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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糾紛調解協議書
鄰居糾紛調解協議書【1】
本人 擬在廉江市興華街 號新建樓房,坐南向北,與左右鄰居有坑道1.5米,
經協商,本人建房不占用鄰居坑道,建房期間如因建房對鄰居房屋造成損壞,由本人負責。
本人簽名:
鄰居簽名:
年 月 日
鄰居糾紛調解協議書【2】
甲方:
住址:威海東路振華街10號樓 乙方:
住址:威海東路振華街10號樓
甲乙雙方因共用通道發生糾紛,經多次調解,現自愿達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一致認為,作為多年的鄰居,抬頭不見低頭見。相互之間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日常各方均負有合理范圍的容忍和給予對方便利的義務。
二、經協商,乙方認識到該樓東端空間為相鄰居民共用通道,也是甲方通往各自小底屋的歷史通道。甲方考慮到雙方相互間鄰里關系及乙方常年從事經營活動雜物較多,同意乙方提出的在該區域適當位置留足供甲方和本樓其他居民寬度不少于1米、視覺相對規則的通行空間并保證日常整潔暢通,其他甲方表示不再予以計較。
三、乙方承諾,協議簽訂后,維持新留出的通行間距范圍內的暢通,不得在該范圍內有堆放雜物、拴養貓狗、傾倒污水等所有故意阻礙甲方通行的行為,如臨時短時間內確有急需,應及時征得甲方同意或諒解。
四、甲方承諾,協議簽訂后,不得有無故向乙方院內丟棄垃圾、損毀乙方通行間距范圍外物品及其他影響乙方正常生活的行為,以上行為如被乙方發現,行為當事人應向乙方賠禮道歉并清除垃圾及賠償損毀物品,承擔附帶造成的全部責任。
五、甲乙雙方共同承諾,糾紛化解后,鄰里之間應友好相處。日后遇到類似相鄰糾紛時,不能動輒惡言相向辱罵對方,更不能進行人身攻擊,應及時通過平等協商解決。
六、本協議從簽定之日起生效,雙方應共同遵守,和睦相處。如有違約,則通過民事訴訟解決,違約方需承擔對方訴訟所需的相關費用。
本協議一式八份,甲乙各方、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所在居委會各持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調解方(簽章):
日期:20XX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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