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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代外勤工作前景分析報告
一. 辦理進口手續
1. 船舶進港前閱讀進出口單證人員、調度、計劃委托人員(集裝箱船舶為航線業務員和進口放貨人員)在船舶通知單和單船作業記錄上的記錄,了解裝卸調侃、明確費用負擔方。
2. 進港前,了解該論的衛生檢疫手續辦理情況。如是靠泊檢疫,應通知船方確保在衛生檢疫結束后無一般人員上下船。如是錨地檢疫,應及時聯系船方/衛生檢疫單位進行檢疫。在檢疫通過后,立即通知引水進行引領。
3. 在船舶靠泊之前、確定船舶靠泊時間后,及時通知有關檢查檢疫單位準確的靠泊時間,以便其自行登輪辦理進口手續。
4. 登輪后,協助船長準備辦理進口手續所需的單證、表格。對有格式要求的單證,嚴格按照規定的格式填報。取得經船長簽字/蓋章的表格和船舶證書等資料,到有關檢查檢疫單位辦理進口手續。辦理完以取得放行單或進口申報完畢的有關證明為準。
5. 進口手續辦理完畢后,通知船方可以上下人員,開始作業。
二. 裝卸貨單證交接
1. 再次了解有無過境危險品,落實危險品的申報情況。在船舶開始裝卸貨前,將港監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書(進口、出口、過境)交船長。
2. 對必須憑正本提單卸貨的船舶,在開始卸貨前將背書完好的正本提單交船長,取得船長簽字的收據,做相應記錄。
3. 取得艙單、積載圖、提單副本等卸貨單證和收貨人單證(如有)。
4. 將裝貨清單交船長協助船長/大副配載,并取得船圖。對裝運危險品貨物、且又申請監裝的船舶,將有關船圖轉交港監(集裝箱船舶例外)。作好轉交記錄,并確保船舶開航前取得監裝證書。
5. 由船長簽署作業申請、吊竿負荷證明。
6. 有關單證的分轉:
● 艙單、作業申請、吊竿負荷證明。
● 艙單、積載圖轉進口單證人員。
三. 提單(僅限散雜貨船舶)
1. 按出口單證人員要求,向船長索取該航次所需的空白提單。如船長申請使用外代提單格式,申請應明確船公司/租船人/經營人全稱。申請交出口單證人員,在單船作業記錄上做好記錄。
2. 船長委托外代簽單,由船長出具授權書。注意授權書的措辭和可接受性。授權書交出口單證人員,在單船作業記錄上做好記錄。
3. 如船長簽署提單,注意應將船長簽署的全套提單取回交出口單證人員,由出口單證人員審核委托方有關要求、落實有關費用后放提單予發貨人。
四. 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
1. 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繕制與否,視委托方或其他與船舶運輸有關的關系人的要求而定。
2. 通知書的遞接受有關契約的約束。通常船舶在遞交通知書應符合以下條件:
● 船舶抵達港口錨地
● 在LAYCAN日期之內
● 進口手續/檢疫通過
● 船舶一具備立即開始作業的條件
● 在辦公時間內
3. 如委托方對通知書的遞接無明確他示,有關租約無不一致約束,在上述條件滿足后,可接受NOR。
4. 若委托方/租約對NOR的遞接時間、抵達地點等有明確要求,按其指示辦理。
5. 以船舶通知單列明的身份簽署通知書,如:
(1)代表港方(2)代表買/賣方
(3)代表承租人 (4)見證人/代理人
6. NOR前妥后,取回正本和三份副本。必要時,將船舶備妥情況以適當形式通知有關方。
五. 裝卸時間事實記錄
