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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辦法
導語: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個人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通過管道再供用戶或自用的形式。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進一步加強我市二次供水設施的衛生管理,確保我市人民飲用安全、衛生的水,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晉城市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駐市單位的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市政主要供水系統以外的蓄水池、水塔、無塔供水裝置,高、低位水箱及配水、輸水等供水設施。
第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衛生管理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凡有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須有縣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方可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應依照下列程序領取《衛生許可證》。
(一)申報、登記。
(二)安排清洗、清毒。
(三)水質檢驗。
(四)驗收建檔。
(五)領取《衛生許可證》。
第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必須合理,便于清洗排污,有可靠的防護措施,并由專人管理,建立必要的衛生管理制度。
凡新建、改建的二次供水設施,須經衛生防疫部門審查,參與選址、設施、竣工驗收。
第五條 蓄水池周圍十米范圍內,嚴禁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堆和廢渣等污染源。
第六條 供水泵房、水池、水箱應設有明顯標志、蓄水池、水箱慶密封良好,加蓋上鎖,蓄水池頂部及周圍排水應暢通,頂部設排氣孔。
第七條 各單位貯水、配水、輸水等設施,不得與排水設施相連接,單位自備的供水系統嚴禁與城鎮供水系統連接。
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一至二次;
(一)新建、改建的二次供水設施在投入使用前,必須先清洗、消毒一次;
(二)已投入使用的每年必須清洗、消毒一至二次;
(三)水污染事故發現后,應立即上報并及時清洗、消毒。
第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工作由市、縣(區)自來水公司負責實施,衛生防疫部門進行監督、檢驗、驗收并做好詳細記錄。清洗消毒工作所用的防腐劑、消毒劑、除垢劑等原材料,均須經市、縣(區)衛生防疫站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條 清洗、消毒工作,統一按規定收取清洗消毒工程費和檢驗費。
第十一條 各供水單位對清洗、消毒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拒絕。凡因推諉拒絕致使發生水污事故,按《傳染病防治法》從嚴處罰。觸犯刑法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工作人員,必須建立健康檔案,每年體檢一次,領取《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如發現有傳染病患者或帶菌者,應立即調離工作崗位。
第十三條 實行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制度。市防疫站負責實施對市級以上單位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監測。 縣(市、區)防疫站對轄區內同級及以下行政隸屬關系的單位實施衛生監督監測。
第十四條 衛生監督人員在執行任務中,需對有關單位進行監督、采樣、索取必要的資料時,任何單位不得拒絕、隱瞞。衛生監督人員對供水單位提供的機密資料有保密義務。
第十五條 發生水污染事故時,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和衛生監督機構,并立即停止供水。
第十六條 因水質污染引起中毒或傳染病流行時,應及時向所在地的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同時積極搶救病人。
第十七條 有關違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晉城市生活飲用防護、監督和二次衛生供水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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