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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參加省以上重大體育比賽獎勵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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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體育后備人才培養(yǎng),激勵體育工作者刻苦訓練、頑強拼搏,不斷提高競技水平,在省級以上重大體育比賽中取得優(yōu)異成績,根據(jù)《湖南省體育后備人才培養(yǎng)條例》,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
參加奧運會、亞運會、全國運動會、全省運動會等重大體育比賽取得優(yōu)異成績的常德籍注冊運動員,以及為此做出貢獻的教練員、工作人員及有關單位。
第三條 獎勵標準
(一)奧運會獎勵標準。參加奧運會比賽獲獎運動員,每枚金牌獎勵100000元,銀牌獎勵50000元,銅牌獎勵30000元;原訓練教練員分別獎勵60000元、30000元、20000元;輸送單位分別獎勵40000元、20000元、10000元。
(二)亞運會、全國運動會獎勵標準。參加亞運會、全國運動會獲獎運動員,每枚金牌獎勵50000元,銀牌獎勵30000元,銅牌獎勵20000元;原訓練教練員分別獎勵30000元、20000元、10000元;輸送單位分別獎勵20000元、10000元、5000元。
(三)全省運動會獎勵標準
1.單人項目獲獎運動員,每枚金牌獎勵5000元,銀牌獎勵2000元,銅牌獎勵1000元,其它名次按得分每分獎勵100元。教練員與獲得名次的運動員同獎。
2.10人以上集體項目獲獎運動員,每枚金牌獎勵20000元,銀牌獎勵8000元,銅牌獎勵4000元,其它名次按得分每分獎勵400元。教練員按金牌、銀牌、銅牌分別獎勵8000元、3000元、1500元。
3.代表團工作人員按代表團實際得牌得分總獎金額的20%給予獎勵。
4.區(qū)縣(市)完成市政府下達的競賽任務,獎勵20000元;市體育運動學校完成市政府下達的競賽任務,獎勵50000元;其它參賽單位完成市政府下達的競賽任務,獎勵5000元。對超額完成任務的單位,每超一枚金牌獎勵1萬元,每超一分獎勵200元。
第四條 行政獎勵
培訓的運動員在全省運動會中取得優(yōu)異成績的,對其教練員和其他有關人員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行政獎勵
(一)記二等功:培訓輸送的運動員在全省運動會上獲得3枚以上(含3枚)金牌;
(二)記三等功:培訓輸送的運動員在全省運動會上獲得2枚金牌。
(三)嘉獎:培訓輸送的運動員在全省運動會上獲得1枚金牌。
(四)對特別突出貢獻者,按照國家有關獎勵政策規(guī)定申報記一等功、授予勞動模范或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對作出較大貢獻的其他工作人員,根據(jù)其貢獻大小,分別給予相應獎勵。
第五條 對在全省運動會上取得優(yōu)異成績的運動員由共青團、婦聯(lián)授予相應榮譽稱號。
第六條 獎勵給單位的輸送獎金和競賽獎金只能用于單位事業(yè)發(fā)展,不得分發(fā)給個人。
第七條 獎勵所需資金由市財政解決。
第八條 市體育局可根據(jù)本辦法獎勵標準制定獎金分配方案。
第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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