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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危房補助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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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補助新規【1】
(一)住房補貼可能只在大中城市增發。
住房補貼是由于現行職工工資收入與住房價格之間的差距過大而增發的。
現在一般小城市(鎮)房價收入比(一套中等水平住房的售價與家庭平均年收入比)在合理的范圍內,普通工薪階層(中等收入家庭)在建立住房公積金后,均能以其工資收入加上住房金融支持,買得起經濟適用商品住房。
因此,在一般小城市(鎮)可以考慮不必發住房補貼。
(二)關于住房補貼的比重。
發放住房補貼后購房,職工個人承擔住房支出的款額不能代于房改成本價買房。
以職工20年分期付款購買一套普通住房的月支付房價不低于家庭工資收入的15%作為依據。
住房補貼發放比例,主要根據房價收入比,即以當地的住房價格和職工的收入水平來控制。
如大城市住房價格高,補貼就可能占房價的50%至70%;中等城市房價低一些,補貼可能占30%到50%,小城市和鎮就不必發住房補貼了。
(三)關于住房補貼發放的方式。
住房補貼可以采取按月計發。
按月發補貼對增加住房的有效需求影響度大,可以在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的住房貸款配合下,使更多的職工在較早期就實現住房消費,然后用補貼和收入逐步歸還貸款,因此,按月發住房補貼應該是主要的補貼方式,對需要補貼的職工比較少,補貼比較小,原住房建設資金來源不甚穩定的城市和單位,可一次性對買房職工發放住房補貼。
(四)關于財政資金轉換問題。
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實物分配,實行新房新制度,可先在機關、事業單位實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范帶頭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過住房資金轉換,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推動經濟發展,因此,財政資金轉換問題必須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實,各級財政原用于住房建設的資金,可按一定的基數核定,轉換成行政機關和部分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
(五)關于房改政策的銜接性。
增發住房補貼后,居民購買經濟實用住房,要與《決定》規定的職工購買房改成本價住房相銜接,即在兩種情況下,購買同樣條件的住房,個人支付的房款大體相同,前者比后者要銷多些。
(六)關于企業的住房補貼。
首先是停止無償分房,其次是聯系房價增發補貼。
企業情況千差萬別,工資水平高(即工資中住房消費含量到位)的企業,可不增發補貼;工資水平一般,資金轉化到有困難的企業,應在調整工資結構和增加工資時,逐步體現補貼因素;對困難企業,在效益好轉時,再予考慮。
財政、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工資數額。
(七)允許購建房資金來源的多樣化。
目前,各地各系統購建住房資金是多渠道和多樣化的,在住房實物分配向貨幣分配轉化時,除利用好原有基礎建設投資資金的轉化外,還應特別注意保留和擴大多方籌集的建房資金,以保證的增加住宅建設的規模。
上述方案得以全面實施后,將產生積極的效果,最重要的是直接提高了城鎮居民購買住房的支付能力。
危房補助新規【2】
1.買賣雙方建立信息溝通渠道,買方了解房屋整體現狀及產權狀況,要求賣方提供合法的證件,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身份證件及其它證件。
2.如賣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買方可以交納購房定金(交納購房定金不是商品房買賣的必經程序),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稱房屋買賣 契約)。
買賣雙方通過協商,對房屋坐落位置、產權狀況及成交價格、房屋交付時間、房屋交付、產權辦理等達成一致意見后,雙方簽訂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買賣合 同。
3.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接受審查。
買賣雙方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手續后,管理部門要查驗有關證件,審查產權,對符合上市條件的房屋準予辦理過戶手續,對無產權或部分產權又未得到其他產權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情況拒絕申請,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
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根據交易房屋的產權狀況和購買對象,按交易部門事先設定的審批權限逐級申報審核批準后,交易雙方才能辦理立契手續。
5.繳納稅費。
稅費的構成比較復雜,要根據交易房屋的性質而定。
比如房改房、危改回遷房、經濟適用房與其它商品房的稅費構成是不一樣的。
6.辦理產權轉移過戶手續。
交易雙方在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完產權變更登記后,交易材料移送到發證部門,買方憑領取房屋所有權證通知單到發證部門申領新的產權證。
7.對貸款的買受人來說在與賣方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后由買賣雙方共同到貸款銀行辦理貸款手續,銀行審核買方的資信,對雙方欲交易的房屋進行評估,以確定買方的貸款額度,然后批準買方的貸款,待雙方完成產權登記變更,買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銀行將貸款一次性發放。