1. 裝卸時間事實記錄繕制與否,視委托方或其他與船舶運輸有關的關系人的要求而定。
2. 裝卸時間事實記錄詳細記錄船舶抵港至作業結束期間的有關船舶裝卸的所有事實及其起始時間。記錄時間具有連續性和不間斷性。
3. 裝卸時間事實來源于船舶在港期間與船長等等有關方核對的數據、時間和有關天氣情況記錄。每天至少登輪一次,核對的主要內容如:
● 船舶抵港、起錨時間、靠泊時間、進口手續辦理時間
● 船舶排壓艙水時間(排水前船長須向港監和衛生檢疫單位遞交申請批準,申請內容主要包括壓艙水數量、壓入時間和地點、排盡所需時間、計劃開始排水時間、清潔情況等)。
● 開裝/卸時間、裝卸進行時間、移泊時間、完裝/卸時間
● 非停工作業時間及其原因、壞天氣記錄
● 船舶規范、TPC/I數據、備車時間、作業艙口數、實裝/卸數量、貨名
4. 船舶開航前,與船長核對確認并按船舶通知要求(無明確要求,以代理身份)的身份簽署裝卸作業事實記錄。取回記錄正本和三份副本。
六. 檢驗和證書
1. 接委托人/船長的申請,聯系辦理有關的船舶證書或安排有關項目的檢驗。
● 船舶各類適航證書
● 船舶噸稅證書
● 除鼠/免于除鼠證書
● 貨物損壞檢驗、貨物封艙、干艙檢驗
2. 將申請轉有關單位、或電話通知有關單位直接登輪辦理,同時告知對外結算人員落實備用金/再索匯,做好通知/轉交記錄。
3. 與船方/有關單位落實證書辦理情況,保證檢驗項目的順利完成,將有關證書/報告交船長,在單船作業記錄上做好記錄。
七. 供應
1. 供應主要指燃油、淡水、伙食、船用物料的供給。
2. 接到委托方/船方有關供應的要求后,應聯系對外結算人員落實費用支付狀況。
3. 在費用落實后,將有關供應要求以書面形式或電話方式通知公司的合格供方安排供應。
4. 及時聯系供方/船方,了解供應進展,做好必要的記錄。
5. 對委托方要求的供應必要是告知其安排情況和完成情況。
八. 船舶修理與檢修
1. 一般情況下,接到委托方/船方關于船舶修理的申請后,應先電話聯系對外結算人員落實費用,同時電話通知公司合格供方在傳播靠泊后登輪進行修理費用評估。在落實費用、委托方/船方接受報價的情況下,安排供方進行修理。
2. 若修理項目小或船長支付現金,只只需船方同意即可安排供方進行修理。
3. 若危及船舶安全、必須進行搶修,可邊安裝修理、邊與委托方聯系。
4. 檢修主機及船舶關鍵機器、船舶明火作業、港內救生演習、主機試車等,須事先以書面申請形式向港監報批。
5. 與船方/供方落實修理的進展情況,做好必要的記錄。需要時,應及時通知委托方。
九. 船員安排
1. 船員遣返
● 了解遣返人樹、遣返地區、機票情況、出境地,會同對外結算人員估算費用。
● 落實費用。
● 填寫有關出入
境表格,前往公安部門辦理海員證/護照簽證。
● 陪同被遣返人,前往海關、邊防辦理入境手續。要求被遣返人保存好有關證件、證明,處境是備查。
● 將有關船員資料發至處境地外代,請安排接機、食宿、機票、送機等事宜。
● 及時與處境地外代聯系,保證遣返申請人了解有關的遣返情況。
● 及時填寫遣返收費表,接清費用。
2. 船員入境、上船
● 獲悉船員入境的消息后,安排有關的入境地接機活動、做好入境地至本地的旅途安排。
● 入境船員抵港后,陪同前往邊防、海關辦理處境手續后安排上船
● 作適當通知和安排,保證有關方了解船員入境上船情況。
3. 船員就醫
● 船員就醫前,船長應出具就醫申請。申請一分交醫院(公司合格供方),一份留底。
● 按約定/要求時間,帶患病者前往醫院進行治療。
● 就醫結束后,將醫生診斷書交船方。
● 若需住院治療,應先取得船長/委托方的同意,并通知對外結算人員落實費用。
