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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

時間:2024-06-23 15:07:29 委托合同 我要投稿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精選)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法律服務委托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精選)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 篇1

  律( )非訴字第 號

  委托方(甲方):中國 組委會

  受托方(乙方): 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 中國 事項,委托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 律師、 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律師根據甲方要求,認真負責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項及現場法律咨詢,并向甲方作書面或口頭匯報結果。

  三、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律師敘述委托事項背景情況并提供乙方律師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敘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根據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下列規定收取/交納費用:

  甲方向乙方交納律師代理費 萬元,甲方應在要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周內將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逾期則乙方有權中止合同。

  五、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委托合同,律師費不予退回;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律師費全部退還甲方。

  六、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須經對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項完成之日終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為委托方所在地。

  委托方: 受托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 篇2

  甲 方:

  住 所 地:

  郵 編:

  電 話:

  傳 真:

  乙 方:

  住 所 地:

  郵 編:

  電話:

  傳 真:

  鑒于:甲方在與 糾紛案件的有關法律服務,現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一、服務內容:

  甲方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代理人,為甲方在與 糾紛案件提供法律服務,服務內容如下:

  代理二審訴訟;

  處理由此案引起有關事宜的案件;

  負責處理本案賠償事宜。

  二、法律服務費用

  1、和人脈致使本案和解并達到補償的目的,律師費減半收取(含前期預付費用)。

  2、支付方式為:甲方于本合同簽訂后七日內繳納首期律師費 萬元,二審改判(改判合同繼續履行)判決下達七日內支付律師費萬元,若二審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甲方支付律師費 萬元,二審判決(改判合同繼續履行)下達七日內甲方支付律師費萬元;剩余部分待補償款到賬后三日內甲方按比例支付。

  乙方的開戶銀行、賬號:

  開戶行:

  賬 號:

  全 稱:

  甲方應為乙方完成法律事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便利,乙方需要到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以外工作的,所發生的交通食宿等費用,經甲方確認后據實報銷。

  三、雙方權利和義務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 為甲方代理人,乙方可以根據服務需要增加或者更換律師,但王保華律師不能更換,并由律師承辦此案,親自出庭訴訟并協調相關事宜。

  乙方律師在工作中必須認真、負責、謹慎、勤勉,切實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乙方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因乙方律師失誤泄密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除退還已收取的律師費外,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乙方不承諾勝訴。

  甲方應按法律規定及乙方要求,提供與擬完成的法律事務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保證所提供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有效性。

  四、合同的解除

  該協議可以經雙方協商一致協議解除;

  非經雙方協議一致并有書面解除協議,單方均不得無故終止合同;

  協議一方有足夠的證據證實另一方違約,守約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并通知對方。協議解除后,已繳納的律師費用不予退還,沒有完成事項的律師費用不再另行收取。

  五、爭議的解除

  本協議適用中國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雙方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其他約定

  原協議與補充協議不一致處,以補充協議為準。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與原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年__月___日

  __年__月___日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 篇3

  ( ) 第 號

  受委托人: 進賢縣羅溪鎮法律服務所 (以下稱“甲方”)。

  委托人:姓名 ,性別,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系電話: (以下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經雙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協議:

  1、委托事務及權限: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指派法律工作者 (聯系電話: ,工作證編號: )、 (聯系電話: ,工作證編號: )為乙方 就(與) 法律事務(以下又稱“案件”)提供:一審 二審 偵查 審查起訴 申訴 (再)審 執行 仲裁 勞動仲裁 非訴訟階段法律服務。

  代理權限為(詳見《授權委托書》):一般代理 特別代理。

  2、代理費及其他費用:

  (1)雙方商定按下列方式計算代理費并于本協議簽訂時支付:按標的額比例收費 計件收費 計時收費 分期付款 風險代理

  (2) 代理費總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 仟 佰 拾元整。如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足額及時向甲方支付代理費的,法律工作者有權拒絕辦理合同項下案件(風險代理除外)。

  (3)①若選擇計時收費方式的計費標準為每小時人民幣(大寫) 元,最小計時單位為一小時,完成本事務約需用小時,預收法律工作者費用(大寫) 萬 仟 佰 拾元整。結案后憑計時清單與乙方結算,多退少補。

  ②若選擇分期付款方式,約定代理費(大寫) 萬 仟佰 拾元整,協議簽訂時支付(大寫) 萬 仟 佰 拾元整(首次付款不低于總額的30%),余款 在 付清。

  ③風險代理,按照案件標的額的百分之 計算并于結案后一次性支付。

  ④法律工作者在辦理案件中所發生的以下實支費用(以下稱辦案費)由乙方另外承擔,包括但不限于:通訊費、文件快遞費、辦理案件材料復印費、辦理案件所需檔案查詢費、調查費、交通差旅費、案件所需的訴訟費用、公告送達費用等等。

  ⑤ 辦案費的支付:雙方一致約定辦案費用(訴訟費及保全費、案件評估費、拍賣費、鑒定費、公告費及應繳金額超過 元的項目除外,由乙方自行支付)采取以下方式支付。包干制。 據實報銷制。

  合同簽訂3日內甲方先行支付 元作為預交辦案費用,其他實際支出項目費用由甲方根據辦案需要自預交辦案費用中支出,待案件結案時憑合法票據結算,多退少補。

  3、以下視為結案即甲方已經完成乙方委托的法律事務并以先到為準:

  ⑴訴訟案件:

  ①受訴法院作出并已送達判決書、調解書或撤銷訴訟、撤銷案件、駁回起訴、準予原告撤訴或被法院視為撤訴裁定、執行終止裁定書等法律文書或甲方已經領取債權憑證或已經實際獲得相關訴訟利益的;

  ②原告或申請人放棄起訴或放棄申請或雙方當事人案外和解;

  ③乙方解除本協議或撤銷本次委托;

  ⑵非訴訟案件:

