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贈與合同匯總6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贈與合同6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贈與合同 篇1
甲方(贈與方):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乙方(受贈方):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贈與物的狀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括贈與物的名稱、質量、數量、所在地等)
2.甲方對贈與物應承擔如下責任、義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明確甲方的.權利擔保,瑕疵擔保義務及相關的責任)
3.甲方享有的權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明確甲方的撤銷權及其他權利)
4.乙方為接受贈與應履行下述義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應對所附義務有明確約定,乙方應按約定履行義務)
5.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贈與合同 篇2
甲方(贈與方):_________(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乙方(受贈人):_________(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贈與標的的'狀況:_________。(包括贈與標的的名稱、數量、質量、所在地等)
2.贈與方的權利:_________。
3.贈與方的責任義務:_________。
4.贈與物交付的時間、地點:_________。
5.乙方應于_________之間做出是否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否則,贈與不發(fā)生效力。
6.其它:_________。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贈與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
開戶行: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___
帳戶:____________帳戶: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fā)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之相關規(guī)定,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雙方就贈送(贈與的標的物)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fā)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寫明交付的`條件,在什么時間、什么地方交付,辦理什么手續(xù)等等)
三、乙方應在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xù),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它條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分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贈與合同 篇4
贈與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
聯系方式:
受贈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
聯系方式:
贍養(yǎng)人(丙方):(與乙方系母子關系)
身份證號碼:
住所:
聯系方式:
甲、乙、丙三方經充分協商一致,自愿簽訂如下財產贈與合同:
一、甲方自愿將所有的財產全部無償贈與乙方。包括:位于的一處,位于的畝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地面附著物和定著屋(房屋平方米),以及。
二、上述贈與財產交接時間為年月日,甲方應將所有財產交付乙方。贈與財產交接前的債權債務由甲方負責,贈與財產交接后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三、乙方自愿接受上述財產全部產權,并保證在財產交接之后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手續(xù)和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辦理上述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手續(xù)和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的稅及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
四、在甲方將所有的全部財產贈與乙方后,丙方自愿承擔對甲方的贍養(yǎng)義務。應盡心照顧甲方日常生活,并在甲方過世后,負責甲方的喪葬事宜。
五、本合同未盡事宜,各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該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生效后,如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依法賠償守約方因此造成的實際損失。丙方如不履行對甲方的贍養(yǎng)義務,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時,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fā)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fā)出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八、爭議解決
