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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婦女兒童權益問題調研報告
隨著個人的文明素養不斷提升,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報告,要注意報告在寫作時具有一定的格式。你還在對寫報告感到一籌莫展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農村婦女兒童權益問題調研報告,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農村婦女兒童權益問題調研報告1
尊重婦女、保護兒童是現代社會的一項基本準則。沭陽縣委、縣政府一直十分重視婦女兒童工作,始終把促進婦女兒童事業發展當作一項重要任務來抓。官墩鄉穩步提升鄉婦女兒童事業,該鄉婦聯深入村居調研,調研發現該鄉婦女兒童生活發生了很大變化,婦女兒童地位得到很大程度提高,同時也發現婦女兒童生活仍存在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婦女兒童生活現狀
(一)隨著招商引資的開展,越來越多的廠商入駐,鄉中的現狀閑散婦女勞動力也得到了更多的就業機會,從而提升了自身及家庭的收入,改善了生活,日子過得也越來越紅火。
(二)鄉里學校的設施配套越來越健全,安全校車也配備到位,給孩子們的上學提供了更為安全的保障。學校的師資配備也在逐步提升中,希望能為孩子們提供更好的教育。
(三)鄉鎮的保障工作越來越精細到位,低保、殘疾兒童康復等一系列工作都在有條不紊的開展,爭取為各種困難家庭提供更好的.保障。
二、農村婦女兒童生活存在實質困難
(一)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保護。在大力宣傳男女平等,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號召中,還有一些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還在農村存在,導致一些家庭暴力時有發生,女性兒童受到侵害的事情得不到合法保護 ,主要還是因為這些婦女兒童的法律意識淡薄,不知道該如何運用法律保護自己。
(二)留守兒童生活與安全保障。在快速發展的市場經濟下,外出務工已經成了改變農村家庭生活狀況的主要方式,一些年輕的父母不愿面朝黃土面朝天,他們有思想有勇氣去探討外面的新鮮世界,卻留下了嗷嗷待哺或剛接受教育的孩子。他們跟著年老的爺爺奶奶一起生活,接受的也是愛,卻是溺愛。養成孩子自嬌自愛的不良習慣,導致一些孩子從很小的時候思想就已經不健康,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三)農村婦女健康保障。在農村,整體生活環境就比較差,再加上群眾健康意識落后,使得一些婦女有了疾病都不到正規醫院救治,往往是能拖就拖,直到無法救治才明白問題的嚴重性,可是已經晚了。
三、農村婦女兒童生活存在問題的對策
(一)抓宣傳。大力營造全社會重視婦女工作氛圍,宣傳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法律法規,宣傳各級婦聯在發揮黨和政府聯系婦女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二)抓服務。切實維護婦女合法權益,代表和維護婦女群眾的根本利益是婦女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也是婦聯組織的基本職能和首要任務。所以婦聯要更好的發揮自己的作用,帶領全鄉的婦女創造更美好的明天。
(三)抓培訓。進一步加強廣大婦女技術業務培訓,增強她們的就業能力,提高她們的綜合素質,然她們在家鄉的土地上找到更好的工作,從而更好的改善自己及家庭的生活。
(四)抓教育。除了對學校要提高要求外,對留守兒童的爺爺奶奶也要加強教育,讓他們更好的關愛自己的孫輩,也讓孩子能夠更好更健康的成長。
農村婦女兒童權益問題調研報告2
近年來,**縣婦聯圍繞婦女兒童維權,在源頭參與、社會協調、整合資源、提供服務等方面開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如何做好當前農村婦女兒童維權工作?帶著這個問題,縣婦聯工作組采取分片集中座談、單獨拉家常等形式,和農戶交心談心,了解農民群眾所思、所想和所盼,開展社情民意大調查,重點了解當前農村婦女兒童維權工作情況。現將調研情況匯報如下:
一、農村婦女兒童維權工作基本情況
調查表明,農村婦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財產、人身、婚姻家庭等權益保障方面,取得了一些進步。主要體現為:
1、農村適齡女童受教育權利得到保障。在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下,兒童義務教育階段的性別差距逐漸縮小,女童的受教育環境不斷改善,小學適齡兒童新生入學率達到99%。
2、農村醫療條件得到改善,農村婦女和女性農民工產前檢查率、住院分娩率有所提高。調查顯示,新農合醫療使農村婦女受益匪淺, 20xx年,**縣孕產婦產前檢查率達到98。13%。
3、農村婦女對權益保障相關法律的認知率有一定提高,維權意識進一步增強。調查顯示,隨著法制宣傳教育的不斷深入,在調查涉及的與農民、農民工權益相關的法律中,農民對土地承包法的認知程度最高,對婦女權益保障法有所了解。
4、多數農村婦女對村委會、婦代會在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評價較高,認為婦聯組織維護農村婦女權益的作用較大。
