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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黑龍江省志愿服務條例(全文)
導語:志愿服務是指任何人志愿貢獻個人的時間及精力,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為改善社會、促進社會進步而提供的服務。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黑龍江省志愿服務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和規范志愿服務活動,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保障志愿者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志愿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志愿服務,是指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為促進社會文明與發展,自愿、無償地服務于社會生產、生活的'行為。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志愿者組織是指從事志愿服務的公益性組織。
第五條本條例所稱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組織登記,參加志愿服務的成員。
第六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支持志愿服務行為,維護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縣級以上共青團組織對志愿者組織的志愿服務活動進行組織、協調和指導。
第八條志愿服務使用紅底、白色愛心圖案標志。
第二章志愿者組織
第九條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可以建立地方志愿者協會。行業根據需要可以建立志愿者協會。
第十條志愿者協會應當具備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登記成為從事志愿服務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十一條社會組織提出申請并經志愿者協會批準,可以成為志愿者協會團體會員。個人提出申請并經志愿者協會批準,可以成為志愿者協會個人會員。
第十二條志愿者組織可以建立注冊志愿者制度。
第十三條志愿者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志愿服務網絡,制定、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對志愿者進行招募、思想道德教育和服務技能培訓。
第十四條志愿者組織應當積極組織、推薦志愿者到需要和接受志愿服務的地方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為志愿者提供適當的志愿服務崗位。
第十五條志愿者組織可以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日、服務周、服務月及其他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六條有條件的志愿者組織,可以根據志愿者從事志愿服務活動的.需要,為參加志愿服務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相應的人身保險等。
第十七條志愿者組織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與國內、國外志愿者組織間的工作交流活動。
第三章志愿者
第十八條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經向志愿者組織提出申請和志愿者組織同意,可以登記成為志愿者:
(一)身心健康;(二)自愿從事志愿服務;(三)具有相應的體能和服務技能;(四)遵守國家法律。
第十九條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每年參加不少于五十小時志愿服務的志愿者,可以申請成為注冊志愿者。注冊志愿者由所注冊的志愿者組織頒發注冊證章。
第二十條志愿者的權利:(一)參加有關志愿服務活動;(二)接受教育和培訓;
(三)請求志愿者組織幫助解決在志愿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四)監督志愿者組織的工作,對志愿者組織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意見;
(五)有困難時可以優先獲得志愿服務。第二十一條志愿者的`義務:
(一)履行志愿服務承諾;(二)遵守志愿者組織的章程和其他制度;(三)參加志愿者組織安排的志愿服務工作;(四)不損害被服務者的合法權益;(五)不以志愿者身份從事贏利性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可以與服務對象訂立志愿服務協議。
第二十三條志愿者可以主動聯系志愿服務崗位,經所屬志愿者組織同意后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十四條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時,應當佩戴統一的志愿服務標志。
第四章志愿服務范圍
第二十五條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可以在下列范圍內開展志愿服務活動:(一)扶貧濟困;(二)幫老助幼,幫殘助弱;(三)搶險救災;(四)環境保護;(五)社區服務;(六)農村公益事業;(七)大型社會活動;(八)國際組織資助的工作項目;(九)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法律援助、文化、體育、經貿活動;(十)其他需要志愿服務的社會生產、生活領域。
第二十六條志愿者組織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其志愿服務范圍和聯系方式。
第五章志愿服務經費
第二十七條志愿者組織和志愿服務活動經費來源于:
(一)國內、國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二)政府資助;(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志愿者組織和志愿服務活動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公開,并依法接受有關部門和志愿者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鼓勵國內、國外組織和個人對志愿者組織和志愿服務活動進行捐贈。
第三十條志愿者組織接受的'資助、捐贈等,應當符合志愿服務的宗旨和服務范圍,按照與資助人、捐贈人約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第三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志愿者組織的財產和經費。
第六章社會支持
第三十二條人民政府應當提倡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提高志愿者在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發展中的參與程度,將志愿服務納入社會發展規劃。
第三十三條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支持、鼓勵志愿服務的發展,為志愿服務創造便利條件。
第三十四條全社會應當提倡具備志愿服務條件的公民積極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第三十五條全社會都應當尊重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的'勞動。
第三十六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錄用公務員、招聘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對參加志愿服務活動成績突出者可以優先錄用、聘用。
第三十七條教育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將培養青少年志愿服務意識納入思想品德教育的范圍。鼓勵中學和大學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從事志愿服務活動。
第三十八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公益性宣傳。
第三十九條接受志愿服務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保障措施。
第七章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優秀志愿者組織、志愿者和支持志愿者組織或者志愿服務活動有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四十一條志愿者協會可以對優秀志愿者組織進行表彰和獎勵。志愿者協會可以按照下列規定決定對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務特別獎、金獎、銀獎、銅獎和服務獎獎章:
(一)由縣(市、區)志愿者協會,對志愿服務時間累計超過四百小時、成績優秀的`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務獎獎章;
(二)由市(地)志愿者協會對志愿服務時間累計超過六百小時、成績優秀的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務銅獎獎章;對志愿服務時間累計超過八百小時、成績優秀的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務銀獎獎章;
(三)由省志愿者協會對志愿服務時間累計超過一千小時、成績優秀的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務金獎獎章;對志愿服務時間累計超過二千小時、成績特別優秀的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務特別獎獎章。
第四十二條志愿者組織應當以完成志愿服務的時間和業績,作為表彰獎勵志愿者的標準和志愿者在需要幫助時優先獲得志愿服務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志愿服務獎章、證書、標志由省志愿者協會統一樣式制作。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志愿者在志愿服務中給服務對象造成損害的',由志愿者組織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志愿者有故意的,志愿者組織可以依法向其追償費用。
第四十五條對利用志愿者組織或者志愿者的名義、標志等進行非法活動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九章附則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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