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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證明書
死亡證明就是人口死亡的醫學證明,死亡證明書。 辦證程序: 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到縣便民服務中心衛生窗口; 二、審查合格后即時辦理醫學死亡證明。 所需材料: 一、成人死亡。 1、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聯系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單位、村委會證明或醫療單位出具的死亡診斷書。 二、嬰兒及兒童死亡 1、醫院內死亡的(1)死亡診斷書,經主治醫師簽字、院長簽字、蓋章。(2)父母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醫院外死亡的(1)死亡情況說明材料;(2)村委會(單位)證明,單位負責人或村支書、村委會主任、計生專職兩人以上簽字、村委會蓋章;(3)鄉計生辦證明;(4)父母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在家中或外地死亡者,其家屬應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或體征,到戶口所在地的鄉鎮預防保健站開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死者家屬憑此證明書再到當地派出所及市殯儀館辦理戶口注銷與殯葬手續。各醫療單位如在診治過程中發現死亡病例,也應完整填寫《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死者家屬再憑此證明書辦理相關手續。
)開證字第6號xx-x,又名xx-x,男,廣東xx-x人,原住香港九龍佐敦道97號3樓。是xx的丈夫。查xx-x于1972年9月26日在開平縣蜆崗人民公社春一大隊北村因病死亡,終年54歲。特此證明。廣東省xx人民法院
證 明
茲有本轄區##路**門牌##房的XXX(死者姓名)在XX年XX月XX日死亡。
特此證明!
此證明只適合以下情況:家屬丟失死亡證明,無法注銷戶籍。
死亡證一般是醫院出具的。
死亡證明是指:死于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 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者,憑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持死者死亡證明、居民戶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根據死
死亡證明
者暫住地的戶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戶內其他人員的申報,將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點、時間、原因等及時通知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由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辦理公民死亡注銷手續時,繳銷死者的居民身份證;單身獨戶的,還應收繳居民戶口簿。
甲、本證明應于死亡發生后即由醫院(診所)之醫師或由行政、司法等機關之相驗人員依式填列,證明書《死亡證明書》。
乙、如屬行政或司法相驗者欄以下之證明改由該等機關及相驗人員負責簽名蓋章。
丙、填寫數字請一律以中文大寫為之,以符規定(尤其出生年月日及死亡年月日)。
盯填寫時請注意各欄間之關系。
戊、本證明書之各欄填寫方式如下:
死亡證明
(一)、欄填寫死亡者之姓名。
(二)、欄填寫死亡者之性別,如為男即在 后之□內加√,余類推。
(三)、欄填寫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之統一號碼。
(四)、欄填記死亡者之戶籍所在地之詳細地址。
(五)、欄填記死亡者出生之年月日并就兩欄計算出滿若干歲填于最后( )內。
(六)、欄填記死亡者之死亡詳細時間。
(七)、欄填記死亡者死亡之詳細地點及在何場所死亡,如為醫院即在 后之□內加√,余類推。
(八)、欄填記死亡者死亡之種類,如病死或自然死即在 后之□內加√,余類推。
(九)、欄填記死亡者之詳細工作情形 欄填寫在何處(如某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工廠、田園、林地 … 等名稱)并填出辦理何種行業(如稅務、衛生、行政、買賣商品、種植稻麥制造機械 … 等) 填寫何種工作及職務(如業務經理、科長、打字員、會計員、售貨員、打鐵工、紡織機械操作工 … 等)之詳細名稱。 (十)、欄填記死亡者之婚姻狀況,如為未婚者即在 后之□內加√,余類推。
(十一)、請參閱1975年審訂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表所訂詳細分類表(醫師用)填列死亡原因。并請注意病因發生之先后關系及發病至死亡之概略期間如傷害致死者請填寫其引起傷害之外因。
己、本證明書填具者請填具證書字號及醫院(診所)名稱及開業執照字號等。
庚、本證明書之注號欄由衛生單位人員依據死因統計作業手冊之規定填寫。
注意事項:請攜此證明于死亡事件發生或確定后三十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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