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國有土地轉讓合同通用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使用國有土地轉讓合同通用,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使用國有土地轉讓合同通用1
出讓人: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土地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天津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宗地總面積_________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圍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本條第_________項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
(二)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簽訂后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約定,實地驗明交付土地時該宗地的土地條件,出讓人應當出具《交付土地通知書》,受讓人認可并簽收。《交付土地通知書》回執由受讓人存留,作為登記發證的審查要件。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年,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其中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
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受讓人按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簽訂的合同約定支付。
第九條 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條 受讓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一次性繳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一條 本合同簽訂后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及界址點坐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所需費用由受讓人承擔。
第十二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三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土地使用條件:
(一)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
(二)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
(三)建筑容積率(建筑規模)_________:
(四)建筑密度:_________;
(五)建筑限高:_________;
(六)綠地比例:_________;
(七)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
第十四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
(三)_________。
第十五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 該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設施(含供水、排水、燃氣、道路、路燈和綠化)由受讓人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申請解決,其它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如電力、通訊、供熱等)由受讓人向有關專業部門申請解決,并按規定繳納相應費用。
第十七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八條 受讓人應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九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應當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二十一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二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____項規定之條件:
(一)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并經出讓人認定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方可轉讓。
(二)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開發建設投資比例認定,應當由受讓人委托具有專業審計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出具已開發投資額及完成總投資比例的審計報告。開發投資總額以計劃管理部門的建設投資計劃為準。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其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期限屆滿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1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九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國家無償取得,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三十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國家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0.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四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0.3‰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五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動工建設的,應當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期不得超過1年。
除出讓人同意外,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時間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出讓人將發出《履約通知書》,敦促受讓人在規定期限內開工,并將有關情況定期公告;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應當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項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______份,其余由出讓人報備。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的金額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簽訂。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 受讓人(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使用國有土地轉讓合同通用2
委托方: (以下簡稱甲方)
居間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委托人與居間人就指定土地轉讓合同項目簽訂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如下條款,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參與甲方受讓位于:
地類(用途):為住宅用地;
(以下簡稱“指定土地”)簽約的各項事宜,并由乙方促成
甲方與轉讓方合同的簽約成立。
第二條 指定土地慨況
土地座落:
土地面積:
土地用途:
容積率: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3.1、甲方應全力配合乙方做好促成指定土地轉讓合同簽約成立的各項工作,依照轉讓方的要求,提供該公司有效的銀行資信證明、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法人身份證明,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有效性。
3.2、甲方應承諾該地塊由乙方促成土地轉讓成功,應付居間費人民幣 萬元作為乙方的居間報酬。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4.1、乙方應盡全力促成甲方與轉讓方就轉讓合同的簽約成立。為此,乙方有權代表甲方直接與轉讓方就土地轉讓事宜進行各種商務談判,但談判內容的最后決定權歸屬于甲方。
4.2、乙方應如實、及時地向甲方報告訂立合同的重要事實、信息等情況,不得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和提供虛假情況。
4.3、乙方應保守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獲知甲方的商業秘密。
第五條 居間報酬的確定
甲乙雙方確定指定土地的轉讓成交價格為(由轉讓方與受讓方自行談定)萬元/畝,土地轉讓所應繳納的各種稅費由轉讓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行繳納。乙方促成甲方與轉讓方達成轉讓協議成功, 甲方按3.2條款付乙方人民幣 萬元作為乙方的居間報酬,由甲方按本合同約定支付給乙方。
第六條 合同約定
甲乙雙方友好洽談該土地與轉讓方簽訂轉讓合同成立之后,甲方認可乙方所應得的勞務費用。甲方給土地轉讓方作為第一筆交付定金款項的同時,必須將乙方的居間報酬人民幣 萬元(共計 元)整匯入乙方指定賬戶。
第七條 居間活動的`費用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居間活動期間所支出的各項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再支付除本合同約定之外的任何費用。
第八條 違約責任
甲方不按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支付居間報酬的,每逾期一天,按應付款項日千分之三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 其它約定條款
8.1、乙方未促成甲方簽約土地轉讓合同成立,甲方不支付任何居間報酬,亦不承擔乙方任何費用。
8.2、指定土地轉讓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履行合同情況、違約行為等,與乙方無任何法律關系,由該合同的相關當事人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8.3、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4、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委托方(蓋章): 居間方(蓋章):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簽名: 委托代理人簽名: 電話: 電話: 開戶名: 開戶名: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合同簽約時間20______年 月 日 合同簽約時間20______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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