1.和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自行和解,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zhí)行。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請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yè)協會或者其他第三方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zhí)行。
3.仲裁或訴訟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產生的爭議,若上述爭議解決方法均無法達成共識,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下第種方式解決爭議:(只能選擇一種)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4.爭議解決條款效力
合同有關爭議解決的條款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無效或者被撤銷均不影響其效力。
5.法律適用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九、本合同壹式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份,自各方同意并簽字后生效,各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贈與人):
乙方(受贈人):
丙方(贍養(yǎng)人):
合同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贈與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或“公司”)鑒于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對公司的貢獻,以及為了激勵乙方更好的工作,進一步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和工作效率,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召開服東會,決議向乙方以贈與干股的方式擠進行獎勵和激勵。為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特訂立以下協議條款:
1、甲方贈與乙方干服比例為公司總股本的百分之____,有效為_____年,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正式生效,在有效期內不得轉讓和繼承;
2、雙方均明了公司對外股權狀況仍是工商登記的原有股東及其所在比例,乙方不是甲方在工商主冊登記的實際股東,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享有相應比例利潤分紅的權利。
3、公司會計年度利潤的確定,甲方按照現行國家會計制度要求核算出真實的利潤金額。如乙方對會計年度利潤金額有異議,應以方均認可的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確定金額為準。
4、乙方享有甲方年終總利潤分紅的權利,即乙方享有公司會計年度內利潤總額包分之的分紅。乙方不參與公司具體經營管理,也不參與公司股東會,同時乙方不承擔公司經營虧損。
5、乙方取得的干股分紅甲方應以人民幣形式兌現,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支付。干股分紅按中國現行會計年度核算并支付,甲方應在確定乙方河得分紅后的_____個工作日支付給乙方;
6、乙方在獲得甲方贈與的干股股權的同時,仍應根據甲方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享有甲方給予的`其他福利及待遇;本協議作為一種激勵手段,不與乙方的工資薪資掛鉤,也不作為調整乙方薪的參與或者依據。
7、在干股期限未滿時,乙方提前與甲方解余勞動關系的,則乙方不再享有當年干股分紅的權利;甲方在協議期內與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乙方仍享有當年度利潤分紅的權利。
8、在本協議期限屆滿前_____天內,甲乙雙方應協商是否繼續(xù)簽訂類似條款的協議。如雙方在期限屆滿前_____天內均提出是否繼賣簽訂,本協議則自動順延_____年,繼續(xù)有效;如雙方一致同意不再繼續(xù)簽訂,則本協議在履行完畢后自動失效;
9、乙方對本協議的各項條款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
10、關于違約責任。乙方違約,則甲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協議,并有權取消乙方該年度的利潤分紅;甲方違約,乙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協議,并有權索取當年應得的利潤分紅。
11、爭議的解決。如果發(fā)生由本協議引發(fā)或者相關的爭議,甲乙雙方首先爭取友好協商來解決爭議。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則將該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機構仲裁。
12、本協議不得以口頭方式修改,而須以雙方簽署書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如有其他未盡事宜,以補充協議的方式另行約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13、甲乙方雙均明了本協議雖未經第三方公證處公證,但共同約定此協議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1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實際股東:(簽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贈與合同 篇6
所謂附義務贈與,是指受贈人負一定給付義務的贈與。史尚寬先生指出,附義務贈與,謂以受贈人對于贈與人或第三人負有為一定給付債務為附款之贈與①。因此,附義務贈與合同與一般的贈與合同最大的不同就是受贈人負有一定給付義務。這一“給付義務”在我國民法學界均稱之為“負擔”,我國《合同法》第190條明確規(guī)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在實踐的生活中因為贈與關系的復雜性,對于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存在著許多的爭議。
