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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條例
導語: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銀川市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了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確保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的范圍包括:
(一)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執行機關的執法行為是否合法;
(二)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行政訴訟活動是否合法;
(三)行政執法機關對涉嫌犯罪案件是否依法移送。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進行法律監督,有權進行必要的調查取證工作,被監督對象應當配合。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對監督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以《檢察建議書》、《糾正違法通知書》的形式予以糾正。
第五條被監督對象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糾正意見應當執行;有異議的可在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偵查機關的立案活動進行監督,偵查機關應當將所有的受案線索統一登記備查。
第七條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的下列違法行為,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
(一)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未立案的;
(二)偵查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的;
(三)偵查機關已立案,但立而不查,久拖不決的;
(四)一案有多名犯罪嫌疑人,但偵查機關只對部分犯罪嫌疑人立案的;
(五)偵查機關立案后不應當撤案而撤案的;
(六)偵查機關將刑事案件做行政處理的。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的下列違法行為,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誘供的;
(二)對被害人、證人用體罰、威脅、誘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
(三)偽造、隱匿、銷毀、調換或私自涂改證據的;
(四)徇私舞弊、放縱、包庇犯罪嫌疑人的;
(五)故意制造冤、假、錯案的;
(六)在偵查中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
(七)貪污、挪用、調換所扣押、凍結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八)違反刑事訴訟法關于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規定的;
(九)違反羈押和辦案期限規定的;
(十)在偵查中有其他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行為的。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檢察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提起公訴的案件,無法定理由不予受理或不開庭審判的;
(二)審理案件違反法定程序的;
(三)明知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回避,或對符合法定回避條件的申請不作回避決定,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四)證據未經示證,質證就作為定案根據的;
(五)審判人員涂改、偽造、隱瞞、偷換、毀滅證據或在合議庭評議案件或向審判委員會匯報案件時,故意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六)審判人員徇私徇情、收受賄賂、枉法裁判的;
(七)引誘或迫使證人作偽證的;
(八)挾私報復或迫害當事人的。
第十條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審判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糾正,檢察建議不被接受的,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
(一)審判組織組成不合法的;
(二)審判人員對當事人訴訟權利沒有告知或告知不清楚的;
(三)審判過程中有侵犯當事人依法行使權利的不當行為的;
(四)審判人員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第十一條人民檢察院發現審判人員在庭審中出現影響審判正常進行或者影響判決、裁定正確性的違法行為時,在庭審后視情節輕重發出《檢察建議書》或者《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
第十二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同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進行監督,發現存在法定抗訴情形之一的,應當抗訴。抗訴被駁回的,檢察機關認為駁回理由不成立時,可以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進行司法監督。
第十三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監獄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監獄向人民法院提請減刑、假釋建議,應當將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報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將審查意見告知提請機關。人民檢察院認為擬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建議提請機關撤銷提請,建議不被接受的,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
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在監獄檢察監督中,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書》,檢察建議不被接受的,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
(一)收押罪犯違反法律規定的;
(二)釋放刑滿人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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