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合同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撤銷贈與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撤銷贈與合同1
贈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自愿立此合同。
贈與人根據自己的意愿,在沒有任何外界干擾的情況下,決定將屬于自己所有的財產贈與人下列人員:
1.___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坐落于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大街________號_______,房產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人其坐落于__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街________弄____________號__________樓公寓房一套。房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本人_______共__________冊(幅、件)。清單附后。
4.___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本人所創辦的____________企業股份。本人擁有該企業的股份共_______萬股,占該企業全部股份的._______%。這些股份全部歸其所得。本人所擔任的董事長一職,由其擔任至屆滿。屆滿之后是否繼續擔任,由董事會決定。
以上條款,在本人正式簽字并公證之后生效。
在本合同生效之后,由受贈人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本人給予應有的協助。登記費用由受贈人自負。
贈與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撤銷贈與合同2
三年前經人介紹與張某再婚。再婚不到一個月,張某即外出打工,錢某在家照顧他患病的母親和上小學的女兒,并負責耕種張某家的承包地。前不久,張某突然向錢某提出離婚,經過考慮錢某同意離婚。他們兩人在對共同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后,張某為了感謝錢某三年來對他及家里的照顧和幫助,主動提出將他婚前的客貨兩用車(價值約1萬元)給錢某,還要借1萬元現金給她。錢某當時不肯要,但張某卻執意如此,并寫入了他起草的離婚協議中,錢某也在協議上簽了字。在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前,張某就把1萬元現金給了錢某,之后他們持該協議辦理了離婚手續。辦完離婚手續幾天后,當錢某提出將客貨兩用車交給她并過戶到她名下時,張某卻反悔了。他稱以后還要靠搞運輸謀生,而且他已咨詢了律師贈與是可以撤銷的。請問,離婚協議中的贈與可以撤銷嗎?
分析: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還是先看看法律對這個問題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的規定。”就是說,一般的贈與合同在贈與人將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是可以撤銷贈與的,但有幾種特殊的贈與合同就不能撤銷。錢某與張某之間的贈與合同,是屬于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因為從道德的角度講,張某有義務對錢某有所補償,從本案所反映的情況看,張某贈與錢某財產也是在盡道德義務。
因此,盡管贈與財產的權利還沒有轉移,張某也是不能撤銷贈與的.。錢某可以與張某好好協商,講明其中的道理。《合同法》第188條同時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如果實在與張某協商不成,錢某可以訴訟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他們離婚協議中關于對客貨兩用車贈與的法律效力,通過法律途徑實現錢某獲得贈與財產的權利。
撤銷贈與合同3
房屋贈與合同怎么才能撤銷
原告劉老漢與被告劉某均認可,劉某取得該房屋的前提是照顧父母的日常生活。劉老漢與劉某雖然簽訂了《XX市存量房買賣合同》,但該合同并未約定具體付款時間,且20xx年4月劉老漢將房屋過戶至劉某名下,劉老漢及其他子女在長達5年的時間內并未提出異議;劉某實際已各支付5萬元給其哥哥弟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約定履行義務。”劉老漢與劉某的約定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簽訂的《XX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名為買賣合同,實際系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合法有效。
那么,劉老漢能否行使撤銷權呢?
劉老漢主張劉某未按約定履行照顧父母生活的義務,請求撤銷雙方之間的贈與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受贈人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劉老漢對劉某未依約履行照顧父母生活負有舉證責任。但劉老漢未能提供證據,且還認可劉某自20xx年至20xx年12月照顧父母生活的事實;之后原被告雖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但不能因此認定劉某不盡照顧父母生活的義務。劉老漢要求撤銷雙方之間的贈與合同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贈與合同撤銷的條件
原告張某、李某系夫妻,生育有四個子女。被告張丁系原告的四子,兩原告年事已高,需要人照料其生活起居等。20xx年10月被告張丁夫妻二人向兩原告承諾對兩原告今后的生活、醫療及生養死葬承擔一切責任。兩原告在被告的多次勸說之下,于20xx年5月將自己座落于縣城的房屋贈與被告并進行了公證。20xx年9月15日原告張某生病住院病危,被告張丁在接到通知后去醫院探望原告。后因原告的醫療費問題與原告及其他兄弟姊妹之間多次發生爭執,在原告還未出院的情況下,被告不辭而別。為此,兩原告在精神上受到了極大的刺激。由于被告未履行自己所作出的承諾,兩原告認為將房屋贈與被告是重大失誤。為此,原告向公證處,請求依法撤銷所公證的房產贈與合同,被告立即返還原告所贈的房屋產權。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贈與合同公證可否撤銷?
