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自查報告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納稅人范圍比公司所得稅大。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
企業所得稅自查報告范本一:
根據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xx年7月至9月開展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納稅評估企業需先進行自查。希望貴單位對此次工作給與高度重視,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全面自查20xx年度各項收入、各項成本費用是否符合稅法有關規定,其中自查重點如下:
一、預繳申報方面
(一)自查要點
實行據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應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4行“實際利潤額”的填報數據,與企業當期會計報表上載明的“利潤總額”數據進行比對,是否存在未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635號)第一條規定申報的情況。
(二)政策規定
1、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635號)第一條的規定,“實際利潤額”應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比照填報。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填報本期取得預售收入按規定計算出的預計利潤額。
2、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 [20xx] 34號)第四條的規定,對未按規定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收入方面
1、企業取得的各種收入須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確認。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二條至二十六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第875號)。
2、不征稅收入:
(1)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折舊、攤銷不得在稅前扣除;
(2)不征稅收入不得填報為免稅收入;
(3)不征稅收入不得作為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
(4)不征稅收入(即使作為應稅收入申報),其對應的研究開發費不得加計扣除;
(5)軟件生產企業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稅款,未按規定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的,不能確認為不征稅收入;
(6)符合不征稅收入確認條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稅款,僅限于軟件生產企業取得的,該軟件生產企業須符合如下條件:取得軟件企業證書,并在證書有效期內,且通過當年年審的;
(7)軟件生產企業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稅款符合不征稅收入確認條件且作為不征稅收入填報的,若取得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不大于研究開發支出金額的,按取得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做全額納稅調增處理,有加計扣除的同時要做納稅調增處理;若取得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大于研究開發支出金額的,按研究開發支出金額做納稅調增處理,有加計扣除的同時做納稅調增處理。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xx] 15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 [20xx] 8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xx]1號)第一條第(一)款。
3、企業發生的視同銷售行為應按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828號)第二條、第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xx]148號第三條第(八)款)。
4、投資收益:
(1)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應作為計算企業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
(2)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八十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79號)第三、四、八條對于投資收益稅務處理的相關規定。
三、成本費用方面
1、工資薪金:
(1)國有性質企業的工資薪金不應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
(2)已計提尚未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不能稅前扣除;
(3)工資薪金的合理性必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3號)第一條的規定;
(4)工資薪金中不應包括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務費等費用;
(5)工資薪金發放對象為企業任職或受雇的員工;
(6)對于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7)已經實現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稅收上不得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8)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必須進行納稅調整。
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3號);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xx]242號)(該文件中與稅收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以稅收法律法規為準)。
2、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方面:
(1)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能超過稅法允許扣除的限額;
(2)職工福利費支出范圍必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3號)第三條規定;
(3)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的對象應為企業職工;
(4)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中不應包括應由職工個人負擔的支出費用;
(5)企業20xx年以前按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20xx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上述福利費余額;
(6)企業20xx年以前結余的職工福利費,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7)對于軟件生產企業全額稅前扣除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須能夠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支出,
整改報告《企業所得稅自查報告》(http://www.unjs.com)。