  ①非訴訟案件的處理部門已經作出終結裁決或者結論性意見或者申請方撤回處理申請或被視為撤回申請的;

  ②相對方完成了滿足乙方要求的行為;

  ③乙方向對方作出了新的要約或承諾致使受托事務成為不必要;

  ④調查或談判對象滅失或終止;

  ⑤其它依照法律或約定或慣例應視為甲方義務已履行完畢的情形;

  ⑥乙方解除本協議或撤銷本次委托;

  ⑦爭議雙方自行和解或被第三方居中調解并達成協議或利益方放棄爭議利益的;

  ⑧委托事項涉及乙方的期待利益已為乙方或其指定方實際受領或享有;

  4、甲方和法律工作者的義務:

  ⑴遵守法律工作者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勤勉盡責,維護乙方的最大利益;

  ⑵及時向乙方報告有關案件的進展情況;

  ⑶不超越乙方授權行事;

  ⑷變更聯系信息的,應當及時通知乙方;

  ⑸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泄露乙方委托事務相關信息。

  5、乙方的義務:

  ⑴與甲方和法律工作者誠實合作,向法律工作者如實、全面、及時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資料信息;

  ⑵如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甲方法律工作者;

  ⑶如變更聯系信息應當及時通知甲方法律工作者,否則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擔;

  ⑷按照約定支付法律工作者費和其他費用;

  ⑸無論何種情況,乙方向甲方法律工作者提出的要求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法律工作者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規定。

  6、協議的解除:

  ⑴經書面通知,乙方可以書面通知解除本協議。一旦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甲方法律工作者立即停止向乙方提供法律服務;

  ⑵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預付其他費用且延期超過15日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協議;

  ⑶如果乙方違法本協議第5條第五項約定的,則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向乙方提供法律服務;

  ⑷本協議因上述情況解除,乙方承諾仍繼續支付本協議約定的法律工作者費和實際發生的其他費用。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 篇4

  ××律( )非訴字第號

  委托方(甲方):××公司

  受托方(乙方):××律師事務所甲方因××公司改制事項,委托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許××、李××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律師根據甲方要求,認真負責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項,并向甲方作書面或口頭匯報結果。

  三、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律師敘述委托事項背景情況并提供乙方律師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敘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根據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下列規定收取交納費用:

  1.甲方向乙方預交律師費 萬元,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將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逾期則乙方有權中止合同;

  2.元律師費中的××萬元系律師從事非訴訟調查(如果必要)、代表職工或企業與有關部門談判(如果有)、向相關當事人發送律師函(如果必要)的'固定代理費用。

  3.元律師費中的××萬元系預收費用,凡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工作中產生的差旅費、住宿費、文印打字費、通訊費、餐飲費,憑發票在××萬元中進行支付;凡在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生了必要的訴訟(如果有),雙方協商另立合同,代理費再從××萬元剩余余額中支付。

  五、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委托合同,律師費不予退回;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律師費全部退還甲方。

  六、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須經對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項完成之日終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為受托方所在地。

  委托方:受托方:××律師事務所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 篇5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聯系電話傳真: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聯系電話傳真:

  1.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現行法律法規,本著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甲方擬就____________不良資產(詳見清單)盡職調查事宜(以下簡稱“本項目”)聘請乙方提供法律服務。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為此,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2.服務的范圍及服務的時間

  2.1服務范圍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體包括:

  2.1.1制定工作方案,統一資產編號,與甲方以及甲方委托的資產評估公司協商工作配合方案;

  2.1.2審閱甲方提供的不良資產文件資料,了解每筆資產的形成過程、債權類資產的訴訟時效、涉訴、附隨擔保情況和股權類資產的合法權屬;

  2.1.3逐筆審閱不良資產的原始檔案資料,并就有關事實向具體經辦人員進行詢問,聽取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說明,收集資產的相關信息;

  2.1.4查詢債務企業以及被投資企業的工商檔案、變更登記情況,調查企業的法律存續狀態,經營狀況;

  2.1.5根據上述查明的事實出具法律意見書。

  2.2服務時間要求:本協議簽訂后2個月內。

  3.服務的方式及要求

  3.1乙方派出由以下律師組成的工作組,按照本合同第2條服務范圍及服務時間的要求完成法律服務,并承諾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更換工作組人員。

  3.2乙方派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主要工作組成員)從事本合同項下的工作。

  3.3乙方完成本民法典律服務,按照以下方式進行(包括但不限于):

  3.3.1資產金額介于10萬元和50萬元之間,其中保存原始文件資料的.不良資產以及資產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不良資產,對每筆資產出具一份法律意見書。

  3.3.2根據甲方關于節約工作成本的要求,資產金額在10萬元以下以及資產金額介于10萬元和50萬元之間,其中沒有文件資料的不良資產,不再對債務人進行調查,采取表格的方式,逐筆列舉,統一出具法律意見書。

  3.3.3乙方承諾為本合同提供的法律服務,能夠按照同業律師服務的水平。

  實現提供法律服務的及時、準確、完整及合法,在最大程度上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3.3.4乙方向甲方聲明它本身包括其派出人員沒有同時為其他人就同一事件提供法律服務、不存在利益沖突。

  3.4根據甲方要求,乙方對資產金額少于10萬元以及資產金額介于10萬元與50萬元之間其中不存在原始資料的不良資產,不對債務人進行調查、統一出具法律意見書,乙方不承擔由此可能引起的糾紛或者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

  4.保密

  乙方向甲方作出的承諾《保密函》作為本合同附件,乙方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甲方業務機密履行保密義務。

  本合同終止、解除不影響本條款的效力。

  5.費用及支付

  5.1本合同項下的律師服務費用采用以下第

  5.1.1種計費方式計算:

  本合同項下的律師服務費用根據乙方出具法律意見書的不良資產筆數確定,具體計費標準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最終律師服務費用可能根據上述統計數據的變化而進行相應調整)