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的被告在得知原告生病住院后,專門趕回探望原告;應當說被告在原告的幾個子女中是最盡義務的,并非如原告所陳述的被告不照料原告的生活起居。兩原告對被告所作出的贈與行為,是原告經過慎重考慮后作出的,并且該贈與行為經過了公證。在贈與財產交付前不得撤銷贈與合同,因為訂立的合同經過公證,表明雙方當事人對簽訂和履行合同是認真嚴肅的,對贈與人來說,有充分的時間和條件,來決定是否簽訂和履行該合同,不存在考慮不周,或情緒沖動等原因。從公證的效力來說,合同經過國家公證機關的公證。所以,這種贈與合同公證不得撤銷。這對于嚴肅國家公證機關的公證力,維護合同的嚴肅性,保證財產權利關系的相對穩定是必要的。第二種觀點認為,兩原告與被告所簽訂的贈與合同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該贈與合同經過了公證,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進行任意撤銷,贈與人要行使撤銷權,須以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形出現為條件,只要具備了法定的撤銷事由,贈與人即可以撤銷贈與合同。由于本案的贈與合同系附義務的贈與合同,被告對原告有扶養義務而沒有履行,并且被告沒有忠實地履行贈與合同所附的義務。根據《合同法》第192條的規定,原告申請撤銷對被告的贈與合同的事由符合法律規定的贈與合同撤銷的法定事由。因此,原告的申請予以撤銷,是合適的。
我們認為本案中所涉及的贈與合同經過公證程序,故當事人不得任意撤銷。原告要行使撤銷權需以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形出現為條件,只要具備了法定事由,贈與人即享有撤銷權。被告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符合《合同法》第192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屬于行使撤銷權的法定事由。原告要求解除公證贈與合同的請求,符合法律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
撤銷贈與合同4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合同成立之后的一定期限內,贈與人基于自身利益的保護,可以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根據該條的規定,說明贈與合同的贈與人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行使撤銷贈與行為的權利。
(1)贈與人可以行使贈與撤銷權,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的撤銷權受到禁止,即贈與人在這些贈與合同中沒有撤銷權。
(2)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時間界限是贈與財產的權利發生轉移之前,即在贈與合同成立之后,贈與財產或贈與憑證沒有交付之前,或者法定必須辦理有關的登記等手續辦理之前,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沒有任意撤銷權。
這主要是考慮到,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單位和個人出于種種目的,對于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表示愿意向災區和貧困地區無償捐贈錢物等,但事后并未真正兌現,在社會上造成一定的負面的影響。對于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因為當事人之間有更深的道義上的情感,如果贈與人任意撤銷贈與,則與其原贈與目的相悖,所以在這種情形下,贈與人也不能行使任意撤銷權。
因此,經過公證的贈與,如果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相關法律法規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依據上述法條的規定,一般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不可以撤銷贈與。如果股東到期不實施股權激勵,你可以要求其交付股權。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權變更應記載于公司的股東名冊之上,并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相關案例
【案情】
吳雄根今年63歲,與前妻育有兩個女兒。20xx年4月前妻去世,老人通過公證把房產贈與大女兒,并過戶到受贈人名下,但老人一直居住在里面。為照顧老人起居,大女兒又請來了一個保姆。但沒想到的是,過了一個月,保姆與吳雄根結婚了,并想要回房產轉贈給保姆。女兒不同意,老人訴諸法院。
【分歧】
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是否可以撤銷?
