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學習《義務教育法》的心得體會
《義務教育法》規定讓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是學校、家長和社會的義務。誰違反這個義務,誰就要受到法律的規范。家長不送學生上學,家長要承擔責任;學校不接受適齡兒童、少年上學,學校要承擔責任;學校不提供相應的條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規范。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新法的強制性以及法律責任。同時也認識到作為一名教育一線的教師所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明確作為一名人民教師,該履行的義務和遵守的行為規范。尤其對其中第二十九條“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和變相體罰”感觸頗深。教育的核心就在于讓兒童始終體驗到自己的尊嚴感。“自尊和受人尊重是人生存的一種基本需要。”在教育工作中,我們常常會看到這樣的現象:哪怕是一個不十分出色的孩子,只要老師關心他,重視他,為他提供各種機會,他也會成為一個優秀的孩子。為此蘇霍姆林斯基曾告誡說:“在影響學生的內心世界里,不應該挫傷他心靈最敏感的一個角落——人的自尊心。”
教師應樹立真心誠意對待學生,誠心誠意把學生當主人的觀念,使他們在信任與被重視的良好的教育氛圍中健康成長。而第四章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學生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作為老師,應本著一切為了孩子的宗旨,用真誠和全身心的愛走進學生的心靈,在教育學生時,應講究方式,注重藝術,三思而后行。面對那后進的、犯錯誤的學生,老師應該怎么辦呢?首先是要放平心態,用發現的目光來看待學生。即使在最難教育的學生面前,也要信心百倍,透過學生氣人的一面,看到他可愛的一面,看到他的熱情上進。作為教師,要承認學生的個體差異,允許學生在學習上產生錯誤。
蘇霍姆林斯基說:“老師無意間的一句話,可能造就一個天才,也可能毀滅一個天才。”因此教師一定要用仁愛之心和寬容之心對待每一個學生,尤其是不要傷害學生的自尊心和人格。我們在追求一種教育理想,一種發展的理想,這種理想我們并不強求最后百分之百地實現,事實上,在追求的過程中,每個人、每所學校都會得到真正的成長,而每個人、每個學校真正得到發展了,才是實實在在的素質教育目標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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