  5.1.2本合同采用風險代理服務費用的計費方式,即:

  5.1.3本合同采用律師小時費率的計費方式。

  律師的小時費率分別為:

  5.2本合同的律師費用采用下列第種支付方式:

  5.2.1一次總付,在全額付款。

  5.2.2分期支付

  5.2.2.1本合同簽署并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總費用50%的款項;

  5.2.2.2本合同項下委托事項的法律意見書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余款。

  5.2.3其他方式:

  5.4乙方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所發生的日常雜費,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調查、復印、打印、電話、傳真、印刷、差旅、交通、食宿等費用以及因本合同所產生的所有稅項、稅費由乙方承擔。

  5.5其他約定:

  5.6乙方銀行帳戶:  開戶銀行:

  6.權利和義務  除本合同其他條款約定的權利、義務外,雙方約定如下:

  6.1甲方權利

  6.1.1有權隨時對乙方的服務進行監督檢查;

  6.1.2有權要求乙方對其服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6.1.3有權要求乙方不時提供相關的工作匯報和階段性工作匯報;

  6.1.4其他無

  6.2甲方義務

  6.2.1在合同生效后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與本合同委托事宜所有有關的資料,保證該等資料不存在任何隱瞞、虛假和重大遺漏之處;保證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復印件均與其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對沒有任何資料的資產提供書面說明,保證書面說明所陳述事實與所發生事實一致。

  6.2.2向乙方提供以下工作條件:協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各二級單位配合乙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排專人負責收集、提供資料,接受乙方詢問,根據乙方要求就相關事實進行說明,根據乙方要求簽署相關文件,負責乙方人員在各二級單位本省區域內的交通等。

  6.2.3按約定向乙方支付報酬;

  6.3乙方權利

  6.3.1有權要求甲方提供與本合同委托事宜有關的資料等;

  6.3.2有權要求甲方協調各核算中心配合乙方工作;

  6.4乙方的義務

  6.4.1為本合同提供的法律服務,應符合高質量的律師服務水準,并實現提供法律服務的及時、準確、完整及合法,最大程度上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6.4.2對甲方交給的資料、材料、證據妥善保管;

  6.4.3乙方在進入甲方工作地點時,須遵守甲方工作地點的有關要求。

  7.健康、安全  乙方應負責自行對其派出的律師、顧問及工作人員等進行人身保險,并對其派出的'人員的健康、安全負責。

  甲方對在委托期間發生的乙方人員健康、安全問題不負任何責任。

  8.不可抗力

  8.1下列事件可認為是不可抗力事件:戰爭、動亂、地震、颶風、洪  水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8.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當事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響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當事人,采取積極措施減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并在不可抗力發生后10日內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發生不可抗力的證明。

  8.3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無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損失由雙方各自承擔。

  受不可抗力影響一方未履行通知義務,和或任一方未積極采取減損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該方應就擴大的損失向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不可抗力事件結束或其影響消除后,雙方應立即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有效期和或合同有關執行期間應相應延長。

  9.違約及其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受損害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合同,并可依法請求違約方賠償由此而產生的損失。

  10.合同的生效、變更、終止

  10.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并蓋章后生效。

  10.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變更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0.3.1合同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完畢;

  10.3.2雙方協商一致終止合同;

  10.3.3一方依下列第10.4款規定解除本合同。

  10.4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發生下述情況,在不影響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救濟手段的前提下,另一方有權書面通知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

  10.4.1發生破產、清算;

  10.4.2不可抗力事件持續30日,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10.4.3未能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保密義務;

  10.4.4未能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且在違約后10日或雙方商定的補救期限內仍未能對違約行為作出補救;  10.4.5其他情形:。

  11.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如協商不成,可選擇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1.1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機構名稱)申請仲裁;

  11.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3如本合同屬于關聯交易合同,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甲乙雙方關聯交易總協議及相關分協議的原則解決。

  12.通知

  委托方(甲方):  通訊地址:  聯系人:  電話:

  服務方(乙方):  通訊地址:  聯系人:  電話: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 篇6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以下稱甲方)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 (以下稱乙方)

  甲方因與一案或事務,委托乙方律師代理,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條、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承辦本案或事務,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指派律師在認為必要時將本案或事務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師或律師助理、其他專業人員、行政輔助人員協助完成其中訴前調查及其他取證事務(包括但不限于審計、鑒定、公證、查詢工商檔案等)可以轉委托適當的專門或中介機構完成。乙方及承辦律師應認真負責地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出庭應訴,承辦律師因特殊情況或開庭時間重合而導致不能出庭的,乙方應指派其他律師出庭。

  第二條、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陳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的證據或證據線索。如甲方弄虛作假或堅持違法要求時,乙方有權終止代理,甲方仍應按第四條規定支付律師費用;如甲方單方面停止履行合同,要求撤消或解除委托,仍應按第四條規定向乙方支付律師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條、乙方及承辦律師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斷或咨詢意見,均不可理解為乙方或律師就處理事務、提供服務的結果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

  第四條、按照《江蘇省律師收費標準》等行業收費的規定,并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律師費約定為:_______________ 。

  注:辦理一審繼辦二審訴訟案件的.,按一審實際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曾代理過一審或二審繼辦申訴的,按一審實際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訴訟一、二審階段按仲裁階段收費標準,減半收取。訴訟案件中如有反訴,反訴標的額另行減半收費。

  上述代理費不包括辦案費用;辦案費用由甲方予以實報實銷,甲方預交_______________元或者雙方約定包干_______________元;辦案費用包括:差旅費、食宿費、調查費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的費用;代理費和辦案包干費用一經收取,除有特別約定外不予退還;

  甲方支付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按規定統一收取,乙方提醒甲方,國家法律規定和乙方明文規定,乙方的律師及工作人員無權私自收取甲方任何費用。