4. 船員死亡
● 獲悉船員死亡后,應及時將船名、船員姓名、性別、年齡、國籍、死亡原因等報告委托方。
● 立即報告衛生檢疫、邊防公安等口岸當局,由其按規定安排法醫,出具死亡證明書等。
● 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公司。
● 根據委托方要求,充分考慮和尊重各國風俗習慣,根據有關當局的決定,安排尸體火化或將尸體運回。
十. 備件轉遞
1. 攜帶有關備件單證(空運單等),委托報關員按照海關規定辦理轉關證明。
2. 帶轉關證明,使用海關監管車,到中轉地提取備件;或將轉關證明寄往中轉地外代,由其安排提取,并負責送至本港。
3. 備件經海關查驗后送船,辦理交接。貨物回執交海關。
4. 必要時應將備件的轉遞情況統戰有關方。
十一. 期租船的交船和還船
1. 接到船東/租船人關于辦理期租船交船/還船的書面要求后,應了解船東/租船人對存油水量測量/船舶狀況檢驗的要求、明確租船人/船東全稱和交/還船時間、地點。
2. 根據船東/租船人的要求,以書面形式向船舶檢驗機構提出有關的檢驗/測量申請。申請一份交對外結算人員,一份存檔。
3. 及時與檢驗機構聯系,保證檢驗/測量的按時進行。在檢驗/測量結束后取回檢驗/測量報告。
4. 根據檢驗/測量報告繕制交/還船證書,并與船長分別代表租船人和船東簽署。取回至少四份經簽署的證書。
十二. 海損事故及海事聲明簽證
1. 獲悉海損事故發生后,應立即報告部門經理,如須搶救則先聯系港監實施搶救。
2. 接到船長遞交的海事聲明及所附航海、輪機日志摘要后,應及時轉交港監辦理簽證。一般情況下應在船舶抵港24小時內將海事聲明送交港監。若遇特殊情況無法按時遞交,先電話聯系港監、取得其超時限辦理的允諾。這一情況應作好記錄。
3. 及時取回簽妥的海事聲明送交船長,留存副本一份。
十三. 辦理船舶開航手續
1. 將預計開航時間,以適當的方式通知船長,請船方做好合理安排和充分準備、完成在本港需辦理的各類事項。
2. 攜帶有關表格和單證到個口岸檢查單位辦理出口手續,取得離港證、檢疫證、關封、邊封等證明。
3. 開航前與船長核對并記錄有關信息:
(1)離港吃水 (2)離港存油水(3)實裝卸貨數量 (4)ETA下港 (5)完工時間
4. 將核對無誤的出口艙單、危險品清單(如是危險品)等交裝貨船船長;確保卸件雜貨船舶在開航前取得溢短單、殘損單,卸散貨船舶已完成了水尺公估。裝貨船舶應取得船圖。
5. 將離港證、關封、邊封(下港為國內港的外輪)等交船長,做好有關記錄。如離港手續辦完后,出現變更情況,應設法予以更正。
6. 對需要引航員引領的船舶,電話聯系引水站,確定開航時間,安排引航員引航。
十四. 開航后的工作
1. 及時(不晚于半個工作日)將卸貨船SOF、NOR、裝貨船的SOF、NOR、M/F、S/P、B/L等單證傳送委托方。集裝箱船舶按船公司指示辦理。
2. 將散雜貨裝貨船的艙單轉有關裝卸公司。
3. 按適當順序裝訂往來電、整理留底申請、證書及裝船單證并附以清單。
4. 在三個工作日將有關的船舶檔案交部門內有檔案整理人員統一歸檔。
十五. 按部門要求,填寫有關的供方服務記錄。
十六. 本崗位所使用的受控表格:
1. 危險品清單(散雜貨船舶)
2. 通知書(散雜貨船舶)
3. 時間表(散雜貨船舶)
4. 船舶通知單
5. 艙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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