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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學習總結
第一章 總 論
本章要覽
◆本章考情
◆本章重要考點回顧 ◆本章近年考題 ◆本章典型例題
◆本章考情
本章在近三年考試中均是以選擇題、判斷題的形式命題,分值平均為13分,題量8-10題,考生應該重點理解最基本的法律知識和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本章重要考點回顧
一、法和法律
1.法的本質: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2.法的特征:法作為一種特殊的行為規則和社會規范,不僅具有行為規則、社會規范的一般共性。
還具有自己的特征。
①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國家意志性; ②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強制性; ③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利導性; ④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規范性。
二、法律關系的要素——3要素: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內容
1.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4類:公民(自然人)、機構組織、國家、外國人及外國社會組織。
2.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主體各方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3.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包括4類:物、精神產品、行為、人身。
三、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可以劃分為兩大類: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四、法的形式和分類
(一)法的形式
(二)法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作不同的分類。
五、經濟糾紛解決途徑 (一)途徑的選擇
(二)仲裁與訴訟關系:
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六、仲裁
(一)仲裁的特征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
1.自愿原則。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仲裁機關不依附于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
4.一裁終局原則。
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四)仲裁機構——仲裁委員會
1.仲裁委員會性質:民間性組織。
不實行地域管轄;也不實行級別管轄。
2.仲裁委員會組成: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l名仲裁員組成。
(五)仲裁協議
1.形式:仲裁協議應以書面形式訂立。
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3.效力
(1)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六)仲裁裁決
1.仲裁應當開庭、但不公開進行。
2.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3.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法院申請,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
七、民事訴訟
(一)訴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2.特殊地域管轄:9項(很重要)
3.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當事人也不得協議變更的管轄。
主要有三類:
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②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4.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時管轄的確定(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共同管轄)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選擇管轄);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二)訴訟時效: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下列事項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20年
(三)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
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四)判決和執行 1.判決:(1)開庭并公開;(2)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如果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第一審判決就是發生
法律效力的判決。
2.執行:執行措施(9項)
八、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范圍 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行政復議申請
1.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2.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三)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四)行政復議決定
1.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2.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九、行政訴訟
1.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2.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
但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賠償訴訟可以調解。
第二章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要覽
◆本章考情
◆本章重要考點回顧 ◆本章近年考題 ◆本章典型例題
◆本章考情
本章是2010年教材增加的一章。
2011、2010年考試中均占到了13分,2010年還在不
◆本章重要考點回顧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1.合法原則; 2.公平原則;
3.平等自愿原則;
4.協商一致原則;
5.誠實信用原則(任何一方不得有欺詐行為)。
二、勞動合同訂立主體:
1.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資格:
(1)法人;
(2)分支機構:①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②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義務—— “2個不得”:
一是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二是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三、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及要求
1.建立勞動關系:(1)時間:自用工之日起;(2)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要點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要點2】例外情況: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對于已建立勞動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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