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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房產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房產稅可以為籌集地方財政收入做出重要貢獻,并有利于加強房產管理。下面是小編收集的貴陽市房產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貴州省房產稅實施細則》的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云巖、南明兩城區,花溪、烏當區的建制鎮,白云區的大山洞、龔家寨、艷山紅街道辦事處的公私房屋,均應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房產稅。
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另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凡在我市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房產稅按現行稅收征管范圍劃分征收,其所屬應納房產稅的跨區(包括城區和郊區)房產,均集中在核算單位繳納房產稅。
第四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第五條 房產稅依照房屋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沒有房產原值為依據的,按市房管部門規定的工商用房標準造價核定,減除30%后的余值計稅。
個人自有房屋作經營用房的,一律按照工商用房標準造價,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
第六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據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兩期繳納,每年四月、十月為房產稅的繳納限期。出租房產收取租金繳納房產稅的期限,按季或按月由所在地稅務機關核定。
第八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費單位自用的;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
(五)經政府部門明令拆除或禁止使用的;
(六)企業舉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
(七)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由納稅人報經稅務機關核準的;
(八)為基建工地服務(工棚、材料棚、休息棚、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的;
(九)經財政部、省稅務局和市政府批準免稅或減稅的;
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工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范圍分別劃分征稅或免稅,行企合一的單位也比照此原則辦理。
上述免稅房產,均只限于本單位自用和個人非營業用房。凡出租的房產以及非本身業務用的生產、營業用房不屬免稅范圍,應繳納房產稅。
第九條 納稅人依照本辦法規定,納稅確有困難需要照顧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報所在區(分)稅務局批準,給予減稅或免稅。
第十條 本辦法公布后,納稅人在30日內到稅務機關領取納稅申請表,據實申報填寫,辦理登記。房屋的增減變動,應于30日內到稅務機關填表申報變更登記。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的單位和個人,除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外,應與承租人簽定租賃合同,并將合同副本報送稅務機關核實征稅。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有關單位代征房產稅,發給《代征證書》,并在代征稅款5%以內提支代征手續費。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的房產和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納稅人應如實提供真實資料和有關情況,不得拒絕或隱瞞。
第十三條 納稅人必須按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逾期不繳納的,稅務機關除限期繳納外,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催收無效的,稅務機關通知其開戶銀行扣繳入庫。
第十四條 納稅人不依照本辦法規定納稅的,任何人都可以檢舉揭發,經稅務機關查實處理后,可以在罰金的30%以內獎給檢舉人,并為其保密。
第十五條 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稅務機關決定繳稅,然后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第十六條 納稅人違反本辦法第 十條、第 十二條規定的,稅務機關可酌情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隱匿房產不報或申報不實的,除追繳應納稅款外,酌情處以應納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偷稅、抗稅情節嚴重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1986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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