一、概述
(一)相關概念的辨析
1.附義務贈與與附條件贈與。雖然附條件贈與合同的概念是明確的,但因為在實際運用過程中的混亂,以至于附條件贈與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附條件贈與指的是條件在贈與人一方的附條件贈與。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附義務贈與和廣義上的附條件贈與構成了種屬關系,而與狹義上的附條件贈與是一種并列關系。有學者這樣區(qū)分:“附條件贈與合同所附條件不成就時,贈與合同不生效,而在附義務贈與合同中所附義務的履行與否并不影響贈與合同的生效。②”可見這里的附條件贈與僅僅是指狹義的附條件贈與。
2.附義務贈與與目的性贈與。附義務贈與與目的性贈區(qū)別在于:第一,由于附義務贈與,在于使受贈人負有為一定給付之義務,因此如果其不履行義務,贈與人可以訴請履行或撤銷贈與;反之,目的性贈與,受贈人之行為并非義務,因此如果受贈人不為符合該目的之行為,贈與人無法訴請履行,只能主張雙方之締約目的無法達成,構成締約基礎喪失,而依不當得利請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第二,義務是從贈與之財產中所為之給付,因此其給付通常是有財產價值之給付。反之,目的性贈與,受贈人所為之行為通常未必是財產上之給付。是以如果受贈人所應給付者與財產上之給付無關,而是勞務,則應屬非義務,而是目的性贈與③。
(二)附義務贈與合同的特征
贈與合同的義務并非雙務合同中雙方均須履行的義務,大多數情況下只是對受贈人使用贈與物的一種限制,但受贈人的履行行為不包括或不應是向贈與人支付某種利益。
1.義務是贈與合同的內容。贈與合同所附的義務,是贈與合同約定的受贈人應負的義務,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而非另外一個附隨于贈與合同的從合同。但贈與合同所附義務,并非贈與財產的對價,兩者之間不存在條件關系。
2.贈與所附義務是贈與履行后之義務。原則上贈與人履行其義務后,受贈人始有履行其負擔的義務。但當事人約定先由受贈人履行其義務的,是否為贈與,則主要看該義務是否與贈與財產形成對價,如果形成對價,則不為贈與合同。
3.受贈人的義務,可以是對贈與人本人的義務,也可以是對第三人的義務。如果不履行其義務的,不管是對贈與人的義務,還是對第三人的義務,贈與人有權要求其履行。
4.贈與所附義務,應當為有法律意義的義務。該種義務可以是作為的也可以是不作為的。
二、對“義務”的分析
(一)義務性質的辨析
上述敘述已經說明了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的特征,但是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給予的無償性”和“合同的單務性”是贈與合同的本質特征。那么附義務贈與究竟是否因為其附加了一定的義務是否與其本質的特征相互違背呢?在此有必要闡釋附義務贈與合同中的“義務”。
對此問題學界存在著諸多的爭議,有學者主張“附義務贈與仍為單務無償合同”,認為“負擔不是贈與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負擔為抗辯。原則上贈與人履行給付義務后,受贈人才發(fā)生履行其負擔的義務④”,因此其單務無償性質沒有改變。史尚寬先生認為“無償即不受任何對價,是否為無償,應視主觀決定之。縱令使相對人負擔多少之義務,如其負擔較其所取得之利益為微小,當事人不以為有對價之意義的,仍為贈與⑤”。
從學者的觀點中,筆者認為學者們對于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是贈與合同中的一種是作出肯定的回答的,其無償性的'特征也得到了學者的肯定。但是參照國外先進立法,筆者卻發(fā)現了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那就是各國在司法實踐中卻按照合同的雙務性來解決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德國和日本即是如此。雖然如此,筆者仍贊同學者們的觀點,即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具有無償單務性的特點,它是贈與合同中的一種形式。合同以當事人是否有對價關系之債務為標準,可以區(qū)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各當事人互負對價關系的合同⑥。更確切地說,雙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對于他方,互有債權債務而彼此給付為對價關系的法律行為⑦。也就是說,成立雙務合同,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當事人雙方互有債權、債務;二是雙方的債務必須成立對價關系。二者缺一不可,否則就是單務合同。盡管各國立法在制度的設計上突出了它的雙務性特征,但筆者認為這是為了實踐中操作的便利性,與理論中形成的觀點沒有直接的矛盾和沖突。更深入的研究我們發(fā)現,在各國立法中,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的所謂的“雙務性”與真正的雙務合同存在著本質的區(qū)別:附義務贈與人沒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僅僅能在自己履行后以受贈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為由撤銷贈與。
筆者認為,這種的義務的主要作用與雙務合同的義務其所起到的法律意義是不一致的,此處“義務”是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加重了贈與人對贈與財產的瑕疵擔保責任,從而實現了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利益的公平。
(二)“義務”的效力排除
義務內容是贈與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它的效力將直接影響附義務贈與合同本身的效力。所以并不是所有附加的義務都能夠成為贈與合同附加的內容。
