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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守則與規章制度準則優秀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員工守則與規章制度準則優秀,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員工守則與規章制度準則優秀1
第一條為了保障工作秩序,嚴肅工作紀律,進一步規范考勤制度,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開展,根據勞動人事部門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干部考勤是年度考核、評獎、晉升和推選先進工作者的重要依據,必須嚴肅對待,做到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
第三條考勤對象:溫泉縣畜牧獸醫局、動物衛生監督所、草原監理所全體干部職工。
第四條各單位干部、職工采用考勤登記制度。
㈠考勤由專人負責、每日記錄。各單位辦公室主任負責登記考勤,每月公布一次機關干部職工出勤情況,并報財務室執行。
㈡局領導率先垂范,帶頭執行本局制定的機關考勤制度,做到不遲到、不早退,無故不請假,有事外出事先向辦公室告知,領導之間要相互通氣。一般干部職工要堅守崗位,沒有特殊情況上班時間中途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外出辦事也要事先向辦公室說明事由,以便辦公室隨時掌握,方便聯系。
㈢執行國家規定的.機關上下班時間(下稱規定時間),即八小時工作制,準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一律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離崗位等。
1、遲到:比規定上班時間晚到。
2、早退:比規定下班時間早走(下鄉、出差除外)。
(女同志可晚到或提前15分鐘上下班,男同志一律按規定時間上下班。)
第五條工作時間不得酗酒、睡覺、大聲喧嘩,不得玩游戲、上網,不得打牌、打麻將,影響工作者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或處罰。
第六條請銷假制度
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一般工作人員請假,半天假期由股室負責人審批,一天假期由分管領導審批;超過一天以上假期由局主要領導審批;中層以上干部請假,均由局主要領導審批。任何情況下請假均需書寫請假條(請病假的還需出示醫生診斷證明),并經辦公室主管領導、局長簽字批準后報辦公室備案方可準假。請婚假、喪假、產假、探親假、年休假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我縣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七條出差
干部職工因公出差,必須填寫派差單,說明外出事由,報銷出差費以派差單和考勤登記為依據。駕駛員出差實行實報實銷,其它干部下鄉無出差費。
第八條曠工
目無組織紀律,未經領導同意,擅自離開崗位的作曠工處理。下列情況視為曠工:
㈠遲到或早退3次視為曠工半天。
㈡事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等未經批準擅自休息的。
㈢持假證明休病假,經查證屬實的。
第九條處分
對無故曠工影響工作者,按照國家公務員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曠工半天者,給予警告處分,并扣發1天工資;每曠工1天扣發2天的工資;全年累計曠工超過7天者,扣除年終干部考核第13月獎勵工資,并實行待崗;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經局黨組會議研究,上報縣勞動人事局予以給予處理。
第十條本制度自20xx年月日起執行,各站所可參照執行。
員工守則與規章制度準則優秀2
各縣市局、市直各單位、機關各科(室)、協(學)會:
為規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著裝行為,樹立良好的執法、辦事形象,現就著裝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層工商所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和市、縣(區)局機關直接從事市場監管、行政執法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員上崗時,應著裝。
二、機關其他人員在下列場合應著裝:
(一)參加重大集體活動及上級組織集會;
(二)外出執行公務;
(三)上級機關來局檢查工作;
(四)要求著裝的其他場合。
三、應著裝人員因非公務外出、節假日及女同志懷孕期間,應穿著便裝。
四、著裝時應按規定佩戴帽徽、肩章、領花。男同志大檐帽帽檐前緣與眉同高,女同志大檐帽稍向上傾;應扣好領鉤、衣扣,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歪戴帽子;冬、夏、春秋制服不得混穿,不得在制式服裝外加罩便服。內衣下擺不得外露;男、女長袖立領襯衣做外衣穿著時,應佩戴肩章和制式領帶,下擺應扎在褲腰內;穿著短袖開領夏衫,應佩戴肩章和領花,下擺不得扎在褲腰內;男、女長袖立領夏衫與春秋服配套穿著時,應佩戴制式領帶。
五、著裝時,應穿便鞋、皮鞋(含涼鞋,穿涼鞋應前不漏趾后不漏跟),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過4厘米,男同志不得超過3厘米。風紀要嚴整,男同志不準留大包頭、大鬢角和胡須;女同志不準戴外露飾物(耳環、手飾、項鏈),不得濃妝艷抹、染指、染彩發。
六、著裝時應保持服裝的整潔,做到儀表端正,舉止文明。企業員工著裝規范化規章制度范文提供!
