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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實施與公共行政
城市規劃實施與公共行政
摘要:城市規劃實施就是將預先協調好的行動綱領和確定的計劃付諸行動,并最終得到實現。
城市規劃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從理想的角度講,城市規劃實施包括了城市城市發展和建設過程中所有建設性行為,或者說,城市發展和建設中的所有建設行為都應該成為城市規劃實施的行為。
城市建設和發展是城市全社會的事業,即需要政府進行公共投資,也需要依靠社會商業性投資,公共部門在城市規劃實施中擔當著重要的作用。
關鍵字:城市規劃實施 城市規劃行政與立法授權 城市規劃實施與公共政策
一、城市規劃實施
協調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以及資源開發利用的價值判斷和對人們行為的規范。
無論是對城市規劃實施的管理的主動行為還是控制、引導,都必然聯系到權威的存在及權利的應用,正如以為法國學者曾指出:“人們可以對城市規劃進行更深入的理論分析,但是為此必須統一將它作為權利行為來研究,以便理清政治管理的決策、意識形態和專業實踐經驗各個范疇之間的關系”。
城市的建設和管理都是城市政府的一項主要職能,城市規劃的制定與實施無不與行政權利相聯系。
二、城市規劃實施目的
城市規劃實施的目的在于使經過法定程序批準的城市規劃得到全面實施,從而實現城市規劃對城市建設和發展的引導和控制作用,保證城市社會、經濟及建設活動能夠高效、有序、時序的進行。
城市規劃的核心作用必須經過城市規劃的實施才能得到真正的體現,城市規劃的制定目的在于規劃能夠得到實施,即在城市建設和發展過程中能夠起到作用。
三、城市規劃實施的作用
城市規劃實施得到首要作用就是使經過多方協調并經過法定程序批準的城市規劃在城市建設和發展過程中發揮作用,協調城市中的各項建設和發展活動之間的關系,提高城市建設和發展中的決策質量,推進城市發展目標的有效實現。
城市始終處在不斷的發展演變過程中,城市功能和其物質設施之間總是處于動態調整過程中。
城市的功能和社會需求會不斷的發展和演變,城市的物質性設施和空間結構組織之間不斷的協調,這種協調主要體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1) 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在空間和時序上有序安排城市各項物質性設施的建設,使城市的功能、各項物質性的建設在滿足各自要求的基礎上相互之間能夠協調、相輔相成,促進城市的協調發展。
2) 根據城市的公共利益,適時建設滿足各類城市活動所需的公共設施,推進城市各項功能的不斷優化。
3) 適應城市社會的變遷,在滿足不同人群個不同利益集團的利益需求的基礎上達到相互之間的平衡,同事又不損還到城市的公共利益。
4) 處理好城市物質性設施建設與保障城市安全、保護城市的自然和人文環境等關系,全面改善城市和鄉村的生產和生活條件,推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四、城市規劃實施的機制
城市規劃實施需要有一定的手段和作用力,即稱為城市規劃實施機制。
城市規劃實施機制主要包括法律機制,行政機制,財政機制,經濟機制和社會機制。
(1)城市規劃實施的法律機制
通過行政法律、法規的制定來為城市規劃行政行為授權和提供實體性、程序性依據,從而為調節社會利益關系,維護經濟、社會、環境的建全發展提供條件。
(2)城市規劃實施的行政機制
城市規劃實施的行政機制就是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憲法、法律、法規的授權,運用權威性的行政手段,采取命令,指示,規定,計劃,標準、許可等行政方式來實施城市規劃。
(3)城市規劃實施的財政機制
財政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在參與社會產品分配和再分配過程中與各方面發生的經濟關系。
這種分配關系與一般的經濟活動所體現的關系不同,它是以社會和國家為主題,憑借政治、行政權力而進行的一種強制性分配。
因此可說財政是關于利益分配和資源配置的行政。
五、城市規劃行政與立法授權
城市規劃作為城市政府的一項職能,在現代國家中有不同的起因和不同的立法授權方式,但政府的城市規劃行政權利來源與立法授權,這一點卻是相同的。
在我國,隨著法制建設的不斷深入,城市規劃行政的立法授權也已基本形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其他的有關行政法律賦予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規劃行政執法方面的種種必要權利。
我國通過城鄉規劃法及其相關法規、配套法規的建設,使各級城市規劃的行政主題獲得了相應的授權,規劃行政管理的原則、內容和程序也得到了明確,從而使城市規劃行政實現了有法可依,城市規劃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軌道。
六、城市規劃實施與公共政策
對城市建設和發展加以規劃和實施規劃管理,是有別于市場自發行為的公共干預。
這中干預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由政府以公共的名義來實行某些特定政策。
從某種意義上講,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制定和實施城市公共政策。
從實踐的角度看,在城市發展和建設領域中,要有公共政策來干預市場的自發過程,以克服市場機制的缺陷。
這種缺陷表現為:開發企業為了片面追逐利潤和短期經濟效益,對城市土地進行高強度的開發或開發地段和項目選擇不當,損害公共利益;在城市更新過程中破壞自然和人文環境,影響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城市風貌和特色等。
因此,城市規劃的實施是為了貫徹既定的公共政策,克服市場機制的缺陷,是城市空間資源等得以優化配置,力求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七、城市規劃實施與其他公共行政行為的關系
現代社會的結構奇跡復雜,需要政府管理的事物及其繁多。
政府為了有限的管理國家和社會,需要設立一定數量的工作部門,由各個工作部門來主管指定的事物。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政府眾多行政主管部門中的一個,因此對城市規劃行政行為與其他政府公共行政行為的相互關系要有正確的認識,并處理好以下幾個關系。
(1)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與城市人民政府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根據法律的規劃,地方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的一個工作部門。
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權限和責任要高于部門行政的主體。
(2)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與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與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是平行的職能機構,各司其職,互不越權;城市規劃與計劃、土地、房產、環保、環衛、防疫、文化、水利、等絮叨方面的工作都有著密切的關系,各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需要相互銜接和配合,各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行為均是代表政府的行為,要體現行政統一的原則,就有這如下的要求。
1) 各級主體所制定的行政法律規范的內容要相互協調銜接,不能相互抵觸和沖突,不同主體制定的行政法律規劃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遵守立法的內在等級程序。
2) 各級各類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活動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及時溝通聯系并且一旦行政行為成立后非進法定程序改變無論是管轄該事物的主體還是它的上級行政主體或下級行政主體及其他行政主體都要受其內容的約束,不得做出與之想抵觸,或相互矛盾的另一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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