二、 農村婦女兒童維權工作存在的問題
1、 出嫁女土地權益保障狀況堪憂。特別是在土地征用、房屋拆遷補償時,不管戶口是否遷出,居住地是否變遷,村民小組基本上不考慮出嫁女的利益分配。《婚姻法》中 婦女依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的規定在農村形同虛設。如女子出嫁后,父母的遺產繼承權便會被 理所當然地全部剝奪。
2、家庭暴力仍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在農村農民或城市農民工家庭中,還存在著家庭暴力現象。且導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是經濟困難、、婚外情、家務瑣事等。其中,經濟困難是引起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3、婦女的參政議政意識有待提高。大多數婦女群眾認為,齊家治國平天下自古以來都是男人的事情。絕大多數村,在村兩委換屆工作中,僅僅是出于工作需要,配置一名婦代會主任兼任計劃生育工作主任,而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的職務由女性任職的比例較低。
4、女性就業遭受性別歧視。許多企業在招收員工時,存在性別歧視,只招收男工,拒不招收女工。即使招收了女工,也受到很多條件的限制,如年齡、崗位等,在工資待遇上,女工也明顯低于同工種男工,同工不同酬。
5、農村留守婦女生活、精神壓力較大。隨著大量青年農民外出務工,留守婦女的丈夫常年不在身邊,她們帶著子女獨居在家,三重(勞動強度大、心理負擔重、情感流失重)、 三難(撐家難、溝通難、團聚難)問題十分突出,由此引發的農村留守婦女權益受侵害事件時有發生。
6、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狀況不容樂觀。在調查中,發現因父母外出打工、經商,無法對子女實施有效的監督和教育,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責任一般表現為單親監護或隔代監護,往往引發監護力度不夠、職責不明、監護責任倒置等諸多問題,給留守兒童的身心健康成長帶來了不利影響。
三、推動農村婦女兒童維權工作的措施和建議
1、大力加強維權宣傳,不斷優化婦女兒童維權工作環境。大力開展《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婦女兒童發展綱要》、《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培訓宣傳,培育他們法律意識、維權意識,提高婦女兒童的維權能力。同時,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等宣傳工具,廣泛宣傳維權先進典型,充分發揮典型的示范帶動作用,不斷優化婦女兒童維權工作的社會環境。
2、完善學校和家庭教育,著重保障留守兒童受教育權利。學校要對留守兒童給予特殊關懷。適量需配備心理老師,以便及時對留守兒童進行疏導;要建立留守子女家長 (監護人)與學校的定期聯系制度。父母要注意親子與孩子之間的溝通與交流。在溝通內容上,不能只談生活,應該全面了解其心理、身體、學習等方面的綜合情況,讓孩子感受到父母的關愛,另外還要與孩子的班主任、監護人保持經常性的聯系,共同商討教育的策略與辦法,使孩子從小就能在良好的`心理環境和社會環境中健康成長。
3、加大扶持救助力度,積極建立農村貧困婦女兒童救助機制。政府要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制定助困、助醫、助業、助學和司法援助等方面的救助政策。對貧困家庭的子女不僅要保障其完成義務教育,還要對其高中、大學給予補助和支持。對貧困、孤寡、傷殘、癡呆等婦女兒童在患重大疾病時給予醫療補助。
4、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不斷提高農村婦女兒童生命質量。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府應逐年增加對農村保障的投入,同步調整農村低保標準,民政部門力爭把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群體全部納入保障范圍,做到應保就保。加快完善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效解決和緩解了農村婦女兒童大病無錢可治的問題,建議政府繼續對農村貧困婦女兒童家庭傾斜財政資助比例。
5、加強維權服務,切實解決婦女兒童維權工作中的重難點問題。加強對婦女的文化科技培訓,提高婦女就業、創業的能力。大力實施婦女脫貧、小額信貸等項目,幫助婦女群眾發展經濟,提高收入,使她們擁有經濟獨立權,從而贏得家庭和社會的尊重。廣泛建立婦女兒童維權工作、110家庭暴力報警中心、貧困婦女法律援助中心等,為廣大婦女兒童提供迅速、便捷、多元化維權服務。廣泛爭取各種社會資源,開展婦女兒童救助基金、春蕾計劃等多種公益活動,服務弱勢婦女兒童群體,幫助婦女兒童解決實際問題,推動維權工作項目化、實事化。對侵害留守婦女兒童權益的拐騙、拐賣等違法犯罪行為要繼續加強打擊力度,為留守婦女兒童的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6、加強維權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婦聯維權能力。婦聯組織要健全機制,創新載體,進一步發揮婦聯組織在維護農村婦女兒童權益中的積極作用。要加大對婦聯干部的法律知識培訓,使婦聯干部真正成為知法、懂法、用法的行家里手,真正能為婦女群眾提供優質高效服務。要充實維權工作崗位,加大維權隊伍建設。除設立專職維權工作者外,要進一步團結凝聚法律工作者、專家學者、媒體宣傳和維權志愿者四支隊伍的力量,加強宣傳、幫教、救助等多方位合作,聚集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婦女的切身利益,為婦女兒童維權工作提供強大的理論支撐和智力支持。