第一種觀點認為老人還居住在房產內,雖其贈與合同經過公證,但老人仍可要回房產。
第二種觀點認為老人的贈與合同已經公證,且過戶。因此贈與合同不能撤銷。
【評析】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此規定。該法第187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本案中,父女之間所簽訂的贈與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亦不違法,而且還經過了公證,并辦理好了產權登記手續,依法應當認定為有效。因此吳雄根要求撤銷贈與合同要回房產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法院不予支持。
撤銷贈與合同5
贈予撤銷條件
法律規定贈予是可以撤銷的,不過要在贈予的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才擁有撤銷的權利,而且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才能行使撤銷權:
第一,受贈人嚴重侵害贈予人或者贈予人的近親屬的權利的,贈予人出于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可以撤銷對受贈人的贈予。
第二,有些贈予是基于撫養義務之上的,如果受贈人不履行對贈予人的撫養義務,不論這種義務是法定的還是約定的,贈予人的都可以以此撤銷贈予。當然,如果受贈人是出于一些無法避免的因素而無力承擔起對贈予人的撫養義務,則不構成撤銷事由。
第三,有些贈予合同是附條件的,如果受贈人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則贈予人也有權撤銷對受贈人的贈予。
此外還有一點需要補充,贈予人的繼承人或者監護人也是有理由基于以上的幾種情況撤銷贈予的,但是要在一定的期限內,一般贈予人撤銷贈予的期限是在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的一年內,而他的繼承人或者監護人則要在6個月之內就行使撤銷權,否則撤銷權就歸于消滅。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第一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第一百八十九條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二、贈與雙方辦理免稅手續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xx〕144號)第一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贈與雙方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屬于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還須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贈與人和受贈人親屬關系的公證書(原件)。
(四)屬于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還須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撫養關系或者贍養關系公證書(原件),或者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關系或者贍養關系證明。
稅務機關應當認真審核贈與雙方提供的上述資料,資料齊全并且填寫正確的,在提交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字蓋章后復印留存,原件退還提交人,同時辦理個人所得稅不征稅手續。
三、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情形以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
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四、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五、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
撤銷贈與合同6
一、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
房屋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房屋所有權而達成的協議。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除了帶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一般的贈與合同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前可以撤銷。即在財產轉移之前,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合同法》規定一般情況下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了就不得撤銷贈與合同,對一般的財產贈與通常是以財產是否交付來認定財產權利是否轉移,但對于房產的贈與,因房產是以進行房產登記確認所有權,所以房產的權利轉移以是否進行過戶手續為準,也就是說在房屋尚未登記過戶時,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
二、在房屋登記過戶以后,房屋贈與合同撤銷方式有哪些?
在房屋贈與合同經過公證或者已經過戶以后,贈與人在下列幾種情況下可以撤銷贈與:
1、附義務的贈與,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沒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2、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權。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如果有以下三種行為中的一種:(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就可以撤銷贈與,而不論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轉移。
3、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贈與合同撤銷權約束的都是受贈人的行為,也就是說在受贈人不履行義務,對受贈人之外的任何人沒有約束力。贈與人想要以經濟狀況顯著惡化來主張撤銷贈與合同的,應當提交其經濟情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相關證明,且必須得達到嚴重影響的程度,一般性影響不在此列。
三、房產贈與行為生效的時間