七、不準著裝到營業性歌舞廳、餐館參加娛樂活動或宴請。
八、著裝人員制服因公損壞(丟失)的.,由個人出書面報告說明原因,視情況予以補發;因個人保管不善損壞(丟失)的不予補發。
九、在未經批準或特殊要求情況下,發現應著裝人員未按規定著裝,應及時予以糾正,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要給予紀律處分。各單位應定期檢查各自著裝情況,市局人教科將不定期進行檢查。
以上要求,請各單位組織人員認真學習,嚴格管理。
員工守則與規章制度準則優秀3
一、工作時間
(一)公司依照《勞動法》規定確定員工工作時間,每周不少于48小時。門店員工的作息時間,由門店根據營運需求,進行安排和調整。
(二)因營運要求,必須安排門店員工加班的,店長應優先安排員工補休。
服務是具備高度勞務性的,是要我們自覺、主動去做的,保持一個好的心情去上崗,好心情投入工作會給客人好的印象,提高公司知名度及形象,加之各類軟硬設施的齊備,將造就一個全新的理念。
二、考勤制度
(一)員工須嚴格執行作息制度,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工作時間內不干私活,不擅自離崗。
1、門店實行輪班工作制,并根據經營情況,安排員工的.班次與休息時間。
2、門店實行打卡考勤制度,員工上班、休息、下班必須親自打卡。嚴禁代打卡行為。給他人代打卡或要求他人代打卡者,雙方一律按“遲到、早退”處理,并給予“口頭警告”。見習店長需打卡上下班。
3、對于因公事外出(如送蛋糕、借還貨品、外出活動、到公司開會)、卡鐘壞等意外情況不能及時打卡的,必須由門店店長簽注說明(寫明理由),不扣當月全勤獎。
4、對于忘記打卡的,則門店店長不必簽注說明。
5、休息時間也要打卡,如遇工作繁忙等情況而沒有休息,則需找門店店長簽注說明。沒有休息的時間可在以后安排補休。在保證營運順暢的前提下,當班管理人員可安排沒時間休息的員工提前打卡下班(提前下班的時間不可超過休息時間),但需店長在考勤卡上簽注說明。
6、如果當時店長不在場,因公事外出、卡鐘壞、沒有休息、提前下班的員工應在二天內找店長在考勤卡上簽注說明。除店長級(包括見習店長、副店長、店長)管理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在考勤卡上簽注說明。
7、超過3分鐘上班時間打卡者為遲到,提前在1分鐘下班時間打卡者為早退。遲到、早退一次分別扣款10元。遲到、早退超過20分鐘的,扣款20元早退超過30分鐘的,扣款30元早退超過40分鐘的,扣款40元早退超過50分鐘的,扣款50元早退超過60分鐘的,扣款60元遲到、早退超過2小時的扣除半天工資,遲到、早退超過4小時的,以曠工一天處理。
8、曠工一天,扣除員工兩天的全額工資,依此類推。連續曠工三天或一年累計曠工五天以上者,視自動離職,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作辭退處理。
(二)全勤獎
1、全勤獎金為50元,每月和工資一起發放。
2、凡當月沒有出現遲到、早退、曠工、請假(包括病假、事假、年假、婚假、產假、喪假等所有假)以及沒有出現忘打卡現象的,將會得到全勤獎。
3、由于公事外出、卡鐘壞、沒有休息、提前下班(補休)等特殊情況而打卡不完整者,其全勤獎不予以扣除,不過需要有店長級管理人員的簽注說明方可生效。
(三)嚴格遵守考勤制度,請病、事假或調休等須事先辦理批假手續。
1、員工請事假須事前提出申請,并填寫《員工請假單》,向門店店長申請,辦妥準假手續。三天以內(包括三天)假期需提前一周申請,三天以上的假期需提前一個月申請。特殊情況需及時補假。
2、病假應將當日醫院病假證明遞交給門店店長。病假累計一個星期以上的,須攜帶病歷卡、化驗單等證明到公司人事部處予以確認。急癥病假的應在當天通知門店店長并在三天內遞交病假證明單、補辦批假手續。
(四)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作曠工處理:
1、在請的各類假中,有弄虛作假現象的。
2、未辦理任何請假手續,未經批準離崗的。
3、不服從公司組織調配,不到指定崗位工作的。
4、對考勤卡弄虛作假、私自涂改者。
5、因違反社會治安條例而被公安機關傳訊、拘留或因打架斗毆而缺勤的。
(五)門店員工及主管級的出勤天數統一按26天計算;店長級的出勤天數統一按24天計算;辦公室人員出勤天數統一按22天計算。
三、排班制度
(一)員工班表由門店管理組按周排,每周工作六天,排休一天,原則上周六、日不排休。
(二)如有排班要求,則應在每周三閉店前,將其要求以書面的形式給到下周的排班人。在保證門店營運順暢的前提下,排班人應盡量滿足其要求。
(三)在排班時,內外場每個班次都應該保證有管理組人員當班。
(四)請門店管理組人員以身作則,根據具體的營業狀況進行排班,不得以權謀私。
(五)如有欠休,請在班表的右側注明欠休天數或時數。補休應在二個月內補完。
(六)班表下方的備注欄中將設定本周目標和訓練,請認真執行。
(七)員工班表應該在每周六開店前排好,班表一經排好,原則上將不再更改。
(八)員工班表需由店長級管理人員簽名后方可生效。
四、加班制度
(一)門店店長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安排員工加班。除因特殊原因外,員工應接受安排。
(二)門店店長級實行崗位責任制,工作時間有彈性,一律不計算加班。
五、出差制度
(一)員工因公出差,必須提前填報出差計劃,寫明出差人員姓名、天數及原因等,交財務部審核借款金額,并由人事部安排出差事宜。
(二)出差期間如需改變原定路線或延長出差天數等,必須取得公司的批準,遇到任何特殊情況都應先向公司請示。
(三)出差補貼
1、說明:
a)凡需出差員工均應事先填寫出差申請報告或出國及旅費借支申請單,經批準后憑單據到財務部領取預支差旅費。
b)凡超標準出差,其超出部分費用自理,特殊情況須總經理批準。
c)凡因工作需要,不同級別員工共同出差,同性員工須一起住宿,其標準可向高檔提靠,若與總經理、董事長同行者,其費用實報實銷。
d)出差人員(含境內外),若出差到原居住地,無住宿費用、無伙食補貼報銷通訊費用原則上采用當地的電話通訊方式。
e)出差期間不享受工作餐補。
f)未盡事宜,經協商后定。
員工守則與規章制度準則優秀4
第一節超市日常工作制度
一、做好本職工作,積極、主動、熱情、周到為賓客服務。
二、嚴格執行物價政策,明碼標價。每天檢查標簽標識與貨物是否相符。無用便簽隱藏或撤掉。
三、誠實守信,保質保量,不出售有害健康的食品。誠實守信不單是指對待客戶,同時要對業主守信,員工使用超市物資必須有償支付后告知業主方可使用,超市因進貨收到贈送物品一律歸超市所有,任何人不得私吞據為己有。尤其是煙酒等屬貴重商品,任何人不得私自動用,請所有在職人員珍惜自己的人品,尊重業主的厚德,延續彼此的信任。
四、遵守紀律,做到不曠工、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職守。
除約定休息日外,員工曠工每日扣100元,休息時間超時30分鐘以上每人每日扣30元,休息時間超時1小時每次扣50元,早退原因必須在經理同意下離開,因私人瑣事擅自離守,借口偷閑如被發現扣工資辭退。請在職人員自覺遵守,自己申報違規項目,不要存有僥幸行為,自欺欺人。無視自己違規而指責他人更不可取。希望在職人員都要自覺自律,管好自己。
五、及時對商品進行整理,保持陳列整齊美觀。
六、接受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員工之間互相協助,互相監督,提供違章線索者將現金,對改善意見要虛心聽取,正確消化。
七、交接班時,做好貨物的盤點工作。所有收銀員不得在沒有計入POS機前提下收取現金,自家員工更不允許,實有特殊情況,兩人以上經手,派送也要先收銀后派送,請自覺遵守,免得口舌。
第二節超市商品保管制度
一、根據商品所需的存儲條件,分類進行保管。制定庫存貨物監管員,負責監管物品少缺預報,有效期監督。
二、統一貨物編碼,標明商品存放的.精確位置,并以明顯的字跡將編碼標明于貨位、貨架上。繪制庫房商品儲存位置平面圖,以便全面反映庫存情況。
三、保持庫房的清潔衛生,消除導致商品霉爛、變質及蟲蛀、鼠咬等隱患。
四、控制庫房溫濕度,在庫房內設置溫濕度計,利用密封、吸潮、通氣等方法加以調節,以適應保管商品的需要。