農村婦女兒童權益問題調研報告3
在農村,土地是農民最直接最根本最現實的利益。隨著國家對農業生產的支持和補貼力度不斷加入,農民的種糧積極性被充分調動,同時,征地、流轉使農村土地日益增值,廣大農民對土地的關注度前所未有,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出現了一系列新情況和新問題,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成為當前工作的一個重點問題。
一、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現狀
1994年8月,我縣根據《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責任制的決定》(徐委發[1994]25號)文件精神,按照“強化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好使用權”的要求,在“大穩定,小調整”的基礎上,進一步延長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從1982年算起,在原定20xx年的基礎上,再延長30年不變,即延長到20xx年。延長土地承包期后,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以避免承包耕地的頻繁變動,防止耕地經營規模不斷被細分。
截至目前,全縣開展二輪土地延包農戶達25.56萬戶,延包面積114萬畝。為進一步穩定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我縣又進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機制。推廣使用了專業承包合同、土地流轉合同等標準化土地承包合同文本,從承包合同簽訂的源頭上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因簽訂承包合同不規范而引發的糾紛。同時,各鎮以村為單位建立土地承包原始檔案,設立土地登記臺帳,確保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原始資料的完整,有效避免了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流轉、住址、戶籍發生變動所產生的糾紛。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廣大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保障了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
二輪土地調整20xx年來,因國家建設征地,農田水利建設,村鎮建設用地,農戶內部成員出生、死亡和婚嫁等原因,使部分農戶承包的土地狀況發生了較大變化,農戶之間承包土地面積不均衡屬普遍現象。個別鎮村出于農業招商引資和農業規模經營的需要經常到市縣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反映,要求重新調整土地。特別是在當前我縣青壯年男子普遍外出打工的背景下,婦女毫無疑問的成了農村的主力軍。但是,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土地價值的大幅增加,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以及財產權益保護難度卻越來越大。
二、我縣農村婦女權益缺失的表現
1、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落實。
一是部分行政村的“村規民約”侵害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權。受戶籍變遷決定農戶家庭承包耕地多寡和一些地方的男女不平等“村規民約”的影響,農村婦女結婚后,到男方家落戶,導致出嫁女面臨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權益流失。如:“婦女如嫁出本村,農嫁非,仍保留土地;農嫁農,其土地收回”;有的地方每年有固定的時間對全村人口變動進行了解,已經出嫁或即將出嫁的女性土地將被收回。如果出嫁女在婆家沒有相應地調整到土地,則土地權益受到侵害。即使村集體堅持了土地“三十年不變”,由于出嫁女已經離開了村莊,其承包耕地使用權無償讓給自己的父母或兄弟,實際上已經喪失了承包耕地使用權。二是法院判決離婚時不把土地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導致離婚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等不到保障。農村婦女離婚后,按照農村的習俗,很少繼續在婆家生活,土地不同于一般財物,無法遷移轉走。所以農村婦女在離婚過程中,很少有人對土地權益進行爭取,法院判決離婚時一般也不把土地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使對土地進行了分割,也很難執行。致使農村婦女在離婚后土地承包權難保。三是喪偶婦女的土地權益主要是由子女、是否改嫁、與夫家及其家族的“感情”等多種因素的作用而產生不同的后果,權益難以保障。喪偶婦女年齡較大、在夫家生活時間很長且子女已經成年或即將成年,這類婦女在夫家及其家族中的地位不會發生很大變化,土地權益在這股力量的庇護下得意保全;喪偶時子女尚小,改嫁的意愿和可能性較大,原家庭和家族逐漸淡化對他們的感情,土地可能被村集體收回,也可能被夫家分割;喪偶婦女平常與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斷,甚至有糾紛,喪偶后即失去在婆家繼續生活和居住的條件,實體權益因失去家庭庇護而流失,甚至原有財產也可能被家族其他成員剝奪。