贈與是轉移所有權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實踐性法律行為,因此,贈與行為生效的時間與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有密切聯系,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就是贈與行為生效的時間。根據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所有權轉移時間是民法通則第72條所規定的例外情況之一。根據1983年國務院頒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6條:“房屋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時,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登記手續。”第7條:“辦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時,須按下列要求提交件:……(三)受贈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和契證。”根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8條:“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支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未辦理過戶手續的,但受贈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
顯然,房屋贈與,一般情況下,只有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方為有效,也就是說,房產贈與的所有權轉移時間應以房管機關辦理了房產轉移登記手續,受贈人領取了房產證之時為房屋所有權轉移時間,該時間即為房產贈與行為生效的時間;特殊情況下,當事人雖未辦理過戶手續,但受贈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房屋交付時間也算房屋所有權轉移時間,即房產贈與行為生效時間。理由是:一方面有利于加強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以促使人民群眾在進行房產贈與行為時,不僅注重實際占有、使用房屋,而且要重視并及時地辦理房屋產權的.登記手續。
同時,也更有利于房管機關對私房的管理,保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我國長期以來法制不健全,不少群眾對房屋所有權的轉讓,只注重實際占有、使用房屋,而不進行房產登記,如不考慮歷史狀況,一律以辦理房產登記時間為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時間,為房產贈與行為生效的時間,那么,實踐中,許多房產贈與行為也就成為無效的行為,也會發生在房屋交付后至房產轉移登記之前這段時間的所有權仍屬房產贈與人,房產受贈人在此期間對該房屋所為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行為為無效行為,這將不利于房產權的相對穩定和社會安定團結。當然,對實際生活中,那種為分散財產,或出于逃避或其他法定義務的履行,或純屬封建的子襲父業的思想而借用他人名義辦理了房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不應認定贈與成立,更不能認定辦理房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時間就是房產行為生效時間。如我市張某于1999年辦廠期間為逃避債務,將己有的一套房屋無償贈與給其弟,并單方寫了贈與書后申辦了公證,但未辦理過戶手續,也未交付房屋,20xx年7月,張某與其弟為其他事發生沖突,張某要收回贈與的房屋,其弟訴到法院,法院判決此贈與未成立。
撤銷贈與合同7
年近80高齡的許老太太早年喪夫,一生未能生育子女,近年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今年春節后,她的外甥女“主動”上前照顧許老太太的生活起居。兩人生活一段時間后,許老太太發現外甥女很勤快,對她照顧也十分周到,不但使許老太太一日三餐茶飯無憂,而且經常為她擦洗按摩,讓許老太太很受感動。于是,許老太太就把外甥女留了下來,有意與她長期生活,還簽訂了合同。合同約定由外甥女長期照顧許老太太的飲食起居直至其終年;許老太太則把價值3萬元的白金鉆戒和白金項鏈贈給外甥女,且對該合同進行了公證。
豈料,許老太太把鉆戒和項鏈交給外甥女后不久,外甥女對許老太太的態度就一反常態,不僅不如往日殷勤,而且對許老太太一日三餐的茶飯也不聞不問,視若旁人。原來,外甥女對許老太太的財產早有所聞,為獲其所有也就早有所思謀。現在目的已經達到就想溜之大吉。許老太太見情況不好,就要求外甥女歸還所贈物品,外甥女則以鉆戒和項鏈已交付并經公證已是自己的財產為由拒不歸還。許老太太無奈,只好全權委托律師把外甥女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外甥女歸還所贈物品。
法院受理后,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認為原、被告所簽訂的贈與合同雖經公證,但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可以撤銷贈與合同。于是法院判決被告歸還原告的白金鉆戒和白金項鏈。
本案所涉的`贈與合同,實際上是一個附義務或者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附義務的贈與是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時,對財產的作用和目的等提出要求,受贈人就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所附義務的一種雙務契約行為。受贈人如果接受贈與財產后不履行贈與人所提出的義務,贈與人則可以撤銷贈與,并可要求受贈人返還所贈與的財產。《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本案許老太太的情況,完全符合上述法規第(二)(三)兩項的規定。
因此,盡管該贈與合同經過了公證,但由于受贈人未履行合同所附義務,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贈與人仍然可以撤銷贈與,并索回所贈物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老人考慮自己年事已高,往往會把自己的物品贈給親朋好友,但出手時千萬要慎重。如果發現上當受騙,本案例可供參考。
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最后,對贈與人的撤銷權的時限作了規定:即“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否則,超過撤銷時限,不受法律保護。
撤銷贈與合同8
公益捐贈撤銷條件
20xx年6月,某縣發生七級地震,導致人員傷亡并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四海公司通過媒體聯系到了該縣政府,表示愿意通過縣政府為受災群眾捐款五百萬。承諾作出后四海公司還在各個媒體上對外宣傳此事,使公司名譽度大大增加。但受災縣政府及民眾遲遲沒有受到該筆捐款。后通過媒體記者聯系到四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法定代表人稱經公司股東會決定,撤銷本次贈與。問,四海公司對災區的贈與可以撤銷嗎?