五、經常檢查庫存商品,及時發現在存儲過程中數量、質量的變化情況,采取措施加以預防。庫存商品發現變質、破損、超過保管期時,或出現滯存情況,倉管員要及時上報主管,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節衛生管理制度
一、保持營業場所環境衛生。
二、根據商品的性質,清理商品上的灰塵。
三、清潔衛生后,必須把商品迅速整理、擺設、陳列好。
一、店面員工工作程序
1.收銀員清理自己負責區域的衛生;每次上崗前到貨物區巡查一圈,逐一檢查貨架品名、價格,位置。同時要提供顧客需求信息,銷量好的物品信息。2.整理貨架,確保整齊,安全;指定補貨時間,在班人員必須集體出動,庫管員指導讓缺少物品迅速上架。
3.準備好足夠的購物車,購物籃及相關工具;顧客方便多購貨物。
4.微笑服務,隔三米向顧客問好;罵不還口,熱情周到。
5.不斷整理貨架,補充商品;補貨人員要留意旺銷貨品,提供進貨信息。
6.將散放與各區域的商品歸回原位;
7..做好交接班記錄;票據與實收不符要備注原因(不得超過50元),超過時,要查找原因并匯報結果。
員工守則與規章制度準則優秀5
1.凡屬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如:電工、電氣焊工、登高架設工、塔吊起重工、信號工、急救人員、機械操作工等工種),必須按國家建設部規定要求持證上崗。
2.特種作業人員,除應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外,還應接受特種作業人員的專門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嚴格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憑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由企業每年進行一次復審教育和參加體檢,由企業安全部門負責進行考核,自發證之日起定期到發證機關進行復審考核。
4.工種發生變化時,應經企業安全有關部門同意,進行備案,一般工種轉變為特殊工種時,應接受特殊工種安全技術教育,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要責任心強,熟悉本工種業務技術和本工種安全知識和檢查標準與操作規程,不冒險蠻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保存好自己的上崗證件,如有丟失及時匯報。
7.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規章制度。
員工守則與規章制度準則優秀6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適用所有汽車營銷人員及負責人。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的簽訂應當使用公司制定的同意文本。
三、合同談判須由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對外簽署合同,并向公司及時備案。
四、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五、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六、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合同文本。
七、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后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后按合同審批權限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
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八、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鑒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九、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并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十二、合同糾紛由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十三、凡可能發生爭議的合同,應當及時向公司負責人通報,并保留如下材料以作為解決糾紛之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十四、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后,由辦公室建檔管理十五、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員工守則與規章制度準則優秀7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管理,創造文明整潔的展廳環境,提高銷售業績,完善日常接待流程,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利用公司各項工作的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員工應嚴格遵守考勤制度,上午xx點未簽到者即為遲到,未到xx點半早退同上處理。
第三條:上班簽到后不得外出吃早點或辦私事,如確有需要須向直屬領導報備。如遇突發事件,請假批準后方可離開,上班時間不能擅自離崗。
第四條:中午休息時間不得離開展廳,及時填寫回訪記錄。
第五條:請假休息提前一天告知經理及行政人事部,不可代人請假,不可電話請假,周六、日、節假日原則上不得請假,特殊情況除外。
第六條:員工上班時必須著裝整潔、得體,進入展廳時,須按要求穿著正裝上班,不準佩戴夸張、異類、過大的飾物,不得漂染過于鮮艷的`頭發。女同事要化淡妝,長發須梳理成髻或扎起,不可披肩散發,男同事要勤理發,勤刮胡須。
第七條:上班時間因私會客需和直管領導報備,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因私接打電話須簡短,通話時不得大聲喧嘩。
第八條:上班時間內不可大聲喧嘩、嬉戲打鬧、聚堆聊天、玩手機;任何時候不得使用不文明語言和肢體動作。上班時間內不得私自用餐、吃零食。不得在茶水間以外的地方用餐。
第九條:前臺、經理辦公室、會客桌、衛生間由當天值班人員負責清潔,保持無灰塵、無雜物、無積水、無蚊蠅、無異味,用品擺放整齊;嚴禁隨地吐痰、亂丟紙屑;垃圾桶不超過3/4滿。
第十條:公司辦公區域、公共區域嚴禁吸煙。
第十一條:銷售顧問不得以任何理由與客戶發生爭執,有情況,需及時上報,知情不報造成嚴重后果者,須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正常工作時間前臺必須有值班人員站崗;值班按照值班表輪崗,如接待客戶或有事離崗時必須通知下一值班人員,嚴禁出現空崗,如出現空崗追究交、接班兩人責任;值班表定期更換。
第十三條:遵守保密記錄,保存好各種內部文件及技術資料,不得泄露公司機密。
第十四條:文明用廁,注意保潔。
第十五條:銷售顧問每天必須總結好當天客戶留檔信息,做好跟蹤回訪工作,并上報部門領導。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試運行。由展廳經理負責監督、檢查,違反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現金繳納成長基金10元,第三次勸退。
員工守則與規章制度準則優秀8