第一,義務不應當是法定義務。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之間是并列的關系,當贈與人將法定的義務作為贈與合同中的義務加以約定時,筆者認為,這種義務的約定等于沒有約定。筆者認為此時贈與合同的其余部分繼續(xù)有效,即贈與合同為一般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或者變更其義務的內容。.CoM
第二,義務內容應當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或者違背公序良俗。雖然贈與合同中的附加義務與其他合同中的義務有所區(qū)別,但是義務的內容本身應當與其他義務一樣,遵循法律適當的規(guī)制。如果義務的內容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有違公序良俗,則義務的內容應當是無效的。那么此時如何判定贈與合同的效力呢?我們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贈與合同所附之義務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足以導致整個合同亦有違法之嫌者,無論其所附義務在性質上屬于停止條件抑或解除條件,贈與合同自始無效。如果違反公序良俗之義務尚未足以至整個贈與合同違法時,依《德國民法通說》“于附停止條件之情形,由于停止條件系合同不可分離之部分,故該不法義務將使整個合同不生效力。而于解除條件之情形,因解除條件具有不同功能”,故“合同雖部分無效,但是除去該部分亦可處理者,其他部分有效”之規(guī)定得以適用⑧。
第三,義務應當在合同形成之時可以履行。當贈與合同生效之后,發(fā)生義務不能履行之時則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但是如果在合同成立的過程中就發(fā)生了義務不能履行的情節(jié)呢?筆者認為,此時合同無效。
三、附義務贈與合同的履行
附義務贈與合同相比較其他贈與合同,具有其獨特的復雜性。筆者參照學者們的研究成果,發(fā)現在附贈與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著兩個問題:一是受贈人如何履行其所承擔的義務;二是受贈人的利益在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時如何得到保護?
(一)受贈人應當如何履行所附義務
從附義務贈與合同的特征中,可以得出受贈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并不構成合同的對價。一般而言,贈與合同中義務較之本身的財產價值是很微小的。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而言,受贈人履行義務當然以贈與的財產價值為限。一旦所附的義務超過了贈與財產本身,其贈與合同的性質已經發(fā)生了變化,也就不再是贈與合同了。所以當超過財產價值限度時,受贈人可以拒絕履行超過部分的義務,當義務不可分時,受贈人可以拒絕履行,此時的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二)受贈人的利益在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時如何得到保護
贈與合同中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要求贈與人返還財產。這是贈與人依法保障自己權利的方式。但是如果受贈人依約履行了義務,而贈與人卻拒絕履行給付義務時,受贈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呢?學者們認為,贈與應當先履行贈與,然后受贈人才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但是在實踐中情形千變萬化,贈與合同作為無償合同,其本身具有著諸多的道德因素在內,如果強調必須先給付財產再履行義務,對贈與人而言,非常容易影響其積極性。
筆者認為英美法系國家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英美法系“允諾禁反言”成功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允諾禁反言是指:“于適當之個案或者情況下,使贈與人允諾或無償之允諾生拘束力,而得加以強制執(zhí)行之原則”。⑨該規(guī)則是基于信賴而產生的,成為非正式合同得到強制履行的基礎。由此,在附義務贈與契合同的情況下,受贈人因此信賴而履行了約定義務。盡管這樣的義務似乎不構成對價,但贈與人仍然要求履行其財產給付義務。這樣就把問題解決的方式提高到了法律精神的層面,不但在解決這個問題上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解決其他法律問題時,方法本身也具有借鑒意義。
當受贈人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之后,贈與人不履行約定的贈與義務時,此時就可將此單獨作為一個問題解決。筆者認為贈與人此時可以行使其法定撤銷權,但是受贈人可以就因為相信允諾人的允諾而產生的信賴利益遭受的損失要求贈與人賠償,尤其是受贈人為此蒙受了較大的損失而贈與人卻因此獲利的情形。
注釋:
①史尚寬.債法各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138.
②費安玲.委托、贈與、行紀、居間合同實務指南.北京:知識產權出版.20xx.178.
③黃立.民法債編各論(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180.
④郭明瑞,王軼.合同法新論·分則.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65.
⑤史尚寬.債法各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5.
⑥黃立.民法債編各論(上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179.
⑦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3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136.
⑧趙守東,徐旭.附負擔贈與合同性質辨析.邊疆經濟與文化.20xx(4).35.
⑨楊楨.英美契約法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xx.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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