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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交通部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導語:為加強我部科技項目的管理,規范部科技計劃項目的管理程序和文檔格式,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關于發布交通部科技項目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部科技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管理,實現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指導、管理和協調項目的實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部科技項目系指由交通部立項并列入部科技進步年度計劃的.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項目,主要包括交通行業的軟科學研究、新技術研究與開發、專業技術人才培養、科技成果推廣等項目。
第三條 交通部科技項目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項目申請、可行性論證、項目審批、組織實施、合同管理、驗收、鑒定(評審)等環節。
第二章 立項原則與程序
第四條 交通部科技項目的提出,應能為交通行業宏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對改造傳統產業,提高行業科技含量起先導作用,符合交通行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有利于交通行業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
第五條 立項程序:
1. 項目申報單位向部科技主管部門提交《交通部科技項目申請書》;
2. 部科技主管部門對項目申請書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下達《交通部科技項目申請審查結果通知書》;通過審查的項目,由項目申報單位組織編寫《交通部科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部門直接下達的.項目,可直接進行《交通部科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寫;
3. 由部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交通部科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查,提出專家審查意見;
4. 通過可行性報告審查的項目,經研究同意立項后,部科技主管部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交通部科技項目合同書》,并列入部科技進步項目年度計劃;
5. 根據項目的性質、內容及開展研究、開發工作的需要,可采用招、投標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六條 對于部科技主管部門下達的非研究、開發性質科技工作項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交通部科技工作項目協議書》。
第三章 組織與實施
第七條 交通部科技項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門組織,項目行業或業務主管部門協助,依據合同對項目實施全過程管理。
第八條 部科技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1. 審查項目申請書;
2. 組織同行專家對項目可行性進行論證;
3. 審查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簽訂《交通部科技項目合同書》;
4. 編制科技項目年度計劃;
5. 根據項目執行進度編制項目經費撥款計劃,會同部財務主管部門下達項目經費;
6. 會同項目行業或業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合同執行情況,對項目執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協調,對項目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評估;
7. 組織項目驗收、鑒定(評審)。
第九條 行業或業務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1. 項目行業或業務主管部門一般是指項目承擔單位所在的省、區(市)交通行業主管部門或與項目研究內容相關的部業務主管司(局);
2. 負責組織所轄地區或主管業務范圍的有關單位,申報交通部科技項目;
3. 負責對項目研究內容提出意見或建議;
4. 協助部科技主管部門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協調;
5. 受部科技主管部門的委托,主持項目的驗收、鑒定(評審)。
第十條 承擔單位主要職責:
1. 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開發的具體實施單位;
2. 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進度完成任務,接受部科技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3. 制定研究大綱和保證措施,確保項目完成質量;
4. 根據完成項目合同的需要,合理選擇和安排研究人員,提供必要的場地、設備等必要條件;
5. 按合同的規定管理和使用項目經費;
6. 按要求編制項目執行情況、統計報表及經費預、決算等報告;
7. 負責項目驗收、鑒定(評審)的準備,按要求提交驗收、鑒定(評審)材料;
8. 負責項目文件歸檔、科技成果登記。
第十一條 咨詢專家主要職責:
1. 受部科技主管部門的邀請,參加項目的可行性報告審查、項目驗收、鑒定(評審);
2. 在參加項目審查、驗收或鑒定(評審)過程中提出專業、客觀、公正的意見。
第十二條 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一般不得作為項目的承擔單位,國家公務員一般不得作為課題組成員。
第十三條 部科技主管部門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將定期或不定期進行項目執行情況檢查。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必須于每年五月三十日和十一月三十日前向部科技主管部門上報《交通部科技項目執行情況報告表》。
第十五條 對項目執行過程中發生可能影響項目繼續執行或主要研究人員發生變化等重大問題,項目承擔單位須及時向部科技主管部門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合同條款提出調整或解除合同時,須及時提出書面報告,部科技主管部門在收到報告后予以研究批復。未經批準,項目承擔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內容。
第十七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部科技主管部門有權解除合同:
1. 與項目相匹配的貸款、自籌資金等條件不落實的;
2. 項目所需的依托工程、技術引進等條件不落實的;
3. 承擔項目的`技術骨干變動,致使項目無法進行的;
4. 事實證明已無法按合同要求完成的。
第十八條 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對于不能按時報告項目執行情況,遇有重大問題沒有報告的承擔單位,部科技主管部門將對其通報批評、暫緩撥付合同經費;對于沒有正當理由,不能完成項目的承擔單位,將對該單位通報批評、追繳部分或全部合同經費,并視情節暫停其承擔其他部科技項目的資格。
第十九條 項目主要研究人員不能認真、有效地開展研究工作,致使項目執行受到影響,部科技主管部門有權責成其所在單位予以調整,并暫停其承擔其它部科技項目的資格。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條 交通部科技項目經費主要來源于中央財政性撥款、地方撥款、貸款和單位自籌等方面;鼓勵交通行業各單位多渠道籌集科研、開發資金。
第二十一條 項目經費主要用于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人員費、試驗費、設備使用費、管理費和其它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 項目經費實行合同制管理,按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部財務主管部門會同部科技主管部門,將項目預算納入交通部部門預算管理,經財政部批準后,由部科技主管部門按照項目進度提出撥款計劃,由部財務主管部門依據預算和項目撥款計劃將款項撥付有關單位。
第二十四條 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進行,堅持實事求是、精打細算、合理安排的原則。
第五章 驗收、鑒定(評審)
第二十五條 為了合理有效地評價項目合同執行的質量與效果,項目完成后必須進行項目驗收,也可同時申請項目科技成果鑒定(評審)。
第二十六條 驗收、鑒定(評審)的原則:
1. 項目驗收指依據合同對項目的完成情況進行最終考核,對項目管理、技術成果、經費使用、時間進度和人員配備等情況進行評價;
2. 科技成果鑒定(評審)指按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對科技成果的水平和產品性能進行審查和評價,做出相應的結論;
3. 驗收、鑒定(評審)應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民主、客觀公正、講求實效的原則,以保證驗收、鑒定(評審)的嚴肅性、科學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4. 項目驗收、鑒定(評審)由部科技主管部門組織管理,由部科技主管部門或委托有關單位主持項目的驗收、鑒定(評審);
5. 項目驗收、鑒定(評審)的工作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負擔。
第二十七條 驗收、鑒定(評審)的主要依據為:《交通部科技項目合同》、《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軟科學研究成果評審辦法》、《新產品鑒定驗收辦法》、《科技成果推廣驗收辦法》等。
第二十八條 驗收程序
1. 項目完成后,承擔單位向部科技主管部門提出《交通部科技項目驗收申請表》,并按規定提交有關文檔、資料;
2. 經審查符合驗收條件的.項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組進行驗收工作;對于不符合驗收條件的項目不予受理,并通知項目驗收申請單位;
3. 通過驗收的項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門頒發驗收文件。
第二十九條 驗收管理
1. 項目驗收組成員由7至15名項目管理人員和同行專家共同組成;
2. 參加項目驗收人員,應嚴格遵守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規范,保證驗收的客觀公正性;
3. 項目承擔單位應據實提供必要的文檔資料,做好項目驗收的準備工作;
4. 組織驗收會應嚴格控制會議規模,符合國家的有關要求。
第三十條 項目的驗收和鑒定(評審)可同時進行。項目科技成果鑒定(評審)的程序,按照國家和部有關鑒定(評審)的要求辦理。
第三十一條 通過驗收、鑒定(評審)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完成科技成果登記。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三條 由部設立的科技專項,根據該專項的特定管理要求,可依據本辦法指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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