一、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拍賣企業的審核許可管理工作,促進我省拍賣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商務部《拍賣管理辦法》和省政府辦公廳有關文件,制訂本規定,拍賣公司規章制度大全。
第二條凡在福建省行政區內設立拍賣企業或拍賣企業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應當按本規定辦理審核許可。
第三條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全省設立拍賣企業和分公司實施行政許可及監督管理;各設區市政府拍賣主管部門對轄區內設立拍賣企業和分公司實施審查及監督管理。
二、拍賣企業的設立
第四條申請設立拍賣企業的投資者應有良好的信譽,無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拍賣企業的名稱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并含有“拍賣”字樣。
第五條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拍賣業從業資格的人員,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賣師;并有具備與主營業務密切聯系的行業從業資格的專職或兼職人員;
(五)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商務部《拍賣管理辦法》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六)符合拍賣主管部門有關拍賣行業發展規劃。
第六條申請設立拍賣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拍賣企業的名稱、注冊資本、股東或發起人姓名或名稱、機構住所、法定代表人、企業類型、經營范圍及可行性分析等內容,并承諾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
(二)公司章程、拍賣業務規則;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擬任法定代表人簡歷和有效身份證明;
(五)擬聘任的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及從業人員的相關資質證明(其中:擬聘任的拍賣師需先經中國拍賣行業協會辦理變更注冊單位);
(六)固定辦公場所產權證明或租用合同;
(七)《福建省拍賣企業申請表》(一式三份,其中設區市拍賣主管部門一份)。
第七條拍賣企業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拍賣業發展規劃;
(二)年檢合格;
(三)企業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五百萬元人民幣且全部繳清,拍賣企業對每個分公司,需撥付不少于一百萬元人民幣的資金或實物;
(四)分公司應有兩名以上取得拍賣業從業資格的人員,并有具備與主營業務密切聯系的行業從業資格的專職或兼職人員;
(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六)經營拍賣業務三年以上,最近兩年連續盈利,其上年拍賣成交額超過五千萬元人民幣;或者上年拍賣成交額超過二億元人民幣。
第八條拍賣企業設立分公司,申請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設立分公司的申請報告;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最近兩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含年度拍賣成交額專項審計);
(四)擬任分公司負責人簡歷及有效身份證明;
(五)擬聘任的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及兩名以上具有拍賣從業資格人員的相關資質證明(其中:擬聘任的拍賣師須是注冊于本企業的);
(六)固定辦公場所的產權證明或租用合同。
(七)撥付一百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資金(或實物)的證明材料;
(八)《福建省拍賣企業設立分公司申請表》(一式三份,其中設區市拍賣主管部門一份),管理制度《拍賣公司規章制度大全》。
第九條設立拍賣企業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申請設立拍賣企業(或分公司),應將上述材料送企業(或分公司)所在地設區市拍賣主管部門。設區市拍賣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確認申請材料齊全后,發給申請人《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并在申請表上簽署審查意見后,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核準后頒發由商務部統一印制的《拍賣經營批準證書》。申請人持拍賣經營批準證書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營業登記手續。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不予許可的,發給不予行政許可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對拍賣企業及分公司的設立許可可以采取聽證方式。聽證工作按《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聽證程序暫行規定》(閩經貿政法[20__]554號)進行。
第十一條受理期限:
設區市拍賣主管部門應在發出《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上報工作;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材料后的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委負責人批準,延長十個工作日,并發給《延期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告知書》。
三、從事公物拍賣的企業資格審核
第十二條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國有資產等標的拍賣應由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企業承擔。
第十三條拍賣企業的公物拍賣資格,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認定。由企業向公物財產所在地設區市拍賣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設區市拍賣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審核并征求同級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意見后,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確認指定。
申請擁有全省范圍內的公物拍賣資格,由企業向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提出申請,經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核并征求省國資委意見后,報請省人民政府確認指定。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公物拍賣企業的基本條件:
(一)拍賣企業依法成立并開展業務二年以上,上一年度拍賣成交額20__萬元以上的;
(二)有2名或2名以上國家注冊拍賣師;
(三)有熟悉財務會計、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人員;
(四)有符合公物拍賣的場所和設施;
(五)建立必要的經營管理制度,經營規范,服務良好,無違法違規經營活動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五條申請擁有在全省范圍公物拍賣資格的企業除應當具備第十四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是經營五年以上,連續三年年拍賣成交額超過5000萬元,至少有3名國家注冊拍賣師,并經批準已在住所所在設區市以外設有分支機構的拍賣企業。
四、拍賣企業及其分公司的變更、注銷
第十六條拍賣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注冊登記項目前,應當先報企業所在地設區市拍賣主管部門審核并經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核準后換發拍賣經營批準證書。
拍賣企業申請變更注冊登記項目,應填報《福建省拍賣企業變更登記項目申請表》(一式三份),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拍賣企業及分公司自領取拍賣經營批準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未領取營業執照,其拍賣經營批準證書自動失效。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收回拍賣經營批準證書或公告宣布其作廢。
第十八條拍賣企業及分公司成立后六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后連續六個月無正當理由未舉辦拍賣會或沒有營業納稅證明的,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后,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應收回拍賣經營批準證書或公告宣布其作廢。
第十九條拍賣企業根據章程規定事由、股東會決議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被責令關閉的;或者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注銷。
第二十條拍賣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其經營資格條件發生變化,達不到《拍賣法》、《拍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設立拍賣企業和拍賣企業設立分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不符合經營資格條件的,由省經貿委收回拍賣經營批準證書或公告宣布其作廢。
五、外商投資拍賣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一條設立外商投資拍賣企業及分公司,或申請變更注冊登記項目、終止等相關事項,應符合商務部《拍賣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并向商務部申請。
六、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制定和實施全省拍賣行業發展規劃,管理與指導全省的拍賣行業自律組織。
第二十三條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全省拍賣企業和從業人員實施監督管理。各設區市拍賣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內拍賣企業和從業人員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每年度對拍賣企業進行監督核查,并出具監督核查意見,對核查不合格的拍賣企業,責令限期整改,并將核查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拍賣企業應按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核查,并提交年度工作報告、經法定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拍賣成交額報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拍賣業從業人員資格證等材料。
設立分公司的拍賣企業提交的核查材料中,應當明確反映分公司的有關情況,并提交分公司《營業執照》、《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拍賣業從業人員資格證等材料。
第二十五條對拍賣業實行統計制度。拍賣企業應當定期向盛設區市拍賣主管部門報送企業經營情況統計表。福建省拍賣業統計制度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對拍賣企業實行信用管理制度。福建省拍賣企業信用管理制度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對違反《拍賣法》和商務部《拍賣管理辦法》從事拍賣活動的拍賣企業和拍賣師,按商務部《拍賣管理辦法》第六章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具體程序按《行政處罰法》及《福建省經貿委行政處罰工作規則(試行)》(閩經貿政法[20__]226號)執行。
七、附則
第二十八條在商務部《拍賣管理辦法》施行前設立的拍賣企業及分公司,不具備《拍賣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半年內達到規定條件,逾期達不到行政許可條件的,按規定撤回其從事拍賣經營的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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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各項事務的管理,理順公司內部關系,采用橫向聯系、縱向整合、豎向協作等經營方式,真正實現個人經濟提高創收,公司經濟基礎不斷發展壯大,并使公司的各項管理工作制度化、標準化,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公司全體股東及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的規定和決定、紀律。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各項管理包括公司管理、財務管理、合同管理、物業管理、勞資管理、工程項目管理。
第二章:公司管理
公司管理包括檔案管理、印鑒管理、文印管理、公司財產及辦公用品管理、報刊及郵發管理等。
第四條、檔案管理:
1、歸檔范圍:公司規劃、年度計劃、統計資料、規范、標準圖集、財務審計、勞動工資、人事檔案、會議紀錄、決議;聘任書、協議合同、項目管理方案、通知、通告等具有參考價值的文件資料。
2、檔案管理: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明確責任、保證原始資料及單據齊全完整;密級檔案必須保證安全。
3、檔案的借閱;總經理、副總經理借閱非密級檔案,可通過管理人員辦理手續,直接提檔。公司其他人員借閱檔案時,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并辦理借閱手續。
