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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文件
知識產權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
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主要分類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版權)等。
廣泛使用該術語“知識產權”是一個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后出現的,最近幾年才變得常見。
簡稱IP。
基本價值
商業價值
知識產權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它可能帶來巨大的收益。
也就是說,一旦你擁有的某項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版權或者技術秘密等得到應用,那么就會產生經濟效益,這就是知識權帶來的財富。
知識產權的應用可以由權利人自己來做,也可以由權利人收取轉讓費或許可費,許可或者轉讓給他人來做。
世界上有許多著名商標都具有巨大的價值。
2000年世界知名品牌價值第一的“可口可樂”,價值達到726億美元。
徽軟公司名列第二,品牌價值702億美元。
國內價值最高的“紅塔山”品牌價值439億人民幣。
世界知名的快餐企業“麥當勞”憑借它的品牌,在全世界開了數萬家加盟連鎖店,造就了無數的百萬富翁。
可以說,這些知名品牌的價值,往往是有形資產所無法比擬的。
所以,有人說,商品有價,商標無價。
商標本身就代表市場競爭力,是一種無可替代的財富。
發明創造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原動力。
一些優秀的發明成果能造福人類,而且也給發明人帶來巨大的收益。
大發明家愛迪生,一生進行了千余項發明和實驗,獲得1093種美國專利。
他對社會的貢獻,使人類改變了自身生活的方式。
同時,他從發明創造中也獲得顯著的經濟效益。
例如,他的“增加話筒音量”的發明就獲得了10萬美元的專利使用費。
促進創新
知識產權,其實就是用法律手段來占有知識資源。
知識權最重要的特點之一就是專有性,也就是說,權利人取得了知識產權以后,除了權利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擁有或使用該項權利,否則構成侵權行為,會受到法律制裁。
知識產權制度其實就是通過在一定時間、一定地域內對給予發明創造者的其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使發明創造者獲得利益回報,從而激勵發明創造者的積極性。
大家想一想,如果你費盡心血取得的發明創造得不到法律保護,別人可以無償地仿制或使用,那么你還會有積極參與性再去進行下一個發明創造出嗎?所以,知識產權制度可以保護發明的創造者的合法權益,激勵創新活動。
知識產權制度的另一個作用,就是保護和促進先進的技術產業化。
例如,對人類文明進程發生過巨大作用的蒸汽機、電燈、電話、復印機等發明,都是專利技術,并迅速產業化,為這些技術的推廣創造出了條件。
計算機軟件的版權保護,也是近幾年來產業得以迅速發展的關鍵原因。
知識產權制度的其他作用,還包括:有利于實現我國經濟與國際經濟接軌;有利于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有利于吸引境外投資;有利于開拓國際市場。
促進人類社會發展
知識產權保護對于人類的繼續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這些意義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人類的進步和福取決于其在技術與文化領域取得新的創造成果的能力,而知識產權制度鼓勵和保護創新的宗旨對于人類發明創造活動的繼續進行具有極其關鍵的作用。
第二,從法律上對這些新的創造成果予以保護,可以鼓勵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鼓勵額外的資源投入到發明創造活動中,從而實現進一步的創新。
第三,保護知識產權可刺激經濟的增長,近年以來很多新興產業(如信息產業等)的發展都是受益于知識產權保護。
一般說來,財產有三類:動產、不動產和知識財產,其中后者即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是從事智力創造性活動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權利。
通常分為兩部分,即“工業產權 ”和“版權 ”。
根據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簽訂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對下列各項知識財產的權利: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廣播節目;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業名稱和標志;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由于智力活動而產生的一切其他權利。
總之,知識產權涉及人類一切智力創造的成果。
從法律上講,知識產權具有3種特征:地域性,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力、多邊協定外,依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獨占性或專有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時間性,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一定期限,期滿后則權利自動終止。
為了保護智力勞動成果,促進發明創新,早在100多年前,國際上已開始建立保護知識產權制度。
為了促進全世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加強各國和各知識產權組織間的合作,“國際保護工業產權聯盟”和“國際保護文學作品聯盟”的51個成員國于1967年7月14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共同締約建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該組織于1974年12月成為聯合國16個專門機構之一。
20世紀80年代,中國開始逐步建立知識產權制度。
1983年3月,中國實行了商標法;1985年4月實行了專利法;1990年9月又頒布了著作權法,并于1991年6月1月起開始實施。
中國于1980年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85年參加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1990年12月,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成立。
1992年1月17日,中美兩國政府簽署了《關于保護知識產權備忘錄》。
至1994年5月,中國已經加入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等保護知識產權的主要國際公約。
2000年10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第35屆成員大會系列會議討論了中國和阿爾及利亞于1999年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大會上共同提出的關于建立“世界知識產權日”的提案,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定為“世界知識產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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