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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重慶市藥品儲備管理辦法
導語:儲備藥品是指國家為了維護公眾的身體健康、保證緊急需要而平時儲備管理的。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重慶市藥品儲備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藥品(包括醫療器械)儲備管理,確保發生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時藥品、醫療器械的及時有效供應,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加強醫藥儲備管理工作通知》(國發(1997)23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藥品儲備是政府職能。
第三條 藥品儲備實行品種控制、總量平衡、動態管理、有償調用,以保證儲備資金的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與藥品儲備有關的政府職能部門、承擔藥品儲備任務的企業、參與急救藥品調出的非儲備單位和調用藥品儲備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藥品儲備實行中央、地方兩級儲備制度。重慶市藥品儲備工作在重慶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重慶市藥品儲備領導小組負責規劃、組織、管理與監督。重慶市藥品儲備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秘書長任組長,市醫藥行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醫藥行管辦”)、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政府救災辦、市化醫控股(集團)公司為成員單位。
第六條 重慶市藥品儲備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醫藥行管辦,負責重慶市藥品儲備具體工作的組織實施、管理及日常事務處理。
第七條 承擔儲備任務企業的主要職責:
(一)執行下達的藥品儲備計劃。
(二)依照下達的調用通知執行儲備藥品、醫療器械的調用任務,確保所調用儲備藥品、醫療器械及時有效供應。
(三)對藥品儲備資金和實物建立專戶專賬管理,全面動態反映資金使用、實物流動及其流動盈虧情況。
(四)建立健全企業內部藥品儲備物資、調度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儲備藥品、醫療器械的原始記錄、賬卡、檔案等基礎管理工作。
(五)建立健全企業內部藥品儲備資金管理制度,確保藥品儲備資金的安全和保值。
(六)負責對儲備藥品、醫療器械進行適時輪換,保證儲備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
(七)按時、準確上報各項藥品儲備統計報表。
(八)負責對從事藥品儲備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不斷提高其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九)落實內部藥品儲備的職能部門,由專人負責,建立嚴格的領導責任制和調度機制,堅持24小時值班、人員到位、傳真電話開通,確保信息暢通,調度及時。
(十)執行有關藥品儲備工作的其他規定。
第八條 使用藥品儲備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主要職責:
(一)災疫突發區縣(自治縣、市)政府要建立撲疫救災指揮部,由行政首長或分管領導任組長。
(二)由組長審核、簽發所需急救藥品、器械清單,落實資金渠道后,向市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三)接收急救藥品、器械后,相關區縣(自治縣、市)政府要與急救藥品調出單位完善接收手續,及時支付貨款,不得拖欠。
(四)對申請所需的急救藥品、器械品種及數量嚴格把關,非質量原因不得退回。
第三章 承擔藥品儲備企業的條件
第九條 承擔藥品儲備任務的企業由市醫藥行管辦根據企業管理水平、倉儲條件、企業規模及經營效益等情況商市財政局后擇優選定。
第十條 承擔藥品儲備任務的企業必須是通過GSP認證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大中型醫藥企業、大型商業醫藥企業。
第十一條 虧損企業不得承擔藥品儲備任務。
第四章 計劃管理
第十二條 重慶市藥品儲備主要是應對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所必需的藥品和醫療器械品種。
第十三條 藥品儲備實行嚴格的計劃管理,市級藥品儲備品種由市醫藥行管辦商市衛生局確認后下達。
第十四條 每年3月底前,市醫藥行管辦根據我市有關部門的災情、疫情預報,按照實際需要和適當留有余地的原則,商市衛生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后制定年度市級藥品儲備計劃,下達給有關企業執行,同時抄送市藥品儲備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并于4月底前報國家藥品儲備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承擔藥品儲備任務的企業必須與市藥品儲備領導小組(市醫藥行管辦代表)簽訂“藥品儲備責任書”。
第十六條 承擔藥品儲備任務的企業必須認真執行儲備計劃,在儲備資金到位后或儲備計劃下達后1個月內,保證藥品儲備計劃(品種和數量)的落實。
第十七條 承擔藥品儲備任務的企業不得擅自變更儲備計劃。計劃的變動或調整,需報市醫藥行管辦,商市衛生局確認后,由市醫藥行管辦按
第十四條 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承擔藥品儲備任務的企業調出藥品、醫療器械后,應按儲備計劃及時補充儲備藥品、醫療器械品種及數量。
第五章 儲存管理
第十九條 藥品儲備實行品種控制、總量平衡的動態儲備,在保證儲備藥品、醫療器械品種、數量、質量的前提下,承擔儲備任務的企業要根據具體藥品、醫療器械的有效期及質量要求對儲備藥品、醫療器械進行適時輪換。在非災情、疫情多發季節,儲備藥品、醫療器械的庫存總量不得低于計劃總量的70%,其中每一品種不得低于該品種計劃量的50%,但對非常規性的急救解毒藥品必須保證100%的儲備量。
第二十條 建立儲備藥品、醫療器械的入庫、驗收、在庫養護、儲備、出庫復核制度,加強首次儲備藥品的審驗和效期藥品管理。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要指定專人負責儲備藥品、醫療器械的管理及各項制度執行與檢查。
