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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準則(精選6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廉政準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廉政準則 篇1
《廉政準則》8個禁止
一、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
三、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
四、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
五、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六、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
七、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
八、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
《廉政準則》52個不準
一、不準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二、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三、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四、不準以交易、委托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不準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六、不準違反規定多占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七: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八:不準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九、不準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十、不準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十一、不準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十二、不準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十三、不準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十四、不準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十五、不準私存私放公款本項是關于私存私放公款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十六、不準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
十七、不準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十八、不準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十九、不準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二十、不準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二十一、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二十二、不準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干部
二十三、不準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
二十四、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二十五、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二十六、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二十七、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
二十八、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二十九、不準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三十、不準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游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三十一、不準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三十二、不準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三十三、不準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三十四、不準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干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三十五、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三十六、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后,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三十七、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準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三十八、不準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三十九、不準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四十、不準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四十一、不準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準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四十二、不準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四十三、不準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四十四、不準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四十五、不準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四十六、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四十七、不準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四十八、不準虛報工作業績
四十九、不準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五十、不準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五十一、不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五十二、不準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廉政準則 篇2
一、采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教育和監督本部門的職工嚴格按照醫院廉政建設的要求規范自己的行為。
二、大宗類的物資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采購物資,零星物資的采購采用雙人采購,并對出入庫進行驗收的規定。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物和宴請。
三、每年按照醫院的規定進行廉政自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和上報。
四、嚴格執行醫院的財務管理制度,往來銀行的財務用章和負責人用章分別由不同的人保管,超過1000元的`支出(除特殊情況外)一律支票支出,杜絕管理漏洞的發生。報銷票據須有主管主任、主任同時簽字才可報銷,500元以上由主管院長簽字方可辦理報銷手續。
五、積極接受醫院審計室每年的審計工作,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
廉政準則 篇3
一、為加強廉政建設,杜絕違法亂紀行為,保持公司員工隊伍的.清正廉潔,根據有關黨政紀規定制訂本制度;
二、全體員工要認真學習貫徹執行中紀委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規定、《廉政準則》和市建設黨工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工作的實施意見》,嚴格按國家和盛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辦事,嚴禁不按規定程序操作或越權審批;
三、堅持公開辦事制度,公開辦事程序、辦事結果,自覺接受監督;
四、工程建設項目和大宗設備、物資采購一律實行公開招標或議標,擇優選擇施工單位和供貨方;
五、發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精神,反對講排嘗擺闊氣,搞鋪張浪費;對外接待要嚴格按標準執行;
六、勤政廉政,嚴禁利用職權“索、拿、卡、要”,不得擅自接受當事人的宴請或高檔娛樂消費等活動。外單位請柬,一律交公司辦公室由公司領導酌情處理;
七、嚴禁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親友謀利,未經批準不得公車私用;
八、公務活動中,不得以任何名義接受禮金、信用卡、有價證券以及各種貴重物品。如因特殊原因難以謝絕而接受的,禮金禮物必須如數交財務部登記,并按有關規定酌情處理。
廉政準則 篇4
為了加強廉政建設各項工作的落實,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保證隊伍務實勤政、人員清廉,現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條 堅持“實事求是”和“從嚴要求”的原則,實行自查和組織檢查考核相結合的方法,加強管理、加強監督,落實各項規章制度,促進反腐倡廉工作扎實、有效、深入地開展。
第二條 工作人員認真遵守廉政建設有關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本著對組織負責、對自己負責、對家庭負責的態度,嚴格要求自己,廉潔自律,規范自己的行為,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和組織考核。
第三條 實行每季度對工作人員進行一次廉政建設檢查考核。采取以下方法和步驟:
(一)個人自查考核:檢查考核動員后,每個工作人員嚴格按照廉政建設有關規定、制度、要求,個人所簽訂廉政建設責任書(領導干部)及保證書或承諾書的內容,結合實際表現,認真進行對照檢查,寫出書面自查材料;
(二)會議評議:召開全體大會或部門會議進行逐人評議,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做好記錄。會議之后,負責人填寫《工作人員廉政建設定期檢查考核表》中的`各項互評分、互評等次和評議意見;
(三)監督小組審核意見:監督小組召開會議,結合平時掌握 的情況和該同志的實際表現,在《工作人員廉政建設定期檢查考核表》中,對每個工作人員填寫審核意見;
(四)廉政建設領導小組意見:廉政建設領導小組召開會議,結合該同志實際表現和平時掌握的情況及監督小組的審核意見,在《工作人員廉政建設定期檢查考核表》中對每個工作人員填寫組織意見;
(五)本人意見:《工作人員廉政建設定期檢查考核表》,經評議,組織填寫審查、審核意見后與本人見面,填寫本人意見,并簽字,《工作人員廉政建設定期檢查考核表》和自查書面材料一并由組織存查;
(六)在一定的會議上通報季度考核情況,做出小結。
第四條 每半年辦進行一次廉政建設工作的檢查考核。采取以下方法和步驟:
(一)檢查考核前,采用不同形式分別征求施工、監理單
位對指揮部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廉政合同》和有關廉政建設規定、制度中的意見或建議,并將意見或建議進行歸納、分類整理;