律師解答
按照上述情況,在四海公司與受災縣政府之間形成了贈與合同關系。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除法定的贈與合同外,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法律明確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災區政府有權要求四海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贈與財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我們認為本案中所涉及的贈與合同經過公證程序,故當事人不得任意撤銷。原告要行使撤銷權需以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形出現為條件,只要具備了法定事由,贈與人即享有撤銷權。被告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符合《合同法》第192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屬于行使撤銷權的法定事由。原告要求解除公證贈與合同的請求,符合法律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
捐款贈與合同不可隨意撤銷
案情回放:
20xx年,某私企老板張某參加某小學危房改建工程,張某當場承諾捐款10萬元,小學校長代表學校接受了捐贈。張某承諾回去后,就會將捐款匯給學校。但經過數月之后,學校未等到張某的捐款,再打電話時,張某聲稱:“你們就當我是開玩笑吧。”學校遂將張某告上法院。
律師解析: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即受贈人無須支付任何對價。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只有贈與人一方承擔義務。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贈與合同自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時生效,不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贈與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不以特定形式為必要。
贈與人具有任意撤銷權,但須在贈與財產轉移之前進行。交付后,不能再撤銷。但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和受贈人的信賴利益,法律規定了兩種不允許贈與人撤銷的贈與合同,即贈與合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經過公證的。
因此,張某作為贈與人不可任意撤銷贈與,必須按約履行。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在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情況下,贈與人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撤銷贈與合同9
一、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基本規定
任意撤銷權,是指贈與人依據自己的意志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享有撤銷贈與的權利。即《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所規定的,“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這種撤銷權是法律賦予贈與人單方享有的權利。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時間是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一般為標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則在辦理登記手續之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之后,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贈與人不負給付義務。
二、享有撤銷權的主體
在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之中,享受有撤銷權的主體,依《合同法》的規定僅限于贈與人,而不包括受贈人。因為受贈人雖然在接受贈與財產之前,是有權拒絕接受贈與的,但是,此種拒絕接受贈與的權利并不能稱其為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因為撤銷權是形成權,其基本內涵是權利人依自己的行為,使自己與他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歸于消滅,而受贈人拒絕接受贈與財產的行為并不能產生撤銷權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并不是無限制的,為維護合同的`嚴肅性,法律規定贈與人撤銷贈與也是有條件的、相對的。贈與人撤銷贈與應受下列限制:
1.贈與人撤銷贈與必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
若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若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一部分,則贈與人僅能就未轉移部分為撤銷,對已經轉移部分不得撤銷。
對于動產而言,在贈與物交付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對于不動產而言,在辦理權利轉移登記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對于財產權利而言,根據法律規定轉移權利是否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在財產權利交付或辦理權利轉移登記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2.贈與人可撤銷的贈與必須不是具有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
由于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使得贈與具有了重要的社會意義,若贈與人可以隨意撤銷這種贈與,則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是指基于道義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贈與,如果允許贈與人隨意撤銷這種贈與,不僅與道義不符,而且會給受贈人造成情感上的極大傷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不論當事人依何種形式訂立贈與合同,贈與人均不得撤銷該贈與。
“社會公益”的內容,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包括下列事項:
(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福利事業。
3.贈與人撤銷贈與,僅限于沒有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此類合同中,贈與人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說是經過法律上的慎重考慮,不存在一時沖動考慮欠周的問題,如果允許贈與人隨意撤銷這種贈與,既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也蔑視公證的嚴肅性。所以,若贈與合同已經過公證,則不得撤銷。
另外,贈與人撤銷贈與,須將其撤銷贈與的意思通知受贈人,如果贈與人不向受贈人為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不能發生撤銷贈與的法律效果。
【相關問題】
贈與合同可以撤銷嗎?
