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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基層工作中公共行政的法制
摘 要: 本文指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能缺少農村基層工作公共行政法制化的配合。
依法行政是農村基層工作中公共行政法制化的基本特征,程序正義原則是其基本原則,有十項措施是助其實現的基本途徑。
關鍵詞:基層工作 公共行政 法制
農村基層工作中公共行政的法制進程是在黨的領導下,按照法律法規和基層規章制度管理農村基層工作的重要保障,是維護社會和諧,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具體實踐。
一、依法行政是基本特征
依法行政指的是各級國家行政機關與其工作人員根據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在一定的權責范圍內,對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科技、教育等社會事務,進行有效的管理。
由于執法直接與基層聯系,在采取行政措施時最容易引起基層群眾的抵觸。
這種抵觸,一方面基層行政人員執法過程中違反了法律法規,侵犯了基層農民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是農村基層群眾法律意識相對淡薄,對有些行政措施不能理解。
農村基層工作中依法行政的要求如下:
1.行政的合法性。
所謂行政合法就是農村基層行政工作人員依據法律、規章制度的要求行政,行政機關不能非法行政。
2.行政的合理性。
合理性原則是指農村基層行政工作中行政管理活動應該保障公正、公平的原則。
對待行政相對人要做到不歧視、不偏私。
做出行政行為時必須符合法律的目的是引導人而非懲罰人。
3.行政程序的正當性。
農村基層行政工作中除非涉及國家機密、應該受到保護的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之外,都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利益,確保其知情權得以實現。
另外,農村基層行政工作人員同樣要履行回避制度,維護法律的正義性。
4.權責的統一性。
農村基層行政工作中要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事務等管理責任。
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要求,實現權責的統一。
二、程序正義是基本原則
行政程序的合理性能夠保證政府行政行為的正義性和合理性。
通過運用政策法規中程序化行政的要求,引導、規范及保障公共行政的權利和公民權相一致,使得行政相對人的享受到程序正義帶來的權益得到保護。
行政程序的正義性確保了行政工作人員遵循客觀規律,公正客觀合理的為人民辦事。
程序正義體現了一個國家的法律公正性,對于農村基層工作中公共行政的法制進程具有重要意義。
農村基層工作中公共行政的法制進程需要遵循以下原則:
1.科學原則。
當下農村基層行政工作中,隨意行政一定程度上還存在。
要改變農村基層工作中公共行政的弊病,就一定要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體現科學的程序建設原則。
2.法制原則。
確保基層公共行政工作的有效性,必須加強農村基層行政程序的法制化建設,才能確保法律的權威性及嚴肅性。
把行政程序建設納入法制軌道,才能對腐bai分子形成威懾力。
3.正義原則。
中國行政程序一直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過于對效率的偏重,使得公平、公正原則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今后中國的行政當中,要強法公平、正義原則的建設。
在行政上,體現公平正義。
4.公開原則。
行政程序的公開是給予農村基層群眾表達自身利益的有效方式。
程序上的公開性才能杜絕以權*私及合法腐bai現象。
三、加快農村基層工作中公共行政法制進程的基本途徑。
1.轉變觀念,樹立農村基層行政工作中的法制意識。
人治是過去專制主義的東西,同現代社會的法治要求格格不入,而法治是文明社會的標志。
農村基層公共行政人員務必樹立法制觀念,摒棄人治的陋習,保障法律權威,讓廣大人民參與到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中來。
2.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觀念。
摒棄“官本位”的錯誤觀念。
過去,農村基層的很多地方的行政管理人員以權壓法、以權代法,“為官一任,為霸一方”,無視法律存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法律不僅依法治民,還要依法治官。
3.將法律工具主義和法律目標主義放在同等的位置上。
這就要求農村基層公共行政人員不僅要樹立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國的理想,又要考慮到依法行政的現實性。
樹立服務型政府的觀念,把重心轉向維護人民的權益以及加強自身監管上來。
4.加強農村基層公共行政工作的立法。
加強立法是為了有法可依。
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應該更進一步加強農村基層的立法工作,不斷完善農村立法,加強農村立法的可操作性及實用性。
在立法的過程中,要廣泛聽取農民的意見建議,深入的進行調查研究,確保農村基層立法工作的有效性。
5.建立健全農村基層公共行政依法治理運行機制。
當前,各地依法治理的現狀并不樂觀。
一要加強基層黨委的領導重任,統一指揮、協調決策,避免多頭管理;二要讓廣大基層群眾參與到依法治理的中來。
另外,還應建立農村基層依法行政決策程序,構建行政決策的調研、評估、公式、聽證、專家咨詢認證制度,才能保證行政決策的可預測性、穩定性、規范性,確保民情民意能夠得到反映、尊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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