  地址:南京市龍蟠中路216號金城大廈8樓

  郵編:210002

  電話: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

  乙方收取費用的指定賬戶:

  開戶行:招商銀行南京分行龍蟠中路支行

  戶名:北京市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

  雙方沒有約定收費條款或約定不明確,無法確定收費金額的,律師費按現行有效的江蘇省律師收費標準執行。甲方違反律師費支付條款的,經乙方催后告,甲方仍未支付的,甲方應向乙方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為應付律師費的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本合同乙方代理及服務的有效期限至本案審理結束或乙方完成本合同事務止。本協議中如特別約定律師費包括仲裁、一審、二審多個程序律師費的,有效期限至二審判決生效或乙方完成本合同事務止;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形,即視為本合同乙方完成事務:訴前和解;訴訟或仲裁中甲方調解和解(包括庭外和解);他方自愿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他方完成了滿足甲方要求的;甲方向他方作出了新的行為致使受托事務成為不必要;調查或談判對象滅失或終止;其它依照法律或約定、慣例視為乙方義務已履行完畢的情形;甲方解除合同、撤銷委托的;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有效期限止,甲方事務繼續由乙方律師承辦的,視為繼續委托代理,雙方沒有其他約定的,律師費用按現行有效的江蘇省律師標準執行。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甲方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和乙方蓋章后生效,對本合同任何爭議,雙方可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爭議。

  第七條、其他補充條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 篇7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營業執照):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甲方是依據中國法律成立的公司,現準備發行A股與上市;乙方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頒發的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資格證書。

  第二條 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甲方將此次A股發行與上市的有關法律事務委托乙方辦理。

  第三條 乙方的工作范圍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來確定。

  第四條 乙方律師應勤勉盡責,嚴格執行工作計劃,完成工作范圍內的下列事項:

  1.協助甲方草擬資產重組方案,并提供咨詢和論證意見;

  2.協助甲方草擬各種申報文件,協助協理有關申報手續;

  3.草擬、修訂或審核公司章程;

  4.協助審核或修訂招股說明書;

  5.確認甲方主體資格的合法性;

  6.協助解決甲方在股份制改組中的稅務、物業、資產結構、股權結構等方面涉及的法律障礙;

  7.協助起草、制訂或審核少數股東權益保障條款和審視對公司及股東的法律責任的條款;

  8.協調甲方與有關各方的關系;

  9.對甲方在股份制改組、A股發行與上市過程中的重要活動提供法律見證;

  10.依法出具各項法律意見書;

  11.在本次A股發行與上市后履行持續法律責任;

  12.完成甲方委托的本次A股發行、承銷、與上市有關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五條 甲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主要權利

  1.甲方可以就第五條所列的'律師工作范圍的事項向乙方律師咨詢;

  2.甲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計劃的變化與改變,而建議乙方作出相應地改動;

  3.甲方在不影響乙方所制作的法律文書的公正性、客觀性的前提下,有權要求乙方對此法律文書的制作情況作出完整、準確的表達;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對其接觸到的意欲保密的資料和信息不得擅自泄露給第三人;

  5.其它權利。

  (二)甲方的主要義務

  1.甲方應如實向乙方提供其為完成第五條所列事項所需之件資料,并應保證其真實性與完整性;

  2.甲方不得向乙方律師作誤導性或虛假性的陳述;

  3.甲方應按約定向乙方支付相關費用;

  4.其他義務。

  第六條 乙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主要權利

  1.為完成第五條所列事項,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完整的、真實的文件資料;

  2.乙方有權向甲方收取相關費用;

  3.其它權利。

  (二)乙方的主要義務

  1.乙方有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遵守律師職業道德,為甲方勤勉、盡責地工作。

  2.乙方律師對其在工作中所接觸的甲方所不欲公開的資料和信息有保密的義務;

  3.乙方在保持其工作獨立性、客觀性的前提下,應服從甲方的總體安排。

  4.應當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八條 費用

  (一)乙方收取的代理費用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元)。

  (二)甲方向乙方分兩次支付代理費用:

  1.本協議簽訂后_________日內,支付_________(百分比)的總費用。

  2.乙方全部法律代理工作結束后___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費用。

  (三)乙方律師承辦委托事項所產生的差旅費、食宿費、通訊費及其他實際費用,由甲方根據有關憑證予以承擔。

  (四)甲方應該按乙方要求將費用劃至乙方指定帳戶:開戶銀行:_______;開戶名稱: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以下行為為違約行為:

  1.甲方未能提供乙方完成第五條所列事項所需要的文件資料,或者是遲延提供、或者是虛假提供上述文件資料,足以妨礙乙方的工作過程,為甲方違約;

  2.甲方未按約定支付律師代理費及相關費用,為甲方違約;

  3.乙方的工作質量不合格,以致影響甲方本次A股發行與上市工作進行的,為乙方違約;

  4.乙方未能完成或遲延完成第五條所列事項的,為乙方違約;

  5.甲方或乙方違約終止本協議的執行,為甲方或乙方違約。

  (二)違約處理:甲方或乙方存在以上違約行為的,應向對方賠償代理費的_________(百分比),而且還應依法給予其它賠償。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本合同:

  1.雙方合意;

  2.任何一方提供出修改本協議的建議,另一方不反對;

  3.因發生不可抗力,合同必須修改;

  4.其他情況。

  本合同的修改必須是書面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有關委托代理工作已完成;

  2.甲、乙雙方同意終止;

  3.因發生不可抗力,合同必須終止;

  4.其他情況。

  本合同的終止必須是書面的。

  第十二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 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 篇8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

  _________律非訴字第?號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公司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律師事務所?甲方因_________公司改制事項,委托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許_________、李_________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律師根據甲方要求,認真負責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項,并向甲方作書面或口頭匯報結果。

  三、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律師敘述委托事項背景情況并提供乙方律師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敘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所_____用不予退還。

