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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管理解釋
大家了解過什么是危險源管理嗎?對于危險物品,我們一定要認真做好防護措施哦!以下是危險源管理的介紹,歡迎大家學習!
什么是危險源管理【1】
根據《安全生產法》,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危險源是事故發生的前提,是事故發生過程中能量與物質釋放的主體。
因此,有效地控制危險源,特別是重大危險源,對于確保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證企業生產順利進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危險源的分類 收集整理入門資料
危險源是指一個系統中具有潛在能量和物質釋放危險的、在一定的觸發因素作用下可轉化為事故的部位、區域、場所、空間、崗位、設備及其位置。
也就是說,危險源是能量、危險物質集中的核心,是能量從哪里傳出來或爆發的地方。
危險源存在于確定的系統中,不同的系統范圍,危險源的區域也不同。
例如,從全國范圍來說,對于危險行業(如石油、化工等),具體的二個企業(如煉油廠)就是一個危險源a而從一個企業系統來說,可能某個車間、倉庫就是危險源,一個車間系統可能某臺設備是危險源。
因此,分析危險源應按系統的不同層次來進行。
根據上述對危險源的定義,危險源應由三個要素構成,即潛在危險性、存在條件和觸發因素。
危險源的潛在危險性是指一旦觸發事故,可能帶來的危害程度或損失大小,或者說危險源可能釋放的能量強度或危險物質量的大小。
危險源的存在條件是指危險源所處的物理狀態、化學狀態和約束條件狀態,例如物質的壓力、溫度、化學穩定性,盛裝容器的堅固性,周圍環境障礙物等情況。
危險源的觸發因素雖然不屬于危險源的固有屬性,但它是危險源轉化為事故的外因,而且每一類型的危險源都有相應的敏感觸發因素,如易燃易爆物質。
熱能是其敏感的觸發因素,壓力容器壓力升高是其敏感觸發因素。
因此,一定的危險源總是與相應的觸發因素相關聯。
在觸發因素的作用下,危險源轉化為危險狀態,繼而轉化為事故。
危險源是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潛在的不安全因素。
實際上,生產過程中的危險源,即不安全因素種類繁多、非常復雜,它們在導致事故發生、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方面所起的作用很不相同。
相應地,控制它們的原則、方法也很不相同。
根據危險源在事故發生、發展中的作用,把危險源劃分為兩大類,即第一類危險源和第二類危險源。
在生產、生活中,為了利用能量,讓能量按照人們的意圖在生產過程中流動、轉換和做功,就必須采取屏蔽措施約束、限制能量,即必須控制危險源。
約束、限制能量的屏蔽應該能夠可靠地控制能量,防止能量意外地釋放。
然而,實際生產過程中絕對可靠的屏蔽措施并不存在。
在許多因素的復雜作用下,約束、限制能量的屏蔽措施可能失效,甚至可能被破壞而發生事故。
導致約束、限制能量屏蔽措施失效或破壞的各種不安全因素稱作第二類危險源,它包括人、物、環境三個方面的問題。
在安全工作中涉及人的因素問題時,采用的術語有不安全行為(Unsafe Act)和人失誤(Human Error)。
不安全行為一般指明顯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這種行為往往直接導致事故發生。
例如,不斷開電源就帶電修理電氣線路等而發生觸電事故等。
人失誤是指人的行為結果偏離了預定的標準。
例如,合錯了開關使檢修中的線路帶電;誤開閥門使有害氣體泄放等。
不安全行為、人失誤可能直接破壞對第一類危險
源的控制,造成能量或危險物質的意外釋放;也可能造成物的因素問題,進而導致事故。
例如,超載起吊重物造成鋼絲繩斷裂,發生重物墜落事故。
物的因素問題可以概括為物的不安全狀態(Unsafe Condition)和物的故障(或失效)(Failure or Fault)。
物的不安全狀態是指機械設備、物質等明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狀態。
例如沒有防護裝置的傳動齒輪、裸露的帶電體等。
在我國的安全管理實踐中,往往把物的不安全狀態稱作隱患。
物的故障(或失效)是指機械設備、零部件等由于性能低下而不能實現預定功能的現象。
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物的故障(或失效)可能直接使約束、限制能量或危險物質的措施失效而發生事故。
例如,電線絕緣損壞發生漏電;管路破裂使其中的有毒有害介質泄漏等。
有時一種物的故障可能導致另一種物的故障,最終造成能量或危險物質的意外釋放。
例如,壓力容器的泄壓裝置故障,使容器內部介質壓力上升,最終導致容器破裂。
物的因素問題有時會誘發人的因素問題;人的因素問題有時會造成物的因素問題,實際情況比較復雜。
杭州市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杭州市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杭州市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符合《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規定的單元。
重大危險源單位是指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 杭州市轄區內重大危險源的登記、檢測、評估、監控、應急救援和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杭州市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單位全面負責,部門依法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辨識分級和申報登記建檔
第五條 杭州市重大危險源按可能產生的最嚴重事故后果及危害程度,劃分為三級:
(一)一級重大危險源:死亡半徑在200m以上;
(二)二級重大危險源:死亡半徑在100m-200m;
(三)三級重大危險源:死亡半徑在100m以下。
第六條 重大危險源的等級確認,由安全評價機構在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價后得出結論,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確定的等級進行公布。
第七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市屬企業主管單位(以下簡稱市級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轄區內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并按照下列規定實行逐級報告制度。
每月28日前,各區、縣(市)安全監管部門和市級有關單位分別負責本轄區內、本系統內重大危險源單位的申報登記建檔和逐級上報工作;次月10日前,市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重大危險源單位的申報登記建檔和逐級上報工作。
第八條 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建檔范圍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申報登記建檔使用杭州市統一的數據管理軟件。
第九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應及時申報、登記、建檔并登錄杭州市統一的數據管理軟件完成上報。
首次登記建檔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均應登錄杭州市統一的數據管理軟件,對本單位信息和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上報。
第十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凡涉及以下基本信息內容變更的,應立即登錄杭州市統一的數據管理軟件上報變更情況:
(一)單位名稱;
(二)法定代表人;
(三)單位地址;
(四)聯系方式;
(五)危險源種類及基本特征;
(六)應急救援預案。
重大危險源單位在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價,并及時上報變更情況。
第十一條 因情況變化已不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重大危險源單位要及時登錄杭州市統一的數據管理軟件申請核銷。
第三章 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加強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確保安全生產。
