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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導語:補充醫療保險是在單位和職工參加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后,由單位或個人根據需求和可能原則,適當增加醫療保險項目,來提高保險保障水平的一種補充性保險。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泰州市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一、補充醫療保險的原則
(一)單位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建立單位補充醫療保險。
(二)補充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單位的經濟負擔能力相適應。
(三)保證單位職工原有醫療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隨經濟發展有所提高。
(四)補充醫療保險辦法要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
二、補充醫療保險的'范圍
駐地行業管理部門和條件較好的企事業單位。
三、補充醫療保險的經費來源
補充醫療保險的經費來源由單位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稅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
四、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
(一)補充醫療保險的繳費率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4%,由用人單位繳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所繳基金一部分劃入職工個人醫療帳戶,一部分用于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二)個人帳戶的計入辦法:
1、35周歲以下,按本人繳費工資的0.5%記入;
2、36歲到45周歲,按本人繳費工資的1%記入;
3、46歲至退休前,按本人繳費工資的1.5%記入;
4、退休(職)人員,按本人上年養老金的.2%記入。
(三)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
1、支付部分特殊門診病人個人自付部分的費用。補充醫療保險職工診治特殊門診慢性病種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計算的個人自付部分,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承擔50%,個人負擔50%。
2、補助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個人自付超過一定數額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具體補助辦法為:參保職工在全年個人帳戶用完后自付累計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10%以上至3000元以內的費用,可以憑病歷、有關檢查(化驗)單、有效處方和收費發票,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按以下比例報支,1000元以下(含1000元)部分,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40%,個人自負60%;1000元以上至2000元(含2000元)部分,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自付50%;2000元以上至3000元(含3000元)部分,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自負40%。
3、補助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之內個人年度自付累計超過3500元以上的費用(普通門診和大病救助的除外)。
上述補充醫療保險補助的具體比例、標準和計入辦法各統籌地區可作適當調整。
五、管理監督
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實行分級管理,并與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相一致,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實行單獨核算。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和審計制度;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考核與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要加強財政專戶管理,監督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分配和使用;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審計。
六、其他事項
未按本辦法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應參照補充醫療保險的辦法在企業內部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或職工互助制度,以補助一些慢性病患者、特困職工或大病患者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確保基本生活不受影響。具體辦法由各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并報醫保部門備案。
七、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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