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房屋租賃合同范文集錦4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賃合同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房屋租賃合同 篇1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丙方(居間方)
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預訂《 _____________ 》商品房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預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______層________室(以下簡稱該房屋)甲方已領取該房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證書號:__________),并經_________測繪機構預測 ,該房屋建筑面積為 ________平方米。該房屋定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付。
第二條 乙方預訂的該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買賣單價為人民幣_____元,乙方預訂的該房屋總房價為人民幣______元,乙方采取___________方式。
第三條 乙方同意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人民幣_______元,作為甲、乙方雙方當事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擔保,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轉為房價款。
第四條 甲、乙雙方商定,預訂期為_____天,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與甲方簽訂《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
第五條 甲方同意將發布或提供的廣告、售樓書、樣品所標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結構、建筑質量、裝飾標準及附屬設施、配套設施等狀況作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條 在本合同的第四條約定的預訂期限內,除本合同第七條、第八條約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倍返還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無權要求甲方返還已收取的定金。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拒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甲方應全額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因面積誤差處理、房屋交付、房屋質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
2、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后、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前,由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限制該房屋房地產權利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拒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甲方應雙倍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二條、第五條約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該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預租、查封等事實的。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份,________各執一份。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丙方(居間方)
代理人 代理人代理人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2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房屋基本情況及用途:
1.1 甲方同意將位于XX市之(□寫字樓 □商鋪)在設備完好狀態下出租給乙方使用。
1.2 承租區域的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出租面積為 平方米,(最終以開發商實際交房面積為準),承租區域作為 用途。
二、免租期(含裝修期):
免租期為 天,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乙方在免租期內免付租金。
三、租賃期:
3.1 自年月 日起租至年月 日止,租期 年。
3.2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應在租期滿日或之前,保持房屋設備及交房時附屬配備完好狀態,交還甲方。
3.3 租賃期滿,乙方如需要續租,應在本合同租期屆滿前 天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甲、乙雙方協商后,另行簽署租賃合同。
答:租房協議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身份證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城鎮房屋租賃條例》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
一、房屋概況:
房屋座落在 街道 路126號 面,房屋用途 。甲方保證所租用的房屋產權清楚,無爭議。
二、租期及租金:
租期自年月 日至年月 日止,租期內甲方不得隨意收回房屋,如有特殊情況需和乙方協商并退回相應租金。
租金計人民幣萬仟佰拾元 整(¥ ),房屋交付使用前一次性付清,乙方如需續租,應在期滿前二個月提出,期滿前一個月付清續租租金,并重新簽訂租房協議,租期內的房屋租賃稅、費由乙方負責。
三、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轉租、轉讓、轉借及改變房屋使用功能,不得進行非法活動和存放危禁品,損害公共利益,房屋租期內的防盜、防火等安全工作由乙自行負責。屋內設施設備(具體見物品清單)應保持完好,正常使用。如有遺失和損壞由乙方無條件賠償。甲方有權對房屋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協議規定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執行收回房屋,造成后果的`甲方保留依法追權的權利。
四、租期內水、電費按水、電表計數費用乙方自理,損耗由各用戶按表數比例分攤負責,每6個月結算一次,由甲方負責收取,室內及樓梯間衛生各相關用戶自理,暫住或經營的相關證件各住戶自行辦理。
五、房屋租期期滿之日乙方應搬遷歸還房屋及設施設備,否則甲方有權采取強制措施。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七、其他約定事項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租方)
電話 乙方(承租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住址
簽訂時間年月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3
實踐中,因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而發生的糾紛也比較多。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注意:
1.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則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否則,將構成違約。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條件而當然發生,而應以有解除權的一方行使為必要。這里需要區分合同的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兩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約定的條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權,其效力的發生以實際行使解除權為必要;后者則因約定(不可能是法定)條件成就,而當然發生合同消滅的效力。行使解除權,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應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礙以訴訟的'方式來行使,因為起訴本身可以視為一種通知。
3.要嚴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條件。當事人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發出解除通知,也不能產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構成違約。
相關知識: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合同解除權:
1.承租人的解除權。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們認為,對于租賃房屋的瑕疵,不論是物的瑕疵還是權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承租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對于承租人因租賃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張解除合同的,應滿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礙必須達到嚴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賃房屋對于承租人有特別利害關系的,則該障礙即使未達到嚴重程度,也應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內進行修繕。但在修繕為不可能或者雖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無利益的,則無需催告即可主張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用語是“可以隨時解除”。但應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賃房屋的瑕疵已達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種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響其解除合同。這一點與一般的合同解除規則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絕對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對此條作相反解釋,就是,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權。包括:(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雙方均有的解除權。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房屋租賃合同 篇4
您好!本人于年 月與您簽訂的關于 (房屋地址) 的'租賃合同,將于 年月日到期。因本人決定不再與您續租,所以請您在合同到期之日起算一周之內搬離,并做好清場和恢復工作。對于一周之后仍未搬離的物品,將被視為放棄處理,本人有權自行處理,并不負任何責任。另外,如不做好房屋恢復工作,本人將按照租賃合同規定,從押金中扣掉您相關費用。
特此通知,謝謝合作!
房東:
20xx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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