8.買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付清所有房款,賣方交付房屋并結清所有物業費后雙方的二手房屋買賣合同全部履行完畢。
棚戶區改造補償標準【3】
棚戶區改造補償標準一:以凈地出讓方式進行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事如下優惠政策
(一)土地儲備中心對危房棚戶區土地實行收購,以凈出讓方式供地。
凈地出讓后獲得的出讓,扣除按規定繳省的費用后,專項用于支付銀行貸款本息和毛地收購資的周轉以及危房棚戶區安置房建設。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實行土地行政劃撥,對改造后的房屋納入產權產籍管理,辦理商品房房照。
商服用地實租賃供地。
(三)安置房建設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以費還貸項目除外)全免,經營、服務性收費按限下浮50%收取(項明細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遷補償契稅先繳后返;對安置房住宅上靠標準戶型增加的建筑面積部分,營業稅等稅種由地方稅務部門向省申請暫緩繳納。
(五)安置房建設項目用地紅線以外沒有配套管網的或達不到項目配套要求的,電業、熱力、供水、排水、燃氣等部門應按規劃要求無償同步建設至小區紅線。
對騰空用于商品房建設的地塊,電業、熱力、供水、排水、燃氣等部門應按規劃要求同步建設,所需費用由摘牌的商品房開發主體,按照國家、省、市所規定的正常標準結付;涉及配套管網施工中的破道、綠化等費用免繳。
(六)對安置房建設項目,政府各職能部門要同步辦理相關手續,保證項目的開竣工時間。
(七)小區配套建設標準要滿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區政府組織被安置居民以招標方式選擇物業公司,對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物業費三年內減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區政府承擔。
(八)在進行安置房建筑設計時,應根據周邊服務設施現狀,建設一處或幾處綜合市場,用于提供公益性就業崗位,其產權歸市政府所有,由區政府負貴日常管理。
棚戶區改造補償標準二:以毛地出讓方式進行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享受如下優惠政策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按限下浮30%收取(項目明細附后)。
(一)市財政籌措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補貼資金(包括開發企業上繳的土地出讓金,開發企業上繳的稅費地方留用部分,向上爭取政策和資金等),建立專戶,專款專用。
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按應繳土地出讓金的70%為基數,作為政府投入返還給開發企業。
危房棚戶區供地實行土地公開掛牌出讓,在掛牌過程中出現竟標情況,可采取遞減返還比例競標辦法出讓土地使用權。
成交價款一次性繳齊后,15個工作日內補貼到位。
(三)涉及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的各項稅種全額征收,扣除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庫財政級次返給開發企業予以補貼,其余.40%由入庫財政級次設立“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補貼資金”專戶,專款專用,定期審計。
開發主體繳納稅金后,力爭10個工作日內補貼到位。
(四)危房棚戶區改造項目在不突破國家剛性標準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規劃設計不再做調整。
(五)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用地紅線以外沒有配套管網的或達不到項目配套要求的,電業、熱力、供水、排水、燃氣等部門應按規劃要求同步建設至小區紅線。
所需建設資金,一部分從市財政收取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解決,定向用于熱力、供水、排水管網建設,缺口部分由熱力、供水、排水等企業自籌資金建設;電力外網改造費用,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交納;燃氣外網改造費用由開發企業按每戶700元交納。
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積(戶)相關配套費用(含電力外網改造費和燃氣外網改造費)免繳。
(六)對確實難以實施的危房棚戶區改造項目,市政府將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由市政府市長辦公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議定。
(七)市政府已經明確優惠政策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不執行此政策;對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執行此政策。
棚戶區改造補償標準三:以建經濟適用住房方式進行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
(一)住宅用地實行行政劃撥。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
(三)住宅部分經營、服務性收費按限減半收取。
(四)按照普通商品房對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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