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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父子贈與
父子之間的農村宅基地贈與合同怎么寫?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幾篇關于宅基地的贈與合同改變,歡迎閱讀參考。
宅基地贈與合同一
贈與方(下稱甲方) : 受讓方(下稱乙方) :
甲、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就宅基地贈與事宜,達成以下一致條款:
一、贈與宅基地基本情況
甲方將坐落于長順縣長寨鎮長征大道頭橋 4 號,面積為 90.9 平方米的宅基地(以下稱“該宅 基地” )贈與乙方,該宅基地地長 17.82 米,寬 5.1 米,使用證號為:長集用(2004)第 45 號。
該宅基地四至情況為:東至集體道路,西至集體巖山,北至贈與方程秀英宅基地房屋墻壁, 南至陳光玉家宅基地房屋墻壁,該宅基地上無任何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二、贈與情況 甲方將該宅基地全部所有權贈與給乙方。
乙方同意按照上述分配比例接受甲方贈與,并按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
三、甲、乙方應相互配合,根據相關部門的要求及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辦理該宅基地土地 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手續,上述變更登記的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保證其贈與給乙方的宅基地四至明確,界線清楚沒有任何爭議,不存在抵押,質押等 限制使用權的情形,具有完全的處分權。
2、乙方必須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宅基地。
五、簽訂本贈與協議后,該贈與行為是不可撤銷的贈與。
六、本協議甲、乙雙方簽定后生效,如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依法賠償守約方因此造成的實 際損失。
七、本協議一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贈與方: 年 月 日 受讓方: 年 月 日 證明人: 村民委員會:
宅基地贈與合同二
贈與方(下稱甲方):
受讓方(下稱乙方):
甲、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就宅基地贈與事宜,達成以下一致條款:
1、贈與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為 宅基地(以下簡稱“該宅基地”)的所有者。
“該宅基地”使用證號為“ ”。
“該宅基地”四至為: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該宅基地上無任何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
2、贈與情況
甲方將該宅基地全部所有權贈與給 。
乙方同意按照上述分配比例接受甲方的贈與,并按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
3、宅基地及其地上所建房屋的交付。
甲方應該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三天內將“該宅基地” 及其地上附著物按現狀按照乙方要求交付給乙方各人所有。
4、甲、乙方應互相配合,根據相關部門的要求及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辦理房屋產權和另一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手續。
因年齡問題乙方可不辦理房屋產權和另一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手續,上述變更登記的稅及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
5、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①甲方保證其贈與給乙方的宅基地四至明確,界線清楚,沒有任何爭議、不存在抵押、質押等限制使用權的情形,具有完全的處分權;
②乙方必須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宅基地。
③簽訂本贈與協議后,該贈與行為是不可撤消的贈與。
④本協議公證后生效,如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依法賠償守約方因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本協議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時,可以到房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⑤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和乙方各執 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贈與方: 年 月 日
受讓方: 年 月 日
證明人: 村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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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宅基地糾紛的相關法律
1、《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
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2、《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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