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我國原油期貨稅收政策問題研究
原油期貨簡稱為OilFut,是最重要的石油期貨,OilFut是“Oil Futures”的縮寫,目前世界上重要的原油期貨合約有4個:紐約商業交易所(NYMEX)的輕質低硫原油即“西德克薩斯中質油”期貨合約、高硫原油期貨合約,倫敦國際石油交易所(IPE)的布倫特原油期貨合約,新加坡交易所(SGX)的迪拜酸性原油期貨合約。
摘要:2014年末證監會批準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上市原油期貨。作為國內首個國際交易品種,原油期貨將面向境內與境外投資者同步開放,是我國增強國際原油市場定價影響力的重要舉措。如何構建有競爭力的原油期貨市場,稅收政策安排至關重要。本文結合我國原油期貨市場制度和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政策安排,對比分析境內外原油期貨稅收政策,從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方面就我國原油期貨稅收政策問題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原油期貨;自由貿易試驗區;稅收政策
開展原油期貨交易是我國期貨市場國際化的重要一步,也是我國爭奪國際原油市場定價權的重要舉措。隨著原油市場的發展,全球原油貿易定價體系不斷變化,經歷了從西方壟斷原油公司定價到原油輸出國組織歐佩克主導再到以原油期貨價格作為定價基準的變化。近年來我國石油對外依存度持續增加,約60%依賴進口,在亞太地區尚缺乏一個權威的原油貿易定價基準,原油貿易的定價主要參考以紐約商業交易所(NYMEX)的輕質低硫原油即“西德克薩斯中質油”期貨合約、高硫原油期貨合約,倫敦國際石油交易所(IPE)的布倫特原油期貨合約。縱觀歐美主要原油期貨交易市場的發展,除了良好的合約設計、技術系統以及監管安排外,原油期貨的稅收政策對于能否活躍原油期貨交易,吸引到有實力的投資者參與至關重要。尤其在我國原油現貨市場寡頭壟斷的情況下,應利用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的優惠政策機遇吸引國際重要機構投資者的參與,從而建立開放、競爭、多元、有序的原油期貨市場格局。原油期貨國際定價權的形成不僅需要投資者的國際化、交割標的的國際化,也需要交易規則、監管規則及稅收規則與國際接軌。其中,稅收是影響境內外投資者參與原油期貨市場的重要經濟和法律要素,基于我國原油期貨市場建設目標,應當建立有競爭力的配套原油期貨稅收政策,這是我國原油期貨市場健康發展的關鍵。
一、我國期貨市場稅收政策現狀
相對于證券市場,我國期貨市場發展相對較慢,盡管商品期貨市場交易量連續多年位居世界前列。但是,期貨市場的活躍客戶數還不到100萬,且近98%為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數量較少,且境外投資者中僅有少量QFII被允許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目前有關期貨交易的稅收政策發展較為滯后,期貨稅收法律體系較為凌亂,位階不高。根據期貨交易環節以及交割環節不同,就當前而言,期貨稅收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營業稅
營業稅是以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所取得的營業稅額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商品勞務稅。2009年修定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刪除了原條例中“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期貨,不征收營業稅”,重新規定為“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隨后頒布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①。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所取得的收入我國暫免征收營業稅。