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3號)第三條、第四條;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xx]242號)(該文件與稅收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以稅法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98號)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202號)第四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xx]1號);
《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 科學技術部 商務部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xx]63號)。
3、利息支出:
(1)企業從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數額,須進行納稅調整;
(2)企業向無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規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扣除;
(3)企業的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支出,須按規定作納稅調整;
(4)企業已計提但確實無法償付的利息支出,須按稅法規定計入當期應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浪子注:此處可否推定為按照權責發生制計提但為支付的符合扣除標準的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xx]1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77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xx]312號)。
4、資產損失:
(1)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屬于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圍的,須取得稅務機關的批復文件;
(2)已作損失處理的資產,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須作納稅調整;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補償的部分,須作納稅調整。
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xx]57號);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xx]8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772號。
5、其他費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虛開發票或虛列人工費等虛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及憑證,列支成本費用。
(3)不得隨意改變成本計價方法,調節利潤。
(4)不得超標準列支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和廣告費。
(5)不得擅自擴大研究開發費用的列支范圍,享受稅收優惠。
(6)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不得進行稅前扣除。
(7)計提的不符合規定的準備金須進行納稅調整。
(8)工會經費應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款專用收據》在規定的比例內稅前扣除。
(9)公益性捐贈的對象應符合財稅[20xx]160號、京財稅[20xx]542號文件有關規定,并取得文件規定的有關公益性捐贈票據。
四、稅收優惠方面:
享受稅收優惠企業,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或備案。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還應重點自查以下內容:
1、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見本提綱“成本費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 20xx年1月1日前(不含)將開發產品轉為自用的,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第六條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3、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政策銜接須符合《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xx]92號)第五條的規定。
4、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項目(成本對象)開工前或已向稅務機關備案的開發項目(成本對象)發生改變時,應按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xx]92號)第六條的規定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發項目(成本對象)情況備案表》;
20xx年1月1日前已開工未完工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報《開發項目(成本對象)情況備案表》。
5、符合《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xx]92號)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開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土地預算成本情況表》。
6、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計稅成本的核算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xx]31號)第四章的相關規定,其中重點提示以下內容:
(1)對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對象應當負擔的成本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分別建立明細臺帳,稅務處理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xx]31號)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
(2)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預提費用的稅前扣除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xx]31號)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3)停車場所的稅務處理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xx]31號)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4)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結算計稅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稅務處理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xx]31號)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7、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納稅申報應符合《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xx]92號)附件四《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填報口徑》的要求。