4、借閱的檔案必須愛護,保持整潔,嚴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嚴禁擅自翻印、抄錄、轉借、遺失,如確屬工作需用要摘錄或復制的,秘密檔案必須經總經理批準,一般檔案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批準,方可摘錄復制。
5、公司所聘員工的相關技術職稱及各類證書,屬公司無形資產,由公司統一管理,未經同意,任何個人或公司負責保管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外借其他經濟組織和團體使用,對已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離聘人員,向公司索要證書的,必須經總經理批準,由本人賠付公司為此證件支出的培訓費、工資等相關費用及本人在工作期間領用的用具用品等,若當事人在工作期間曾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其進行經濟賠償,對拒不進行賠償,而又情節惡劣的,公司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當事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條、印鑒管理
1、公司印鑒由辦公室和業務、財務部門分別保管。
2、印鑒的使用一律經公司總經理許可,主管副總經理簽字允許后方可加蓋,如違反此項規定,造成后果由直接責任人員負責。
3、公司所有需要加蓋印鑒的介紹信、說明及對外開出的任何公文,應統一編號登記,以備查詢、存檔。
第六條、文印管理
1、文印由辦公室統一負責。
2、確需到公司以外去打印的.文件、資料須經主管副總經理批準,由具體打印人員將原件、廢件全部收回交辦公室集中處理,嚴防泄密,如違反此規定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責任人負責。
第七條、公司財產及辦公用品管理
1、公司庫房由材料設備股負責管理。
2、庫存、入庫材料設備做好防盜、防火、防潮、防銹蝕,并應統一編號、分類、排放。
3、公司各股室辦公用品由辦公室負責統一采購。
4、各股室應按實際需用量領取,不得私用、浪費。
5、各股室配備的電腦等高檔辦公用品的采購、更換必須經總經理批準,指定專人負責。
6、辦公電腦使用人員要保持用品干凈、整潔;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賠償,如違反以上規定造成工作延誤或損失的由責任人負責。
第八條、公司資質及職能股室
1、公司所屬業務股、辦公室、資料室面向市場,均實行有償服務。
2、公司所屬機械設備、場地面向市場,均實行有償服務。
3、公司允許有信譽的單位或個人掛靠,但須收取1—3%的管理費用,所發生的稅金、人工工資、質量、安全保證金等相關費用均由掛靠人負擔。但介紹人或推薦人應對信譽戶進行詳細調查,否則造成的損失由直接責任人負責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4、凡有要求陪標、標書制作、工程資料等服務的單位必須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并收取費用,費用額以市場價為基礎
第九條、報刊及郵發管理報刊征訂、文件郵發由辦公室負責統一征訂,但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第三章:財務管理
第十條、公司一切財務、會計活動均應符合《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具體會計核算遵照《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執行。
第十一條、本財務管理內容屬公司《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各股室、2項目部、廠及各職能人員應嚴格遵守執行。
第十二條、公司資金管理的原則是:合理使用、降低風險、加速周轉、提高效益、減少壓占。
第十三條、為保證庫存現金的安全合理,公司下屬各部門應按規定限額提取備用金,一般不超過20xx—5000元,備用金的支取必須經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簽字批準后,方可辦理。備用金的支取必須注明用途、金額。
第十四條、任何部門和個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坐支或挪用營業收入款,否則公司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章程、制度的規定予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將由公司提起訴訟,依法索賠。
第十五條、各項目部、廠應經常和客戶保持聯系,按期進行賬款催收,由主管副經理和財務部門監督。
第十六條、財務部門對固定資產應進行年度可行性分析,以便為固定資產的增減提供準確依據。
第十七條、支票管理嚴禁簽發空白支票;持票人應妥善保管,如丟失將由個人承擔全部經濟責任。支票印鑒應由專人分別保管。
第十八條、信貸管理由財務部門統一負責。
第十九條、根據國家稅法規定,按時繳納各種稅金及員工“兩金”、職工醫療保險等。
第二十條、參加工程的決算會議。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條、為加強公司內部合同意識,強化法制觀念要求股東及員工極積學心《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標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
第二十二條、業務部門應根據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及時進行分析、記錄、總結。為合同的完善提供依據。
第二十三條、業務部門對合同的文本應逐字逐句進行推敲研究,力求杜絕漏洞;杜絕含有模糊不清、模棱兩可的條款詞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施工合同由業務部門(預算股)統一負責保管。
第二十五條、公司內部項目承包合同由辦公室負責保管。
第二十六條、物業管理部門簽訂的合同,由物業部門負責保管,但應轉辦公室留存一份,以便存檔。
第二十七條、材料設備部門簽訂的采購合同由材料設備部門負責保管,并轉財務股一份作為記賬憑證。
第二十八條、預制廠簽訂的供銷合同由預制廠設專人負責保管,并轉財務股一份以備查存。
第二十九條、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
第五章:考勤管理
第三十、公司管理人員實行年薪制和效益分配制,勞務人員實行計件制、計時制、計工制。
第三十一條、公司聘用的人員,凡實行年薪制的“兩金”按比例上繳,實行計件制、計時制人員,按考勤自然天數計繳。
第三十二條、公司員工年度工資及獎金總額,由總經理按章程的規定擬訂。
第三十三條、公司執行董事會批準實施的工資系列。
第三十四條、員工的獎金由公司根據實際效益按有關規定提取、發放。
第三十五條、特殊情況下工資支付參照《勞動法》有關規定執行,標準為員工的基本工資。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必須按本制度規定履行手續。
第三十七條、員工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后,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勞動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用人單位不準無故辭退員工。
