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申請書
當下市場經濟活躍,交易頻繁,我們都會用到申請書,申請書可以使我們的愿望得到合理表達。我們該怎么寫申請書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撤銷仲裁申請書,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法定代表人:高xx。申請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膠南市人民東路
被申請人:周xx,男,漢族,1976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漢縣東鄉(xiāng)鎮(zhèn)學壩街48號。
聯(lián)系電話:
申請事項:
1、判決撤銷成都市成華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成華勞人仲委裁字(20xx)第615號裁決書。
2、判決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申請理由:
一、仲裁裁決的法律適用錯誤,成華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基于錯誤的事實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規(guī)定,裁決申請人支付被申請人半個月經濟補償金,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具體理由如下:
1、成華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仲裁本案時,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
第一:被申請人勞動合同期間處于試用期,根據申請人向成華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的申請人公司的《績效考核制度》、周興海的《績效考核表》、公司對作出的《關于周興海同志的處罰決定書》、《通知書》、《關于周興海處罰規(guī)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等證據相互佐證,可以證實申請人處于合同試用期,被申請人工作期間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被申請人績效考核不合格,但成華區(qū)勞動人事1
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中(見裁決書第7頁第14行——20行)認為申請人舉證的20xx年8月份對周興海的績效考核表中沒有周興海的簽字,以此推斷申請人提供的此證據依據不充分,屬于事實認定錯誤,為什么8月份對周興海績效考核沒有周興海的簽字,那是因為周興海工作不服從公司規(guī)章制度管理規(guī)定,側面證明了周興海違反了公司績效考核的規(guī)定,按照公司績效考核規(guī)定,任何員工必須進行績效考核,周興海入職后4月、5月、6月、7月的績效考核都簽字,為什么8月份績效考核不簽字呢,只能證明其8月份不服從公司管理,由于自己的行為導致績效考核無勞動者簽字,故,應認定申請人提供的8月份績效考核是真實的,能證明周興海8月份績效考核不合格,不服從公司管理。
第二:由于被申請人不服從公司規(guī)章制度管理,申請人對被申請人開除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申請人就是依據被申請人處于試用期,又經考核不合格,不服從公司管理,所以申請人有權利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故,成華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以《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guī)定第1款裁決,裁決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屬于法律適用錯誤。第三:《勞動合同法》46條第1款規(guī)定:“勞動者按照本法第38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其真實意思為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勞動要想使用第38條規(guī)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前提是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申請人處于試用期間,其擅自離職,未向申請人提出離職申請,所以應屬于擅自離職,不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第46條、38條規(guī)定情形,不應享受經濟補償。
二、仲裁程序違法。
在仲裁開庭前,申請人向成華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提交了《關于周興海同志的處罰決定書》、《通知書》、《關于周興海處罰規(guī)定》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相關規(guī)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仲裁庭應讓雙方進行質證,然而,申請人提交的上述證據,仲裁庭仲裁裁決中無此證據的舉證質證,裁決書中亦無此證據的質證意見,嚴重違反法律關于仲裁程序的規(guī)定。
綜上所述,成華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該案的仲裁過程中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仲裁裁決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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