總體看,當前我國只對從事非貨物期貨的企業征收營業稅,就原油期貨而言,我國目前無論機構投資者還是個人投資者從事原油期貨交易均不需要征收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無論居民企業還是非居民企業就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包括轉讓財產所得以及權益性投資等都要征收所得稅。其中,居民企業征收25%的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征收20%。在非貿付匯領域,外國企業取得的其他所得,包括轉讓在中國境內財產而取得的收益,應當征收預提所得稅10%。依據我國現行法律,僅有雙邊稅收協定國家的居民可享受較低的預提所得稅率,并需要嚴格滿足協定內所列條件及向主管稅務局申請。從實踐看,我國現貨企業以及金融機構從事期貨投資的所得也是并入企業收入總額一并繳稅。
(3)個人所得稅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中規定財產轉讓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九款寫明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按照上述規定,期貨交易所得應當按照此款繳納20%的個稅。
(4)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施行細則規定,印花稅課稅對象為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主要包括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數據、權利、許可證照等,規定中沒有明確期貨合約是否屬于征稅對象,實踐中對于期貨合約也沒有征收印花稅。只有進入交割期的期貨合約通過交割配對,成為特定買賣雙方的真實銷售合同,在此階段才需要按印花稅的“購銷合同”稅目計算繳納印花稅,稅率為0、03%②。
(5)增值稅
1994年頒布的《貨物期貨征收增值稅具體辦法》(國稅發(1994)244號),明確了貨物期貨應當征收增值稅的具體征收問題,包括納稅環節、計稅依據和納稅人。2008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配合上期所出臺黃金期貨交易,發布了《關于黃金期貨交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005號),規定發生實物交割但未出庫的,免征增值稅;發生實物交割并已出庫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實際交割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時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為了配合原油期貨推出,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發布《關于原油和鐵礦石期貨保稅交割業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4月起,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會員和客戶通過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暫免征收增值稅。但原油期貨交易中實際交割的原油和鐵礦石,如果發生進口或者出口的,統一按照現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執行。非保稅貨物發生的期貨實物交割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的通知》(國稅發〔1994〕244號)的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對于從事原油期貨交易的投資者而言,不需繳納營業稅、印花稅,但須繳納所得稅和進出口增值稅,所得稅政策對于吸引境外投資者進行交易較為不利。
二、原油期貨稅收政策國際比較
目前,世界上原油期貨市場影響較大的分別是紐約商業交易所(NYMEX)的輕質低硫原油,即“西德克薩斯中質油”期貨合約、高硫原油期貨合約,倫敦國際石油交易所(IPE)的布倫特原油期貨合約,新加坡交易所(SGX)的迪拜酸性原油期貨合約。鑒于此,以下主要對美國、英國、新加坡原油期貨稅收政策進行對比,具體如下:
(1)所得稅與資本利得稅
資本利得稅屬于所得稅的一種,是對低買高賣資產所獲收益的征稅,不同于普通所得。在企業所得稅征收中,以美國、英國等為代表的國家一般將資本利得稅從公司稅中分離出來單獨計征。