2.宅基地分配權基本缺失。
在城鄉結合部,宅基地是一項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經濟利益,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問題上按照男婚女嫁習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地方的村規定男子成年或結婚后可單獨立戶批一份宅基地,而大齡女青年、戶口仍在本村的農嫁居婦女、離婚婦女包括孩子2人都不能單獨立戶批房,只能計入娘家或夫家大戶人口,這就導致了城鄉結合部的農嫁居婦女、離婚農村婦女都喪失了宅基地分配權。
3.征地補償款和集體福利享有權得不到保障。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對土地的非農建設性需求不斷增大。土地被征用后,雖然縣、鎮兩級政府都明確要求實行男女平等原則,但在實際操作中,婦女在分紅及其他社會福利方面的權益也受到損害。這主要表現為外嫁女、農嫁非、離婚女、喪偶女、性別歧視等幾種。
(1)外嫁女。
一是多數地方在土地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分配政策,農村婦女出嫁后承包地仍然保留在娘家,造成土地承包權和使用權的分離。有些地方為了保護出嫁女的土地,制定了“婦女出嫁時可以帶走土地”的地方法規,但由于傳統習俗和封建思想的影響,女兒出嫁后不能再回娘家爭地,否則被視為一種不道德的行為。實際上出嫁女很難在娘家爭取到屬于自己的土地權利。二是實行村民自治制度后,由于不同地區甚至不同村莊之間的土地分配和流轉方案不同,造成了農村婦女在婚姻的流動中失去了土地承包權。有的地方為了土地使用公平,規定:“在土地承包期內,凡遷出或取消戶口退地,新增人口進地”,嫁到外村的婦女,其原居住地的土地被強行收回,但新居住地卻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分配政策,這些婦女的土地及相關利益因出嫁而完全失去。
(2)出嫁不出村婦女。
由于各地經濟條件不同,集體經濟發達的農村婦女與次發達或不發達的村農民結婚后,一般不愿意把戶口遷移到夫家村,而是仍然滯留在娘家村,其子女戶口也在娘家村,這些村莊一般都會以“女嫁出”、“男娶進”的傳統習俗,責令其遷走戶口,同時強制收回其承包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利潤或土地補償費時,她們也得不到自己應有的那一份補償款。
(3)農嫁非婦女。
“農嫁非”是指農村女孩嫁給城鎮男子,由于傳統戶籍制度的影響,娘家村要強行取消她們的戶籍和土地承包權,但其本人及子女的戶口不能遷入城鎮,婆家村也不予落戶分田;其本人及其子女都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也不能參加土地及其相關利益分配或只能分到一半;也有的地方出嫁不出村的婦女空掛戶不分田,還有的地方這些婦女必須交納一定數量的“農業發展基金”,否則不予落戶分田,其子女即使交納“農業發展基金”,14歲之前也只能享受半個村民的待遇。
(4)離婚喪偶婦女。
有的地方離婚婦女的承包土地被丈夫強行剝奪或被村集體強行收回,也有的婦女在離婚后,將戶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將土地收回,娘家村卻拒絕恢復其土地承包權;還有的在離婚后男方村里強行取消女方戶口,并收回責任田,娘家村也不給分地;也有的是離婚后前夫再婚,對于前妻和后妻村里只給其中一人落戶分田;有的地方農村婦女喪偶后,無論其能否從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獲得土地,村里強行將其戶口取消,土地收回,只保留其子女的戶口、田地。
三、婦聯組織參與解決的我縣農村婦女權益缺失途徑
1.充分發揮政府在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中的主導作用。
縣鎮政府應加強管理,努力協調各方關系,引導村民依法制定土地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方案;充分發揮調解作用,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健全和完善土地仲裁制度,加快仲裁機構的建設。
2.發揮婦聯優勢,切實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
縣鎮婦聯應當進一步發揮貼近婦女群眾的組織優勢,采取多種手段,通過報紙、廣播、文藝巡演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張旗鼓地宣傳有關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國策。通過宣傳提高基層組織和農村婦女自我維權的能力;加強調查研究,充分發揮各類協調機制的合作優勢,對于嚴重侵犯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重大、典型案件,配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共同耐心細致的做好群眾工作,區分情況,推動問題的解決。