  四、根據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下列規定收取交納費用:

  2.元_____中的_________萬元系律師從事非訴訟調查(如果必要)、代表職工或企業與有關部門談判(如果有)、向相關當事人發送律師函(如果必要)的.固定代理費用。

  3.元_____中的_________萬元系預_____用,凡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工作中產生的差旅費、住宿費、文印打字費、通訊費、餐飲費,憑發票在_________萬元中進行支付;凡在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生了必要的訴訟(如果有),雙方協商另立合同,代理費再從_________萬元剩余余額中支付。

  五、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委托合同,_____不予退回;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_____全部退還甲方。

  六、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須經對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項完成之日終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為受托方所在地。

  委托方:受托方:

  年月日年月日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 篇9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方因____公司改制事項,委托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許____、李____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律師根據甲方要求,認真負責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項,并向甲方作書面或口頭匯報結果。

  三、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律師敘述委托事項背景情況并提供乙方律師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敘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根據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下列規定收取交納費用:

  1.甲方向乙方預交律師費萬元,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將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逾期則乙方有權中止合同;

  2.元律師費中的____萬元系律師從事非訴訟調查(如果必要)、代表職工或企業與有關部門談判(如果有)、向相關當事人發送律師函(如果必要)的固定代理費用。

  3.元律師費中的.____萬元系預收費用,凡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工作中產生的差旅費、住宿費、文印打字費、通訊費、餐飲費,憑發票在____萬元中進行支付;凡在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生了必要的訴訟(如果有),雙方協商另立合同,代理費再從____萬元剩余余額中支付。

  五、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委托合同,律師費不予退回;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律師費全部退還甲方。

  六、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須經對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項完成之日終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為受托方所在地。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 篇10

  委托人(甲方):

  地 址:電話:

  受托人(乙方):浙江某某律師事務所

  地 址:電話:

  乙方開戶銀行及帳號:浙江南潯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201000106537694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就下列法律服務事項達成一致,

  于20 年 月 日訂立本合同。

  一.法律服務范圍:

  甲方委托乙方處理下列在( )中的法律事務(以下簡稱“本事務”):

  (1)甲方與 糾紛一案的第 審

  訴訟 / 仲裁代理。如:委托一審的,不包含執行委托和上訴委托;委托二審的,不包括執行和再審。

  (2)甲方與 案的訴前調查。

  (3)甲方與 已生效判決/裁決的申請執行代理。

  (4)甲方與 之糾紛的非訴訟調解。

  (5)關于 事件/項目的咨詢 /談判 /出具法律意見書 /起草或審查合同。

  二.委托權限:

  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的權限為下列第()項范圍(具體以委托書為準):

  (1)一般代理(訴訟/仲裁),僅為程序代理,無實體處分權。

  (2)可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反(仲裁)申請或者上訴的特

  別授權訴訟/仲裁代理。

  三.承辦律師、實習律師/律師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

  師/實習律師/律師助理為本事務的承辦律師(以下簡稱“律師” )。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師在認為必要時可將本事務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員或其

  它律師協助完成;其中“訴前調查”事務及其所衍生的其它必要取證事務(包括但不限于審計、鑒定、評

  估、論證、公證等)都可轉委托適當的專門機構協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律師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調動、離職、時間沖突、回避、身

  體狀況等)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承辦本事務時,律師應及時告知甲方并由雙方協商重新安排律師接替或者

  由乙方另行指派其他合適的律師接替完成合同義務;如果甲方書面提出不同意其他律師接替的,視為甲方

  解除合同,本合同終止履行。

  四、律師費用結算方式:

  雙方商定按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應支付給乙方的律師費:

  (1)計件收費方式,本事務律師費總額為人民幣大寫 整。小

  寫¥元.如果提起反訴或者遭致反訴,按照反訴標的計算新增律師費。

  (2)分階段/績效/目標收費方式:,在沒有按照約定方式和期限支付律師費的,本合同不生效。

  四、律師費的支付與結算:

  律師費僅僅是指支付給乙方即律所的經營性收入。本合同第四條所約定的律師費,以下列第( )種辦法支付與結算:

  (1)計件收費方式的,于本合同簽訂之當日一次性付清,否則,本合同不生效。

  (2)計件收費方式的,于本合同簽訂之當日首付人民幣¥元,余款于 之前付清,任何一期未付清的,本合同不生效。

  五、其它費用結算方式:

  雙方商定下列與本事務有關的費用開支由甲方負擔,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

  四條的律師費中:

  (1)代理直接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異地交通、住宿、通訊、電信、文印等);

  (2)代支間接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轉委托審計、鑒定費、公證費、評估費、查檔費,其它用于收集證據的費用);

  六、其它費用的支付與結算

  本合同第五條第(1)項所約定的`其它費用中的代理直接費用部分,以下列第( )種辦法支付與結算:

  (1)于本合同生效之當日預付人民幣¥ 元,乙方完成受托事務或此預付款用盡后憑票據按實報銷。

  (2)于本合同生效之當日一次性支付人民幣¥元,乙方包干使用。

  (3)本合同第五條第(2)項所約定的其它費用中的代支間接費用部分,實際發生時由律師通知甲方后甲方直接支付,或在緊急情況下由乙方以上列代理直接費用墊支后甲方立即(在五日內)按實單獨結算。

  七、發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師費應當向甲方出具正式稅務發票;按本合同第六條第(1)或者(3)種辦法支付的向甲方報銷相關費用時,應當提供相關票據憑證或者正式稅務發票。

  八、乙方及律師的義務

  (1)律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2)律師應當勤勉盡職,依法在本合同約定范圍內維護甲方的最大合法利益;

  (3)律師應當及時向甲方報告有關本事務的進展情況;

  (4)律師只能按照甲方的授權行事,無權超越甲方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應當由甲方另行給予明確的授權;