美國、英國對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得實行區別課稅制度,區分交易目的或動機確定所得性質。一般金融衍生品交易按目的或動機不同可分為套期保值交易和投機交易兩種。在美國套期保值交易按照普通所得征稅(ordinary income),將投機交易產生的所得界定為資本利得(capital gain)。從理論上前者可視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需要,因此,套期保值收益按照實現原則,套期保值損失可在一定范圍內抵扣,不足抵扣的還可結轉至下一年。對投機交易按照盯市原則法計算交易所得,屬于資本利得,對沒有平倉的期貨合約按課稅年度最后營業日的結算價格計算未實現損益,并歸為資本損益。根據美國《國內稅法》第1256節的規定,對該節下“1256節合約”所得的60%為長期資本利得,40%為短期資本利得(60/40原則)實行不同稅率[1]。
英國期貨交易所得一般使用實現原則,套期保值交易的損益歸入普通所得,投機交易的損益則按資本利得課稅[2]。
新加坡期貨交易所得按照實現原則計算。在新加坡無住所的非居住者,期貨交易所得免稅。新加坡國際交易所的會員、OBU、經核準的原油交易者、國際貿易公司在新加坡國際交易所交易,可適用優惠稅率10%[3]。
(2)交易稅與印花稅
金融交易稅是針對特定金融交易行為征收的稅種。交易稅與印花稅都具有遏制過度投機作用。197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美國經濟學家詹姆斯・托賓在首次提出金融交易稅概念,亦稱“托賓稅”。2012年法國率先對股票、金融衍生品交易開征金融交易稅,2015年德國、法國、意大利等10個歐盟成員國發表聯合聲明,計劃從2016年1月起對本國的股票交易征稅,并將征稅范圍逐步擴大到金融衍生品交易領域。但該提議并未得到英國、荷蘭等國的響應,其中英國的反對意見最為強烈[4]。美國曾在1990年計劃開征交易稅,但因遭到美國金融業的強烈反對,一直未開征,新加坡也未開征交易稅[5]。總體上看,美國、英國、新加坡對于原油期貨均未征收交易稅,但對于進入實物交割環節的原油期貨則征稅,其中英國是按交割價格征稅。
上述三國對于所得稅進行了區別課稅,區分套期保值和投機交易進行差別征收,對于交易稅、印花稅未予征收,對于境外投資者跨境投資也都不征稅,其中新加坡還特別針對原油期貨以及金融機構制定了免稅措施,強化新加坡期貨市場對國際投資者的吸引,提高競爭力。相對而言,我國期貨市場稅收政策還很不完善,對于境外投資者從事原油期貨的所得稅政策還有待進一步明確,缺乏有競爭力的、針對性的稅收政策安排。
三、開放背景下原油期貨稅收政策的主要考慮
相對于證券市場,原油期貨市場的國際化、法治化要求更高,合理的稅制安排至關重要。在對原油期貨稅收政策研究和制定中,既不能簡單按照現行稅制進行處理,也不能簡單比照證券稅收政策、離岸金融稅收政策進行處理,要遵循期貨交易特性和原油期貨特點,還要統籌短期和中長期的安排,從而抓住國際石油市場新秩序形成的契機,推動我國期貨市場的國際化,提升原油期貨國際定價影響力。
(1)期貨交易不同于證券等現貨交易
期貨稅收不能簡單照搬證券稅制。傳統稅法中,金融工具分為債務性金融工具和權益性金融工具兩種,前者按照利息征收所得稅和印花稅,后者按照股息征所得稅和印花稅,對于境外投資者征收預提所得稅。但是對于期貨而言,不同于股票和債券,本質上屬于風險管理工具。2001 年《聯合國關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范本》和2008年OECD《關于所得和資本的稅收協定范本》中的投資所得包括三類: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從中可以看出,期貨交易所得不屬于“投資所得”。
期貨是以證券、貨幣、產品、指數等為基礎的權利義務協議,并不直接指向具體的標的物,期貨交易并不以轉移貨物所有權為目的,期貨合約所產生的權利協議本身也并不直接轉移或授予基礎權益和基礎資產,只有當期貨合約到期發生實物交割時,才會產生基礎權益如貨物或權利憑證的過戶。因此,就性質而言,期貨合約并非真實銷售合同,具有虛擬性和衍生性。期貨交易的數量和規模不受基礎資產的限制,多以對沖平倉了解合約,如果據此繳納印花稅顯然不合適。
此外,期貨交易作為一種風險管理工具,只要期貨合約尚未平倉了結,其最終盈虧情況很難確定,需要結合交易目的,如投機還是套利、套期保值交易進行判斷,作為投機、套利交易多采取組合頭寸,產品投資跨品種、跨市場、跨境內外,因此,就單一品種合約較難判斷,就單個賬戶也很難判斷其盈虧。因此,期貨交易的稅收設計不能簡單參照證券稅收政策執行。
(2)原油期貨不同于境內其他期貨合約