3.加強農村普法建設,貫徹男女平等。
就目前而言,農村村民法律意識普遍不高。尤其婦女文化水平較低,自己權益受到侵犯已習以為常,很多時候,跟本意識不到權益受到了侵犯。在感受到自己受到侵害時,由于認知有限,他們也往往找不到合法途徑解決問題,由于社會、家庭地位不高又缺乏法律知識,農村婦女普遍存在“忍”的心理。針對這一問題,提高農村婦女法律意識,增加社會對他們的認可十分必要。
4.整合社會力量,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濟,形成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合力。
縣鎮政府要充分認識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重要性,加強對村規民約的規范和監督,要依法監督、審查村民自治的具體內容,對于與國家法律相抵觸的村規民約要及時責令其糾正,對于損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案件要主動解決,及時化解矛盾。對于村民土地承包權與村民委員會土地所有權之間的糾紛案件,司法部門要暢通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司法渠道,通過多種渠道予以處理,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諉。法院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和村民代表大會作出決議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并明確規定此類案件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程序或行政訴訟程序辦理,從而為農村婦女維護土地合法權益敞開司法救濟之門。
四、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1)傳統思想觀念的影響。
長期以來,“男尊女卑”,“男娶女嫁從夫居”,“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等舊觀念根深蒂固地影響著村民、村干部、基層法院和相關部門,還有很多農村婦女自己。這使得婦女在很大程度上處于依附地位在土地權益問題上,很容易將出嫁女、離婚女、高齡女等排擠出局。
(2)村民自治缺乏監督與管理。
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依法辦理村內的事情。農村集體經濟利益分配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等事務完全被作為村民自治的內部事務,由村民委員會自行處理。雖然《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對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都有明確規定,但大部分村仍以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由,以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決議村委會決定或村規民約的形式,侵害甚至剝奪婦女的土地權益及經濟利益,出現村規民約與法律相抵觸的現象,而法律對村規民約缺少監督和管理體制。
(3)利益沖突。
近年來,利益分配人地關系壓力逐年加大,部分經濟發達村出嫁女不愿意將戶口遷出,而嫁進來的婦女逐漸增加,導致農村資源和經濟利益增長速度有限性與人口增長速度急劇性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僧多粥少的局面下,村民的道德觀念和法律意識紛紛向利益低頭,爭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從根本上來說,這是農村經濟水平低下,農民生活水平不高造成的。
(4)法律政策存在缺陷。
這是造成司法救濟無法實現的主要原因。一是可操作性差。如《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上都有明確的規定,“婦女在土地權益方面享有與男子完全平等的地位,任何人不得侵犯。”但是卻沒有規定一旦出現權益受到侵犯該如何去處理。二是法律之間的可協調性差。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常常會出現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況。三是法律本身不夠完善。相關法律政策缺乏性別視角,忽視了由于婚姻關系而流動的農村婦女的權益;法律對出嫁女是否仍有村民資格,以及村民資格應按照何種程序進行認定缺乏明確的規定;現代戶口制度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存在矛盾;產權分配制度的滯后;裁決機制的缺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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