8、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應符合國稅函[20xx]20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
納稅人應全面自查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情況,不局限于本提綱中的內容。請您在自查報告中詳細說明自查中發現的問題,并按規定時間將自查報告報送主管稅務所。本次自查主要針對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如果自查中發現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稅申報問題,請在自查報告中單獨說明。自查報告須加蓋公章,自查中沒發現問題的,要在自查報告中明確說明。自查中如有疑問,請及時與稅收管理員聯系。
企業所得稅自查報告范本二:
按照貴局于2014年7月4日下發的《稅務稽查查前告知書》(國稅稽告字[20xx]001號)的相關要求,我公司組織相關人員于2014年7月5日至7月30日,對我公司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所屬期間涉及到的相關涉稅情況進行了全面的自查,現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企業基本情況:
XXXX公司成立于20xx年7月,注冊資金1300萬元整。由于公司股東從事過礦產資源的開發的相關工作,成立公司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對XX市XX縣當地的礦產資源進行投資開發,并同時承接部分通信電纜工程業務。
XXXX公司成立以后,主要是從事了對XXXX市XX縣當地的礦產資源的前期開發工作,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資金,成立了XXXX公司XX分公司,相繼對XX縣可能存在礦產資源的XX礦點、XXX礦點進行前期的辦證、勘查、找礦等工作。同時,為開發當地的旅游資源,在XX縣政府的要求下,投資成立了XXXX有限公司。
由于礦產資源開發的前期工作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加上國家的政策的不斷變化,XXXX公司雖然開展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該工作難度較大,過程復雜,至今雖已開展了五年多的工作,但尚未形成具有開發條件和價值的礦點。同時,由于資金需求量大,公司資金有限,前期開發工作時斷時停,公司股東大部分的精力都花在尋找具有資金實力的合作開發者上,為此XXXX公司除欠銀行貨款外,尚欠大量的私人借款。
二、企業涉稅情況:
XXXX公司到目前為止,在對礦產資源的前期開發工作上,未有收入體現,應不存在相關的稅收問題。
XXXX公司近年來除開展以上工作外,另外的業務主要是承接了XX市當地在電站開發工作中的配套通信電纜施工工程業務。其中,20xx年取得收入245494元,開具普通銷售發票,已繳納增值稅7364。82元。當年公司賬面反映虧損964744。37元,經納稅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為-934513。92元,未繳納企業所得稅;20xx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其中開具普通銷售發票143071。30元,開具通信工程款發票1319050。35元,已全部繳納營業稅,當年公司賬面反映虧損469615。35元,經納稅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為-385412。95元,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當年預繳所得稅為2321。04元。
三、本次稅收自查情況:
接到貴局通知以后,按照貴局通知后附的相關要求,我公司安排有關人員對我公司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的相關涉稅工作進行了全面的檢查,主要的檢查內容分為以下部分進行:
1、增值稅相關涉稅情況檢查:
我公司由于涉及的流轉稅業務主要是通信工程施工,在20xx年度取得收入245494元時,開具了普通銷售發票,按3%的比例繳納了增值稅7364。82元。20xx年開具普通銷售發票143071。30元,應繳納增值稅,由于我公司屬小規模納稅人,按3%征收率計算,應繳納增值稅為143071。30×0。03÷/1。03=4167。13元。
2、對與收入相關的事項進行了檢查。
我公司20xx年取得收入245494元,20xx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在對我公司業務及發票開具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后,特別是對公司的往來款項進行了全面的檢查和分析,對預收賬款、其它應付款各明細的形成原因、核算過程及相應原始憑證進行了落實,自查中發現20xx年度已掛賬的預收賬款-XXX電站540000萬元,由于當時核算時該款項屬該電站上一級單位付款,后期一直未能處理,屬已收款未確認收入項目,因此在此次檢查中應確認該收入540000萬元。(面試網)
3、對與成本費用相關事項進行了檢查。
經對我公司成本費用情況進行全面的檢查,主要存在以下兩方面的問題:
⑴、產品銷售成本及結轉方面存在的問題:
經檢查,我公司20xx年取得收入245494元,賬面反映產品銷售成本198450元;20xx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賬面反映產品銷售成本1225994元。
經對我公司財務人員及業務相關人員進行了解和核對,公司財務人員在核算產品銷售成本時,是按一定的毛利率計算而得出。20xx年的成本已取得相關發票,20xx公司在開展通信工程施工過程中,大量的施工費用及工程配套材料費用款項由當地的施工隊伍進行建設,工程款已實際付出,相關費用掛賬于其它應收款上,由于工期較長,加上施工過程中施工隊發生工傷事故(目前法院尚正式判決),公司未及時取得相關發票。在此次自查中,我公司按收入的50%確認銷售毛利,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1225994元-1462122。25元×50%=494932。87元
⑵、期間費用核算方面存在的問題:
在對我公司20xx年期間費用檢查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①、房屋裝修及設備款共87481。37元未采取攤銷,直接計入管理費用;
②、購入固定資產(電腦、辦公家具等)57200元直接計入管理費用,未采取折舊方式進行攤銷;
③、個人電話費用合計9751。72元計入公司管理費用未納稅調整;
④、會務費、汽車超速罰款共3380元計入管理費用-其它費用未作納稅調整;
⑤、未取得正規發票入管理費用金額1760。40元未納稅調整。
⑥、支付的工程款80130元應計入施工成本科目。
在對我公司20xx年期間費用檢查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①、個人電話費用合計3276。05元計入公司管理費用未納稅調整;
②、未取得正規發票入管理費用金額6000元未納稅調整。
3、對相關涉稅事項進行了檢查。
我公司在對20xx年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資產類調整項目固定資產折舊62792。37元會計折舊和稅法規定折舊一致,納稅調增金額62792。37元屬編報錯誤。
4、自查中存在的問題說明。
通過自查,我公司由于開具普通銷售發票應補繳增值稅4167。13元,我公司20xx、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應分別調整如下:
20xx年度:
調整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934513。92+540000+87481。37+57200+9751。72+3380+1760。40-80130=-154813元
20xx年度:
調整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385412。95+494932。87元+3276。05+6000=148798。97元
應補繳企業所得稅=148798。97元×25%=29699。74元-2321。04元=27378。7元
以上所述為我公司本次自查的情況總結,不當之處敬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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