大事項和重要情況及時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我們要準確把握這些要求,以對黨、對黨組織、對黨中央高度負責的精神,嚴格遵循組織程序,嚴格遵守組織紀律,該請示的必須請示,該報告的必須報告,決不能超越權限辦事,決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隱瞞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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