  (5)律師無權要求在本合同約定的律師費和其它費用以外再要求客戶支付任何其他款項。

  (6)乙方或律師變更聯系信息的,應當及時通知甲方;乙方另行指派律師接替的,應及時告知甲方。

  (7)乙方和律師對因案件代理關系而獲取的甲方隱私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九、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提供虛假證據,不得虛假訴訟。甲方應向乙方和律師如實提供與本事務有關的真實的資料、真實性的證據,如實陳述與本事務有關的真實情況;

  (2)如與本事務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乙方或律師;

  (3)如變更住址、聯系方式等,應當及時通知乙方和律師;

  (4)按照約定如期支付律師費和其它費用;

  (5)向乙方和律師提出的要求不應與法律以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相沖突。甲方的訴訟目的和訴訟要求,應當合法、合情、合理。

  十、證據和財物

  (1)乙方和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不收取或者代為保管證據原件;因庭審需要所取得的由甲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原件或原物,由甲方親自提交法庭或者法官,證據原件的所有權屬于甲方,本事務完成后甲方要求返還的,除依法應提交法院或仲裁機構且由其歸卷的外,可由甲方申請取回。重要證據材料的原件或原物,甲方不愿交由法院或仲裁機構收取歸卷的,須在提供證據時,向法庭或者仲裁機構說明情

  況和原因,并經其許可案件審理結束后申請取回。

  (2)乙方和律師因代理案件執行所得或其它受托代收所得的財物,所有權屬于甲方,應由乙方和律師在合理時間內移交于甲方。

  十一、保管和留置

  雙方特別約定:本合同第十條所述的證據和財物,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視為甲方委托乙方代為保管,本條內容即視為保管合同內容,雙方保管合同關系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發生為條件而生效;保管期限不超過30天。

  (1)甲方未要求歸還證據原件、原物的(除司法機關必須留存歸檔的外);

  (2)乙方通知移交財物,甲方拒絕接受或者未予響應的;或者雖予響應但一

  直未來領取的;或者因甲方變更聯系方式等,未通知乙方致使無法移交或不便移交的;

  乙方代為保管證據或財物期間,認為必要時可自行決定將該證據或財物移送公證機關提存,所產生的各種費用由甲方承擔。

  保管期限屆滿(自乙方書面明示可移交之日起計)后,乙方對所保管的證據和財物可作任意處分而不再負任何責任。但所保管的財物是人民幣現款的,應在甲方于任何時候主張權利時,歸還本金余額,不計利息。

  乙方因保管(含提存)所產生的各種合理費用,甲方未予清償的,乙方有權對所保管的財物進行留置處理;也可直接以所保管財物中的現款抵付。

  十二、保密

  (1)乙方和律師對于甲方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應當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但法定或約定應向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提供的除外。

  (2)客戶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應當另行簽訂保密協議,以保密協議的約定為準。

  十三、利益沖突

  乙方和律師應將已經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為與甲方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情況如實告知甲方。在發生利益沖突的情況下,甲方有權且應當選擇繼續簽訂/履行合同或改變委托權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權作出回避的安排。

  十四、其他法律事務

  乙方和律師均無權利和義務代理甲方處理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范圍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務。甲方如確需乙方和律師提供有關其他法律事務的服務的,應當與乙方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行簽訂法律服務委托合同。如上訴、再審等。

  十五、完成受托事務

  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形,即視為本合同乙方完成受托事務:

  A、屬訴訟/仲裁/執行代理的:

  (1)本案本審次送達判決/裁決書、調解書或撤消訴訟、駁回起訴、不予起訴、撤銷案件、執行中止或終止裁定書;如一審委托不包括執行和上訴代理。

  (2)雙方當事人案外和解;

  (3)甲方解除合同、撤銷委托、解除委托關系;

  B、屬非訴訟事務的:

  (1)對方完成了滿足甲方要求的行為或者達到委托目的或者完成了法律文書制作;

  (2)甲方向對方作出了新的要約或承諾致使受托事務成為不必要;

  (3)調查或談判對象滅失、消滅或終止或者其他客觀原因而不能;

  (4)其它依照法律或約定或慣例應視為乙方義務已履行完畢的情形;

  (5)甲方解除合同、撤消委托、解除委托;

  十六、合同的解除、終止履行

  (1)經書面通知,甲方有權隨時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該解除通知在乙方

  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師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務,已經收取的律師費一律不予退還。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律師費逾期超過二十天的或者其他費用支付逾期超過三十天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但應書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達到的目標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則乙方有權隨時終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但應書面通知甲方。

  (4)若乙方在受托處理本事務過程中發現甲方有故意隱瞞事實或虛假證據或者虛假作證等妨礙乙方正常完成受托事務的能力之情形,有權終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5)本合同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時,約定以計件方式收費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師費不予退還,甲方欠付的應予以補足約定數額;以計時方式收費的,按解除時的實際工作小時結算律師費;以分階段/績效/目標/風險方式收費的,按實際所處的階段或績效或者目標或者風險結算律師費。

  十七、違約和賠償

  (1)甲方未能按時支付乙方律師費或經乙方書面提示而超過30天未給予律師報銷其它費用(約定包干使用的除外)的,每逾期1天,按欠付金額的萬分之二另行支付延遲支付違約金給予乙方。

  (2)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因違法執業或其它過錯(限于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實際損失;乙方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八、訴訟風險提示告知和委托人(當事人)對證據真實性以及非虛假訴訟的承諾

  乙方和乙方律師已經在簽訂本合同前將委托的法律事務的訴訟風險已經充分告知了甲方。乙方和律師根據甲方陳述的事實和提供的證據,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斷或咨詢意見,均不可理解為乙方或律師就受托事務的結果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乙方和律師提交的取保候審申請書、提供的有關法律意見或者發表的辯護意見,均不可理解為公安、司法機關就一定能給予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取保候審、從輕處罰或者適用緩刑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免于處罰或者無罪等有利的結果。

