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協議書三篇
在生活中,男女老少都可能需要用到協議書,簽訂協議書可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協議書感到非?鄲腊桑韵率切【帪榇蠹沂占募m紛協議書3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糾紛協議書 篇1
甲方:遼寧天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建平縣萬興膨潤土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乙方向建平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該案訴訟過程中,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1. 甲方確定于協議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貨款及墊付運費余款計人民幣2010000.00元(大寫:貳佰零壹萬元),并支付乙方1萬元(大寫:壹萬元)作為法院立案訴訟費損失,其他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2. 乙方承諾于甲方足額給付貳佰零貳萬元之日起三日內,向建平縣人民法院自動申請撤回起訴,同時撤回對甲方的訴訟財產保全申請。
3.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履行完畢后,就本次買賣合同訴訟,甲、乙雙方再無任何糾紛。
4.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授權代表:授權代表:簽訂時間:年 月日
糾紛協議書 篇2
甲方:醫院
乙方(患者或患者近親屬):
患者基本情況:
姓名:性別:年齡:住址:住院號:
經過調解,醫院、患者雙方就該自愿達成如下賠償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在不通過鑒定明確爭議的原因和責任的情況下自行協商解決。
二、甲方自愿賠償乙方:
三、甲乙雙方放棄基于該醫療糾紛的一切訴訟權利。
四、違約責任:本協議對該醫療糾紛一次性處理終結,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一方反悔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元。
五、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協議文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醫院
糾紛協議書 篇3
土地權屬糾紛伴隨著土地登記工作而始終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實事求是、有利于社會安定團結的原則,為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工作,根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95年頒布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我們制定了以下操作程序規范。
第一條 辦理機構處理土地權屬糾紛機構為各縣國土資源局。處理意見經局辦公會討論通過,報縣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對部分在全地區范圍內有重大影響或者涉及到兩個縣以上權屬單位的土地權屬糾紛,由林芝地區國土資源局地籍科負責協調處理。
第二條申請
1、土地權屬爭議的一方必須書面申請。
2、申請書應包括申請單位名稱、法人代表名稱、四至、聯系方式、爭議土地座落位置、爭議事實及理由。
3、申請單位如果委托他人代理的,應出具委托代理證明書。
4、申請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無法人資格的單位應當由其上一級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提出申請。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 如村民小組等 )的上一級具有法人資格的'村民委員會不提出申請的,該集體經濟組織內有三分之二成員要求處理的,也應該受理。
6、申請書及其附件應當按對方當事人數提供附件。
第三條 受理
1、收到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后 ,各縣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初步查閱有關檔案,向局領導匯報并提出是否受理意見,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2、初步決定不予受理的,寫出書面不予受理的理由,報縣政府下達不予受理通知書。
3、決定受理的,組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調查小組。
4、五日內向爭議另一方送達爭議申請書及附件材料。同時要求爭議另一方提供答辯意見,如果另一方不提供答辯意見的,不影響調查處理。
5、農村土地經營承包糾紛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第四條 調查
1、收集爭議雙方各自的理由及各種書面證據。爭議雙方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2、實地勘丈,繪制宗地圖,標繪雙方主張界線。
3、查閱地籍檔案及各歷史時期的其他檔案:如土地詳查資料、變更調查資料、法院判決、雙方協議、《土地管理法》實施前有關部門的用地批復及建筑許可證等。
4、所爭議的土地必須與爭議雙方有直接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事實,防止爭議雙方通過爭議、協議的方式瓜分國有和集體的后備土地。
5、在三個月內完成調查處理意見,特殊情況需延長的應經過批準。
第五條 調解
l、在全面調查的基礎上,先行調解,根據基本事實,對照法律法規規定,在實事求是,有利于社會穩定的原則下,公平合理、互諒互讓地組織雙方協調。
2、經調解協商如能達成一致意見,應由雙方簽訂權屬爭議協議書, 雙方單位和法人代表( 或經授 權的代理人)簽名蓋章。承辦人簽名,縣局蓋章。協議書可作為土地登記依據進行土地登記。
3、經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應將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書面記錄存檔。
第六條 處理
1、調查小組初步提出處理意見。
2、經局辦公會討論形成正式處理意見報請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3、由縣人民政府下達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 縣政府批準后由縣國土資源局下發處理決定,但要在此決定中注明經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l、爭議雙方當事人對縣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2、土地權屬爭議實行復議前置原則,未經人民政府處理或行政復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土地權屬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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