第三十八條、合同期內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10日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報告,否則,公司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付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員工未經批準而自行離職的,公司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付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員工必須服從公司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并經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第四十一條、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用,在離開公司以前,必須交還公司的一切財務、文件及業務資料,并移交業務渠道。否則,公司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付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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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計劃經濟時代勞動體制的影響下,企業管理具有行政化特色。我國的勞動關系,經歷了由國家統一分配向自主擇業的轉變,企業勞動規章制度也經歷了一個由國家統一立法向企業自主制定的轉變過程。本文通過結合相關學說、立法歷史,試圖對勞動規章與勞動合同進行比較,探索勞動規章制度由行政指示向勞動契約轉變的路徑,并提出完善建議,以達到保護勞動者,促進勞資關系和諧的目的。
關鍵詞:勞動規章制度;勞動合同;契約
進入二十一世紀的互聯網時代,《勞動合同法》使勞動合同成為解決勞資糾紛最主要的依據,一方面規則設置上加重了用人單位的責任,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運用勞動規章制度約束職工的行為,維持管理秩序,甚至通過嚴苛的規章來變相改變勞動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分配,由此引發了新的矛盾。目前,中國的勞動法對勞動規章制度缺乏有效的監督,導致用人單位濫用權利。筆者希望從我國勞動立法歷史出發,進行有益的探索,提出平衡二者的建議。
一、“身份”的時代——勞動規章制度的淵源
(一)我國勞動規章制度的發展歷程
我國的勞動立法大致可以分成三個階段:計劃經濟時期;1995年至20__年,即《勞動法》實施后《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計劃時期主要包括1982年《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986年《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等。①勞動規章制度基本具有與法律法規同等的效力。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國家的一切資源都由政府統一調配,就業大多為國家分配,勞動者個人被極度弱化,勞動規章制度側重調整的是職工整體,作為個體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地位懸殊,根據國營企業“指示命令權”制定,職工處于被動服從地位。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主要是勞動紀律,大多以行政獎懲的形式實現,是維持內部勞動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勞動規章制度的功能
在計劃經濟的歷史大背景下,勞動力市場尚未形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只存在單向分配關系。實質上,勞動者是作為一個整體被調整的,個人個性被壓抑。故勞動規章不僅是管理職工的內部“法律”,更是維系社會穩定的行為規范。故法律法規的授權是勞動規章效力的本質來源。勞動規章制度是為了維護整個單位的經營管理秩序,其約束和保護的側重于作為管理方的用人單位。工作規則涵蓋范圍相當廣泛,涉及工作時間、著裝,行為表現、出勤情況等各方面。
二、“契約”的時代——勞動合同的突破
(一)市場經濟下的勞動合同
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大量工人下崗,形成了勞動力市場。勞動力市場的形成意味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開始雙向選擇,雙方簽訂勞動契約。1995年《勞動法》頒布實施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突出對職工權益的保護,徹底改造中國過去的就業制度,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在調整勞動關系上的突破不言而喻。該時期企業活力增強,政企分離,企業獲得較大的自主經營權。勞動合同符合民法上意思自治的要求,所有的條款原則上都可以自由協商。勞動合同制度的確立開始注重勞動者的意思表達,注重個人權利的保護,勞動者個性的表達。同時,勞動契約符合我國“從身份到契約”發展的國情,當勞動者從計劃經濟體制的枷鎖中解放出來,勞動合同是一種進步,將是否接受用人單位所提勞動條件的選擇權交給勞動者自己。其次,勞動合同也符合勞動法的精神。勞動法是社會法的代表,勞動法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要求控制企業行為,防止其單方制定勞動規章來侵害勞動者權益。
(二)《勞動合同法》下勞動規章的發展
勞動規章在《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之后得到了新的發展,勞動規章與勞動合同逐漸出現了分離。關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在《勞動合同法》第17條中相對于《勞動法》第19條,刪去了“勞動紀律”。實踐中勞動合同通過兩種方式涉及勞動規章:一是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內容;二是在勞動合同中列明根據勞動規章處罰的條款。③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結果必然將勞動合同作為調整勞動關系的配套制度。但同時為了適應日益擴大的企業規模,節約成本,簡化締約程序,勞動規章制度作為一種“附隨”的條款出現在勞動合同中。其次,勞動合同是一對一簽訂的,往往不適用于整個單位的勞動秩序,勞動規章制度恰好彌補了勞動合同無法兼顧的細節或者適用于整體的情形。
三、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關系的學理分析
(一)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關系