重大危險源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十三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的規章制度、實施方案,重大危險源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技術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四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形成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保障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改善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六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建立、完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臺帳,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對運行情況進行全程監控;發現事故隱患,立即予以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并及時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
第十七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開展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使其熟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記錄應當由從業人員本人簽名;重大危險源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八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確保場所和設施、設備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要求,設置重大危險源安全警示牌等安全警示標志,制定安全檢查內容和要求,進行經常性檢查、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檢驗,保證其完好,做好檢查、維護、保養、檢測檢驗臺帳記錄。
第十九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依法定期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第二十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制定并及時修訂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落實各項安全監控措施;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做好臺帳記錄;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時的危害后果、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邊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一條 從事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測檢驗、安全評價業務的中介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做出的檢測檢驗和安全評價的結果負責。
第四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全市建立由市、縣(區、市)安全監管部門、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市級有關單位構成的重大危險源分級監管體系。
對各區、縣(市)轄區內的一、二級重大危險源由重大危險源單位、所在地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當地縣(區、市)安全監管部門進行監管;三級重大危險源由重大危險源單位、所在地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進行監管。
屬市級有關單位系統內的一、二級重大危險源由重大危險源單位、市級有關單位、市安全監管部門進行監管;三級重大危險源由重大危險源單位、市級有關單位進行監管。
第二十三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以及市級有關單位使用杭州市統一的數據管理軟件,對重大危險源的各類信息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市級有關單位應當落實監管責任人,具體負責定期監督檢查和申報登記報告工作,并使用杭州市統一的數據管理軟件,及時做好臺帳記錄。
第二十五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市級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監管職責,定期組織各有關單位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督促重大危險源單位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
對各區、縣(市)轄區內的一、二級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由重大危險源所在地區、縣(市)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對三級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由重大危險源所在地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組織。
屬市級有關單位系統內的一、二級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由市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對三級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由市級有關單位負責組織。
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預防安全生產事故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建檔等情況;
(三)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評價、檢測、監控情況;
(四)重大危險源設備危害、保養和定期檢測情況;
(五)重大危險源現場安全警示標志設置的情況;
(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情況;
(七)應急救援組織建設和人員配備的情況;
(八)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工作的情況;
(九)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的情況;
(十)重大危險源日常管理的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市級有關單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應當責令或建議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重大危險源單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或建議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重大危險源單位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難以立即整改的,應當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監控措施。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重大危險源單位存在的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八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每年應向本級政府及公安、規劃、質監、衛生、環保、工商、消防等部門提供本轄區重大危險源單位的基本情況,便于共同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有關法律、法規對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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