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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國際仲裁協議書參考范文
導語:仲裁協議,是雙方把一切事務或所有爭端提交給仲裁的協議,由于某些具體的權利關系,這些爭端已產生或將產生于他們之間。不取決于協議是否具有條約的性質。下面是小編為您收集整理的范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ARBITRATION AGREEMENT
BY THIS AGREEMENT按本協議
HEREBY AGREE TO REFER同意將
all disputes and differences whatsoever between them OR all disput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a contract between them dated the __,20__
雙方之間的所有爭議和分歧或因雙方于20__年__月__日所簽訂的一項合同而產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爭議或分歧
OR或
the disputes and differences set out in the Schedule to this Agreement
本合同附件所列的爭議和分歧
a single arbitrator who failing agreement shall be appointed by the president of the___on the application of either party.
提交由一名仲裁員獨立審理,如雙方當事人就該仲裁員的指定不能達成協議,經一方當事人提請,其可由(某仲裁機構)主席指定;
OR或
a single arbitrator who failing agreement shall by appointed by the chairman for the time being of THE LONDON COMMON LAW BAR association under THE LANDON BAR arbitration scheme.
提交由一名仲裁員獨立審理,如雙方當事人就該仲裁員的指定不能達成協議,可臨時由倫敦普通法律師協會主席按倫敦律師仲裁規程指定。
OR或
MR. ___ and MR.___ together, if they disagree, with an umpire to be appointed by them.
提交由___先生和___先生裁定,如他們意見不一,可由他們指定一名首席仲裁人共同裁決。
one arbitrator to be appointed by each party together (if they disagree) with an umpire who failing agreement between such arbitration shall by appointed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___ on the application of either party.
提交由當事雙方各自指定的一名仲裁人共同裁定,(如他們意見不一),則連同經一方當事人提請,由___(仲裁機構)主席指定的一名首席仲裁人(如兩名仲裁人就首席仲裁人的指定意見不一)一起共同裁決。
DATED THIS __ DAY OF __,20__ 時間:20__年__月__日
SIGNED ON BEHALF OF___ SIGNED ON BEHALF OF___
(BY) ___ (BY) ___
(NAME) ___ (NAME) ___
由___代表___簽字___ 由___代表___簽字___
附注:
起源
作為國際商事仲裁起源之一的中世紀的商人習慣法,既不是由現代意義上的國家立法機關制訂的,也不是法學家們的作品,而是商人們在長期的國際商事交易中發展起來的。中世紀的商人習慣法之所以在當時具有普遍性,就是因為從事國際商事交易的商人們無論在英國倫敦,還是在德國科隆或意大利的威尼斯經商,都適用相同的商事慣例。這些慣例形成和發展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商人們自己在各主要集市均設立了處理他們之間商事爭端的行商法院(Piepowder),這些行商法院無疑是統一的,具有現代調解或仲裁的性質而非嚴格意義上的法院。若以現代術語表述,它們具有常設國際仲裁庭的特點。哪些非職業性的仲裁員被召集在一起,負責在各地解決爭端,無論處理爭端的法院設在何處,地方慣例有何差別,他們都會明確地適用相同的商業慣例。
19世紀末,隨著商事交易的發展及通過仲裁解決爭端的普遍采用,仲裁逐步發展成為解決爭端的一項國內法上的制度。當世界進入20世紀以來,特別是二戰后,隨著科技進步和國際經貿的迅速發展,通過仲裁解決國際商事爭端已得到各國法律的普遍認可。各國間承認與執行在他國做出的仲裁裁決的國際義務已經固定在1958年的《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紐約公約》)中。鑒于一國法院的判決在另一國家申請執行時可能遇到的種種問題,可以這樣認為,通過仲裁解決國際商事爭端已成為商人們首選的也最受歡迎的解決爭端的方法。
國際商事仲裁經過近兩個世紀的發展,尤其是二戰之后,伴隨著科技和經濟的發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商事仲裁體系,使國際商事仲裁成為解決垮國糾紛的有效手段之一。近年來,國際商事仲裁呈現了出前所未有的繁榮景象。
含義
國際商事仲裁,又稱對外經濟貿易及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是指不同國家的公民、法人將他們在對外經濟貿易及海事中所發生的爭議,以書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 三者進行評斷和裁決。國際商事仲裁主要運用于下列案件: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爭議;國際貨物運輸中的爭議;國際保險中的爭議;國際貿易、支付結算中的爭 議;國際投資、技術貿易以及合資、合作經營、補償貿易、來料加工、國際租賃、國際合作開發自然資源、國際工程承包等方面的爭議;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爭 議;海上碰撞、救助和共同海損中的爭議;國際環境污染、涉外侵權行為中的爭議等。其特點是以雙方當事人的協議為基礎;仲裁機構一般是民間性的組織;提交仲裁的當事人有自由選擇地點、仲裁機構、仲裁員、仲裁程序和適用的實體法;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一旦作出,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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