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同時存在于勞動關系的存續期內,二者關系密切,存在交叉的情形,特別是將勞動規章制度的性質以契約說來解釋時,與勞動合同的性質相似。二者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制定依據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工作規則需要經過法定的民主程序,并由用人單位最終決定和公布。雖然《勞動合同法》有規定,用人單位充分聽取工會及職工代表意見自主制定勞動規章,但根據《公司法》中的企業“經營權”仍是制定效力的主要依據。勞動合同則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的規定。2.約束力范圍勞動規章制度具有普遍性,對用人單位的員工有普遍約束力。為了簡化簽約手續,一般大型企業往往采用格式合同,但勞動合同中的條款原則上都是可以由雙方重新一對一協商的,勞動者有拒絕的權利,具有個體差異性。勞動合同只對特定的勞資雙方有約束力。3.變更程序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和變更是根據用人單位的自主管理權,通過嚴格的程序限制用人單位濫用權利,防止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或者重要事項,必須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勞動合同具有個體性,是雙方的意思自治,所以并沒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勞動合同的變更也是經過雙方合意即可。
(二)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沖突
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之間密切的關系使二者在適用的過程中產生效力上的沖突,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勞動合同效力優于勞動規章。從制度程序上說,勞動規章制度民主性、強制性較弱,一般是用人單位的“單決”。《勞動合同法》中缺乏確認未經民主程序制定的勞動規章無效的條款,因此經過集體談判協商的制定程序很容易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勞動規章一般具有穩定性,制定完畢付諸實施后,新進勞動者無疑沒有機會參與制定,只能被動地被告知并同意。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工會或職工代表有權提出修改,但是根據法條的表述,勞動規章修改程序的啟動權并不在勞動者手中,勞資雙方協商的主動權是由用人單位掌握,用人單位較之勞動者處于優勢地位,這就使得勞動者在實質上沒有同等的共決權④。后進員工對既成的勞動規章制度制定的權利義務分配格局實際無法改變。勞動合同畢竟是一對一協商的結果,雖然雇主仍然占主導地位,但職工有權利拒絕簽署不公平的勞動合同,故勞動合同更能體現意思自治的原則以及勞動法中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⑤第二,勞動規章效力高于勞動合同。首先,從適用范圍來看,勞動規章制度一般針對整個單位,所有員工都必須遵守。勞動合同作為一種合同,當然具有合同“意思自治”的特點。合同約束合同雙方,即職工和用人單位,適用范圍小于勞動規章,自然其效力就要小于勞動規章。其次,用人單位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具體情形,一般不會在勞動合同中一一列出,但在勞動規章制度中會列明違反相關具體情形可以辭退的條款,在這個層面上來看,在解除勞動關系上有效的勞動規章有更高的效力。第三,視具體情況決定二者效力。從勞動法作為社會法的思想出發,其核心是保護相對處于弱勢的勞動者。在二者發生效力沖突時,考慮如何有利勞動者保護,有利的一方具有更高的效力。地方立法以及《解釋(二)》第16條實際采用了根據勞動者的請求認定二者效力高低的規定。勞動者有選擇權,理性勞動者會選擇最有利于保護自己權利的規范,事實上是以有利勞動者原則決定二者效力。
四、平衡與控制的建議
基于“從身份到契約”的必然歷史發展趨勢以及勞動法立法思想,筆者認為“集體合意”是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出路。集體合意說認為勞動規章制度是由勞資雙方經過集體協商談判,達成集體合意,由此制作或變更的勞動規章制度,才具有法規范之效力。“集體合意說”被學者詬病的在于缺乏性質沉淀,把勞動規章認定為集體合意后更容易造成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界限不明。⑥三者在內容上本身就存在交叉、排斥的復雜關系。而在立法方面上對于哪些事項屬于勞動合同的范疇沒有明確規定,這使得在實踐中無法區分,也容易造成效力上的沖突。平衡二者關系首先要區分個人與集體的界限,個人勞動條件由勞資雙方一一協商簽訂勞動合同,集體勞動條件由工會發揮職能,由勞動規章制度和集體協約規定。其次,針對由于勞動規章和勞動合同重復規定造成的效力沖突,制定獨立法規或出臺司法解釋的形式來統一,如日本明文規定“勞動規章優先”。筆者主張明確規定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符合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同時為法院處理不同地區勞動規章制度效力問題提供統一的法律依據,也為勞動者保護自己合法權利提供法律上的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規章制度“平等協商確定”,明顯地加大了職工大會和工會的權利。但該規定就我國現實來說,平等協商難以實現。首先,我國工會發展緩慢,一些小微企業甚至還沒有建立工會或者工會成為管理層的傳聲筒,通過職工大會或工會制約企業淪為形式。其次,我國的用工制度經歷了由計劃到市場,由行政獎懲到契約的轉變,企業在獲得經營自主權的同時獲得了制定勞動規章的權利。《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平等的勞資談判對用工單位既得權利是一種挑戰。此外,未經民主協商制定的工作規則的效力如何也屬于立法空白。集體合意說在當前我國立法不完善、勞資談判機制未成熟的背景下相對超前,但其本質仍是符合勞資關系向“契約”發展的方向。國家應該在立法上明確未經民主程序無效原則,同時應當強化工會賦予勞動者參與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權利達到防止用人單位濫用經營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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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考勤記錄
1.各部門實行點名考勤,月底由部門主管將考勤表交到財務,負責打考勤的.人不得徇私舞弊。
2.考勤表是財務制定員工工資的重要依據。
第二條。考勤類別
1.遲到:凡超過上班時間5—30分鐘未到工作崗位者,視為遲到,將被扣罰3元。
2.早退:凡未向主管領導請假,提前5—10分鐘離開工作崗位者,視為早退,將被扣罰3元,20分鐘以上為礦工,將被扣20元。
3.曠工:凡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按曠工處理。
(1)遲到、早退、一次時間超過20分鐘或當日遲到、早退時間累計超過40分鐘者,按累計缺勤時間的2倍處理。超過2小時按曠工1天處理。
(2)未出具休假、事假證明者,按實際天數計算曠工。
休假未經批準,逾期不返回工作單位者按實際天數計算曠工。
(3)輪班、調班不服從安排,強行自由休假者,按實際天數計算曠工。
(4)請假未經批準,擅自離崗者,按實際天數計算曠工。
(5)不服從工作安排,調動未到崗者,按實際天數計算曠工。
(6)不請假離崗者,按實際天數計算。
(7)曠工采取3倍罰款辦法。
4.事假
員工因事請假,應提前填寫請假條。事假實行無薪制度。準假權限:
(1)請假2天以內由主管批準
(2)請假3天(含3天)以上由部門主管簽字報總經理審批。
(3)管理人員請假需報請總經理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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