  甲方即委托人(當事人)對所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并承諾對進行虛假訴訟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十九、免責

  因委托人(甲方)未按期付清本合同約定的律師費或提供虛假證據進行虛假訴訟所導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受托人乙方及乙方律師免責。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實際/繼續履行,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二十、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條款如因任何原因導致部分無效,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應當予以履行。

  二十一、通知

  與本合同履行有關的通知應當以書面方式提交對方,送達方式可為郵寄、掛號郵寄、快件、專人送達、傳真、電子郵件、QQ、微信等。各方均可分別視需要選擇較為合適的送達方式。

  二十二、爭議的解決

  (1)雙方之間就律師費和其他費用發生爭議的,應當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甲方應先向乙方主管司法行政部門南潯司法局投訴,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門進行調解。

  (2)雙方同意,在無法通過協商和調解方式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南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三、其他約定:

  除上述條款約定外,乙方和甲方就如下內容達成一致的約定:

  二十四、生效條件

  本合同在雙方簽署并由甲方實際支付了約定的律師費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沒有義務向甲方提供任何法律服務,但律師在簽訂合同前已提供的預備性法律服務包括在本合同內。

  二十五、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定之日起至本事務完成止。

  二十七、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效力相同。

  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受托人:浙江某某律師事務所

  代表人: 簽署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 篇11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等法律法規及《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經協商,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等律師為甲方因 就貸款糾紛案在下列第

  1、

  2、3 項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務,擔任代理人:

  1.一審;

  2.二審;

  3.執行;

  第二條 委托權限為一般授權。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真實、完整、客觀地向乙方律師介紹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的有關情況,并提供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虛構。

  2.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案。

  3.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4.甲方認為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但甲方應向乙方說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6.乙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了解案情,根據案情的需要調查取證。

  2.分析案情,確定代理思路及辦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參與訴訟,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證據或意見。

  4.在委托過程中,對涉及與本案有關的活動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見;若為特別授權代理,應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則謹慎行事。

  5.乙方律師應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所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非因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不予退還,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的,乙方有權繼續追討。

  8.乙方同意并保證,一旦出現甲方認為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時,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訴及核實后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另行推薦候選律師,經甲方確認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師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

  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

  甲方按起訴時借款人 欠款本息 元(大寫:)之%的標準即元(大寫: )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

  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律師服務費支付到乙方銀行帳戶:

  戶 名:

  開戶行:

  帳 號:

  乙方律師在區辦理甲方委托事務,乙方律師自行承擔差旅費。

  乙方律師如需到以上區域外進行與甲方相關的工作,乙方律師差旅費由甲方承擔,但需按甲方標準進行據實報銷。

  2. 乙方律師在辦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公告費、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及應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3. 除非乙方書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約定足額付清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師不履行或未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共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時止。本合同有效期屆滿,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繼續提供法律服務,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

  第八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調解處理,也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 篇12

  甲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乙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第 號

  甲方因其 涉嫌 事宜,特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的服務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田云靖律師為甲方提供相關法律服務,具體包括(選擇劃):

  1.偵查階段: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

  2.審查起訴階段:閱卷,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3.一審階段:閱卷,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出庭辯護。

  4.二審階段:閱卷,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上訴,出庭辯護。

  其他階段:

  第二條 乙方的義務

  1. 遵守職業道德和紀律規范,勤勉盡責地完成委托事項。

  2. 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第三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3. 對代理過程中獲知的甲方秘密負有保密義務,非因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 為甲方業務單獨建檔,并保存工作記錄,對相關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5. 甲方對乙方律師的服務不滿意并投訴的,乙方應當及時更換承辦律師;乙方受理投訴電話為:(0

  10) 8391 3636轉8066。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 全面、客觀、及時向乙方律師介紹項目情況,提供各種相關的證據、文件等資料。

  2. 對乙方律師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并對乙方律師的建議和工作獨立作出判斷,對非因乙方故意或重大過失錯誤運用法律造成的甲方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3. 指定 先生/女士代表甲方向乙方律師傳達甲方的指示和建議,提供、簽署、簽收有關證據、文件等資料,并對乙方律師的服務工作進行評價。

  4. 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和工作費用。

  第四條 費用

  乙方收取律師費,已充分考慮了以下因素:律師耗費的工作時間;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鑒于本案性質為(選擇劃):

  案情不清晰,法律關系復雜,涉及疑難專業問題,對律師綜合水平要求明顯高;

  案情清晰,法律關系簡單,不涉及疑難專業問題,對律師綜合水平要求一般。

  故此,雙方就法律服務費達成如下一致:

  1. 甲方同意按如下金額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

  乙方賬戶如下:

  戶 名: 北京市 律師事務所

  開 戶 行: 銀行北京分行

  賬 號:

  異地匯款行號: , 本地匯款行號:

  2. 前款所列法律服務費不含任何第三方所收取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工商查詢費、公證費、鑒定費、翻譯費等費用)。乙方律師代為墊付的上述費用,由甲方根據乙方提供的票據資料實報實銷;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據有效票據與甲方進行結算。

  3. 本條第一款所列法律服務費不含北京市以外地區的差旅費,就京外差旅費,雙方同意按如下辦法處理(選擇劃):

  乙方提供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無需墊付,差旅費甲方全部承擔,

  乙方先行向甲方預收 元人民幣的差旅費,辦理法律事務完畢后,及時憑有效票據與甲方結算辦案差旅費,多退少補。

  乙方先行墊付差旅費,辦理法律事務完畢后,及時憑有效票據與甲方結算辦案差旅費。

  4. 根據《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律師個人不能私自接受委托或和收取費用。本合同約定的委托事項、收費金額等條款如有變化,雙方應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合同予以變更。甲方自行委托乙方律師個人辦理本合同及補充合同以外的事項或/和支付其他任何費用的,與乙方無關,乙方不承擔由此引起的任何責任。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 除甲方委托的事項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或甲方有捏造或者隱瞞重要事實、偽造證據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師不能提供有效法律服務外,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法律服務的,或提供法律服務時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