(二)檢查考核動員后,采用不同形式,在本執行辦內部征求在執行《廉政合同》和有關廉政建設規定、制度中的意見或建議,并將意見或建議進行歸納、分類整理;
(三)廉政建設監督小組召開由部門領導參加的擴大會議,根據所征求到的意見和半年以來的工作實際,對照《參建單位廉政建設檢查考核評分表》,逐項考核打分,肯定成績,找出差距和存在的問題,評定等次,寫出自查小結;
(四)半年自查考核情況報執行辦廉政建設領導小組審核確認,并對征求意見中所涉及到違規違紀問題的人和事,經調查,情節較輕的責成整改,進行組織處理;情節較重的及時上報,并協助上級組織調查處理;
(五)召開全體工作人員會議,對半年檢查考核情況進行總結通報,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檢查考核評分表》與自查小結存檔備查。
第五條 自覺接受上級組織和派駐紀檢組對執行《廉政合同》和有關廉政建設規定、制度的檢查考核工作,認真整改存在的問題,不斷改進工作。
第六條 檢查考核工作由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安排,監督小組負責具體工作的組織落實。時間上要予以保證,嚴肅認真,實事求是,做好各項記錄,不得走形式。
第七條 在季度個人檢查考核和執行辦半年檢查考核中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屬于自查自糾出的問題,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減輕或免于處分,責成整改,以戒今后;屬于組織發現或群眾舉報并經核實的嚴重違規違紀問題,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八條 季度個人檢查考核和執行辦半年檢查考核材料歸檔存查,檢查考核結果作為年度個人獎勵懲處、考評鑒定和單位工作總結的依據。
第九條 本制度適用于指揮部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考核工作,每位領導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第十條 本制度自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起實施。
廉政準則 篇5
一、約談對象
政府性重點投資項目廉政約談由縣紀委(監察局)負責組織實施,約談對象為政府性重點投資項目建設單位(以下簡稱發包方)負責人、工程項目承建單位(以下簡稱承包方)負責人、項目監理負責人。
二、談話內容
(一)對發包方的要求:
1、不準向承包方或相關單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和好處費、感謝費等。
2、不準在承包方或相關單位報銷任何應由發包方或個人支付的費用。
3、不準要求、暗示和接受承包方或相關單位為個人裝修住房、婚喪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準參加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由承包方或相關單位安排的宴請和健身、娛樂等活動。
5、不準向承包方或相關單位介紹本人或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家屬參與同發包方工程項目承包合同有關的設備、材料、工程分包、勞務等經濟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方或相關單位推薦分包單位和要求承包方購買項目工程承包合同規定以外的材料、設備等。
6、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行為。
(二)對承包方的要求
1、不準以任何理由向發包方或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贈送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或提供回報、好處費、感謝費等。
2、不準以任何理由為發包方或相關單位報銷任何應由對方或個人支付的費用。
3、不準向發包方或相關單位及個人裝修住房、婚喪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旅游等提供條件。
4、不準向發包方或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提供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健身、娛樂等活動。
5、不準為發包方或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購置或提供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
6、其他可能違反廉政建設的.行為。
(三)對監理方的要求
監理方必須按照有關國家法律法規和項目監理合同約定履行工程監理職責,不準以任何形式向發包方或承包方索取或接受不正當利益。
三、談話程序
1、在獲得項目審批部門的立項批復后,至工程項目招投標前,發包方負責人應接受縣紀委(監察局)廉政談話。
2、確定承包方后10天內,縣紀委(監察局)視情對承包方負責人和項目監理負責人進行逐個或集體廉政談話。
3、談話結束后,約談對象須向縣紀委(監察局)做出廉政承諾。
4、工程建設過程中,縣紀委(監察局)將視情召集約談對象進行談話。
四、相關工作要求
1、建立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雙合同”機制。政府性重點投資項目應當在雙方簽定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時,簽定工程建設廉政合同。
2、約談對象接到通知后,要按時參加談話,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接受約談的,要主動向縣紀委(監察局)說明原因,另擇時間約談。約談對象不得頂替。約談對象要如實回答談話人提出的問題,認真落實談話人有關廉政建設的意見建議。
3、各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性重點投資項目的監管,縣紀委(監察局)將不定期對工程建設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違反廉政建設的問題督促約談對象限期整改,對違紀違法行為進行嚴肅處理。
廉政準則 篇6
1、不準索娶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2、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3、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4、不準以交易、委托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5、不準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6、不準違反規定多占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8、不準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9、不準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10、不準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11、不準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12、不準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13、不準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14、不準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15、不準私存私放公款;
16、不準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
17、不準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18、不準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19、不準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20、不準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21、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22、不準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干部;
23、不準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
24、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25、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26、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27、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
28、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29、不準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30、不準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游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31、不準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32、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33、不準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34、不準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干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35、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36、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后,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37、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準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38、不準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39、不準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40、不準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41、不準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準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42、不準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43、不準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44、不準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45、不準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46、不準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47、不準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48、不準虛報工作業績;
49、不準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50、不準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51、不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52、不準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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