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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鋪租賃合同書通用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北京市商鋪租賃合同書通用,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北京市商鋪租賃合同書通用1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門面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門面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租賃門面描述
1、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座落于 門面出租給乙方用于經營。該門面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
二、租賃門面用途
1、乙方租賃門面作為商業門面使用.(不得用于汽車修理、酒店、廢品回收等臟污嚴重的行業)
2、乙方向甲方承諾: 在租賃期限內,未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變門面的原有結構和用途。
三、租賃期限
本合同租賃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為 元每年(大寫: 圓整)。租金按年以現金支付,下一年度租金應提前一個月支付。甲方要求乙方應支付房屋設施、水電費押金為¥ 元(大寫: 人民幣 整),待租賃期滿且結清費用后,甲方應于當日將押金退還給乙方。
五、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在乙方支付租金之日將上述門面鑰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須保證出租給乙方的門面能夠從事商業經營。不得將乙方租用的門面轉租(賣)給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賃期內房租加價。
3、在租賃期間,甲方應保證所出租門面權屬清楚,無共同人反對,無使用之糾紛。
4、在甲方將門面交付給乙方使用之前,應負責將所租賃門面辦理好水電落戶,以及配備水電等基本設施等,其所有權歸甲方所有。
5、租賃期滿,乙方未續租的,甲方有權收回門面。乙方添置的用于經營的所有可以移動、拆除的設備設施歸乙方所有,未能移動、拆除的設備設施。乙方應在租賃期滿后15日內搬離。
六、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使用門面,不承擔門面自然損耗的.賠償責任。
2、乙方在不破壞門面原主體結構的基礎上,有權根據營業需要對上述門面進行裝修,甲方不得干涉。
3、在租賃期內,因租賃門面所產生的水、電、衛生費、物業管理費等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4、按本協議約定支付租金。
七、門面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1、在租賃期間,乙方發現該門面及其附屬設施因質量原因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15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負責承擔。
2、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門面及其附屬設施。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門面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發生故障的,乙方應負責修復。
3、乙方租賃期間,甲方保證該門面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處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狀態。甲方或出租人要對該門面進行檢查、養護的,應提前15日通知乙方。檢查養護時,乙方應予配合。如因乙方阻撓養護、維修而產生的后果,則概由乙方負責。
4、在租賃期間,甲方需要對該門面進行改建、擴建或裝修的,甲方負有告知乙方的義務。具體事宜可由甲、乙雙方在條款中另行商定。
5、乙方需裝修門面或者增設附屬設施和設備的,必須事先通知甲方。
八、續租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全部出租門面,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租賃權,但必須在租賃期滿前的二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雙方可根據本合同約定情形,結合實際情況重新協商后,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九、門面返還時的狀態
1、除甲方同意乙方續租外、乙方應在本合同的租期屆滿后的____日內應返還該門面,未經甲方同意逾期返還門面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500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該門面占用使用費。
2、乙方按本合同約定返還該門面時,應經甲方驗收認可,并相互結清各自的費用,方可辦理退租手續。
十、轉租、轉讓和交換
1、在租賃期間,乙方再轉租門面須事先書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2、乙方向甲方承諾,在轉租期間不將該門面承租權轉讓給他人或與他人承租的門面交換使用。
十一、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期限交付租金,超過 15 天以上的。
(2)在租賃期內,未經甲方書面認可或同意,擅自改變租賃門面的結構或用途,經甲方書面通知,在限定的時間內仍未修復的。
(3)在租賃期內,未經甲方書面認可或同意,擅自轉租或轉讓承租門面的。
(4)從事非法經營及違法犯罪活動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遲延交付租賃門面20天以上的。
(2)甲方未經乙方書面許可,擅自將出租的門面用于抵押或轉讓給第三方的。
(3)租賃門面主體結構存在缺陷,危及安全的。
3、在租賃期限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雙方均可變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書面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租賃期間,乙方承租的門面被征收、征用或被拆遷的。
(3)因地震、臺風、洪水、戰爭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該門面及其附屬設施損壞,造成本合同在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
在租賃期間,租賃合同被雙方同意解除的,本合同也隨之終止,甲方應退回剩余租金。如系單方面原因被解除的,違約方應賠償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十二、違約責任及賠償
1、 乙方應如期交付租金,如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逾期交付。甲方有關要求乙方按當年租金的萬分之10/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經濟損失的,還應賠償經濟損失。
2、 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該門面,如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逾期交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當年租金的萬分之10/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經濟損失的,還應賠償經濟損失。