  甲方蒙受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以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務費為限。

  2.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及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以支付未付的法律服務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為限。

  第六條 其他

  1. 雙方確認,文首所載地址為雙方的送達地址。如果一方提供的地址不確切,或不及時告知變更后的地址,使相關文書無法送達或未及時送達的,該方將自行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2.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提請北京市律師協會調解處理,也可以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3.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 篇13

  委托人(甲方):

  地址: 電話:

  受托人(乙方):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就下列法律服務事項達成一致,于 年 月 日訂立本合同。

  1、法律服務范圍:甲方委托乙方處理下列法律事務: 糾紛一案

  2、委托權限: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的權限為下列第( )項范圍:

  (1)一般訴訟/仲裁代理。

  (2)特別授權代理:即代為參加訴訟,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反(仲裁)申請,并代為簽收有關法律文書等權限;

  (3)代為參加執行、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代為執行和解、代收取執行款項并代為簽收有關法律文書等權限。

  3、承辦律師及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師、 律師為本事務的承辦律師(以下簡稱“律師”)。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師在認為必要時可將本事務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員或其它律師協助完成;

  (3)若律師因合理原因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承辦本事務時,律師應及時告知甲方并由合同雙方協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適的律師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師接替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終止履行。

  4、律師費: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的律師費為:先預收 元,剩余的代理費數額按照判決數額的 ﹪收取(不含預收律師費)。

  5、其它費用:雙方約定:市內交通、文印費用按 元包干使用(異地交通、住宿、通訊、轉委托審計、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其它用于收集證據的費用另按實際支出結算)。

  6、乙方及律師的義務:

  (1)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2)應當勤勉盡職,依法在本合同約定范圍內維護甲方的最大利益;

  (3)及時向甲方報告有關本事務的進展情況;

  (4)律師無權超越甲方授權行事。

  (5)律師無權在本合同約定的律師費和其它費用以外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項;

  (6)乙方和律師對甲方負有保密義務(但法定或約定應向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提供的除外)。

  7、甲方的義務:

  (1)與乙方和律師誠實合作,向乙方和律師如實提供與本事務有關的資料、證據,如實陳述與本事務有關的情況;

  (2)如與本事務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乙方律師;

  (3)如變更聯系信息,應當及時通知乙方和律師;

  (4)按照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它費用;

  (5)向乙方和律師提出的要求不應與法律以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等規定相沖突。

  8、證據和財物:

  (1)由甲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原件或原物,所有權屬于甲方,除已依法提交法院或仲裁機構且已由其歸卷的外,可由律師歸還甲方。

  (2)乙方和律師因代理案件執行所得或其它受托代收所得的財物,應由乙方和律師在合理時間內移交甲方。甲方拒絕接收、或因無法通知乙方而未移交的,甲方可予代保管或提存(保管期間的費用及提存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再要求移交的',不計利息及意外損失。

  9、完成受托事務:下列任何一種情形,即視為本合同乙方完成受托事務;

  A、屬訴訟/仲裁/執行代理的:

  (1)本案本審次送達判決/裁決書、調解書或撤銷訴訟、駁回起訴、執行終止裁定書;

  (2)雙方當事人案外和解;

  (3)甲方解除合同、撤銷委托;

  B、屬非訴訟事務的:

  (1)對方完成了滿足甲方要求的行為;

  (2)甲方向對方作出了新的要約或承諾致使受托事務成為不必要;

  (3)調查或談判對象滅失或終止;

  (4)其它依照法律或約定或慣例應視為乙方義務已履行完畢的情形;

  (5)甲方解除合同、撤銷委托;

  10、合同的解除、終止履行:

  (1)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且延期超過十五日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但應書面通知甲方。

  (2)若甲方要求達到的目標有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則乙方有權隨時終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但應書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在受托處理本事務過程中發現甲方有故意隱瞞事實或虛假作證等妨礙乙方正常完成受托事務的能力之情形,有權中(終)止提供法律服務。

  本合同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時,甲方應當全額支付本合同約定費用。

  11、違約和賠償:

  (1)甲方未按期支付律師費及其它費用的,每逾期1天,按欠付金額的萬分之三另行支付滯納金給予乙方。

  (2)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因違法執業或其它過錯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實際損失;乙方負連帶賠償責任。

  (3)簽訂本合同后,在甲方未著手辦理委托事務之前,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按本合同約定金額的50%計收違約金;甲方已著手辦理的,應當全額支付本合同約定費用。

  12、不保證:乙方和律師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斷或咨詢意見,均不可理解為乙方或律師就受托事務的結果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

  13、其他約定:

  14、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服務委托合同 篇14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方因xx公司改制事項,委托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許xx、李xx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律師根據甲方要求,認真負責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項,并向甲方作書面或口頭匯報結果。

  三、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律師敘述委托事項背景情況并提供乙方律師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敘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根據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下列規定收取交納費用:

  1.甲方向乙方預交律師費xx萬元,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xx日內將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逾期則乙方有權中止合同;

  2.元律師費中的xx萬元系律師從事非訴訟調查(如果必要)、代表職工或企業與有關部門談判(如果有)、向相關當事人發送律師函(如果必要)的.固定代理費用。

  3.元律師費中的xx萬元系預收費用,凡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工作中產生的差旅費、住宿費、文印打字費、通訊費、餐飲費,憑發票在xx萬元中進行支付;凡在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生了必要的訴訟(如果有),雙方協商另立合同,代理費再從xx萬元剩余余額中支付。

  五、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委托合同,律師費不予退回;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律師費全部退還甲方。

  六、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須經對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項完成之日終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為受托方所在地。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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