第六章 調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藥品儲備動用原則:
(一)重慶市轄區內發生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時需緊急動用藥品儲備時,經市政府審批同意后動用市藥品儲備。
(二)在發生重大、特大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時,市藥品儲備難以滿足需要的不足部分,按有償使用原則由市政府向鄰省(地區)或國家藥品儲備管理部門申請,動用鄰省(地區)藥品儲備或中央藥品儲備。
(三)本著有償調用原則,國家或鄰省(地區)需動用我市藥品儲備的,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可根據需要調用我市藥品儲備。
第二十三條 藥品儲備調用程序。
發生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的地區原則上應就地自行組織急救藥品、醫療器械。確需動用市藥品儲備的,按有償使用原則申請調用。具體調用程序如下:
(一)發生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政府向市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及簽字確認的急救藥品、器械清單。
(二)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后,由市衛生局對所需急救藥品、醫療器械進行確認,經確認后由市醫藥行管辦通知儲備單位組織藥品。
(三)承擔藥品儲備任務的企業接到“重慶市藥品儲備藥品(器械)調用通知”后,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將藥品、醫療器械發送到指定地區和單位,并對調出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負責。
(四)申請急救藥品、器械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或其指定部門收到急救藥品、醫療器械后要認真查收。區縣(自治縣、市)政府與儲備發運單位應完善接收手續,并即時予以付款。若資金有困難,可以適當延緩支付,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二十四條 遇有緊急情況發生,市醫藥行管辦接市政府通知后,應立即通知承擔儲備任務的企業,可按要求先發送儲備藥品、醫療器械,7日內按
第二十三條 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遇有重大、特大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時,為確保及時有效救助,非藥品儲備承擔單位接到調用通知后,也應按時送達所需急救藥品、醫療器械,完善接收手續,并按市場銷售價格結算貨款(若市場銷售價格低于成本價時,按成本價結算貨款)。
第二十六條 市級儲備藥品、醫療器械在調用過程中如發現質量問題,應就地封存,事后按規定進行處理。接收單位和調出單位應立即將情況報市醫藥行管辦,由市醫藥行管辦通知調出單位按同樣品種、規格、數量補調。
第二十七條 儲備藥品、醫療器械調出10日內,無論款項是否支付,原則上供需雙方需補簽購銷合同。
第二十八條 申請動用藥品儲備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要負責落實資金并及時將貨款支付給調出單位。
第二十九條 與藥品儲備有關的政府職能部門,承擔藥品儲備任務的企業,均應設立24小時傳真電話,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單位名稱、負責人及值班電話需報市政府和市藥品儲備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第七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 市級藥品儲備所需資金由銀行貸款,財政貼息。藥品儲備資金必須嚴格管理,?顚S,不得擠占挪用,要確保儲備資金的安全和保值。
第三十一條 儲備藥品、醫療器械實行有償調用。調出方要及時收回貨款,使用地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欠、拒付。如有拖欠或拒付,由市財政在兩級財政結算時予以抵扣。
第三十二條 市級藥品儲備資金由市醫藥行管辦依據儲備需要會同市財政局共同下達計劃。
第三十三條 由銀行專項貸款的藥品儲備資金及財政貼息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醫藥行管辦另行制定。
第八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四條 市醫藥行管辦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對有關企業落實市級藥品儲備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財政、審計、醫藥行管辦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要加強對藥品儲備資金的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況,市醫藥行管辦會同市財政局調整或收回藥品儲備資金:
(一)企業不能按計劃完成儲備調運任務的;
(二)由于經營保管不當發生嚴重質量事故的;
(三)管理混亂、賬目不清,不合理損失嚴重的;
(四)企業自身經營發生虧損的;
(五)擅自挪用儲備資金的;
(六)企業發生變故不具備藥品儲備企業條件的;
(七)不能按時報送或拒報各項藥品儲備統計報表和年度決算報表的;
(八)發生其它不能履行儲備任務的情況的。
第三十七條 儲備單位延誤救災防疫及突發事故急救藥品、醫療器械供應,弄虛作假,挪用儲備資金,管理嚴重混亂,造成嚴重后果和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負責人的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藥品儲備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循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相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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