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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入股協議書-投資入股協議
投資入股協議書【1】
甲方:_________ 有效身份證號碼:
乙方: 有效身份證號碼: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合作投資
項目事宜并由甲方以其名義受讓____股權,并作為發起人參與 (暫定名,以下簡稱“ ”)的發起設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甲方已充分了解乙方的創業計劃,并認同其市場前景,擬投入風險資金與乙方共同創業。
甲、乙雙方同意,以雙方注冊成立的 公司(以下簡稱 )為項目投資主體。
甲方以風險投資方身份向乙方提供經營公司的出資總額(以下簡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 整,其中,各方出資分別:甲方出資 整,占出資總額的 ;乙方以負責項目市場經營管理作為出資資本,占出資總額的 。
各方一致同意,參與公司的發起設立,共同投資人將持有公司股份股本總額比例為:甲方 ,乙方 。
甲方作為共同投資人應于 年 月 日前將上述出資額解入指定的銀行:
公司賬號:
開戶行:
第二條 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共同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后,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三條 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托乙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乙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乙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乙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于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四條 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五條 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_________有限公司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_________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公司成立后,甲乙雙方需根據運營情況繼續合作經營投入, 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另每月付予乙方作為項目市場經營管理人工資作為酬勞。工資金額由雙方商協。
第六條 違約責任
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甲方承諾在其違約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 _ __年__ _月__ 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 ___
投資入股協議書【2】
投資人: 身份證:
現住址: 電 話: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并依據現代企業制度及所有參與者的意愿,為實現共同合作之愿望 ,特制定本協議各條款;
二、本協議所有參與者系自愿參加;
三、本協議為組建福建會館而制定。
四、本協議規定投資額度按福建會館章程相關條例執行;
五、籌集的資金打入福建會館的專用賬戶內,公司成立后轉入新公司賬戶;
六、所有投資人享有同等權利;
七、所有款項的用途及有關福建會館的投資事宜,對所有投資人公開并可隨時查詢;
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本次投資即為福建會館的入股本金,投資人將獲得相應股份并享有其權利義務。
九、如本協議因故終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之清算條款進行清算。
十、本協議公布后三日之內,將在福建會館招開投資人會議并舉行投資活動,選舉福建會館執行機構安排以后工作。其余未盡事宜,由福建會館執行機構決定并報投資人全體會議備案;
十一、本協議規定,在正式成立公司之前,執行機構人員不領取報酬;公司成立之后,由投資人全體會議或董事會決定;
十二、執行機構主要工作有:
1、 制作福建會館項目商業計劃書;
2、 精心挑選合作的投資人;
3、 與投資人進行初步溝通和答疑;
4、 組織重點投資人到福建會館實地考察;
5、 協助與投資人的談判;
6、 負責起草相關投資協議、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董事會決議等。
7、 協助安排簽約儀式。
8、 對新公司的組織安排提供建議。
十三、本協議規定,原則上執行機構不能逾越本協議的要求,若在福建會館項目進行過程中,投資人或投資人提出了與本協議要求相違背的事項,則執行機構不能自作主張,應征求投資人全體大會之意見,待投資人全體大會有明確答復后,再向投資方作出相應答復。
十四、本協議規定,執行機構應每周就目標項目融資進展以書面向投資人全體大會進行匯報。
十五、本協議規定,如合同項目在執行過程中,隨著研究工作的深化,發現本項目或原定的內容、指標等確需撤銷或作必要調整、修改時,必須經投資人全體大會同意。如屬客觀原因和不可抗拒因素使得項目不能履行時,須經投資人全體大會同意才能撤銷或修改,并提交相應報告。
十六、本協議規定,執行機構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撤消或終止本協議,公司正式成立之日,本協議自行終止;
十七、本協議經投資人簽字(或)蓋章并繳款后生效,一式兩份,投資人與福建會館執行機構各一份在簽訂正式公司章程時作為附件,該附件與正式投資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投資有風險,入股需慎重。
十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全體投資人商議解決。
投資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身份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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