3、 如系甲方單方面的原因中止合同的,除退回交納的租金的剩余部分外,還應賠償同等金額的賠償金并承擔乙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十三、其他條款
1、在租賃期間,乙方所繳納的水費、電費、房租等交于甲方的各種費用,甲方應給乙方開相應的收據。
2、甲,乙雙方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終止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待雙方同意后,方可辦理手續。若甲方違約,除要負責退還給乙方相應期限內的房租外,還需支付給乙方同等金額的違約金,反之,若乙方違約,則甲方有權不退還租金。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補充協議的方式另行約定,補充協議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連補充條款及附件共 頁,壹式兩份。其中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北京市商鋪租賃合同書通用2
出 租 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 租 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 方:
簽約代表: 地 址:
電 話:
簽約日期:
乙 方:
簽約代表:
地 址:
電 話:
簽約日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商鋪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
第一條 租賃商鋪情況
1.1租賃商鋪位于 房屋結構為 ,建筑面積為 ㎡,其中一層建筑面積: ㎡,二層建筑面積: ㎡。
1.2甲方保證擁有商鋪的所有權或者本次出租已經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權。
1.3甲方同意將商鋪出租給乙方使用,用于經營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商鋪的約定用途。
1.4租賃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轉讓,轉租,轉借該商鋪。否則甲方有權解除該協議,并有權收回該商鋪另租他人。同時視為乙方違約,甲方不退還乙方所交的租金,保證金(視為違約金)等
1.5 租賃期內甲方在不影響乙方正常租賃的情況下可將該商鋪辦理抵押或出售,乙方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條 租賃期限
2.1租賃期限為 年又 個月,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乙方如需在租賃期滿后續租,應在租賃期滿日兩個月前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乙方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租的權利。甲方同意續租的,雙方應簽訂續租合同。如果乙方未在前述時間內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視為乙方放棄優先承租權。
第三條 租金及保證金
3.1租金以商鋪建筑面積計算,該商鋪一層每月的租金為人民幣 元/㎡,二層每月的租金為人民幣 元/㎡,合計年租金為人民幣(大寫) ,租賃期內合計租金總額為人民幣(大寫) 。該租金為純租金,不包括應由乙方負擔的物業管理費、稅費、政府收費及公用事業單位等相關機構收取的相關費用,租賃期間因租賃房屋所產生房屋使用稅、土地使用稅也由乙方承擔。
3.2租金按年度交納,租期中不足整一年的,單獨計算一個交費年度。租賃期限內租金共分 次交付給甲方。乙方應當在租賃期限開始之日,即 年 月 日前將第一個交費年度的租金: 元一次性向甲方交付。之后每一個交費年度的租金應當于約定的第一次租金交納日在當年的對應日之前一次性向甲方交付,最后一個交費年度租期不足整一年的,租金按照實際的月數計算。
3.3 乙方在簽訂本合同當日應向甲方一次性交納租賃保證金計人民幣¥: 元整。如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間無違約行為,在本合同期滿時,甲方應在十五日內將保證金一次性無息返還給乙方。如乙方存在違約的情形,甲方可先從乙方的租賃保證金中扣除各項費用及違約金,余款(不計利息)甲方應如期退還給乙方,不足部分乙方仍應繳納。
3.4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出租的商鋪交付乙方前,如乙方退租,甲方將不予退還定金。
第四條 物業管理
4.1 物業管理費由焦作市萬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租賃期限內物業管理費用標準為1元/平方,按年度與租金同時收取。其它具體事項由乙方和物業公司另簽協議。
4.2 租賃期限內,所使用的水、電、有線電視電話及信息服務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 裝修
5.1 乙方可自費對商鋪進行裝修,但不得改變商鋪主體結構、用途、外觀、線路管線,并且必須在施工前將裝修方案、裝修圖紙等報甲方和焦作市萬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審核批準。
5.2 未經甲方和焦作市萬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商鋪內的水電線路作任何更改,如為經營需要需增加水電負荷或容量,應自行辦理有關手續并承擔相關費用。
5.3乙方應當充分考慮其經營可能對周邊住戶及環境產生的污染(包括但不限于煙氣、垃圾、噪聲等)及影響,并采取適當的裝飾裝修方案、材料和工藝避免前述污染和影響。
第六條 雙方權利義務
6.1甲方保證有權合法出租商鋪并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將其交付給乙方使用。
6.2甲方擁有該商鋪所屬整個物業的命名權,甲方改變、替換物業原有名稱應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及其他相關機構,但不因此構成本合同條件的變更或終止。
6.3乙方對商鋪享有充分的使用收益權(除本合同及《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的限制外),甲方對乙方在商鋪內遵章守法的經營管理活動不得干涉妨礙。
6.4乙方須按時繳交租金、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其他費用。
6.5乙方不得改變商鋪的經營范圍,乙方因經營產生的債權債務與甲方無關。若乙方與第三方發生糾紛導致甲方損失的,乙方應雙倍賠償。
6.6在租賃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將租賃商鋪轉租給第三方。
6.7在合同期滿或解除合同時,為保護商鋪結構、外觀的完整性,乙方應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時間內將租賃房屋恢復原狀,無法拆除的設施及裝飾裝修,無償歸甲方所有。除甲方要求外,乙方不可進行破壞性拆除,否則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6.8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定期維護消防器材、做好商鋪內消防防范工作,按甲方及焦作市萬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制定的各項管理規章進行經營。
6.10如因乙方原因與周邊利益方發生糾紛,由乙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賠償的責任。
6.11如因乙方經營對周邊住戶及環境造成污染或妨礙,導致周邊住戶投訴或政府主管部門處理的,乙方應當在合理時間內解決,否則應當立即停止營業,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及賠償責任。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當付清租賃期間所欠付的各項費用:
7.1.1 甲方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7.1.2 乙方在裝修過程中擅自改變或破壞商鋪主體結構、用途、外觀、線路管線且拒不改正的;
7.1.3 乙方擅自改變商鋪約定用途,經甲方書面通知后一個月內仍未糾正;
7.1.4 乙方利用商鋪從事違法活動;
7.1.5 乙方擅自將商鋪銷售、互換、抵押、轉租或實施其他任何侵犯、變更、妨礙商鋪所有權、使用權的行為;
7.1.6 乙方在租期開始后6個月內未能投入營業或者裝修結束后1個月內未能投入營業的;
7.1.7 乙方在經營過程中擅自停止營業超過十五天或者被政府主管部門采取查封、停業整頓等措施超過十五天的;
7.1.8 乙方在經營過程中對周邊住戶、經營者或者環境造成污染或侵害,經甲方書面通知后一個月未仍未糾正;
7.1.9 乙方與周邊利益方發生糾紛,因未能及時妥善處理影響甲方利益、損害甲方聲譽的;
7.1.10 乙方存在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且經甲方書面通知后拒不改正。
甲方依據7.1.1條解除合同的,未到期租金和租賃保證金無息退還,同時甲方對乙方的裝修費用和營業損失進行賠償。裝修費用的賠償標準為: 乙方經審計、鑒定或者雙方協商確認的裝修費用×(未到期租期月數÷整個租期月數)。營業損失的賠償標準為: 已結束租期內乙方納稅申報的月平均營業利潤x3個月。甲方依據本條7.1.1之外的其他條款解除合同的,未到期租金和租賃保證金作為違約金不予退還,乙方給甲方及焦作市萬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7.2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當付清租賃期間所欠的各項費用:
7.2.1 乙方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及焦作市萬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7.2.2 甲方提供的商鋪存在不能正常使用且無法消除的重大質量問題或安全隱患;
7.2.3 因甲方原因導致商鋪的所有權或租賃權發生爭議,導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商鋪的`;
乙方依據7.2.1條解除合同的,未到期租金和租賃保證金應作為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要求退還,給甲方及焦作市萬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乙方依據本條7.2.1之外的其他條款解除合同的,甲方應當無息退還未到期租金及租賃保證金。并按照7.1條的約定賠償乙方裝修損失及營業損失。
7.3與商鋪有關及其內的人身和物品的安全,乙方應自行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及向保險公司投保,非因甲方或焦作市萬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雇員原因所致乙方的損害,甲方不承擔責任。
7.4在租賃期間內租賃物及公用設施設備如(消防設施設備、水電井管道、強弱電線路等)及裝飾裝修的維修和維護由乙方負責,因乙方不當使用或乙方及乙方雇傭人員的故意或過失或第三人原因而致商鋪受到任何損毀,乙方須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如出現任何與甲方及物業公司無關。
7.5如乙方遲延繳納租金或物業管理費,從遲繳日起,按日加收所欠金額3%的違約金。如乙方逾期15日未繳足租金及違約金(無論是否已獲正式通知催繳),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商鋪,租賃保證金作為違約金不予退還,并通過法律程序追繳乙方所欠租金及應繳違約金。
7.6乙方存在其他違約情形,在甲方通知乙方改正的期限內,如乙方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商鋪,已交付租金扣租賃保證金作為違約金不予退還。
7.7租賃期限屆滿或因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商鋪時,乙方必須在合同期限屆滿之次日或甲方指定時間撤出該商鋪,乙方逾期不撤出的,甲方有權在以下任一第三方(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公證處等機構)見證下強行接管該商鋪,并有權對商鋪內乙方物品挪移并安排臨時保管處,因挪移或臨時保管產生費用由乙方承擔,因挪移或臨時保管期間物品產生的毀損、滅失等風險均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繳付占用期間的租金,并有權要求乙方按占用期內租金總額的5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不可抗力
在租賃期內因不可抗力導致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雙方均不負違約責任,但應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在不可抗力的影響消除后,應繼續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雙方皆可解除合同。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按合同規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如乙方已繳清全部租金及其他應繳費用且無違約行為,甲方應在租賃關系終止后30日內將乙方的租賃保證金(不計利息)退還給乙方。如乙方有欠租及未將各費繳清等情況,甲方可先從乙方的租賃保證金中扣除各項費用及違約金,余款(不計利息)甲方應如期退還給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權追償。
第十條: 出租方或承租方的變更
租賃期間,甲方如將租賃物業的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應提前十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書面通知甲方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乙方放棄優先購買權,甲方有權自行轉讓。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后,該第三方將成為本合同的當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權利,承擔原甲方的義務,乙方同意的,將與第三方按原合同條款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租金由第三方隨行就市制定,與甲方無關。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如發生糾紛,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可向租賃商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其他
12.1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本身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2 本合同之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2.3乙方應當在簽約后5日內,到焦作市萬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辦理相關交房手續,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12.4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五 頁,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合同的印花稅由各自承擔,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在乙方交納定金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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