近幾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人們物質財富的不斷增加,贈與活動以及贈與糾紛不斷增多。“給出去的東西就沒法往回要了”,這種觀點,聽起來似乎有道理,但是生活中,有些受贈人的所作所為卻令贈與人痛心疾首,追悔莫及。根據法律規定,贈與合同是可以撤銷的,不過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一 贈與合同的法律特征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給與受贈人所有,受贈人也表示接受贈與的協議。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無償性。2 單務性。3 轉移贈與財產的所有權。4 贈與是雙方的法律行為。5 贈與為諾成合同。
二 贈與合同撤銷的分類
根據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有無法定事由,可以分為有因撤銷和無因撤銷。
1 無因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在交付贈與標的物之前,無需任何理由而撤銷贈與。但是,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或者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經過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不適用無因撤銷。
2 有因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在出現法律規定的特定事由時,使贈與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歸于消滅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有因撤銷權:第一,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第二,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第三,受贈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三 贈與合
同撤銷權的行使
1 撤銷權行使的主體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只能由贈與人本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行使。贈與人當然享有獨立的撤銷權,而贈與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只有在贈與人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而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 撤銷權行使的條件
(1)無因撤銷的行使條件
第一,贈與合同是非經公證證明訂立的;
第二,只能由贈與人本人行使撤銷權;
第三,贈與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或道德義務性質;
第四,只能在贈與財產交付之前行使撤銷權。
(2)有因撤銷的行使條件
第一,受贈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第二,應當在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第三,只能由贈與人本人行使撤銷權。
(3)繼承人或監護人撤銷贈與的條件
第一,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4 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撤銷權一經行使即發生效力。因撤銷權為形成權,其行使的效果是使贈與合同關系歸于消滅。所以,當贈與人交付之前行使撤銷權的,贈與人自可以拒絕履行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當贈與物已交付受贈人后行使撤銷權的,受贈人因失去取得贈與物的合法根據而應當返還受贈與的財產。受贈人拒絕返還的,贈與人有權請求其返還。
撤銷贈與合同能夠使贈與財產物歸原主,自然維護了贈與人的合法權益,筆者所要提醒大家的是,作出贈與行為之前,一定要慎重
撤銷贈與合同10
【贈與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案件】:
20xx年5月老萬夫婦把自己的一處房產贈與了兒子小萬并簽訂了房產贈與合同,合同同時約定:老萬夫婦在其所贈與的房屋內有享有居住權,直至去世。雙方將該份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此后小萬辦理了房屋產權的變更登記,將該房產權屬登記在自己名下。20xx年8月小萬妻子朱某因瑣事與老萬發生爭吵,并動手與老萬撕扯;老萬打電話報警,此事經民警調解,暫時平息,但雙方從此心存芥蒂。 20xx年10月老萬夫婦思來想去,決定把兒子、兒媳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銷他們與兒子之間簽訂的房產贈與合同。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贈與合同受法律保護。老萬夫婦將其房產贈與兒子小萬,小萬也接受了贈與,雙方簽訂了書面贈與合同,并依法進行了公證、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等相應的權屬變更登記,雙方間贈與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非有法定情形,不得撤銷贈與。原告老萬雖遭兒媳朱某的打罵,但朱某并不是該贈與合同的受贈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她的行為不受該合同的約束。贈與合同簽訂后,老萬夫婦一直居住在其所贈與的房屋內,原告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受贈人小萬嚴重侵害了老萬夫婦的人身權、財產權。所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是一起發生在父母、子女之間的'房屋贈與合同糾紛案件,包含著大量的家庭倫理道德因素。承辦法官曾試圖從維護親情、維護和睦家庭的角度出發,盡力做了大量調解工作,希望可以妥善化解家庭矛盾。但是,由于原被告雙方情緒對立、矛盾尖銳、意見分歧較大,最終未能實現和解或達成調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同時規定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本案的贈與合同是附義務贈與合同,受贈人小萬的義務是保障贈與人老萬夫婦的居住權。事實上,老萬夫婦亦一直居住在其贈與兒子的房屋內。由于家庭瑣事,老萬與兒媳發生沖突,遭到兒媳朱某打罵,從情理上講,朱某的做法是不對的。但朱某并不是該贈與合同的受贈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她的行為不受該合同約束。原告并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受贈人小萬嚴重侵害了老萬夫婦的人身權、財產權。所以,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法院在判決書中明確地指出,從道德層面上來講,兩被告作為原告的兒子、兒媳,更應該妥善安排、處理好家庭矛盾,兼顧自己的小家庭生活與照顧好長輩的贍養義務,解決家庭矛盾關鍵在于彼此的體諒與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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