特殊的制度安排需要特別的期貨稅制考量。原油期貨屬于商品期貨,不同于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等權益類衍生品和外匯期貨等貨幣類衍生品。在交割機制上,原油期貨采取實物交割,不同于股指期貨的現金交割。因此,在稅制上不能簡單參照A股QFII以及滬港通稅收政策執行。
從現行頒布的原油期貨法律制度看,原油期貨在交易、結算、交割等制度安排方面不同于境內其他商品期貨合約,原油期貨最重要的特點是其為首個直接面向境外交易者開放的期貨合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可以采取多種渠道參與原油期貨交易。
根據證監會發布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參與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境外交易者可以直接或者二級代理亦稱轉委托模式參與原油期貨交易,后者是指被稱為“執行經紀商”(境內期貨公司)與“原始經紀商”(境外期貨公司)的兩個經紀公司之間簽署協議,從而使原始經紀商能將旗下多個客戶的委托單集中在同一賬戶名下(綜合賬戶)傳送至執行經紀商,然后由執行經紀商代表原始經紀商下單,并由執行經紀商代為進行清算的模式。不同于直接代理模式,綜合賬戶下所有境外客戶資金混同在一起,執行經紀商即境內期貨公司和交易所對每個客戶的盈虧并不知情,因此,很難計算客戶盈虧,這將對所得稅的計算帶來很大困難。
(3)正確處理原油期貨市場與自貿區改革開放關系
不能簡單用離岸金融市場觀點去看待我國原油期貨市場乃至期貨市場的國際化。原油期貨市場不能簡單定性為離岸金融市場。原油期貨市場的交易主體不僅限于境外交易者還包括境內交易者,是在岸與離岸雙向開放的市場,這也是國際成熟期貨市場的普遍特點。
就交易幣種而言,原油期貨交易的計價貨幣是人民幣而非美元,但外幣可以作為保證金,本外幣實行分賬管理,這是推行人民幣國際化的重要嘗試,這點明顯不同于以外幣為主的離岸金融市場。
就設立目的而言,上市原油期貨市場主要是為了做強國內期貨市場,爭奪國際能源定價權,這也不同于歐洲美元等典型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目標。從本質而言,期貨市場“一價定律”的特點也決定期貨市場的國際化不同于以機構為主體的離岸市場的制度安排。國際成熟市場對境內外期貨投資都有系統的安排,不是簡單采取避稅港為主的離岸市場的發展模式,其統一境內外投資者交易于同一平臺,最終目的是活躍市場,提升定價影響力。
我國原油期貨市場建設可充分借助上海自貿區和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特殊政策優勢,實現離岸與在岸市場的雙向貫通,稅收政策設計可以利用自貿區的先行先試機會通過暫停、廢止部分法律、法規的實施進行特別安排,同時,也要考慮自貿區政策的可復制性以及全國期貨市場國際化的整體協調問題。期貨市場尤其是商品期貨具有天然國際化的屬性和需求,為了與國際接軌,提升我國期貨市場的國際競爭力,原油期貨市場稅制設計應當為鐵礦石、銅、棉花等其他期貨品種的國際化做出前瞻性安排,也有利于復制到其他品種和地區,不能簡單以稅制洼地看待原油期貨市場的特殊政策安排。財政部和國稅總局關于原油期貨和鐵礦石期貨保稅交割業務一并暫免相關增值稅的規定很好地體現了上述精神。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期貨合約就其性質而言,很難界定為財產或者是權益,其衍生性、虛擬交易特性導致對其征收所得稅和印花稅存在較大困難,而就我國原油期貨市場建設的目的考慮,其開放性以及跨國協調都需要一并考慮,因此,對原油期貨交易課稅應當綜合上述因素,從而建立有競爭力的稅制安排。
四、關于我國原油期貨稅收政策的具體建議
基于上述原油期貨的特殊性考慮,在當前原油現貨市場寡頭壟斷的情況下,足夠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尤其是生產商、貿易商以及主要對沖基金、金融機構的參與對品種價格發現功能的發揮以及定價權的爭奪至關重要。因此,原油期貨交易過程中必須要考慮到如何通過有競爭力的稅收政策安排吸引境外投資者的參與,因此在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增值稅等方面要兼顧國際競爭的需要。短期看,我國原油期貨稅收政策應當以建立有競爭性的稅收制度安排為出發點,吸引主要國際機構投資者和金融中介機構參與我國原油期貨市場建設,為我國爭取原油期貨定價權打好基礎,從長遠看,應借鑒境外成熟市場經驗,通過征收資本利得稅、交易稅等方式更好地促進原油期貨在內境內期貨市場發展。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方面:
(1)關于營業稅
對于從事原油期貨交易的交易者而言,根據現行《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對貨物期貨交易一律免征營業稅,因此,境內外交易者參與原油期貨一律免征期貨交易營業稅。另外,根據《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境外經紀機構作為特殊經紀參與者可以代理境外交易者參與我國原油期貨交易,該類境外經紀機構不在境內注冊,代理的也都是境外交易者,但其提供服務的內容亦即原油期貨交易發生在境內,并因此獲得傭金收入。然而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并未對此予以明確。筆者認為,從短期來看,為了吸引更多的境外經紀機構代理境外交易者參與我國原油期貨市場,在起步階段,可以暫免征收。
(2)關于所得稅
我國不單獨征收資本利得稅,但根據現行稅法,個人從事期貨交易的差價部分征20%的稅,對于企業從事期貨業務所得收益要征收企業所得稅25%。建議借鑒英美期貨交易所得稅區別課稅制度,區分套期保值和投機交易對原油期貨征收不同的稅率,不僅有利于抑制過度投機,也有利于增強對實體企業的吸引力,從而提升對原油現貨市場的定價影響力。
對于境外投資者,一方面,由于原油期貨交易多采取二級代理模式,在綜合賬戶制度下對境外投資者者盈虧所得的計算較為困難。另一方面,《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五條規定,可以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國務院制定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個人所得稅》第四條第十款規定,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據此,免除期貨差價收入并不為法律所禁止,可充分利用自貿區政策優勢,由有權機關加以明確。因此,建議參照國際慣例以及QFII、RQFII、滬港通等稅收優惠政策①,同時也為活躍原油期貨市場,提高期貨市場透明度和穩定交易預期,建議將境外投資者期貨交易中差價部分所得稅予以免稅。
此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境外期貨經紀機構獲取提供境內原油期貨交易的傭金收入應列入征稅范圍,但考慮到缺少足夠的手段有效衡量其業務成本,加上各國所得稅法的協調等問題,為盡可能吸引境外交易者的考慮,建議暫免征收。
(3)印花稅方面
從稅收制定程序考慮,《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了免納印花稅的憑證,其中第三款為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由此可見,印花稅的免征直接經財政部批準即可。由于目前境內對期貨交易并未征收印花稅,因此,對于原油期貨也應不予征收。
此外,為了避免雙重征稅以及防止偷稅漏稅、避稅等問題,在制定原油期貨稅收政策時要做好與監管政策的協調,包括稅收執行具體保稅交割的制度設計以及聯合監管執法模式等,同時為防止逃避稅款,在開展跨境監管協作的同時,一并考慮國際稅制協調問題,從而建立起有競爭力的原油期貨稅收制度體系。
參考文獻:
[1]張磊.衍生金融工具對國際稅法的沖擊及應對[D].年中國政法大學,2009.
[2]劉鳳元.衍生品的稅收問題:國際比較和借鑒[N].證券市場導報,200704-10.
[3]劉鳳元.衍生品的稅收問題:國際比較和借鑒[N].證券市場導報,2007-04-10.
[4]胡世龍.歐盟金融交易稅分歧[N].國際金融報,2014 05-26.
[5]張帆,肖穆鴻.OECD國家金融衍生品稅制比較及對我國的啟示[J].財會月刊,2010(11)
【我國原油期貨稅收政策問題研究】相關文章:
我國外債風險管理問題研究10-09
我國財政支農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10-07
我國《商事通則》的基本問題研究10-05
淺析我國埋藏物發現制度問題研究10-08
我國國債發行成本優化問題研究論文10-05
我國健康權法律保護問題研究論文10-08
我國研究生培養質量問題的論文10-08
我國證券內幕交易法律規制問題研究10-08
當前我國物業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10-09